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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格尔主观法的道学批判 | |||||
作者:张树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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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人们普遍认为道学思维是辩证思维,常常把道学的一些思想作为辩证法哲学的诠释;这是一种严重的误解。实际上这是依据某一种哲学来比附其他哲学的肤浅的进化观引起的后果;也是所谓科学哲学观导致的思想误区——自黑格尔以来,马克思、胡塞尔、海德格尔等哲学大师都自认为自己的哲学是科学哲学而排斥其他哲学。如果拿着这种自封的科学哲学来比照与己不同的其他哲学,自然会认为其他哲学是不科学的。与此同时,在法学领域也有同样的现象发生导致当今世界至今也没有消除各大法系之间的根本对立。我们知道,在大陆法系和准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是以法律法典化为主要特征,法律法典化必然需要某种统一的指导思想,需要某种哲学依据的支持;这样就势必存在各法系之间的根本对立,甚至导致不同法系之间的本质不统一。实践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不同法系的各国法律各行其是,其间可以妥协却难以融合。各大法系的法律都认为自身是科学的法律体系,将各法系法律的差别视为一种特殊性和具体国情导致的结果。但是,这种差别实际上是深刻的思想隔阂,甚至体现了东西方思维方式的差异和对立。显然,科学的法学是不能接受这种局面的。因为法学应当是科学,法学实际上也就是一门科学;这是不能忽视的现实。否则,法律就不能作为社会的公共权威。果如此,社会就是意志和激情,任性和野蛮的混乱的状态,人类的理性和真正的情感将遭到根本的蔑视,人道和人性尊严将不复存在,人类自身将是无意义的激情而已。更为严重的是,社会就会为集权暴政者和霸权侵略者留下巨大的精神空间和无限的时间可能性;人类的和谐,世界的和平就不可能有制度的现实性保障,走向法治社会就会成为空想,更不可能迎来真正的道德社会。 作者曾在《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中提出以《道德经》为主体的道学哲学本质上不是辩证思维,而是体现了一种天人合一的整体的像思维方式。虽然从形式上看其中有许多辩证法的观点,但这只是一种表象,因为我们还可以从其中得出其他形式的逻辑结论。我们认为道学的“道思”,或者“象思维”实际上是指在人们运用这些方法之时需要耳无听,眼无视,不受一切非本质的感官以及外在的现象(历史、理想)的干扰,只使用自己的当下的大脑和身心进行纯粹的无意识-意识的思维、感知——通过非理性无意识达于理性意识的清晰直观;这其实也是现象学的思维方式。正如西方形而上学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而发生了欧洲人的精神危机,中国道学的现代发展也十分需要形而上学、辩证法等逻辑方法作为工具。道学的“象思维”与“逻辑抽象思维”具有互补性。实质上,人类思维本来没有这种绝对的差异和对立,只是中西方思维或者不同的科学思维方式各有偏重而已。作者认为使中西方思维方式契合的关键点就是“现象学”与“道学”的有机融合。在这里,可以产生完整的人类思维图像,而消弭中西方常规思维模式的根本差异,这样,我们将迎来一个人类思维的新时代,中西方文化的隔阂将最终在本质之处消失。