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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道            【字体:
法治之道
作者:张树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6

法治之道

目录

序言

上篇  法的本质说

前言

第一编  法之德

第一章 法的存在

一、本体论

二、认识论

三、方法论

四、实践论

第二章 法的特征

一、法的中立性

二、法的永恒性

三、法的人道性

四、法的简单性

五、法的普遍性

六、法的社会性

第三章 关于法

一、玄德之法

二、以道行法

三、大公之法

四、法不自是

五、法法自然

六、法的精神

七、预防为上

八、秩序基础

第四章  关于法治

一、法治的方法

二、法治的渊源

三、法治的功能

四、法治的目的

第五章 法治的特征

一、法治的相对性

二、法治的模糊性

三、法治的系统性

四、法治的同一性

五、法治的保守性

六、法治的素朴性

第六章 关于法律

一、法律的意义

二、要求真符实

三、天下的神器

四、惩罚是手段

五、自由的限制

六、自律的补充

七、礼仪的保障

第七章 法律的性质

一、法律的继承性

二、法律的发展性

三、法律的功利性

四、法律的自然性

五、法律的科学性

第八章 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的可行性

二、法律的公平性

三、法律的简单性

四、法律的无言性

五、法律的自由性

第九章 关于执法(广义)

一、法律责任

二、执法(广义)有信

三、执法(广义)素质

四、执法(广义)守法

五、返朴归真

六、权力限制

七、法不唯上

第十章  普世的法治

一、法理天下一

二、法属于世界

三、律异法理同

四、衡平之法治

五、法治有大道

六、本质的法治

七、法治是文明

八、法治德为高

九、法治的归宿

第二编  法之心

第十一 章 以下为上

第十二 章 万物之奥

第十三 章 抱怨以德

第十四 章 慎终如始

第十五 章 愚民而治

第十六 章 不争权力

第十七 章 至大不肖

第十八 章 用人之力

第十九 章 哀兵必胜

第二十 章 被褐怀玉

第二十一章 病病不病

第二十二章 民不畏威

第二十三章 天网恢恢

第二十四章 民不畏死

第二十五章 爱民贵生

第二十六章 柔弱处上

第二十七章 功成不处

第二十八章 正言若反

第二十九章 向善之法

第三十  章 小国寡民

第三十一章 信言不美

第三十二章 反而动之

小结

第三编 《道德经》对法律人的启示

下篇 法的现象学

前言

第四编 《周易》包含的法治思想

第三十三章  简介《周易全解》思想和评论

第三十四章 法治的精神

一 立法依据

二 司法依据

三 执法依据

四 监督依据

五 立法原则

六 司法原则

七 执法原则

八 监督原则

第五编 《周易》的法哲学思想探析

第三十五章 本体论

第三十六章 认识论

第三十七章 方法论

第三十八章 实践论

小结

第六编《周易》对法律人的启示

结语

序言

先秦诸子独创思想“道、儒、墨、法”四家之言足为大宗,【1】其中以“道家”为最本质,“儒、墨、法”三家总体不离“道”论。而《周易》是“道”之实践技艺尔。社会有“道”,今天而言不过法治化而已。故作者从《道德经》和《周易》考察起,用之于探索现代法治理论的最深层依据。据说,周文王困而演《周易》,《周易》是忧患者书。大而言之,今天人类社会也同样处在“困”的时代,是“无道”的社会,需要《道德经》、《周易》这样的理论渊源的支持。《周易》和《道德经》都是为人类社会谋。何以法家独不论之?作者以为,法家独为君王驭民术,其“一断于法”说貌似法治,也像是合“大道”之“一法”的思想,实则法律工具化,暴力化,专制化,丝毫没有民众主体意识,弃“道德”而专用刑罚,百姓不过君王役使的奴隶,而是霸道政治和绝对集权思想的体现。正是在法家思想指导下而从六国统一之后,中国古代文明开始真正走向野蛮,中华民族伟大的创造力也从此开始枯竭,本质走向反法治社会。法家是可谓中国恶法思想之源泉,不合法治精神,不合法治之“道”,所以我们不论而弃。

《墨子》平等化君子(官)与小人(民众),以民众百姓为社会的主体,孔子以君子(统治者,现代官吏)为国家主体。孔子言“官道”,墨子言“民道”,实在是得“道”之精髓。墨子可谓真正“知道、用道”者,然因其独树一帜,远离时代的社会基础,反对孔子为君子统治者谋,而多为民谋而遭统治者厌弃。而孔子、墨子是为统治者国家或民众社会谋,各有其用,不可独霸世界。“墨、儒”皆为“道”之用。“道、德”相合是“墨、儒”之体。《周易》本质不是儒礼而是“道、德”。但是两千多年来,大尊儒术(并非孔子仁政),中国政治一元化,思想专制除了政教合一国家无其右者。民众被排斥在统治君子之外,不为国家主体。而墨家是为一为民众某的“道”法,惜乎断矣!作者以为道为“人道”,也就是现代的公民“道”,墨家为“民道”,儒家为“官道”,其旨不同,其术有异,其“道”同也。而法家一法,是为主观人定法绝对化,并冠之以“大道”之法名,以法为“道”无距离于“道”而离“道”最远,“反道”乎?“不道”乎?“伪道”乎?

