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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格尔抽象法观念的现象学分析 | |||||
作者:张树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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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抽象法观念的现象学分析 导言 在黑格尔的辩证法中是通过主客观的统一过程完成精神的真理性实现。因为缺乏此在的意识之绝对性和本质直观的现象化过程,一切具有绝对性的真理都成为完全虚幻的历史信仰或者永恒的理想追求过程,总是可望而不可即。这种真理因此是非人道的,是天上之物,是永恒的彼岸世界。所以辩证哲学在本质上成为神学的婢女,是通神的工具,而且是经验科学的主人或者指导思想。辩证哲学因此成为一种纯粹的思维工具,它的现实不是人性的、也不是客观的,只能是国家机器运转的仆人、工具。但是神学与经验科学都要求自身的独立和自由,并不需要辩证哲学的阐释或者指导也正常存在着和发展着。另一方面,为了走出欧洲哲学的危机,作为对德国传统哲学的新发展而产生的现象学,就是要求建立独立的、科学的、真正的哲学。现象学之父胡塞尔力图使现象学摆脱神学性的世界观学说和自然主义、历史主义的束缚,使哲学成为一门真正意义上发现不朽的真理的科学。这种科学哲学就是要使人们能够发现相对本质的、绝对的、现实的真理。在现象学这里,每一个认识主体都是平等的真理发现者,真理首先属于独立的自我(有情感的、不先天属于国家的自然人),然后才属于人类共同的知识,而不是反之。 在黑格尔的法理念的辩证运动过程中,抽象法是法理念发展的第一阶段,是理性的低级阶段,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立法者主观意志的法,还不具有客观性,是法现象的一个方面,即主体的主观意志自由的表现形式,因此也没有独立意义。它现实的表现为体现统治者意志的法律制度。在抽象法的禁令中,法是人的意志自由的国家形式的制约,只有国家(以君王、或者最高立法组织为代表)能够有权立法(律)。国家颁布的法律是民众、百姓或者臣民、奴隶、罪犯等等人行为规范的标准,不符合这种规范的行为就是不法的。立法者也只有立法者的权力实际上是在法律之上的。只有有德性的君王是这种绝对立法者的代表。但是历史上有几个有德性的君王呢?黑格尔认为,由于程度的不同,不法表现为三种基本形态,即民事不法、诈欺、犯罪。其中,真正的不法只有犯罪这种形式,它通过刑罚的否定导向道德。这样国家权力的使命结束,对不法的法律纠正在抽象法宣告阶段完成。 在抽象法阶段,个人的一切乃至生命在国家权威面前都是微不足道的,个人只是国家有机体的一个小小的、没有独立性和真正意义上的自由的细胞而已,人权是不存在的。问题是,这种主观意志的法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是成立的,这就是在 在现象学视域中,法首先是关于人自身存在与意识的整体的运动的本质的认识,它起源于对意识的意向自明性的发现。法的主体是自由独立的自我,法的对象(客体)是自我与一切他在(非我)的关系,这种关系的谐调性、共鸣性形成法的本质规定性。法律是发布者现实化的制度,即它可以表现为成文法(如宪法)或者判例法(各种具体执法实践的规律、原则)。一般而言,成文法试图表达法本质、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判例法应当表达执法技艺规则和具体法律制度。现象学现实地完成辩证法的历史统一,达到此在的同一,是存在-存在者整体关系的本质发现。它认为,抽象法脱离存在,只是存在者的纯粹意识,不具有意向性,因此是表象的自由而不是本质的自由,是主观唯我阶段的法观念,是非世界化的自然的意识的产物。这种主观性是现象法首先要撇弃的,是存在者不论的对象,需要加以悬隔。之后,一是逐渐通过意向性达到与存在的直接切中,最后进入法本质的直观(意识的在场性、发生性、源始性),即得到法的真理性认识。在这里,法是非矛盾的社会现象,是非历史的,是此时此地的发生作用的、系统的整体关系之科学表达。实际上,这种现象法是发现了法的真正意义上的实践维度的理念,超越了矛盾法的抽象化和绝对客观化对立领域,成为人道的、现实的法,法因而可以成为真正现实的、科学的法律。 我们在《法的辩证理念批判》一文中就已经知道,法概念和本质存在多元化、层级化、阶段化的特征。在黑格尔看来,抽象法是关于法概念无分化的纯外观形式,是纯主观自我意识,尚未进入反思阶段,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工具。在形而上的认识域中,法就是人们行为的主观游戏性的逻辑规则,不具有科学实在的真理性。但是人类思维的发展决不能满足这种本质上反理性、反科学的认识理论和观念。