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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象学是建立科学法学的重要工具 | |||||
作者:张树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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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科学解疑(终),宗教设疑(始),互为循环,不可分割。“道、德”互为表里,不可分,如果达到高度同一,可谓得“道”或者有“大德”。伪科学、伪宗教是非本质的、反科学的,现象学则是直观本质的科学方法,即现象学是科学的思维方法学。它和道学本质相通。 法学要解决社会关系的本质问题,才能为法学奠定坚实的科学真知的基础,而其他非本质的法学最终都是次级科学,既非真正科学,虽然它们有效用,应回归这个本质道路,科学道路。 法学需要科学的思维方法,严格说来,自然主义、历史主义、世界观等知识以及形式逻辑等工具都是非本质的、不充分的方法。 科学法学不排斥其他形式的法学,但其他形式的法学离不开科学法学,否则,就会成为工具或者导致法律虚无化而丧失法学的生命活力。相对于科学法学,其他法学都是应用法学,科学法学是基础理论法学。 事实上,法制研究需要科学的工具,正如物理学需要数学工具,认识论工具等等,法学也不例外。法学研究的最有力工具就是哲学,法理学建立在法哲学基础之上,法律技术建立在法理学基础之上。所以,科学哲学就是科学法哲学的工具。 法学之科学性建立在基础理论的科学性之上。这种科学性不是逻辑的自圆其说(主观主义、唯意志论、各种世界观学说、历史主义等等),不是实践的可行(因为千百年来,战争、杀人都被认为是合法的而通行无阻)。它的真理性来自社会存在本质的把握,法治社会之存在主体是个人和人类。处理个人、人类共同体关系的知识就是法学理论的根本任务。以人为核心,以人的本质为主线,探索自由主体的活动范围(时空)、方式等。这是科学法学的基本任务。 那么?科学法哲学、科学法学如何构造?基础是什么?是体系?还是方法?或者形式是体系,内容是方法?用现象学的理论看,科学法学是不同于自然科学和一般社会科学的科学,它不是自然法、也不是实证法,而必须首先是关于本质存在的规律的学问;还是新的法学、真正的科学法学理论之一;是建立在科学哲学之上的;是由科学法理学支持的开放法制知识体系。 所以,为了建立科学的法学理论基础,法律学人必须关注、研究、应用现象学方法。 1-1 建立科学法学的是可能的、必要的。 2-1科学法学必须建立在现象学或道学基础之上。 3-1 科学法学只研究社会真理。 4-1 科学法学需要科学法哲学作为基础。 5-1 科学法学的重要工具是现象学。 6-1 科学法学的方法 7-1 科学法学的基本内容 8-1 科学法学的地位 9-1 科学法学的目的 10-1科学法学的任务 11-1科学法学的形式 12-1科学法学的意义 小结 胡塞尔认为,除了现象学,其他任何哲学都不是科学哲学。 作者认为,法学似乎也有同样的困境,就是说,现在的法学也不是真正的科学,这不仅因为它是主观性观点化知识的,还因为各国法制体系内没有消除意识形态等的偏见而背离科学的普遍中立性之基本要求科学法学也存在价值选择,但这种选择是自由的、待定的、本质的主体自我选择,而不是教条的、经验的等等外在强加于我的。这是科学的、普遍的价值中立观念。现象学法学是本质主义法学。所以,建立一种科学法学,一种自由的、人道的、本质主义法学需要科学哲学,现象学法学就可以是科学法学的重要分支。 相对于法学,哲学是高度发达的学科,但胡塞尔认为,整个西方哲学史并不是一部科学哲学史。法学虽然是一门重要的、突出的人文社会学科,但也同样没有形成真正的科学法学。这是因为法学还没有建立起科学的法哲学,正如物理学如果没有高等数学还只能是一门自然哲学,而不能称之为自然科学一样。科学法哲学是科学法学的重要基础工具,而现象学就是科学法哲学的基本工具之一。 所以,现象学方法是科学法学的重要的、基本的工具。 参考文献 1、【德】埃德蒙德·胡塞尔著,吕祥译,《现象学与哲学的危机》,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12月第一版。 2、【德】埃德蒙德·胡塞尔著,张庆熊译,《欧洲科学危机和超验现象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10月第一版。 3、陈宣良著,《理性主义》,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5月第一版。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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