在“道”性世界中,个体我是偶然的存在,是“道”之现象性存在,是要与与“道”合一的才能成就其人,也就是“天人”同“道”,灵与肉合一的真我。万物有灵,都是“道心”而已。因为我是绝对偶然的,无何以来,所以,我要对我的存在负完全的责任,他人不应也不可能对我负责。正是有责任的我,才是有“道德”的人的自由化存在。这恰是“法之道”的最深刻的渊源火种。法不是秩序、不是公正、不是效率而产生的,而是因为“人道”,因为我的责任是由有“道性”决定的。而负责的人,就是守法者,其形式就需要法制保障,需要民主检验,需要基本人权之保证,以体现人性之公德而达“天道与人道”的统一。在此意义上,求法法治就是求人之“大道”,“道德”就是“法治”,本质同一,“道、法”名异而实同。

一、关于《道德经》

1、关于“无为而无不为”:一般来说,无为是手段,无不为是目的。能“无为”,则权力者可谓做到自我限制了,即可说得法治之要旨。但中国历史上没有西方的法治政府,行专制人治政治两千多年,至今不散其魂。非古代学术本身之过,而是无自由私学而致学术无重大发展之故。事实上,除了法家,其他思想都蕴含法治思想的萌芽,如儒家民本思想,墨家民权思想,道家张扬自由、限制公共权力的思想。唯法家之法律乃专制政治的工具而已,徒有法治虚名而不得其要旨而去现代法治精神最远,最多是君主统治的所为律令而加有法律的名称,与法治名不符实,实乃集权政治统治的暴力工具,民众自由的枷锁,所以也很快退出了中国文明的历史舞台。儒家文明制度成为中国人治化法制社会的主角(自然经济社会),道家思想的精髓支持着儒家学说和制度文明。唯有墨家功利化、平民化【2】思想丧失其历史依据(商业社会或工商经济社会)也很快退出中国政治舞台。显然,墨家思想在西方以另样形式而在大发展,建立了现代的西方功利主义、个人主义主导的民主法制社会。

2、关于“返璞归真”:1)“结绳记事”:表述的是社会的源始状态,还原人类社会存在的本质。2)“小国寡民”:表达的是民族独立主权国家、自给自足之自然经济社会的本质。这是在道说着人类社会的源初政治、经济基本单元组织形式。显然,这是一种最真实的、最基本的国际社会关系。3)“老死不相往来”:前提是“小国寡民”,即民族主权的人口均衡之小国家,类似现在的欧盟模式社会,限定于政治上不侵略,经济上无霸权,平等相待而已。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毫不交往,只求正常的社会、国家关系而已。《道德经》言说并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真理,只是一种思维境界,要严格遵守其条件和法则才能“知道”。现代功利科学思想本质在与要求公平正义之“人道”相悖,国际上源于世界战争和经济霸权,国内源于政治高压,经济不公和社会正义缺失,总之,反抗侵略、反抗压迫是图强争霸或犯罪造反的内在深层原因。以此观之,现代文明恰是野蛮的外衣,远离文明本质。人不人,国不国的乱世而已。

3、公德、民主、法制为社会公共权力的三维,人权为社会存在的一维之权利,综合可称之为“道德”。这是一种广义人(广义)权,权利,可以发展出广义法治论。其中的“道德”是法治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思想基础。

4、关于“道也,反之动”。这是说所谓逆反的精神,“道”之“心”。“道”虚、时间可逆化。“道”不是现成、既定的存在,而是存在的待定本质,必须“我”的直观才能达到的状态,它是生成的、动态的,不是僵化的、不变的、绝对的孤立的本体或规律,不是等待发现,而是“我”不存“道”亦不存,“我心”既“道”。

5、“道”是天人不分的人的源始态,无时间态,时间超越态,绝对空间化。《道德经》之不弃恶,无弃万物与人人,任何人无杀人权力,说明犯罪的相对性,是最彻底的仁爱思想。它限制公共权力而为集权专制政治所不容,故在中国历史上不为显学。从此矫饰文明取代求真之法,儒家独尊为国制,道学幽显为私术,然其理必在,不可失之。例如人类社会制度,大同世界君主立宪,虚君(道)实制(德),需要国际公共权力组织(似君),主权国家(似德)。可以无君,【3】但不可以无制,而是权力限制和分权而已。它打破君主绝对化制度,但不是无政府。

6、“道德”之概念非今日之矫饰意义,需要回归还原其本来之意。其代表为圣人,也就是“有道”之君子。治国需要此种“圣人、君子”,也就是“无为有道”者,无所偏执和系挂于损人得利者而已。最平凡的人,节制私欲膨胀的人,而不是高不可攀的完人。“君子”太平凡了,人们反而觉得不可高攀,其实是最“下流”者乃至于是似大地无语而已。所谓今日之德才兼备也似此君子者而已。其实,老子不就是一个社会最底层的百姓么?