历史上辩证思维认识到法概念发展的不同阶段,就是说法是时间性存在,这无疑是巨大的进步。然而,如果以为形而上学的法观念完全是错误的,思辨的法概念是唯一真理,那也同样是不对的。法的理念在什么情况下是遵循这种运动方式的?这种抽象法理念局限以及谬误性何在?这些仍然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律人需要认真思考和对待的重要的法哲学问题。这些问题我们已在《法的辩证理念批判》一文分析过,读者可以参看,这里就不再详加叙述了。【1】 本文将在剖析黑格尔抽象法的辩证理念发展过程的同时,进一步尝试运用现象学视域对其加以分析批判。通过这种新视域下的剖析,我们可以看到抽象主观的法不是必然要发展到所谓客观的法——道德,这不过是一种认识的逻辑需要,在根本上只是一种虚假的可能性而已。 一、黑格尔抽象法概念的本意解析 【基本含义】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说, 当我说我是自由的,这时我还不是这种无对立面的在自身中的存在,在道德领域中才有了对立面。…因为在当初抽象的统一中,尚未有任何进展和中介,从而意志还具有直接性的形式、单纯存在的形式。从这里所欲达到的本质的观点看来,这一最初的无规定性本身是一个规定性。…因此,意志就成为单一的意志——人。【2】…就其与具体行为以及道德和伦理情况的关系来说了抽象法跟以上这些更详细的内容比较,只不过是一种可能性,因之法的规定仅仅是一种许可或能力。这种法的必然性,正因为这种法是抽象的,所以局限于否定的方面,即不得侵袭害人格或从人格中所产生的东西,所以在抽象法中只存在着禁令,至于命令的积极形式,从其终极内容看来,也是以禁令为基础的。【3】 所以,简单地说,抽象法的含义就是指人的主观自由意志的可能性的形式化。 【内容解析】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黑格尔的思辨思维中,抽象法中人的意志自由是单纯的自我同一性,无内在差别。这样意志就成为单一的意志——人。人首先作为抽象的存在,它就是我们通常认为的人格。每个人都有人格,所以,在抽象法领域内需要人们尊重每一个人。但是这种人格只是一种假设的可能性权利,是逻辑的、形式的东西,所以,不得侵害每个人的人格只能是一种抽象的禁令,不具有现实性。也就是说抽象法的现实化是时间过程,却没有此在的空间化过程,它的存在对自我是外在的,需要强加于我或者各种证明,对自我意识没有明证性,自我无法达到内在的绝对的意识自明,所以,它不是真正对自我而言具有现实性的现象,因而对我来说具有虚假性。 【主要特征】 通过以上解析,我们可以发现抽象法具有以下主要的特征: 1、抽象法是一种未现实化的权利的逻辑可能性,是指向未来的彼岸存在。 2、抽象法是法的外观形式,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表达出来,是国家的最高立法者(个人或者组织)的主观意志的体现。 3、抽象法是法理念发展的第一阶段,是一种单纯的、强制的对他人的禁令,是简单的否定性。 二、抽象法概念的现象学分析 通过对抽象法的剖析,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认为在区分法理念存在的阶段性中才能得到对法理念的真正认识,所以抽象法就是法理念发展的第一阶段,还不具有概念的实定性和现实性。无疑,黑格尔的辩证法作为一种表达辩证思维的方法,具有巨大的科学价值。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可以使认识达到普通的外在的宏观的沟通一致并且指导社会实践。但是,正是这种方法也会使人们将理论与实践彻底分离或者脱节,似乎人人都懂可以掌握辩证法,似乎有了辩证的推论就达到了真理。这种真理观本质上是不科学的,是强加于他人意志的方法。表面上好像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实质上是反科学精神的。所以,辩证法不表达真理,只是一种传播性逻辑工具,不与真理同在,不是表达真理内容的必然形式。它导致的是将实践扼杀在理论的魔力之下的普遍现象。现象学不承认这种绝对的思辨方法的有效性,认为真理是主体自我的本质直观,离不开自我的绝对意识的确认,真理是相对绝对的,而不是完全绝对的外在的所谓客观真理。真理具有现实性和主体自我性。真正的真理是意识的绝对自明性。现象学不靠辩证法这样的形式逻辑认识存在本质,不靠解释(诠释)去发现客观真理,而是自我直接发现人道的真理的现象,从而达到对存在本质的直观也就是直接认识真理。或者说,真正的认识就是绝对的本质直观的意识。显然,现象学企图建立一种新的科学方法——现象学方法。但是,我们以为,现象学更是实践的艺术,因为它不需要任何现成的方法发现认识真理,真理只能是完全的意识的客观显现。这样,抽象法在现象学视域中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只能是现象法需要悬隔的对象。必须对抽象的主观的法的认识首先实行悬隔,才能进一步认识法的整体本质。