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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的“法治”话语 | |||||
作者:程燎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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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世纪中后期的"法治"认知"法治"语词及其相关话语在中国的源起,大致是在19世纪中叶以后。早期的情形可能是,国门的洞开,对西方政治制度的介述,使得"议会"、"民主国"、"共和国"、"立宪政体"这类在古汉语和历朝历代的典籍中从未出现过的词汇,首先经由西文的翻译者传入中国。而这些词汇中就蕴含着法治之义,或至少是法治之义的部分内容。如郭实腊等人编辑出版的《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1833-1838年)在1838年3月号刊载的《自主之理》一文就介绍了作为英国政体之基的"自主之理":"自主之理者,按例任意而行也。所设之律例千条万绪,皆以彰副宪体,自帝君至庶人,各品必凛遵国之律例。……上自国主公侯,下而士民凡庶,不论何人,犯之者一齐治罪。""此国之宪,不能稍恃强倚势,肆意横行焉。设使国主任情偏执,藉势舞权,庶民恃其律例,可以即防范。倘律例不定人之罪,国主也弗能定案判决矣。"该文强调"此是天下之正道,天下之定理矣"。从这些转述解释来看,或许可以说,"自主之理""作为一个反映着历史运动趋势的概念,它就是今天我们所讲的‘自由‘、‘民主‘、‘法治‘这类概念最初来到中国时的混合形态。"又如丁韪良主持翻译的《万国公法》亦说:"若民主之国,则公举首领官长,均由自主,一循国法"。 在同时期的中国本土人士中,略知西方政制和思想的洪仁玕也已经表现出了偏向法治的思想倾向。1859年,他在《资政新篇》中就"人"与"法"的关系问题指出:"盖用人不当,适足以坏法;设法不当,适足以害人,可不慎哉!然于斯二有,并行不悖,必于立法之中,得乎权济,试推其要,约有三焉:一以风风之,一以法法之,一以刑刑之。三者之外,又在奉行者亲身以倡之,真心以践之,则上风下草,上行下效矣。"可见洪氏认为"法"比"人"更重要。这与传统的"有治人无治法"或"有治法尤贵有治人"的思想,显然有所不同。同年,他为重建太平天国法制倡言道:"国家以法制为先,法制以遵行为要,能遵行而后有法制,有法制而后有国家,此千秋不易之大经,而尤为今兹万不容已之急务也。"亦颇具尊重法制的味道。 19世纪末期,虽然"法治"语词仍不多见,但在思想界和朝廷的一些人士对西方政制、法律、司法状况的陈述中,却更加明确地透露出中国人对西方法治某些实质方面的认知和识别。1877年,出使英国钦差大臣郭嵩焘在伦敦看到"今君主维多里亚始即位受戒教师文册。其文首列教师问:‘须发一誓,愿否?‘答曰:‘愿。‘因示戒曰:‘即位后一切按照英国法律,能否?‘曰:‘能。‘曰:‘一切当依公道以仁义行之,能否?‘曰:‘能。‘"一年后,他在巴黎记述道:"圣人之治民以德,德有盛衰,天下随之以治乱。德者,专于己者也,故其责天下常宽。西洋治民以法。法者,人己兼治者也,故推其法以绳之诸国,其责望常迫。"由此,中西治道和治术已见分别。与此同时,1878年出版的刘锡鸿《英轺日记》指陈:在英国,"刑司之权,足以讯治其国主王公大臣。故英伦有‘君主不尊,律例为尊‘之语。" 1880年前后,钟天纬也说:"盖泰西通例,国之律法最尊,而君次之;君亦受辖于律法之下,但能奉法而行,不能权威自恣。" 1887年,《申报》刊登的《论西国自由之理相爱之情》一文描画的西国情形:"民有罪,君不得曲法以宥之。盖法者,天之所定,人心之公义,非君一人所能予夺其间,故亦毋得私庇一民。"庶民只要"奉公守法","怀刑而畏刑",即可自由自在地生活。也就是说,"西国之所谓自由,原从安分守法而出,但不能加以不测之威,无端之辱,非分之刑"。"