【1】另外,中国学者张世英在《哲学的新方向》一文中认为,胡塞尔的现象学要求专注于事物本身,即要求达到事物在直观中出场的本来的样子,而不允许别物闯进事物本身,不允许别物作为中介来说明事物,此即胡塞尔所谓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之第一原则。旧形而上学囿于“主体-客体”的模式,坚持有外在的对象,而外在的对象之存在与其出场-出现是有区别的,即是说,存在的东西不一定出场、出现于经验中,而现象学则排除出场以外的外在存在、外在对象,现象学所讲的对象只是意向性的,而非外在的,所以现象学认为,存在(对象)就是它在意向性地出场中所表现的那样,而没有什么不在意向中出场的所谓独立存在。可以说,出场的、显现的东西以未出场的、隐蔽的东西为其根源或根底。这里的根源、根底不是旧形而上学所讲的抽象的本质,而仍然是现实的、具体的东西,是作为当前出场的东西的背景、作为隐蔽的东西的现实具体事物。哲学的最高任务不是仅仅停留于达到同一性或相同,而是要达到天地万物(包括在场的与不在场的,显现的与隐蔽的)之相通相融。通过什么途径才能达到这个目标呢?这就不能单靠思维,而要靠想象。【2】我认为, 我们认为,像思维与现象学的本质直观一样,道学与现象学具有高度一致性,现象学可以成为存在主义哲学,或非理性主义生命哲学之父,也是一种超理性哲学或者道学思维的最佳诠释哲学。我们是运用这种道学或者现象学思维方法来剖析思辨主观法思想的,通过这种剖析,我们可以看到另外一种道德法景象。为了正确认识思辨主观道德法与道学道德法的关系,我们需要对二者仔细加以对比;这是作者写作本文的目的。因此,本文首先要再次申明的就是道学不是辩证法。虽然其中包含着辩证法逻辑,但它是一种局部视域的主观认识,是对道学的形式化诠释结果。这里却是要运用道学思维对黑格尔的主观法理论进行综合批判,并且在最后彻底化解辩证的主观法为弃物。 本文为了语言表达的简洁方便,我们在下面将主观道德法一般简称为主观法,将道学道德法一般简称为道法。 一、主观法的局限性 我们知道,在辩证法中正题、反题、合题是事物存在的三种不同形态。其中正反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都没有达到与概念的同一,即都不是真理形态,都是不合于理性的。因为正反题都是暂时的、非普遍的意志,要么缺乏内容,要么缺乏形式,都不是自由精神的实存,所以,正反题都是需要扬弃的对象,在扬弃的过程中最终达到现实的真理。但是绝对真理是只有在世界历史中才能完成的理性化任务,也就是说只有合题才是理性的、才是真理的现实;这是黑格尔的观点。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客观化的主观意志法即抽象法,这里简称客观法(下同)。如果说先由客观法,那么主观法必须与客观法相统一;如果说先有主观法,那么客观法就成为主观法的障碍。因此,法的真理是以客观法为正题,主观法在与客观法的对立的过程中,扬弃意志的任性和偏见而实现法的理性的、现实的统一可以达到真理。这种理论表面上看很有诱惑力,然而法的辩证运动是一种完全绝对的运动,企图反映思维绝对运动的规律。这样,法的真理势必成为一种虚无化的绝对真理,在主体内心只有最终在上帝精神中得到求证;在尘世之中主体之外只有在圣人或者君王那里得到求证,所以现实的凡人是无法自我证实的。 如果说辩证法是一种教条主义思辨方法,那么一般形而上学类似于经验主义归纳思维方法。一般来说,存在这样的认识发展途径,即宗教-哲学-科学-艺术,递进又循环。相应地,认识论存在形而上学-辩证法--现象学-道学科学这样的循环发展途径。这里,道学是艺术化科学,是辩证法之父且又超越了辩证法。可以说,辩证法没有艺术灵魂,是机械逻辑,是理性的绝对化。事实上,人的行动不仅仅决定于辩证法之类的理性逻辑,还决定于不变的天道人心。人心是整体的,是理性、非理性和反理性意志的和谐系统,是与物质世界(万有)统一的整体,只有在这种整体中才能确立真实的意志和行为的正确坐标。 真理永远属于少数人,这是不变的真理。