那么,是否抽象法完全没有意义了呢?不是,它是重要的悬隔对象。因为,本质直观不是瞬间完成的,也是需要时间过程的,只是结果是瞬间的领悟、发现。但是没有这种正确的悬隔对象,不攀跃抽象法的崇山峻岭,很难很快达到直观法的本质的境界。下面我们通过来进一步探讨出象法在现象学视域中的有关问题。 1、现象学的法概念 胡塞尔说, 1)我的思维是绝对内在的、被给予的、明证的。这是一切认识的起点、基础、依据。现象学还原就是要将认识完全限定在内在之中。真正意义上的内在是指绝对明证的被给予,……这种一般内在是指,在本质直观中可观察到的思维的一般本质和意向对象,即思维对象本身。【4】这样,我们可以知道,科学的真理是显然是内在的,而不是靠外在实证的存客观在。生活中对他人显而易见的真理,如果不能在自我精神的内在领域达到确信,对你就不是真理。而又清醒坚定法治信仰的人,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认为是天经地义的道理,但是对于轻视或者无视法治理念的人,这就不一定。法律可能成为个人自由意志的束缚,而不是保障、导引。辩证的矛盾法企图将伦理的绝对的精神强加于我,使真理总是在我之上或者说与我分离。真理总是彼岸的理想,虽然可能真实,但不可能与我完全一致,真理是非我的,具有不依我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而抽象法就是处在主观意志阶段的法,只有与客观(国家权力意志、国际社会权力意志)符合的才是合法的,这种法就是实定的法律。这种法律是绝对的世界精神的法,是必须接受的被动的法。最深刻地说,就是要人们在上帝面前保持谦卑。我必须使主观意志符合客观定在(包括国家理念或者实体、上帝或者世界精神),才能发现真理。而现象法是非上帝(非世界精神)的法,只有尊重我的绝对意识的法才是真理,科学,应当遵守的。如果在自我的思维中意识与对象整体显现,没有分离,存在与存在者的差别在这个时刻消失。现象法中法的概念也在这种非对立的整体关系中得以显现,它是法理念的直接的自我的实定化。 2)…所有纯粹现象的总合构成意识,因此,现象学也可称为意识论,即关于纯粹意识的学说。意识只是世界的本质存在,不是现象的集合,而是整体。【5】这就是说,现象可以直观,而现象就是本质,这里没有现象与本质的差别,而是一种非对立的整体同一的关系。意识就是世界本质的存在现象,不存在一种在世界本质之外的完全抽象意识。这种意识是整体性的,而不是在与客观对立中的主观意识。所以,这种整体性的意识是绝对的、真实的、科学的意识。那么,在现象法中,真正的法的现象就是法的本质。所以,人格平等是绝对的、哲理性、的法的科学理念。尊重每一个人,保障每一个人做人的权利就不是简单的抽象规定,而是真正的实定法的规定。在现象法中,没有君主和臣民,一切人都是平等的。 3)…现象学的根本任务在于:在各种不同的实在内容和变动不定的一些内容中直接直观把握其中不变的本质,把握其中的本质要素和它们之间的联系。这便是意识的本质规律,它不依赖于人的个体意识。相反,人的个体意识受这本质规律的制约。只要意识存在,这种本质规律就普遍有效地发生作用。【6】所以,在现象法中,法的理念不是无过程的直接达到的本质直观的认识,而是在法的各种不同的实在内容和变动不定的一些客观内容中直接直观把握其中不变的本质现象,把握其中的本质要素和它们之间的同一性现象,从而得到法的本质发现的过程,这种过程也就是现象学还原过程。这种法的本质就是法概念的现实化,是真正的真实,既不是主观的,也不是客观的,而是对整体的瞬间的达到领悟。正是这种此在的绝对意识的本质规律决定了关于现象学法理念的认识是科学的,它不依赖于个体意识,也不依赖于客观外在因素的制约,是排除主观随意性和外在假象的局限性而达到的一种实在的超越性。 最近在网上看到学者张世英在《哲学的新方向》的文章,他说, 胡塞尔的现象学要求专注于事物本身,即要求达到事物在直观中出场的本来的样子,而不允许别物闯进事物本身,不允许别物作为中介来说明事物,此即胡塞尔所谓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之第一原则。现象学要求我们达到的应该是在根源意义上的事物本身,排除出场以外的外在存在、外在对象,这种对象只是意向性的,而非外在的,所以现象学认为,存在(对象)就是它在意向性地出场中所表现的那样,而没有什么不在意向中出场的所谓独立存在。【7】 在我看来, 2、抽象法概念的现象学还原 现象学还原三步骤,即第一,中止判断;第二,存在悬隔;第三,直观本质。运用于现象法,我们认识到真正的法理念不存在发展的阶段性,对法理念的认识只存在现象学还原的步骤问题,即科学的法理念是最终瞬间的整体性意识的自我明晰,是即时的、真理性的、绝对的意识。具体来说,就是关于法的理念不需要抽象化过程,不需要其他任何非我知的理念的支持,不需要对一切客观法现象加以价值判断,即对有关法的各种现象(包括一切主客观现象)存而不论,而是对各种法的现象逐渐加以还原直至达到消除一切附加和依附关系,最终在自我的意识中直接感知到法理念的绝对本质的真实现象,形成法概念的绝对意识自明。