因之定律法设刑罚,以范围乎民,人民皆服乎律法之下,凛焉而勿敢犯,犯则刑罚随其后矣,此其道中外一也。" 1896年,《万国公报》发表林乐知的《险语对》文指出:"法律为一国之主,上自帝后,下及庶司百职,同隶于法律之下,分毫不敢荡轶。小民之身家性命,遂皆获保于法律之中。且上既不能悖律以行私,下自不敢干律以犯分,更无论蠡胥劣幕,弄法舞文矣。"这些记述,实是"法律统治"或"法律至上"的原则、观念和制度的表达。同年,梁启超在《<西学书目表>序例》中言"法律所以治天下"。该表中列录有《法国律例》,梁氏认为"《法国律例》名为‘律例‘,实则拿破仑治国之规模在焉,不得以刑书读也"。所谓"治国之规模",即是指治国的规则、准绳。他还讲到"立法以治天下"之语。 1898年4月,力主"中体西用"的张之洞在《劝学篇》之《内篇·正权》中说:"泰西诸国无论君主、民主、君民共主,国必有政,政必有法,官有官律,兵有兵律,工有工律,商有商律,律师习之,法官掌之,君民皆不得违其法。"这无疑也是认定泰西各国厉行法律之治了。 值得注意的是,黄遵宪在1898出版的《日本国志》中说:"余闻泰西人好论权限二字。今读西人法律诸书,见其反复推阐亦不外所谓权限者。人无论尊卑,事无论大小,悉予之权,以使之无抑;复立之限,以使之无纵;胥全国上下同受治于法律之中,举所谓正名定分息事弭患,一以法行之。余观欧美大小诸国,无论君主、君民共主,一言以蔽之曰:以法治国而已矣。"他用先秦法家的"以法治国"一语来概括欧美各国的治道与治术。同年8月,康有为在请求清廷定立宪开国会时讲到东西诸国强盛之原因,即归因于立宪政体和法治:"臣窃闻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国会者,君与国民共议一国之政法也。盖自三权鼎立之说出,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而人主总之。立定宪法,同受治焉。"他认为,在中国,"春秋改制,即立宪法,后王奉之,以至于今。盖吾国君民,久皆在法治之中,惜无国会以维持之耳。……然此实治国之大经,为政之公理,不可易矣。"这是清末思想界对"法治"一词的较早使用,同时也是较早用"法治"一词来概括和定义传统中国的政制与治术。然而,康氏可能并非在概念化和理论化且具有自觉意识的程度上使用"法治"一词。康有为使用"法治"一词,表面上看似乎与黄遵宪有所不同,但实质上康黄二人都是试图在中西治道与治术及其概念话语上寻求互通。 二、"新政"前期"法治"话语的兴起 此处所言"新政"前期,大致上指1901年夏至1905年夏的变法时期。戊戌维新失败未久,接踵而至的是"庚子事变"。清廷在经历了逃难、议和、赔款等等丢尽脸面的事之后,又一次开始接受变法的主张。尤其是刘坤一和张之洞发出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摺",不仅显示了清朝官僚系统内部的"变法派"的力量,而且列明了今后五年变法的主要方向和措施,如法律改革、大量选派留学生和翻译西学书籍等。这些变法措施,使得时人更加关注治道治术和西方的法政之学,"法治"之类的话语也就频频见诸各种汉语文献。加之康梁等人流亡海外,更有便利条件接触西方法政思想和话语。这就不难理解,以梁启超为代表的海外中国人,成为了倡导"法治"话语的主要力量,他们创办的刊物也成为传播"法治"话语的主要阵地。 1901年10月,梁启超在《清议报》上发表《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一文,该文在比较中国旧思想与欧洲新思想时,认为欧洲新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全国人皆受治于法律,一切平等,虽君主亦不能违公定之国宪"。并明确说:"以法治国谓之法治。"这如同黄遵宪的理路,用先秦法家的治国主张来诠释"法治",只不过黄遵宪采行白描的方式,而梁启超则用定义的方式。 梁启超等人对"法治"的思考与倡导,更主要集中反映在《新民丛报》、《民报》、《江苏》等刊物之中。1902至1903年的《新民丛报》,在清末"法治"的话语和思想的形成史上,可以说是一个引人注目的亮点。