7、“道人”是不受他人压制和迫害,也不自我束缚压抑的自由人。首先是社会平等的公民一分子,其次是可以维持基本人权的人。最后是可以自我发展的自由人,与任何人(包括君王)一样是伟大的不可侵犯的尊严者。如需要君王治理社会,则所谓君王应是有道者,必也不害民众国家,节制自己而效力全社会。不过君王何以立?人人为君,机会均等,非自立而民定、民举其而已。君王不神圣、不世袭、权力有限。若社会不需要君王,那么,权力分立,则权力者去神圣化。权力制约权力为“德”,民众制约一切权力为“道”。

8、“有道”社会是陌生人社会,非亲亲血缘关系,友爱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与自然万物和谐的社会。人与人平等,人与自然万物平等,人与天平等。符合法治基本要求者唯此“道说”而已,也就是所谓“反礼仪人伦”的大“人道”。

9、“道”要求“俭”,其节俭不是不发展而是不奢糜浪费,不要纵欲贪婪。经济取之“有道”,财富足以富民养民,而不是图霸争强,只是民富国强而已。不多则不害自然环境,不少则无不能养之灾民。这需要真实的而非妄求之需要应当满足,人性“人道”之满足而非后世反“人道公德”的非“人道”之欲求无限之满足。对个人要节欲,对权力要节制,如何节制权力?显然,“有道”之权力存在是权力不可自己制约自己,需要科学(道)制度(德)。正如“修德”不可人代而是要自己身体力行。这是符合权力之道的必然要求。“道”就是科学,起码就是“无为”而尊重自然、存在本身。人类一切祸害无不起于“不自然”、“无道”之主观妄求。孜孜于变动、改革、发展,不能静心节欲,安于本分。制度是科学,则不可随意妄改,而是需要坚持本质、原则的守旧不变,所谓“道不变,律可易”。

10、《道德经》与古代“中庸之道”关系:首先,作者以为古人之中庸非今人之圆滑处中无原则不倒翁似的做人处世之术,其实那是大谬不然,与中庸之道南辕北辙。其次,即使孔子理解的中庸,也是指事物的和谐平衡的不偏斜状态,自然之道,而非扭曲主观、客观之人为折中。最后,真正的中庸之道乃是天人合一之最佳状态之体验、实践,是适宜、科学、合适之意。真理无不中庸,尤其对于执法(广义),惟有处中,中立无私,无所执着,才能心明眼亮而无浑浊智,达于公正,才有法治真理可言之,否则,稍有偏斜则丧失公正之心、真理之眼,不可达于执法(广义)中庸之境界。

11、自然有规律,社会“有道”,不遵守规律或“无道”,不是“人道”,也必将失败或遭惩罚。法是自然或社会存在存在者之言说,也将达于社会的本质,作为人类行为之真理而不朽,是人类真正文明的存在方式。

12、《道德经》非玄学,同样是经世致用之学,【4】表现在其德心部分,如功成身退而不居,岂非造福于民众社会之意?不过一家之学说,绝不独霸于学术。真理之基石而已,方法而已,思维而已。《道德经》实在是人类智识丰富的智慧宝藏,达到了真理的最高乃至绝对性标准。后世之学却每况愈下,远离其质甚至近乎遗忘,可谓中华文明乃至人类文明的千古憾事。

13、《道德经》三分为“体、用、心”,后世之学见其一端而不知全体,今人尤甚而弃之。所以有历史统一之后中国政法不分、以政代法(内集权外和平)或西方以法废政、权力独治(内分权外争霸)之偏。“体”乃普世之共法理(如今日世界人权宣言),“用”乃具体之技艺(如今日之国际法原则),“心”乃共同之信念(如今日和平与和谐观)。不可以“道”代“德”,不可以“德”盖“道”,“道、德”一体,互为表里,一“心”系之而不可偏废。有信念,有方法、定制,有人为,才堪称“道德”社会之要。法治之“本质”为“道”(人性社会之公德)、“现象”为“德”(法制技术)、“心”为“经”(法律之信念,虚无化存在),“宗旨”为民众权利。