在这种本质直观中没有变化的法、没有时间性,此在就是真实,法的理念完全空间化,所以,现象法不存在没有形式化的抽象法阶段。这是一种非矛盾的观点,也是法理念的绝对空间化认识。在这种非矛盾视域中,法精神现象的运动速度为零(相对静止),即法的现象就是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成为绝对自身的被给予性,所以,它是无中介的、直观的、绝对的、真实的、普遍的。这种现象学还原可以达到法的认识的绝对知觉状态,也就是它既不是外在性的,也不是唯我性的(虽然要通过我),而是消除主体之外的一切相对性,实现认识的绝对知觉化,达到一种对法现象的认识的绝对意识清晰同一状态。 3、抽象法的非真理性 在法理念的辩证运动中,抽象法表现为无限多样的可能性,在它的实定化的国家形式中,立法者的主观意志没有任何内在或者外在的限制,可以达到权力者自由意志就是绝对的法律权威的状态。在现象法视域中,本质直观的法现象就是法的整体,抽象法最多只能是其一个非独立的形式的虚拟的维度而已。也就是说法现象不是整体的一部分,也不是对立双方的一种外在关系,而是自我意识的绝对性状态,其间并没有主客体这种差别关系,法现象直接进入自我意识的深层达到本质自身。在抽象法中法是权力者的禁令,因此法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在现象法中,这种禁令需要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因为权力者的意识是一种绝对意识,达到了相对的真实状态,消除了纯粹形式性而体现法的本质。所以,在现象学视域中,抽象法是对权力者绝对意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消除了抽象法的主观意志性。【8】 我们已经知道,所谓现象学还原就是要达到对本质的现象化直观,从而达到消除本质与表象的隔膜,实现表象与本质的绝对同一,即表象就是本质,本质就是表象的意识状态。这样自我意识就达到了一种绝对性、自明性,而不需要任何的外部实证,也不受自我主观意志的左右,最终成为一种超越的真理。这种超越的真理具有现实性,又具有超验性。这种本质的真理是创生的(与自我同在的),所以是现实的;是在任何主体与外在世界的同一中产生的绝对现象,因此又是超验的,不以我的意志为转移的不朽的真理。这种真理就是最简单的、最素朴的、最自然的、最人道的真理。如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法理念。它好比宗教的顿悟真理,可以成为自我的意志内心确信,而这种确信是任何通过自我沉思性的现象学还原智慧者都可以体验的,它离不开自我但却不以自我意志为转移,也不受外部环境的制约,是此时此刻的、超越空间的此在(此时之在,时在)真理。它总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非矛盾世界的现象法中,法与法律达到相对绝对的同一。在这种性质的同一中,首先需要作为法关系主体的自我排除一切主观先见(包括法理),中止一切其他非自我意识的既定的主观判断;然后需要对一切干扰自我意识的客观外在的法现象(包括各种法律制度)实行悬置;最后通过现象学还原达到对法的先验本质的直观的绝对自明性意识。 三、抽象法的本质的现象学分析 在矛盾法视域中,抽象法是法理念发展的第一阶段,在这个阶段作为与自我分离的外在世界(包括他人和自然万有)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辩证的主观与客观方面之外还存在着绝对的自在的法(实质不过是神法的代名词而已)。主观自为的抽象法与客观自在的道德法统一为现实的自在自为的伦理法,这样法理念就完成了其最终的辩证运动过程而达到了所谓的伦理的真实世界(也就是国家法)。在矛盾法中,这种伦理的法才是绝对的至上的真实的。所以国家理性是不朽的绝对精神。在人间国家就是最高的法的实体。世界精神或者上帝是在国家之外的绝对精神,没有实际意义。黑格尔认为只有国家是绝对合理性的存在。所以,国家具有无上的权威,法也是从属于国家理念的。国家即使实行死刑制度或者发动侵略战争也是它的合法权力。这样,法律就是国家存在的工具,没有真正的理性和科学的权威性。我们再次发现抽象法理论的不可靠性和非理性粗暴。因为肯定国家合理性的假说不过是一种无机的、非生命的逻辑运动形式,而且是有始无终的过程。它将国家神圣化,作为国家主人的公民自身反而成了国家机器的工具。在这里,只有君王是完整的人,其他人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法的理性实质上已经荡然无存,还谈什么尊重每一个人的人格和权利?总之,抽象法的本质是统治者自由意志的体现而已,与真理往往是绝缘的。那么,在现象学视域中如何认识法的本质?在现象法中,真实的本质的法理念是也仅仅是人的意识现象,它是与个体生命运动过程同在的,就是说自我与人类的关系也表现在法理念的存在中,或者说法理念只有在作为人的意志与外在世界切中同一时才是真实的。