梁启超在1902年连续多号的《新民丛报》上发表了大量使用"法治"话语的文论,使"法治"或"法治国"成为他表达法政思想和治国主张的重要概念工具。如他认为"欧洲今世,君民同受治于法之下"。又谓管仲在齐国"锐意整顿内治,使成一‘法治国‘(Rechtsstaat)之形"。并说清初黄宗羲"《明夷待访录》之《原君》、《原臣》诸篇,几夺卢梭《民约》之席;《原法》以下诸篇,亦厘然有法治之精神;此近世学子所既知,无俟吾喋陈也。"在介绍孟德斯鸠的思想和学说时,梁说:"孟氏谓法治之国,以法律施治谓之法治。人人得以为其所当为,而不能强其所不可为,此自由权所在也云云。""故孟氏虽推崇民主政体,然颇以不能持久为疑。盖犹囿于当时学者之所见,以古代希腊、罗马之制,为民主政之极则,而于法治之真精神,尚一间未达也。"到了1903年,佩弦生、汤学智、蜕菴等人也从不同方面倡谈"法治"、"法治国",并且开始使用"人治"、"人治国"的语词,与之对应,以说明"法治"、"法治国"之义,论证中国弃"人治"行"法治"之因。佩弦生在《欧美各国立宪史论》中指出:"北美玛撒条薛(即马萨诸塞--引者注)之宪法曰:吾人之政府,法之政府,而非人之政府。斯固所谓法治国Rechtsstaat。""夫法治国者,亦岂谓徒法自行,绝不赖谊主贤相推行之力哉。然令典宪章,勒之州府,举一国之君臣上下,齐而纳之规律之中,虽有暴君污吏,亦皆缚于规条,怵然不敢犯天下之不韪。……法治国之与人治国,其利害之悬绝如此。"汤学智著《管子传》,开篇即言:"今天下言治术者,有最要之名词数四:曰国家思想也,曰法治国也。"他特别区别管子之法治国与欧美之法治国:"管子之法治,将以整齐严肃其民,而使惟君上所用也。……是其法治,殆有以民为奴隶之心也,是不能为管子讳者也。"故此,"吾亦断不敢谓管子所组织之法治国,能与今世欧美之法治国相埒。"而蜕菴则注意到另一位法家人物商鞅,他在《商君传》一文中认为商君奉行"法律万能"之主义,致使其"法治之流弊,遂为天下后世所诟病"。另一方面又断言:"中国之弱于欧美者,其原因不止一端。而其相反之至大者,则曰:中国人治欧美法治。"这显然也是在商鞅式法治与欧美式法治之间有所区分。同时,将中国之弱的至大原因归于"人治",实质上是认定"法治"乃是中国富强或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四年后,梁启超指称"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见下文),大概就是渊源于蜕菴的观点和思想吧。 1903年,汉驹发表《新政府之建设》,较为系统地阐释了"法治国"的问题。文中将此一问题具体分为五个层次:第一,欧美诸国已经达成法治国:"为文明之实体、为幸福之保障者,非近世法治国之一大主义耶?法治国一主义,在欧美非已成为立国之基础耶?法治国之实体,非所谓法律神圣之一物耶?法律者,非总本原于宪法,总准于宪法而制出耶?宪法一物,在近世欧美,未发布者尚有若干国耶?自欧美各国承大革命大破坏之后,爱国者救世者,知人民之自由权利,不可以强权压抑也,革命破坏之祸,知非大张民权纯任自由不可混也;于是乎莫不有宪法之发布,煌煌然悬为国典,有神圣不可侵犯之威严。宪法既布,遂尔公平法律渊源之而出焉,法治国之实体表准之而立焉。"第二,所谓"法治国",是指:"率一国人民无强无弱、无尊无卑、无智无愚、无贵无贱,均受治于法律下而无稍偏陂。举人群之生命财产、身体名誉、无大无小、无彼无此,均支配于法律下而莫不公平。强者无所用其强,尊者无所用其尊,贵者无所用其贵,智者无所用其智;父不能私有其子,君不得私有其民,主不得私有其仆,夫不得私有其妻。弱者、卑者、贱者、愚者,但庇护于法律之下而不蒙强权之侵凌;若子、若民、若仆、若妻,俱包纳于法律之中而不被非理之处分。"此实乃"法律统治"之谓。第三,欧美为法治国而中国非法治国,即"彼行法治国主义而吾无法治国主义"。第四,中国必行法治主义,以建立法治国。汉驹说:"推寻东西苦乐不均之原因,而乃知非取平民政治之模范以铸出于亚东大陆,不足以回复400兆人之权利;非移法治国之效果以播植于老大帝国,不足以保障400兆人之幸福。使吾国民而犹有爱权利心爱幸福心乎,则平民政治也,法治国也,不可不竭力经营也。"