黑格尔以为辩证法是表达真理的必然形式,放弃了真理内容,成为纯粹逻辑方法,从而与真理本身无缘。生活中每个人都可以使用辩证逻辑看问题,但这种方法使每个人都丧失了亲历真理的能力或机会。最终大家都丧失了创新、自身独立发展的潜在素质,虽然可以都说同样的话语,都做同样的事情,智慧、真理却与大家无缘了,结果势必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就是国家统治者就可以真理的占有者自居,要求全体民众服从其倡导的主义,否则,国家就将以法律制裁反对国家权力的掌握者代表国家意志宣布的真理。在这种单一人格化的人治国家里,只有一个最高统治者,只需要一个真理掌握者、发布者,民众都是微不足道的可有可无的一分子,要服从国家机器这个整体的意志,实质就是少数统治者的意志,辩证思维的巨大危害可见一斑。 在黑格尔的辩证法学中,法是客观的抽象意志、普遍意志,道德仍然是抽象的主观意志,二者都缺乏现实性,都是意志的抽象形式、片面性。法是抽象的善,道德是良心的形式。主观的善即良心,道德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即法的统一就是伦理,在伦理中产生了根据概念的调和。法和道德本质上都是善,是善的形式和内容,二者都是有限的,只有无限的东西即伦理,才是现实的。那么,理念就是善,善是无限的,也是现实的;善法才是真正的法。这个法善就是上帝的化身,因为上帝是无限的善。在人的意志中分裂出主观(纯自我)和客观(纯外在),然后又回归于统一的上帝。而上帝只在每个人的心中,上帝就有无限多的可能性,最终伦理的法也只是上帝存在的一种表达、诠释形式而已。 在主观法中道德是法的主观方面,在道法中道德不只是具有主观性或者客观性,道德实质是具有不变性、自然性的人道;这就是社会的人性公德。正如法不仅经是客观的意志,也还具有非理性的人性情感。在道德与法律之间还有民意,在民意之中还有不变的人心天理。天理人心是天人合一的中道,是得道的独立自主自由的超人精神,它是现实的真理,是大美的精神,是此案的追求,而不是世界的目的,即不是善的与伦理的世界,不是求上帝的意志。恰是世界在所谓求善的理念中才变得复杂、混乱、无道。良心是什么?良心是不是自然的善,也是任意的,可以是上帝意志,也可以是本能的意志,决定于社会历史的教化。良心就是最低限度的善心,是无,是对上天的敬畏,是我残存的人性,是最不确定的一种情感。事实上,善恶之人都有自己的良心准则,它是与公道对抗的,是反道德本质的抽象;在良心中没有他人,其中只是自我感动,自我发现,还远离大道,是无力的意志,是孤独的意志,是精神衰退和力量衰退的表现。通常人们称为的道德伪君子也正是尼采极力唾弃的上帝的顺民,所以尼采才说要杀死上帝。 黑格尔是通过法律思想来极力美化上帝学说和意志的,与此不同的道学思想却认为每个人都可与天合一体现大道,人既然与天地齐,那么真理只能出自有道之人,它不是命定的天子或者圣人,而是一切平等的自由人。道学文化的重要理论《周易》只是讲得道者的处事艺术,显然,在《周易》里得道者是凡人而不是圣人,是君子而不是天子;这才是其真谛所在。中国封建文化将皇帝视为至尊者,看作真理的现实的占有者,这实在是欺世盗名,完全与道学本质相反对。所以,道学文化将天地与人齐,本质上也不把上帝看作高高在上的,而是认为每个人都是上帝,也是自然的人。它没有高扬上帝意志,也没有无视上帝,实在是比黑格尔和尼采都更加高明。 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主观法的内容的局限性问题,以进一步看到主观法思想的非科学性。 1、主观法的非民主性。 主观道德法因为要完全尊重个人的内在意志,所以在这里它必然蕴含着民主的要求。但是这种民主的归宿不是自我完成的,没有独立价值,而是需要外界权威的扬弃,在国家中这个最高权威就是体现统治者意志的法律。