这种法的自由只有在自我的绝对意识,就是既离不开自我,也离不开外在,而又在二者无区分的整体同一性中才能变为真实的。当然这种真实不一定是外化的现实,外化的现实还受表象世界的各种因素制约。但它却是真实的、是本质的、是不朽的。一切内在的、定型化的意识的现实总是直观明晰的,也是真实的现象,这种本质的现象的制度化就是科学的,具有真理性的法律制度,达到了真正合法的法律是自我行为的绝对权威。换句话说,这种科学的法律应当是通过自我的理性能够确认的,是我的情感能够接受的,而不是来任何自异我的生硬的绝对暴力化强制或者无理压迫。因此,真正的法律是理性的、科学的、人性的,是自我自由意志与外在世界(他在或者说人类整体与自然万有)一致偕同的真理。这种真理不是绝对自在的存在,不是绝对自为的存在,不是主观意志的形式化,也不是完全异于我的客观规律,而是自我的绝对意识,它不以我的意志为转移,但离不开自我的审查通过,它是非矛盾世界的科学真理。法的本质因而是人道的客观意识自由的体现,不仅仅是统治者的自由意志的体现。 一切抽象都是现象学需要排除的,要中止一切价值判断。同理,现象法是非价值的,它只表达真理,它不追求大善但要抑制恶行,它讲人性,是人道的真理。它不是忘我的,而是非我的,即先有我再异我;先他在后我在。在这种异我我在的非矛盾境界,达到一种存在-存在者的整体同一,此时此刻真理之光直接照耀自我的意识世界,使我的内在意识中看到一种确定不移的真理,它与自我内在性一体存在,此时的世界在非对立中达致同一,它是美的世界,是真的世界,是人性的世界。这样,善恶之人在现象法这里自然是平等的。所以,现象法的格言之一就是:法律应当平等地对待一切人。就是说,无论他是好人还是坏人,法律面前无敌我之别。这不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可能性,而是每个人的自由意识之中的绝对真理。它不需要任何他人的肯定,我就是它的绝对支持者。一切法律和权力都不能违背这个真理。无论是国王还是任何权力者还是国家乃至人类整体都无权侵害这种平等关系。它不需要实在的证明和他人的宣布,因为我是与任何人一样高贵的,假如人间有一个人是高贵的、值得尊重的就无例外。 下面我们再对关于黑格尔辩证的抽象法本质方面的几个重要观念加以具体批判,以使我们进一步看到辩证的抽象法理念的本质的局限性乃至谬误性。 1、抽象法是理性自由 在黑格尔思辨的法理念中,抽象法的自由是可能的自由,是非理性甚至是反理性的自由,是走向理性的自由过程,是走向现实理性自由的第一环节,是实现伦理自由不可缺少的方面。在现象学视阈中,法的自由是理性的自由,是真正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或者外部世界力量而转移的自由,也是社会本质规律的定在,这种自由才是满足普遍人性需要的真正的人道的自由。【9】这种抽象法的自由不是单纯形式,而是本质的直接现象。在现象法中法本质对他人来说最初表现为抽象,实质上,对一切达到本质感知的人都是鲜活的、真实的、毫不怀疑的,它不是盲目信任和接受,而是需要个体亲自的体验、发现。当然,正如一些不懂音律的人觉得音乐是噪音,没有达到现象学直观的人对法的本质认识也会觉得是过于抽象,道理一样。显然,这种现象学直观能力需要长期严格地训练过程,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达到的能力。 2、抽象法的本质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 在自由意志的辩证运动过程中,抽象法的本质实际上表现为权力者意志的形式化、强制化,是统治者者颁布的对被统治者的强制性禁令,国家权力掌握者( 3、德治可以保证抽象法的现实化 在黑格尔的抽象法领域,立法者必然是执法者,执法者必然是司法者,权力本质是合一的,没有独立性。尤其权力者的德行是法律实现的必然途径,人好法好,人恶法恶,权力大于法律,监督是自下而上的,德治是其本质的特征。他认为,实现国家治理的唯一途径就是实行人治,需要贤人治国。本质上是反对法治的。在现象法视域中,法是本质的自由,立法者就是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监督者是平等的、分立的,都应当达到法本质的绝对意识,才能科学执法(广义)。因为法的理念只有变为现实的法律才是真正的存在。因此,这里没有法与法律的距离。法律应当就是合法的,不法的法律就不是法律。这样,权力者都是平等的,都要服从科学真理,没有最高的权力。同理,权力也不高于权利。因为,每个理性的人性的人都可以知道属于自己的法律真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明确黑格尔抽象法观念的反理性、反科学的本质。虽然黑格尔本人认为他的法哲学是科学的理论。但是,实质上却是虚假的、纯粹形式化的逻辑结论,没有真正的真理性,在现实中也往往是行不通的。 四、对几个重要的抽象法观点的现象学批判 作为抽象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许多观点是有诱惑力和蒙蔽性的,今天仍然需要我们继续加以批判,从而对法理念达到更加全面和真实的科学化认识。