第五,如何才能行法治主义,建立法治国呢?汉驹认为不能依靠自然之进化,而必须赖于人为之经营。为此,他寄希望于破专制治国和建设新政府。他指出:"虽然,平民政治也、法治国也,非生长于自然,而构成于人为之竞争。彼方开拓此平民政治也,莫不由先倒寡人政治而来;彼方之构造此法治国也,莫不由先破专制治国而成。从未有不加人为之经营,不费心力之规画,任其自然,而能自伴社会以次第进化者也。然则吾国民而欲享受平民政治之权利,其必自倒寡人政治始;吾国民而欲沐浴法治国之幸福,则必自破专制治国始。诚欲倒寡人政治,诚欲破专制治国,则必自建设新政府始。苟新政府不能建设,则寡人政治必无由倒,专制治国必无由破,而所谓平民政治之模范必无由开拓,法治国之典型必无由构成,卒之权利必无由保障,幸福必无由发达,400兆人民终仍陷不见天日之域耳。呜呼,建设新政府固如是其不可缓哉,吾一审夫权利幸福之必不可失也,而吾乃知新政府之建设万不能以已矣。大矣哉建设新政府,谬矣哉不建新政府。"应当说,汉驹的论述,不仅在理论上有相当的系统性和严整性,而且透露出运用政治革命的方式建设法治国的气息,这在当时显然是一种激进的思想,从而在梁启超们的改良主义法治路径之外,增添了另一种色彩的法治思想。 1904年,梁启超又指称墨子有"法治国"主张。他首先引用《墨子·法仪》开篇一段话:"子墨子曰:‘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百工为方以矩,为员以规,直以绳,正以悬。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为法。巧者能中之,不巧者虽不能中,放依以从事,犹逾已。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所度,此不若百工辩也。"然后总结说:"由此观之,墨子以法治为政术之要具,其恉甚明。但其所谓法者,非成文法,……是其所谓法者,犹不免空漠无朕,非完全具体之法治国也。"梁启超用"法治"语词诠说先秦诸子的法律思想的拳拳之忱,由此亦可见一斑。同年,时人对"人治国"与"法治国"两名词,也有进一步的解释。如8月21日《时报》的文章《地方自治政论》曰:"举一国之义务悉待理于一二人,此一二人贤且圣,则其国治,而其人亡则政息焉,若是者谓之人治国。"反之,"举一国之义务分任于一国之人,而君若相第操司法之权于亿兆之上,期与此多数之团体,同受保护于法律之下,则虽其人亡而政亦未变,若是者谓之法治国。"进而指出"人治国,其流弊为专制。法治国,其结果为立宪"。这种说法,也与当时的某些思想舆论相吻合。 与此同时,随着"立宪"、"宪政"之议的兴盛,"宪政"话语与"法治"话语之间的联系,亦日渐为人们所认识。一种较为典型的看法认为,"法治国"等同于"立宪国"。即用立宪定义法治,或者说"立宪"与"法治"互释互解。1905年,汪精卫把"法治国"等同于"立宪政体":"欲颠覆六千年来之君权专制政治,当建国民主义。国民者何?构成国家之分子也。以自由平等博爱相结合,本此精神,以为国法。法者,国民之总意也。政府者,国法所委任者也。故曰‘法治国‘,故曰‘立宪政体‘。由之而政治根本与专制大异。" 这样的诠释一直延续到筹备立宪时期,甚至民国时代。1906年田桐以"恨海"为名发表《满政府之立宪问题》,就指出:"夫所谓宪者何?法也。所谓立宪者何?立法也。立宪国者何?法治国也。法治国者何?以所立之法,为一国最高之主权之机关。一国之事皆归法以范围之,一国之人皆归法以统治之,无所谓贵,无所谓贱,无所谓尊,无所谓卑,无所谓君,无所谓臣,皆栖息于法之下。非法之所定者,不能有命令;非法之所定者,不得有服从。凡一国主权之管辖者,皆同一阶级,而无不平等者。此立宪之定义也。" 三、"立宪"时期"法治"话语的流布 自1905年7月清政府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法制开始,清末的"新政"历史进入了"立宪"时期。所谓"立宪",包括下诏"预备立宪"、设立宪政编查馆(初为考察政治馆)、改革官制、定期实施宪政和颁布宪法大纲等。"立宪"之举,比先前的"变法"更根本地深入到治道、政制等深层的政治、法律问题,也更加突出了对"法治"或"法治国"的诉求。