体现客观抽象法意志的法律也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法律本身并不是权力的象征,统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需要废立法律,只有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统治者才是最后的裁判者。因此,民主最后结局是在最高统治者意志之下绝定,这就是著名的民主集中制理论——它不是少数服从多数,不是多数服从少数,而是大家服从个人,民主服从法律,法律服从集中至上的权力。因为辩证主观法的逻辑就是,民主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体现统治者意志的法律是在民主之上的。国家的目的就是维护国家利益,国家利益至上。但是什么是国家利益?这不是民众说了算,而是由统治者意志决定的,民主只是方法。在这里无论是个人说,还是法律定都没有本质的区别,权力是至上的,君权 2、主观法的非道德性。 主观法是形式上说是道德法,但是这种道德法却不能形成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公德,因为在主观法中,道德完全是私人的内心价值标准。这样,在本质上道德与法律是冲突的,道德问题超出了法律调节的范围,不可能和谐共存、互相制约和影响。主观法的私德是法律不加干涉的,为着道德目的也不是违法的理由。然而,社会公德是属于道德的范畴,是每个人的私德,不是个别人的私德,也属于法律的范畴;这却是主观道德法所不能理解的。所以,主观法本质是非道德的。 3、主观法的非人道性。 如前面所述,主观法在伦理法面前不具有真理性,因此表达伦理法的国家法律是不可以违背的,即使为着道德的理由和生命的理由也不例外。这样,人权只能是国家现实的实定法律保护的权利,完全是相对权利,没有普遍性和不变性;这就不可能形成科学的人权保障机制。另外,人权本身是非道德概念,人们通常认为“道德的”可能是侵害人权的,“不道德的”可能恰是维护人权而不可逾越的底线。实际上人权是宪法性法律和法的精神需要调整、维护的基本社会关系,具有抽象性,这种抽象性又是完全具体的,因为人权的本质是人道精神,人无不同。但是,在黑格尔那里人是分为等级的,人还没有成为普遍的社会成员或者国家公民。所以,主观法是不仅是不道德的,作为私德的主观法也是不法的,本质上并不是真正走向法真理理念的伦理法的一个必要环节。 总之,道求真,德求美,真美可见,天然使之。善恶不见,唯私情而已。道德出自然,善恶乃人为。仁义是道德之假象,更是精神衰退的象征。在此意义上,人类应当返归道德源始的社会,重新焕发精神生命的活力;这是人类不息的精神和力量之源。真正的道德社会是非文明的自然社会,几千年来的所谓文明史恰恰是野蛮史,是一个不平等社会,是一个不断衰退的社会。文明社会的法律是人类的共同枷锁,从来没有成为人的内在精神,没有成为自由人的真正保障。不道的法律一直是政治历史社会的支柱,成为人类走向道德社会的重大阻碍。 二、对主观法的几个重要观点的剖析 黑格尔认为,……无论法的东西和道德的东西都不能自为地实存,而必须以伦理的东西为其承担者和基础,因为还欠缺主观性的环节,而道德则仅仅具有主观性的环节,所以法和道德本身都缺乏现实性,只有无限的东西即理念,才是现实的。【4】我们知道,抽象法是客观的主观意志,是普遍的、绝对的,是君主(立法者)意志而不是公民意志。而主观法则是纯粹的主观意志,是个体化的私德。二者是相对立的,即在第二个环节,个别主观法就是要与客观的、普遍的主观意志的抽象法相对立而存在的。无论是客观法还是主观法,在思辨的法中都没有独立性,都还不是真正的合理性的、现实的法。但是,却是走向合理性法的必要环节,而且也只是必要环节而已。正因为如此,其中的许多重要观点都是没有现实意义需要不断扬弃的,这在本人的《黑格尔抽象法观念批判》一文中我们已经有所认识。【5】 在客观抽象法与主观道德法的对立中,黑格尔确认主观法同样没有独立意义,只是现实的理念的伦理法的发展环节。他的主观法只是自在自为的无限意志,抽象法只是自在的自由意志。