这里我们运用现象法的思想重新对黑格尔在其有关抽象法理论中阐述的三个重要的观点加以具体的分析和批判。 1、抽象法观点批判之一 ——只有有产者才是人 黑格尔说, 人为了作为理念而存在,必须给它自由以外部的领域。…人惟有在所有权才是作为理念而存在的。【11】…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12】 在抽象法中,也即矛盾法的第一阶段,人是理念的存在,而理念只有具有外部定在时才是存在的。这种外部定在表现为所有权。也就是说没有所有权的人还不是理念的人,或者说只能是实质意义上的奴隶。在抽象法中,财产决定自由的存在,没有财产就没有自由可言,只有有产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在现象法中,人不是与外部对立的,无论是自然界还是自我之外的一切人或者物质都不能决定主体意识的绝对自由性。人就是合天理的存在,与世界一体,与一切人和万物同一。在这里没有人的主奴关系,也没有人的贵贱之别。人就是绝对自我意识,自我绝对意识就是人。这样,人人平等就是真实、本质的现象而不是理想主义或者天赋权利。所以,有产者是人,无产者也是人。财产完全不是人的理念存在的要素,虽然财产对人的独立自由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即便是奴隶同样也是人。正如现代刑罚理念认为罪犯也是人一样。君王是人,奴隶也是人;警察是人,罪犯也是人;人民是人,敌人也是人,等等诸如此类法治思想。这些思想应当是精神自由的自我的绝对真理意识,完全不需要任何其他人和任何存在包括上帝的确认。 2、抽象法观点批判之二 ——国家权力高于人权 黑格尔说, …人生来就已是国家的公民,任何人不得任意脱离国家。生活于国家中,乃为人的理性所规定,纵使国家尚未存在,然而建立国家的理性要求却已存在。…现代国家的一个巨大进步就在于所有公民都具有同一个目的,即始终以国家为绝对目的。【13】…如果对客观精神、法的内容,不再仅仅在它的主观概念中去理解,从而对人之所以绝对不应被规定为人格,也不再仅仅作为理应如此来理解,那就必须认识到,自由的理念只有作为国家才是真实的。【14】 这种国家至上论在现代法律人看来显然是反对人权的普遍价值的,是不值得一提的思想。但是问题远没有这么简单。其理论危害并不容易消除,对许多法律人还有很大的蛊惑力。人权就是一种绝对的自我肯定的权利,除了我不需要任他在包括国家和人类全体乃至上帝精神确认的绝对权利意识和自由能力。任何法律主体对自我基本人权的侵害都是我的自由意志不能同意的,因此都具有不法性。在矛盾法中,人作为抽象的人格存在只有在国家这个实体中才变为现实。所以,单个的人是无意义的存在,没有独立和自由的绝对价值。个人只有在国家中才能达到最高的自由,而这种自由是以丧失自我的独立为前提的。在现象法中,人就是人格,人格就是人,没有独立人格就没有人。而人是在与一切非我的存在的意识的同一中的存在。每个人的意识都必须遵循这个绝对的意识规律。这样,人格就表现为独立的、自由的、平等的个体差异的共在。每个人都可能是自我人格的发现者、觉醒者、判断者、实现者。自我人格不需要其他主体的确定,即使国家权力的掌握者哪怕是君王也不例外。所以,在这里,人权高于国家实体,任何国家权力的掌握者都不能以所谓的国家名义要求个体自我牺牲或者放弃自由权利,国家无权剥夺个体的生命和法的自由。然而即使在今天,各种变相集权或者真正的集权制国家,国家权力掌握者往往借口国家最高利益而侵害乃至剥夺反对所谓国家意志的人的生命和自由,这同样是不法的行为。 3、抽象法观点批判之三 ——犯罪是绝对的不法 黑格尔说, …真正的不法是犯罪,在犯罪中不论是法本身或我所认为的法都没有被尊重,法的主观方面或客观方面都遭到了破坏。【15】 在这里,犯罪被认为是真正的绝对的不法行为。法被区分为法本身或者我所认为的法,犯罪全面破坏了法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所以是真正的不法。在现象法中,没有主观法和客观法的区分,法就是绝对意识的实定化、制度化。法就是法律,法律就是法。一切矛盾的法现象存在都还是意识的不成熟现象,它的最高权力形式对内表现为死刑合法,对外表现为侵略战争的合法性。而黑格尔却认为违反这种规定的法律就是不法,不法的就是违法了。这样,我们看到,法律认为合法的可能是不法的,法律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合法的,虽然不符合国家实行的法律。因此,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之中的犯罪行为都可能不是真正的犯罪。这就是犯罪多相对性。 五、抽象法不法观的非真理性 在法理念的辩证运动中,抽象法的主观意志自由通过所有权达到定在,然后达到契约阶段,最后导致不法现象。不法通常表现为三种程度不同的形式,即民事不法、诈欺和犯罪。