14、如何看待《道德经》?这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作者以为,首先要有学术的观点,不可迷信、不可抛弃、不可轻视。其次要有正确的方法,就是还原思维。第三,排除历史主义、唯心主义等陈腐主观理论成见。第四,不可套用先人之既定之说。第五,结合现代世界社会实践和社会未来发展趋向综合研究。第六、知“道”,知行合一是关键,不可只是抽象推理,更不可望文生义。那么如何才能感受到“道德”真理呢?怎样推广其思维方式呢?这是必须回答的问题。也是很难准确回答的问题。《道德经》作为伟大哲学著作,世界上千千万万人阅读解析实践着,吾人实在不敢独称把握其真谛,作者也只是尝试解之于《〈道德经〉的法哲学探析》,但深感个人之力不足,学识浅薄,解析非常不准确、不完善、不透彻。或许在法学界这只是个新的开始,法治“大道”真理奥妙之门还远未踏入,未来还需要知识界广泛合作,需要法律人学术组织的共同长久之努力、实践、发展、传播。第七、《道德经》是此在之言说,显普世之真理,排除主客观之分,认识态度中立,无所谓出世入世消极积极。第八、《道德经》是阴性内视超微观理性认识的终极科学,元科学——原理、公理、普遍、本质的理论,可以称之为是关于零维世界的学说,关于存在者存在的科学学说。

15、“道”是什么?按照现象学的思维,从本体论而言,“道”就是“道”,“道”就是绝对的存在,是自在,就是绝对空间超越时间性的存在,此外它什么不是。从认识论而言,“德”是对“道”的认识、发现、实践,是存在“道”的虚无化存在,是自为,是绝对时间超越空间性的存在。

二、关于《周易》

1、对于《周易》,更加神秘化,似乎曲解更多,在今天的学术界也不为正统而归入末流。作者也是深感好奇,但十几年来不得其要领。搞不明白其来龙去脉,究其根源,误入他人之途寓于成见之故,真正是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周易》使用空前绝后的卦象表达社会真理,后人因此而把它神秘化。其实,这种“象思维”人人在用之而不觉,是人类的本来能力。用现在的语言说,就是《周易》作者使用了抽象语言无法准确表达的形象语言概括着社会真理,以社会比之于“自然”而已。其“道”不外天人合一,阴阳变化,时空关系与人类“自然”共在。理解《周易》必须利用象思维,之后辅之以逻辑解说。无象不言易,无辞不解易。理解《周易》关键在把握整体“象思维”方法,至于怎么解释不拘泥于一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可以有无穷奥妙。中国象棋可以最好的比喻其理。如此,我们可以理解发展而不神秘化或教条化,也不必要争执孰是孰非。可谓跳出山界外,自达九重天。八卦不过是天地人是存在存在者体系的八种空间关系,六爻不过是事物(天地人)运动的时间关系,64易不过是时空关系的具体化。

2、《周易》以卦象道说真理,总是活的、生动的、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拘泥于死理。这正是其优越之处,同时也是最容易误解之处。似乎可以妄断而无定理,然果得其法,必得其识见。而不得其法也可生万众谬误,这也说明真理的相对绝对性。《周易》给的是方法和参照,也同样不是定说死理。孔子解释《周易》可以说得其一面,绝非普适绝对真理。后世阐述越加远离其本质。,懂得《周易》是方法的道理,拘泥于妄言和表面领会只会曲解不得其意。所以才有算命迷信之流行,实在三大谬不然也。《周易》所谓的命运不过是对生命本质的说法,《周易》是把握人生命运、不屈服于命运的自由人的一般道理之解说,和宿命论无缘。

3、《周易》卦,上下二体,可以演变192易,上下前后左右空间位置。本书阐析《周易》的60易,无顺序,只是想说明《周易》的卦序排列是无序的,偶然的,顺序只是一种阐释便宜的方法,社会“人道”的循环律,只有概率意义,而不是个体之必然宿命,所谓命运是可以改变的,没有完全绝对无条件的、不变的真理,“我”是绝对自我负责的自由存在存在者。

4、如果从时间域看,则《周易》的每一上下卦代表过去和将来,整卦代表现在。现在决定于过去和将来,现在此在偶然,我的命运是我选择并由我决定,所以,应自己占卦不要别人算命才是准则,所谓命运在自己手中。过去存在,未来虚无,现在不在却是此在。时间三维不是点、不是线,不是面,而是场域,空间化。如果从空间域看,则《周易》每一整卦代表左右、上下、前后,而不仅仅是上下、左右或前后,前后(因果)决定于上下和左右。从时空统一域看,上下是空间因果性关系,先后是时间决定性关系,整卦是在偶然中不确定待定的,一旦虔诚求得一卦,存在者存在关系确定,天人关系现实化、具体化、特定化、为我化,即存在存在者。

5、与《道德经》相比而言,《周易》似乎更具有技术性、实用性。如果《道德经》称为理论哲学,那么《周易》可以说是应用哲学或者说是普通社会科学。《周易》将“大道”原理应用于社会问题,阐释了治国修身平天下的技术哲学。但其用不止这些,可以有广泛的领域,这是作《周易》者始料不及的。在法律人看来,其可以运用于法治社会建设,不仅仅是统治者(君子)的治国驭民之术。