随着法理念的辩证运动,扬弃主观法的无限任性,以及抽象法的客观性即非纯粹主观性,而使法理念成为现实的、伦理的、国家的法律。在黑格尔那里,客观意志的抽象法只有经过主观法意志的确认,也即道德化后才是有效的。自在的法通过主体选择,达到善,或者良心的肯定后转化为自为的自由意志。正是在这种客观法和主观法的相对中,法变为国家伦理的现实法律。也就是说,是国家赋予法以实定法律的生命。这样,主观法因为仅仅是趋善的意志,善以恶为代价,在法的运动中需要扬弃主观意志的恶性,最终达到绝对道德的也即伦理的、理念的、上帝意志法。显然,这种关于法的意志的道德环节与抽象法一样,都是片面的形式,是整体的一个方面或者部分,没有独立意义。然而,这种思辨的道德法有什么价值呢?显然,在法的形而上观中,可能存在或者认为法是抽象客观的或者是完全主观的现象,有孤立、片面、僵化的危险,在一般的形式化思维中这也是常见的现象。和这种片面的、静止的形式化的认识法相比,主观道德法和客观抽象法作为伦理法成长过程的环节,作为整体法的组成的必要内容,这样的认识无疑是更大的进步,这也是辩证法的更加高明的所在。但是,法的辩证运动观企图将法一分为二,然后合二为一,并否认部分法的相对独立性,将整体法理念绝对化或者永恒历史化,法的实践成为无止境的虚无运动。这就使法真理只能是不现实的,非人道的存在,是彼岸的理想。这种直线运动的无限化,使法成为自由的精神枷锁,成为人心中的神,是上帝的顺民;而除了完美君子或者君王的伟业,其他个人都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的真理的主体。道德法终将成为不道德的,成为人性的束缚、理性的躯壳、无用的激情。 在道学识域中就是另外一种情况了。法的本质就是天道人心(真正的道德),这种道法在消除主客观分化中才能实现。正是无视通常意义道德的前提下,才有本来意义上的道德法;正是在非善恶中,才达到至善的大道,也就是道德经所谓的所谓不求而得,不为而至;这种境界远远超越了辩证的主观法的思想境界。它不是简单的、形式的主观意志,也不是非我的绝对的客观规律,而是直达同一性世界的法的真理形态。在这种道法中,法是大道德,是自然的真理(通过人类而高于人类的自然,是创生),是人与万物乃至天齐一的那种最高的平等,人的尊严在这里达到极致;在这种道法中,除了与天地齐的人,还有什么更高贵的价值和目的呢?每个人本身就是世界的支点;在这种道法中,人是法的最高主体,每一个人都毫无差别,这种大善已超越了通俗意义的善恶观,达到了不朽的、美的真理境界;在这种道法中,法将回归本质所在,个人与人类,人类与自然万物,天与人的分裂对立趋于消失,在精神的绝对静止中实现法的道德自明,这种有我而非我的自然同一状态,使道德法成为独立自在的法。它消除了自在与自为的分化,成为存在-存在者整体意义上的活的、自由的法。在这里的道法不是主观意志的法,也不是客观意志的法,而就是法本身;就是人道大法。如果说,在辩证的主观法中,需要扬善弃恶,那么人道的道法是非善非恶的至善,是绝对的大善,真正的道德。而这种道德才是人类的不朽公德,是天之道的现象,是人之道的大象。在这种道法中,没有善人和恶人,没有君子与小人,没有天子与臣民,在道法中只有真人,与天地万物齐一的真人、道人。在道法的律条中,没有好人与坏人,只有真人与假人。自由的人在去伪至真的过程中实现自我,达到本我,实现超我而成为得道者,成为法的守护者;而每个人都具有同样的可能性。法作为人的行为的本性真理,具有完全独立的意义。从逻辑上说,法不仅仅是人的精神发展的环节,在人的精神总体中,法理念具有本质的地位、价值和功用。可以说,没有法理念的精神不是人类的真正精神。任何自由精神,无论从无意识、意识还是物质的角度看,都含有法的精神因素。所以,法理念自身是以完善的形式出现的,与人类精神总体相统一,决不是形而上的相对静止或者形式化的绝对的辩证运动的存在。法理念就是人的精神与天理大道的同一态。在这种境遇式的、人化的法理中,体现法治的大道德。