抽象法的主观运动到犯罪形态即真正的不法阶段就结束。 黑格尔说, …犯罪行为不是最初的东西,肯定的东西,刑罚是作为否定加于它的,相反地,它是否定的东西,所以刑罚不过是否定的否定。现在现实的法就是对那种侵害的扬弃,正是通过这一扬弃,法显示出其有效性,并且证明了自己是一个必然的被中介的定在。【16】 在不法现象中,犯罪是对法的否定,刑罚就是对犯罪的否定。在这种辩证运动中法达到合理性的定在,通过扬弃不法的犯罪抽象法走向道德领域,走向客观法。在现象法中,刑罚不是对犯罪的本质扬弃,因为任何不法的刑罚都具有非正义性。所以,犯罪是相对绝对的不法,如果自我绝对意识认识到自身的自由行为并不构成不法,那么加于其上的刑罚就是无效的,不法的。 黑格尔说, 自在的法即普遍的意志,作为本质上被特殊意志所规定的东西,是与某种非本质的东西相关的,这就是本质对它的现象的关系。纵然现象符合本质,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它并不符合本质,因为现象是偶然的阶段,是与非本质的东西相关的本质。…不法就是这样一种假象,通过它的消失,法乃获得某种巩固而有效的东西的规定。我们所称为本质的东西就是自在的法,违反它的特殊意志是作为不真的东西而被扬弃的。先前法不过具有直接的存在,如今经过自我否定而返回到自身,弄成为现实的,因为现实就是要发生实效的东西,并在它的他在中保持自身的,反之直接的东西还是容易遭受否定的。【17】 在黑格尔的抽象法阶段,本质与现象是分离的,现象可能符合本质也可能不符合本质,与本质不符合的现象是假象。他认为不法就是这样的法的假象,本质的东西是自在的法,扬弃了不真的假象才能达到本质的自在的法,成为现实的东西,不容易遭受否定的东西,也就是肯定的东西。在现象法中,没有独立于主体之外的自在的法,普遍意志首先是自我的自由意志。法的本质现象不是偶然的外在的现象,而是自我的必然本质,不依赖于自我的意识,但离不开自我本身的感知和认可。真理是自然的,人道的。法的本质只有自我的感知时才成为现实,也才是真正的真实,因为它是真实的、现实的,而不是逻辑的存在,所以,这种感知是不朽的真理显现的前提。 黑格尔说, 概念存在着,而且概念的定在与概念相符合,这就是真理。在抽象法中,意志的定在是外在的东西,但在下一个阶段,意志的定在是在意志本身即某种内在东西中。这就是说,意志对它自身来说必然是主观性,必须以本身我为其自己的对象。这种对自身的关系是肯定的,但只有通过自己直接的扬弃才能达到。这样,在犯罪中被扬弃了的直接性通过刑罚,即通过否定的否定,而导向肯定——导向道德。【18】 辩证法的真理观念仍然是这种真理符合论。所以,黑格尔认为在法的辩证运动中,犯罪通过刑罚这种否定的否定形式必然要发展到道德这种客观肯定形式的阶段。或者说,抽象法德对立面就是道德定在,二者是矛盾关系。这样抽象法就要走到客观法即道德法阶段,只有主观抽象法与客观道德法相符合才能达到法的真理阶段。这个阶段不具有现实性,因为它是未来的可能性。在现象学中,真理是绝对意识规律,不是主观与客观的相一致,而是主客体的不加分化状态的源始性同一的绝对意识。这样,意志体现为自我的绝对意识。没有这种自我的绝对意识的意志是虚假的、形式的、不真实的现象。法的意识是存在-存在者整体的意识,没有纯粹的主观意识存在,也没有绝对的客观存在,这种非矛盾的视域中的法理念的意识是绝对的、科学的、不朽的法的真理。 小结 我们知道黑格尔辩证法逻辑哲学中将事物看作不断发展的运动过程,事物乃至人的本质是无法看到的历史过程,认为事物的转化是必然现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它反对矛盾调和论,真理只能是达到理想的世界精神的渐进过程。 在抽象法阶段,因为刑罚的目的是否定之否定,需要走向客观道德法,为了国家的整体道德目的个人生命也可以被剥夺。个人是无意义的非独立的国家细胞,所以自然死刑就是合法的。这样,刑罚在抽象法领域也就算结束了。这为客观道德法,即所谓统治者良心的合法性找到了依托。在道德法里,臣民百姓的伪善是客观现实,只有君王或者一切统治者才可能是真正善的主体的标准。只要统治者的主观意识符合他的良心就是合法的。道德法的法律是追求善的,所以,一切恶人、敌人都要消灭。倒了伦理法阶段,国家为了自身利益发动战争也是合法的了。这难道就是追求良心大善的黑格尔的矛盾法体系中的法律要达到的现实结果么?历史早已证明这种理论是行不通的。现象法这种追求人道的法律却低调地认为法律无善。在现象法中,法律是非道德的,法学是科学,只追求真理,不追求大善。但是,在现象法中认为不仅认为死刑是不法的,而切一切霸权主义侵略战争也是没有法理依据的。不仅国家权力要走下圣坛,实行分权,最终走向联邦制的法治社会,而且整个国际社会都有义务现实地保证每一个人(无论恶人还是善人)的权利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实现以及所有国家的主权(国际法的)平等。 通过对黑格尔抽象法辩证运动理论的剖析,我们发现抽象法的意志自由并不能表达法理念的真正本质现象。