6、《道德经》有“道言”无“道象”,只有亲自“悟道”难以言传和表达。但《周易》有卦象,“道”就变得具体生动了,也就容易实践了。但是其宗旨不离“道”,如果拘泥于一说,恐人难以信服而践行,故托之以求萋之法(庄严的正规的仪式),教人虔信而为,此古人方法,不足为难。《周易》卦象比之于抽象的逻辑语言有更高的信息含量,具有更大的普遍性和包容性而达于不朽。也告诉人们惟有实践出真知,不可轻易得到人生的真理,人不可游戏人生,不可草荐人生,要自我负责。从此之后,中华文明再没有根本的创新,更多的是误解古人先贤,时至今日我们在学习西方文化和科技的潮流中几乎抛弃了祖先文明而丧失中华民族真正的精神家园。实际上,无论西方文明的危机还是中华文明的失落而导致今天人们的焦躁混乱,都意味着人类文明需要大融合、大交流、打撞击了,人类社会已面临着共同的精神危机和制度文明的确实问题。出路何在?朔本求源,我们已太人性(精神颓废)而远离了人道。需要返璞归真,找回失去的精神家园。从过去,从生命的本源处出发,面对人道光明的未来来把握现在此时此地的自己。这也许是我们找到人类社会制度文明的根本出路吧。

7、《道德经》和《周易》如前所述,都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理论学说,那么它们的的适用时间和范围或者说具体条件是什么?怎么理解其真理性?这也是需要回答的问题。

1)《周易》因为其实践性、技术性较强,适用范围较小些。但可以适用于法治理论和实践。历史上曾在法制化人治,人治伦理化,人治社会的最高阶段有过应用,但局限性法律工具化而背离了“大道”,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误始于孔子后学。当然孔孟之王道社会(从来没有变为现实),根本不是我们今天理解的绝对专制政治体制,其实礼治国家倒像现代宪政国家。在作者看来,《周易》属于现代的科学哲学,可以在高级实践法学中应用。它摆脱偶然性,建立在公理之上,可以实践。只关注科学的法律制度,即不变性的制度,如古代的至今仍可借鉴者、各国通例、权利与权力关系制度。胡塞尔认为,“哲学中真实的科学方法是对本质的直接、直观的把握。正是这样一种科学,即现象学,为哲学研究开启了无限的哲学前景。”【5】这与《周易》的直观、本质的“卦象”哲学简直是惊人的一致。

2)《道德经》具有更大的普适性,但实践很难,它需要静心悟道或者坚定反逆现实之能力和信念。

8、《周易》使用的是整体“象思维”,是科学,是阐释“象思维”之哲学,是科学应用哲学。(广义)形式逻辑都是对“原象”思维认识到的本质世界的解释、理解、传播方法,只能达到相对性认识或相对真理,而“象思维”是对存在者存在之本质的“直观”,是与自然(天)合一的“道”在,无任何偏见与遮蔽之存在的认识,属于绝对真理。自然本质不朽,宇宙的变化是现象。《周易》的法哲学思想——是所谓实证法、现实法学的渊源。

9、《周易》是阳性、外视、宇观理性知识,相对于“道”,属于认识的一级科学——具有应用性、具体实践性、技术性,可以称之为是关于六维世界的学说。

10、《周易》的科学性不同于今日的自然科学之含义,而是指其本质、真理性,是具有相对的绝对性知识。不要神秘化,也不要乌有化,而是要尊重它,学习它,运用它。法学研究也可借鉴,甚至作为重要方法而加以运用。不仅中国法律学人要学习,作为科学,它也是人类共同的知识财富,科学法学需要《周易》的方法。

11、《周易》之“卦”是“道”之“象”,是“言道”之方法,是形象化、准逻辑化思维方式,或者说是一种独特的本质直观认识方法。它与辩证逻辑、形式逻辑等不同,类似现代现象学认识方法。它包含“道德”逻辑(一分为三,道德不变,物极必反等)【6】和现象学逻辑,即现象学还原,就是对“存在”中止判断,【7】然后本质还原,就是找到直接被给予的东西,而使思维与之有一种直接的“切中”,【8】同步进行“先验还原”,即使独立的对象性中包含的存在悬隔起来,抽象出意识的直观活动本身。【9】“我思故我在”是其认识论原则。这类似于孔子说的“六合之外存而不论”,或具体是“敬鬼神而远之”的思维方式。本质直观是大逻辑,还原法是小逻辑。“道”不可言,就是存在本质直观,“德”,是存在的还原。周易还包含类比思维、辩证思维、形式逻辑(三段论),乃至科学假说,以象言“道”,表现“人道”(天德)。“道”的直观无言而不可言说。第一步,八卦、象,中止判断,第二步64易变,本质还原,第三步六爻言说,先验还原。所以,周易是科学认识论,而不是什么天书,巫术。