也正是在这种真正意义上的道德法中,法理念的不朽性与每个人,与人类精神内在的一致,现实化,自明化,内化。这里,只有真理,法理念就是真理。从远大的视域看它是壮观大美的,从即时的视域看它是至善至情的。这种道性的法理念远远超越了逻辑化的辩证法道德理念,使发理念发展到一种更高的、更博大的境界,使人类精神在更深远的层次上达到同一。只有这种道性理念才是人类不朽的价值理念。这样,主观法发展到道法的机制就是,主观内化客观过程的现实化,具体化的忘我而达到大我、有我、私我的过程;这是一种思维时间化的方式,将三维时间一维化,即时化,境遇化,建立起存在-存在者的整体图像,法理念成为系统的生生不息的四维现象,其内有道,其外有德。 下面我们再对黑格尔主观法的三个重要观点加以剖析,以使我们更加明确作为合理性的法的必然环节的主观法的局限性乃至谬误性而坚定对道法理念的认识追求。 1、人的价值应按他内部行为予以评估,所以道德的观点就是自为地存在的自由。【6】 黑格尔认为,人都意愿别人都按他的自我规定来作出评估,所以在自身中的这种信念是无法突破的,任何暴力都不能左右它,因此道德的意志是他人所不能过问的。【7】……道德的观点,从它的形态上看就是主观意志的法。按照这种法,……仅以某种东西是意志的东西,而且意志在其中作为主观的东西对自身存在者为限。【8】……在道德的领域中意志尚与自在地存在的东西相关联,所以它是自我区分的观点,而这一观点的发展过程就是主观意志跟它的概念的同一化。【9】 在黑格尔主观道德法中,道德只是个人的内心信念,这种信念一方面具有主观任性和偏见、盲从,另一方面具有完全的相对性,个体不承认世界和他人的价值独立,这是本质上的唯我论的道德观,形式上是纯粹的形而上学的私德。然而,道德的真理首先是在承认自我和世界的共同价值之下的道德,私德只有转化为社会公德才有意义。也正是在这里,法律与道德有机结合了。这种道德不是强制的,而是服从真理的,它属于社会,也属于自我,它在无我中达到真正的有我;这种道德是相对绝对的道德。不是逻辑的,不是外化的,不是唯我的,不是纯粹的自为的自由,而是本质的直观,自我的明细的真理。因此,也是不朽的、实践的、自在无为自然的自由。 2、自由只有在自身目的中,即在善中,才对它自己说来是真实的。【10】 黑格尔认为,……善就是作为意志概念和特殊意志的统一的理念。在这个统一中,抽象法、福利、认识的主观性和外部定在的偶然性,都作为独立自主的东西被扬弃了,但它们本质上仍然同时在其中被含蓄着和保持着。所以善就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世界的绝对最终目的。【11】在这里,自由是目的性的,即以善为最本质的内容。这种自由观是道德的自由,虽然有着现实意义,却不是自由的本质真理,也不是自由的完整内容。因为自由的本质是法的真理,法的真理的本质是人的道德自觉、自明。善与恶是对立的,善的自由与恶的自由是等价的,虽然我们追求善行,但在终极意义上善行也许是恶,恶行也许是大善。真正的自由是有人道的自由,只有这种本来意义上非善恶对立的大道德的自由,才能作为法治社会的共同基石,因为法律的最高价值在于公平,没有公平就没有正义,也就没有道德可言,也就没有法理可言。以善作为自由的标准,这是主观道德法的最大局限。正是这种观念,使法律变成伪善者的工具,多少人打着求善的旗号在做着蔑视他人自由和侵害基本人权以及国家主权的事情而洋洋自得,毫无顾忌。法的自由是道的自由。这种自由无论从真理角度还是实践角度,都最大限度的尊重一切法律关系主体,无论是高贵的人还是低贱的人,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无论是强者还是弱者,无论是大国还是小国,无论是人类还是动物乃至万物,在这里都有其合理的存在时空。这种大道德的道法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的灵魂和精髓;而这种自由也才是法治理念真正需要关注的内容,才是科学的法律需要控制的自由。 