因此,"法治"话语在"新政"前期兴起的基础上,以"立宪"为契机,一时之间广泛流布开来。 具体来说,1907年前后,治道、治术的研究和言论纷纭,"立宪"和"法治"之呼声频起,"法治"、"法治国"、"法治主义"的话语亦随之唱响。正如梁启超在1910年所总结的那样:"近世之立宪国,学者亦称之为法治国。吾国人慕其名,津津然道之,……。"时论更详述道:甲庚两创之后,国民神经大受剌激,知必改张大法,施行立宪,"于是法治国主义之声,渐喧传于士夫之口。各省法政学堂,虽未能一律开办,如南北洋及湘粤晋蜀各省,亦已略有端倪。近学部又有中学堂以上学校,添设法政一科之议。留学东西洋法科长期、速成两项学生,不下四五千人。而政界官绅各员,盲于法学者,于往来公文奏牍,亦必摭拾一二法学新名词,以求粉饰。"在此情景之下,"法治"话语的广为流布,也就是势所必然了。 "法治"之言论与倡议,可以殊分三途,即主要在学界、官场和法政学堂三大界域之内。也就是说,思想学术界的探究和主张,清政府内部的思考和呼声,法政教育中的教授与传播,是"法治"话语传布的主要形式和表现。 首先,在思想学术界,梁启超仍然在扮演着言说"法治"话语的主角。1905年,梁启超著《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中国历史上的所谓"法治主义"。促使梁氏作此系统阐述的缘由,在于今日急需法治主义,而必须说明中国古代法理有研究价值。梁氏自己已明白无误地揭晓此点:"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立法事业,为今日存国最急之事业,稍有识者,皆能知之。……故自今往后,我国不采行法治主义则已,不从事于立法事业则已,苟采焉而从事焉,则吾先民所已发明之法理,其必有研究之价值,无可疑也!故不揣梼昧,述其研究所初得者,以著于篇。"准此目的,梁氏重点讨论了"萌芽于春秋之初,而大盛于战国之末"的法治主义。特别是把"法治主义"置于与同时流行的"放任主义"、"人治主义"、"礼治主义"、"势治主义"相对峙的语境中,细致论释"法治主义",具体界分"法治主义"与另四种主义,从而确定"法治主义"的位置。梁氏认为:"法治主义对于放任主义,则彼乃不治的,而此乃治的也;其对于人治主义,则彼乃无格式的,而此乃有格式的也;其对于礼治主义,则彼乃无强制力的,而此乃有强制力的也;其对于势治主义,则彼乃无限制的,而此乃有限制的也:此法治主义之位置也。"梁氏尤其反复述说,"法治主义"实为应当时的时代要求而生;其唯一的精神,就是"救世"。"故法治主义对于其他诸主义,最为后起,而最适于国家的治术。" 这一结论与前述梁氏研究法治主义的动机和目的合拍。这也显示出梁氏并非纯粹研究法理,以满足学术的兴趣和好奇,而是蕴藏着匡时救世的急切心情。所以,相比之下,一年后梁启超说:"夫在法治国,则无贵无贱,同生息于平等法律之下,彼恶得尔?"就显得更定义化,因而简单多了。需要述说的是,一位署名"泽群"的人也于1907年继梁启超之后,再论礼治主义与法治主义,并断言:任何社会"礼治皆先于法治,法治必后乎礼治"。此即是说法治为人类社会发展、演进的必然趋势。十分明显的是,梁启超和泽群对法治主义及其与人治主义、礼治主义关系的讨论,不仅支持了20世纪初10年的"法治"论说与诉求,而且为民国时代的法治思想与理论提供了极具影响的路径乃至范式。梁启超本人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也仍然遵循这样的路径与范式。不过,本文暂不分析这一重要的学术现象。 梁启超对法治的研讨和追求,并未就此止步。1909年,他作《管子传》,再度尝试把中西法治连接起来,并昌明管子的"法治"。他说:"今世立宪之国家,学者称为法治国。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夫世界将来之政治,其有能更?于今日之立宪政治者与否,吾不敢知;籍曰有之,而要不能舍法以为治,则吾所敢断言也。故法治者,治之极轨也。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言者谁乎?