三、“道”与律法

1、《道德经》可以演绎出自然法原则,它的核心是人权(自由自主的个体);《周易》可以演绎出实证法原理,它的核心是民主(王道载于民众中)。《道德经》的法哲学思想——是关于存在存在者学说,是不朽的科学宗教,是科学哲学之父,是所谓自然法、理想法的重要、基本的渊源。所谓“大道”是四维空间,吸收了时间之维,是忘我万物与真空、无,上帝直接相通。也可以说,这里时间是虚的但又是真实存在的真正的绝对时间。《周易》中时间是实在的、具体的、有限的、相对的,所谓卦象是四维时间,是其最高境界(还未发现),传统的四维时空只是四维时空的一种形式;还有前后卦、左右卦,共三种基本形式。以此观之,历史的自然法、实证法都是属于狭义法治范畴。而四维法治观【10】才属于广义法治,它具有更大的普遍性和更高的科学性以及更强的实践性,更接近法治的本质真理。

2、我们需要内在认识法治之“道”是一种新的法哲学实践,作者试图运用“象思维”和逻辑思维结合来阐释现代法哲学思想。“象思维”与逻辑思维关系:“象”是直观,真实的本质。传统形式逻辑(广义)则是阐发,交流的需要,是语言表达功能。而“道”有不可言说之本质,但可以体会到。可以言说的往往是“道”的表象,本质只有“直观”感知,好比灵感、悟性,是真实存在而我们往往不自知而已。而这种生机和活力正是达至真理的思维实践所需要的,现在的人们往往借助技术、逻辑等工具思维而退化了这种人本来的认识真理的能力。事实上,一切原创性科学学说其实都来自“象思维”。历史上的自然法、实证法或综合法(就是未有前二者区分之法)都是逻辑阐发理论,还不属于科学法学——是主观的,或客观的,非整体系统的、片面的、变化的。而“象思维”“看”到的才是不变的本质,也才是真正科学的。只要你采用“象思维”,你也可能“看”到同样的结果,不需言说或无法言说,这就是“道可道,非常道”【11】之意吧?技艺(德)方法,其道不变,好比下棋,谁都会下棋,但水平有高下,规则不变,技术在人之努力其中也有“道”或法之精神。所以说,法治之道是简单的,其用无穷,但惟有内化信仰、潜心学习、科学实践是法治实现的前提和内在要求。

3、法治之“道”静也极,则动;动也极,则静。张弛有“道”,行为有制。“道”是法的精神,律的界限。“道”是法治的本质,是科学法学的基石。“道”无形,为“大象”,“易”具“象”以言道,“道”为“易心”,“易”为“道”言。“易、道”不可分。“道”是太极,一分为三,生八卦,八卦演为万物最基本之“恒象”。八卦是万物八种基本“小象”(有)、性质,但是孤立、自然之象。“两卦”合为“一易”,发生动态、社会化关系之中象(变)。“道”虚太极是“大象”(无)。存在“三象”世界,是本质的世界,即自然、他人、我的统一整体开放的动态平衡系统,而这是法治的准对象,因权力之存在,世界形成四维法治社会。

4、如果说《道德经》似乎是无言无形无为无术,那《周易》就是有言有形有为有术了。二者实在是互为表里,是将真理与技术合为一体的科学了,它们对于法学之研究运用也是必要的基础的知识和技艺。

5、现代西方存在主义哲学力图以非认识的方式建立起一种本体论,说明人就是企图通过意向性使对象我(自在)与主体我(自为)达到一种合一而却是不可能的存在。人是绝对自由的就在于人要完全对自己的存在负责,他人、上帝都不可能为自我负责。而法治社会就是实现“人道”的社会,也就是人人负责的社会。而老子的“道德”论,就是这样一种绝对自由,自我负责的人的生成过程。与天合一就是成为上帝的企图,永不可完全实现,但是真实的人生实践过程。践行“道”者必不是自欺或者被奴役的自由人。