3、对着自由这一更高领域面前,生命已非必要。【12】 黑格尔认为,……我的和他人的特殊性,一般说来,只有在我是一个自由的东西时才是一种法。所以特殊性不能肯定自己跟它的这种实体性的基础相矛盾;不论是对我的还是他人的福利的意图,——人们特别称后者为道德的意图,——都不能成为替不法行为作辩解的理由。【13】在这里法的本质是自由,在自由与道德关系中,道德低于法。为着道德目的而侵害法是不容许的。因此,即使是为了活命,也不能没有自由。精神自由高于生命。这好像有些儒家舍身取义的样子,但是二者毕竟本质不同,因为这种自由是无条件的最高的绝对价值,超越了法的范畴,是非法的,后者是以道德为最高价值。道法的自由是大道德的自由,是法的自由。法的自由不是善的自由,自然生命是最高价值,高于一切,而不是善的自由高于生命;这正是道家思想所言,我不存,道亦不存。没有我,世界还有什么意义?也只有这种对生命的绝对尊重,才能成为法的自由,人道的自由,真正的道德自由。如果说为了活命也不能违背法律,那么,这种法律本身就是不道德的,也就是不法的。 三、两种道德法的比较 黑格尔说,道德的观点是这样一种意志的观点,这种意志不仅是自在地而且是自为地无限的。意志的这种在自身中的反思和它的自为地存在的同一性,相反于意志的自在存在和直接性以及意志在这一阶段发展起来的各种规定性,而把人规定为主体。【14】在黑格尔思辨道德观中,道德意志是自在自为的无限的自由意志,它不是自在的抽象客观意志,而首先是一种主观性,正是这种主观性决定了抽象的人成为主体而具有现实性,道德的现实性只是在于主体的发现。没有这种主观能动性,便没有道德可言;也只有这种主观道德与客观的自在的意志同一才是真正的道德意志。从形式上说,黑格尔的主观道德观点已经接近了道学的道德观,但二者本质完全不同。因为,思辨的主观道德是与客观自在意志相对的伦理真理的非独立性环节,没有真正的现实性、独立性。主体与客体的分离才是主观道德意志存在的依据。道学的道德是发生的、是整体的、是消除主客体分离的相对绝对的人的意志、精神,是本来意义上的自然,是纯化的精神,是真正的本质存在,是存在-存在者的系统自然无为的精神现象。这种道德是可以实践的道,是科学的,也是艺术的,是无止境的,又是非常现实的,人人可以信之学之知之行之的真理形态。如果说主观法的道德与法律是冲突的,那么道学的道德却是法的基础,是法律的核心和灵魂。这就是主观法与道法存在的巨大区别。 通过以上剖析,我们可以看到主观法和道法是两种有一定联系又是本质上完全不同的道德法。下面,我们进一步探讨二者之间的一些具体的关系。 (一)区别 1、含义不同。 完全绝对的、纯粹的主观意志法即主观法或者良心法、善法。道法是不变的天道人心道德的个体化、现实化、规范化,即人性道德就是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就是人性道德,是天人合一,存在-存在者一体的具体化、自然化、法律化。 2、内容不同。 主观法要求行为人的责任与意志一致的关系,法律无视道德需要。道法需要行为人全面负责于自己的行为,即使在个人意志无知于法律时也不能没有天理公德制约,否则就是不法的。 3、本质不同。 主观法要求法律与善同一,法律应当是善法,法律体现上帝意志。道法要求法与道同一,法律本身不包括善恶内容,法律只是科学真理的一种表达形式。 4、特征不同。 1)主观法中主体的良心与法律有关,法律惩罚恶人保护善人。道法中法律与主体的善恶本性无关,法律面前无善恶之人的区别,一律平等; 2)主观法是主体的法。道法是人道的法; 3)主观法完全有我与客观对立,道法无我有我天人合一; 4)主观法看重意识,道法看重无意识。 5、作用不同。 主观法要求用法律抑恶扬善,法律追求永恒的善,法律是仁义道德的保障工具。道法要求法律与人的精神、行为的自由统一,法律与人性道德是互不可分的整体,法律是人的自由的必然形式。 (二)联系 纯粹主观法与道法的联系一般来说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一致性。 