则我国之管子也。"他具体从"法治之必要"、"法治与君主"、"法治与人民"、"立法"、"法治与政府"和"法治之目的"诸方面,介述和剖析管子的法治思想。他更指出:我国今日急切需要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曷为如此其急也?曰:考诸国家之性质而可知也。国家之要素三,曰土地,曰人民,曰主权。三者具,然后国家之形以成。……主权之表示于外者谓之法。故有国斯有法,无法斯无国。故言治国而欲废法者,非直迂于事理,亦势之必不可得致者也。……故不问为立宪、为专制,苟名之曰国家者,皆舍法治精神无以维持之,盖为此也。"梁氏考查管子思想及其经营的一切设施,发现其均"以法治精神贯注之"。"故管子之言,实治国之不二法门,而施之中国,尤药之瞑眩而可以瘳疾者也。"由此可见,梁启超此时的理路、结论乃至话语,是《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进一步延伸。 与此同时,无政府主义者则反对构造"法治国"。1907何震、刘师培撰文指出:"中国自三代以后,名曰专制政体,实则与无政府略同,……儒家虽崇礼教,然又以德礼化民,不欲以刑政齐民,醉心于无讼去杀之风,一任人民之自化,此固主张非干涉者也。道家若老庄诸子,则又欲废灭一切之人治,一任天行之自然,制度典则,弃若弁髦,则亦主张非干涉者也。夫中国之学术既以非干涉为宗旨,故中国数千年之政治亦偏于放任,视人治为甚轻。"古来中国人民,"逃于人治之外"。又反对法治:"试即欧美日本之政治言之,今之欲采用欧美日本政治者,一曰以法治国;二曰建立议院",然而法律之弊、律师之弊、警察之弊甚多。特别是政府对自由生活的人民实行干涉,"则自由之人民易为受制之人民,饰以法治国之说,以范人民于桎梏之中"。"若欧美日本之制,果推行于中国,则多数人民失其幸福及自由,其陷于困难,必较今日为大苦。"总之,"故法律极严明之国,人民决无自由权。中国法律不严明,而人民自由权转出他国人民之上,则以法治国之说,不可从矣。" 此论虽有些许误解于泰西诸法治国之理义,但如究其现代法治国的本源和宗旨,仍值得深长思之。 对于中国之于法治的态度、取舍和建设方式等问题,思想学术界所生发的见解与论调,当然多有分途。刘师培辈的言论,只是其中一枝。除此,亦有人建言:以法律辅佐道德,建成中国特色的法治国。《时报》的《论道德与法律之关系》一文写道:"若夫近日所谓法治国者,以法律为治者也。以法律为治,则君民上下同率由法律之中,其活动之范围,各有其界限,不相逾越,不相侵犯,此法律之精神也。然但言法律而不注重于道德,则民俗漓薄,民免无耻,欲养成国民高尚之人格,殆有所不能。"而"中国数千年来,以道德为重,为西洋诸国所无。能组织健全之法律,以辅佐之,匡其所不逮,而在成为法治国,则我国之特色,又何遽让于西洋耶。"此等法治国,西洋所无,独中国可能有,乃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思想学术界对法治的论说,自然还不仅限于此。1907年,杨德邻翻译日本法学博士户水宽人所著的《法律学小史》,译者识曰:"夫社会进化,或以为礼治先而法治后,或以为宗教道德先而法理后,……国家主权时代,成文法多而习惯法少。自君主宰臣百官有司,下至台仆之微,罔不以法范其身者。法不私于上,不私于下,而公之于国家主权。是以上不陵而下不背猗欤,法治国之隆哉。" 1908年,李庆芳用法治主义印证"立宪国"之义:"惟使国民多数参预政事,使之有协定宪法之权,则凡法之出自自定者,其爱之也必深,守之也必固,行之也必毅,宪法乃为有效。夫一国之中,而多数人有爱法、守法、行法之心,斯为真正之立宪国也。"今日看来,这类言谈话语,多已成为常识,可能不足以道。但是在那个年月,它们却是人们孜孜然求法治以强国家治天下的真心真情的流露,是使"法治"话语几乎达一时之极盛的元素和要件。因而,切切不可简单地视为敝帚弃物而不屑一顾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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