法治社会是“道德”化社会,其主体是社会所有公民和法人,政党、阶级、民族等无法律化集合不是法治社会的主体。所谓唯心主义私有制社会是人性社会而最终走向个人主义的“无道”社会,所谓唯物主义公有制社会是人道社会而最终走向集体主义“无德”社会。存在主义的社会还是一个最终冲突、荒谬的自由而“不道”的世界。真正的“人道”社会是“道德”社会,是大同、和谐、“你我他”共在的“我们”人类的一个世界。因为“道”只有一个大同世界,是属于全人类的,而且人与天合一,即人人“有道”,“我”是相对绝对自由的,即“我”是“有德”者,“真人”、“道人”、“超人”,这是人人平等的最深刻机制。这社会是“道、德”合一的,可以解决历史上“道、德”分离和矛盾的局面,法治社会在此有了最基本的存在之基础。法治社会是“有道”社会,同时还是“有德”社会,所以法治之“道”的理论基础可从中国古代《道德经》和《周易》中去探寻。那么,法治之“道”,其“道”何在?统一于一元化文化还是多样性的科学?西方人选择了科学化道路,中国人选择了文化的道路。而文化惟有民间信仰而不是政治强制,科学惟有普适化而非特殊化,但历史上似乎是中西法学文化没有结合而各自为是,法制科学还缺乏普适性而无统一之“道”。作者以为,法治之“道”似乎在宗教文化和科学制度工具中发生。历史上,西方法律思想始终在二者之间存在和发展,中国人似乎传统就是二者合一而不分,似乎是更具有合理性,但这是从法哲学视域而言。由于中国法思想未明确区分宗教、科学,具体法制技术始终不发达。其实,中西法思想各有千秋,在人类世界大范围中,都不完整而是具有互补性,整体可以统一。而中国道家哲学思想最具有宗教的普遍性、科学性,可以与技术理性有机结合,其中最成功的范例是孔子阐释的《周易》,形成了科学的政治哲学。所以,作者以为,道家思想学说是法理思想的基本支持。法治之“道”可以由此演法而出,可以在此看到人类社会的光明的自由“大道”。本书通过对《道德经》、《周易》的法哲学释析,以探索人类法治统一之“道”的知识。虽然很不成熟,但可以为法学的科学化、世界化开创一条新的可以选择的道路,这是作者最深切的期望,愿法律人有共同的事业,为法治社会的实践和未来而努力。

上篇 法的本质说

前言

《道德经》之文是自然之“象”的表达,是对自然本质的深刻直观,内涵十分丰富,严格说只可意会、领会而不可阐释,因为一切阐释都不可能达到“道”本来之象。因此,它最重要的是告诉了我们一种活的方法,只有体会理解这种方法并自身亲自实践加以应用,才可达到与作者同一的体会、认识并有所发展。这正是常说的所谓言不尽意,惟有亲自体验。从思维方法来看,作者使用的的是现代人所说的意象性思维,在这里永远只有“此在”,认识也只是对“此在”的认识,因此“道”是绝对的。

《道德经》语言简练,蕴含丰富,这是古代汉语的共同特征。另外,其普遍性决定了其概括的准确性、科学性、真理性。老子的思维方式是整体“象思维”,得“道”而发言,具有终极性的客观观察,与自然的最深处本质直接面对。这是一切其他认识的源泉、基础。用现代的语言说,它是哲学,是科学的,也是逻辑之母,原逻辑。大的来说,是一种大“道德”逻辑。具体而言,包含许多内容(后面将介绍)。在中国,后世之学基本上停留在阐发上,无所发展,甚至将其局限在修炼上,学术界一直存在误解。倒是在西方有海德格尔对《道德经》有所理解,写出了不朽巨著《存在与时间》。

这里用“道”的思维看来历史上的意识形态之争好比“无、有”的关系,孰优孰劣?在“大道”面前一样。在私有化社会化,人与人竞争,不与自然竞争;在公有制社会人与自然竞争,人与人和谐。在“大道”中,人与人、人与自然都不竞争而是和谐至上。公有制社会不要政治集权,私有制社会不要政治霸权。但是,社会主义国家普遍曲解而搞阶级专政,资本主义霸权国家搞唯我独尊强力征服,都是错误的政治理念,也是反法治的,意识形态之争在法治社会是没有意义的。当然,现在的世界还没有走到法治社会,而是发展、动荡、不和谐的世界。当代世界,有的国家国内搞政治集权,有的国家在国际上搞军事霸权,有的国家在国内搞经济垄断,有的国家在世界搞经济垄断。二者本质没有差别,而且这些做法和经济制度本身并没有必然唯一的联系,这些种种现象都是违反法治科学理念和人道精神的。世界需要的是主权者之间平等、自由、独立、自主的国际关系,个人需要的是自主、平等、自由、独立、幸福的人际关系。人与人、人与国家、人与全社会在法律面前都要平等。没有这种普遍的人性理念和人道精神,世界永无宁日。

关于《道德经》从古至今,中外学者多有阐述,其中不乏有真知灼见者,在政治、经济、文化、医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宗教领域都有所应用。受到《道德经》启发的人不计其数,方方面面的人物都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医学、哲学、文学、艺术、武术等等。其用也大,可想而知。不过在世界上,将其理论化应用于法学研究者还未见先例。在此,笔者将意欲有所作为。因为法治社会应是“有道”的社会,所以我们不可不关注《道德经》,而且笔者还将提出新的解说,以发展完善《道德经》的思想和更好理解的作者在《走向法治社会》提出的四维法治学说。当然,局限于作者知识领域,本文只在法哲学这个方面来应用《道德经》的思想和方法,这种探索目前也只能是开始,更期望从此开辟一个新的法学研究领域,力图摆脱法学的纯主观性或所谓纯客观,期望法学走向真正科学法学阶段。