最直接的区别就是主观道德法与道学道德法在称呼上、形式上具有一致性的方面;这也是二者容易混淆的方面,应当特别注意。 2、蕴含性。 道法在逻辑上蕴含了主观法,它可以诠释出主观法的一些内容。另外,主观法在放弃自我私见时可能上升、发展为道法。 3、自我性。 主观法与道法都是关于法的本质的知识,分别表现为私德和公德,都包含道德内容,都是道德法,都与法律具有密切联系。其中,私德与抽象法律对立,是走向法理念的不可分割的环节,法律不能介入私德;公德是法律调整的必要内容,二者具有同一性;二者都离不开自我的意识,都离不开我的作用。 小结 通过对辩证主观法的剖析、批判,我们认为主观法在本质上是形式的划分,是逻辑的推论,没有具体的时间性,是不真实的法理念形态。这种主观法,或者说善的主观法应当去除自我意志的绝对性,即达到忘我的境界。只有在这种视域中,自我意志与非客观的自然意志(天道)才能自明性同一,这种法是在无主客观法的相对中的整体现象,它是本质的现象,是道性的法;这种道法不是他在的,是非他人意志的强加,也是非客观的规律,就是法治理的降生,使自由的我在忘我中体验;它是法的道在。道法是生命式的,是天道与自我意志的完美合一,是艺术化的我的绝对真理,通过我而超越于我,达于天而不是天;不是我的主观意志,也不是完全客观的天理;它就是二者的系统性、整体性、大合一的过程;这种道法才是真正的本来意义上的道德法。所以,主观法或者说良心、善的法不过是达于道法的脚手架而已。 在这里我们再次发现中国古代哲学正是这样一种整体性、主客体合一的实践科学哲学。其主线是《道德经》、《周易》、《太极五行论》等理论学说,在此之后中国道学发生中断,中国没有了发展和继承,导致中国古代科学哲学的几乎灭绝的地步。现代中国人只是在继续忘记或曲解伟大的古代科学哲学——道学科学。 无疑,法学是科学,法学科学也离不开哲学工具。科学法学需要科学哲学支持。同样,在法学领域西方法学是世界法学的重要主流组成部分,中华法系反而孱弱,与西方法学不在同一方向上,今天几乎被西方法学完全遮蔽,后人只是在学习、借鉴、阐释没有发展,更没有真正的独立的法学思想。人类在本质上只有一个大道世界,无论是主观、还是客观世界,人类世界具有源始性道德的同一性。同理,人类只有一个法世界,只有一种科学法学。法学作为研究社会发展秩序性规律的科学,作为实现人类自由的道德科学理论,应当是人类的共同的科学。所以,主观法是非道德的法,道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普世的道德法。 注释 【1】张树军著,《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互联网,2007年。 【2】张世英著,《哲学的新方向》,互联网,2007年。 【3】张树军著,《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互联网,2007年。 【4】「德」黑格尔著, 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出版,1961年6月第一版, P163。 【5】张树军著,《黑格尔抽象法观念批判》,互联网,2007年。 【6】「德」黑格尔著, 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出版,1961年6月第一版, P111。 【7】同上,P 111。 【8】同上,P 111。 【9】同上,P 112。 【10】同上,P 126。 【11】同上,P 132。 【12】同上,P 129。 【13】同上,P 128。 【14】同上,P 110。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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