因为主观法、客观法的区分本身没有独立意义,纯粹是抽象思辨的逻辑需要(假说),并不是真实的、现实的本质存在。它企图脱离主体意识而成为绝对的法的客观抽象形式,以为可以离开自我的意志活动而存在的绝对自由意志才是真正客观的、真实的存在。它看起来似乎符合通常意义上的科学理论的特征,即客观性。但是实质上这种逻辑在既定的法律事实中作为一种形式的演绎推理或者作为一种解释性知识可以成立,但是它完全没有具体性、现实性和真理性,只是空洞的思辩逻辑形式。按照这种观念,现实的法律(无论是国家法还是国际法)只能是对法理念的接近,不会达到真正的科学和真理性存在,人没有实现法自由的平等性和能动性,即使在理论上个人也只是被动的接受真理的存在者,而不是真理的发现者或者创造者。在国家中,立法者(君王或者立法权力组织的掌握者)只有凭借自己的德行才能保证立法良好,执法者(广义)在立法权力面前是被动的,要么完全依照法律行为(法律工具化),要么导致法律虚无主义(法律不可操作性或者名存实亡,权大于法)。总之,法律的权威在权力者意志之下。这是人治之下的德治或者法律治,不可能走向法治反而成为法治社会的一种反动。 另外,与精神辩证法不同的现象学的意识论发现,在相对静止中达到意识的绝对直观,能更加准确地体现意识的不变性、规律性。现象学的真理是现实的本质的直观,是非矛盾的现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离不开自我的意识乃至无意识的作用,正是在这种存在者与一切存在有机整体中,真理得以现实化显现。因此,发现真理就成为科学哲学的基本职能。而现象学作为方法,在法学研究中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这在正文中的讨论我们已经明确体会到这一点。我们知道,在现象法视域中,法的理念可以是非矛盾的、相对静止的在场性现象。这种理念来自于现象学本质直观,它往往需要主体的消极等待,而不是积极发现。法的真理在现象学还原后的静观中对意识自己显现。它不借助于逻辑推理,而相信自己的“眼睛”,即法的本质是来自不证自明的超验的绝对的自然意识。这种意识具有独立性,整体性,任何人都可以在这种现象学还原中达到法本质的意识直观,不随个体意志而改变,这是它的绝对性;同时,这种意识必须通过自我的现象学还原,也就是自我意识的自明性而超验地达到,这是它的相对性。这种因此,现象法的法理念是相对绝对的东西,而且这种法理念是一种真实的、科学的、现实的、整体性的法本质现象,即使不是完全绝对的真理,但它却具有了绝对性、不朽性这种实质。 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矛盾法的理论有很大的局限性,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适用的,而是有着严格的适用范围。抽象法理论也不例外,甚至往往是谬误的理论。我们必须正确把握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可以说,抽象法是虚假的、形式化的逻辑化的矛盾法观念的组成部分,但不是法理念的真实现象,也不是法的本质的真正发展过程。抽象法只能是演绎法本质现象的一种思辨方法,作为一种反对片面的、绝对静止的主观形式法的理论,具有一定的价值。实际上,世界不是绝对的单一的、矛盾的世界,现象法作为一种探索非矛盾世界的科学的法理念体系,比矛盾法更加本质和科学,有更高的真理性。矛盾法需要发展到现象法,也就是作为逻辑的法需要发展为作为本质的、现实的、真理的现象法,这是法理念的认识的一种科学进化途径。这是我们对抽象法理论批判后进一步得到肯定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的结论。 注释 【1】张树军著,《法的辩证理念批判》,2007年,互联网。 【2】【德】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正文》,P44-45。 【3】同上,《正文》,P47。 【4】张树军著,《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之解读》,2006年,互联网。 【5】同上。 【6】同上。 【7】张世英著,《哲学的新方向》,天益网。 【8】张树军著,《法的辩证理念批判》,2007年,互联网。 【9】张树军著,《执法的艺术》,2007年,互联网。 【10】张树军著,《法的辩证理念批判》,2007年,互联网。 【11】【德】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正文》,P50。 【12】同上,P54。 【13】同上,P83。 【14】同上,P103。 【15】同上,P96。 【16】同上,P100。 【17】同上,P91-92。 【18】同上,P109。t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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