第一编 法之德

《道德经》可以分为上下两部分即《道经》和《德经》。《道经》属于“道”之“德”,《德经》可谓“道”之“心”,二者是统一体。本文首先介绍《道经》,并尝试应用于法哲学领域。相应地,作者将此部分内容称之为《法之德》,也可以说是法之“道”的表象。通过“德”之行而达“道”之“心”,这是“道”的表现、具体的活用。“道、德”一体化,天(道)、人(德)一体化。法是“道、德”的表达方式,它是历史的、实践的,鲜活的,也是可以预知将来的自由趋向的艺术,所以是不朽的科学。艺术至极就是科学,是可信可行可靠的。

“道”的混一,是时间的三维相对性与空间的一维绝对化,也就是说,“道”是“三真一假”【12】全息律的应用。圣人就是真正的自我而已,真人而已。所以君子皆圣人。“道”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所以“道”在我心中。“道”是普遍的人性,所以,秀才不出门便知天下事(真理)。“道”是类似光量子式的存在,无限在有限之中,没有绝对的无限,相反,有限才是绝对的。有限就是此在,就是真实的、不朽的显现。“道”是一种中性存在态,包含着万物和生命的全息。感知越深,助我越多,合一越强。有智慧而后生技艺,可生无穷之变而不离其“道”。

主客体统一或者说无差别化,才有“道”可言,在二元对立的世界达不到存在之真理。这种“象思维”是整体思维,原发性思维,其方法最重要,不要拘泥于只言片语的表述。因为只有“象”本身才是真理原状。所谓修“道”就是实践人生的方法、途径而已。“道”本无言,不宣示真理,“德”不过是“道”的表象,语言或行为。但“无德”也“无道”,不是简单、线形的“道”决定“德”,而是相互化生、共存共在,关键在于有“反之动”的机制,“反”是未来回到原处的表现。这种境遇式的知识观是达至真理的真正科学的方法。它反对阐释,主张亲自探索、发现、感知知识,认为一切阐释都是不真实的,非“道”的知识,也就是假的知识,无用的。“道”为无,“德”为有,“德”乃“道”之用,不可与“道”分离的。反求得“道”是“德”的本来作用。“道、德、反”,关键在“反”。因可“反”而不朽,而真,而现时化,境域化,这是“三假一真”的逻辑。这里,“道”是一维化空间,“德”是三维化时间。只有将三维空间一维化,即不朽化,将一维时间三维化,即现时化、此地化、整体化,即科学化,才能达到道德的统一,天人的合一,获得科学真理和真知,做真人、自由人。只有如此,人才为自我之人,回到本然大美之我,才真平等,才可真爱,才有大美真情,才有大善和谐,世界也才有和平的统一精神基础。

《道德经》是一种关于世界的本质的最直观性认识方法,是一种科学认识论,是科学实践学说。世界只在我与“道”之契合中存在,除此而外世界是乌有,即不存在,是荒谬的。《道德经》是科学哲学,它不论客观化实在,不论主观化意识,不论一切先验成见;它不是经验概括,不是神秘主义;它不是对所谓客观自然的描述,不是人的纯粹主观。“道”本无言,但“道”有“德”。“道”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可以言说,是发自心内之语,是纯真之音,是世界的最美音乐,是人与自然万物的最深切的和谐如一的境界。“道真道善道美道博爱”而又不执于其一端,它整体性呈现于我们面前,是大德。至精之“道”体现为天地人间之大美。

“道”之“德”,就是道的言说和行为之表现、运用、实践,是具体的技艺。它需要“有道”之人及自我的灵活把握。对于法治社会来说,法的精神好比“道”,执法者好比有“德”圣人(不是通常理解的无法达到的神人、完人),就是真人而已。二者不可分离,和谐一体,这才是法治状态。具体说,就是要保持一种法治的动态四维系统,即公德之风,法律制度,民众意愿(民心的表现)——(法律精神的体现,道,同一)和人权(宪法体现)(德,具体、个性、差别)的统一,这也是一种全息法治观,如是可走向不朽的法治社会。它是执法(广义)的艺术化,是最高的执法(广义)境界。

对于法学来说,把握“法象”是一切法制的基础。法治的精神也只有通过“法象”才可完整把握。比如,立法是死的,但执法(广义)是活的,唯有对法象的深刻把握,领会法意,才可以熟练使用法律,达到执法的公正。这要有一种整体视域,一种“大象”观。执法(广义)尤其是司法是一个反复研磨的过程,才可达到法的大道,实现真正的公正,使诉讼双方都服之而自愿守法。

关于法的认识,必须回到确切无疑的本质,必须抛弃一切主观预设,我们为什么需要法?法是怎样产生并被确定为是真理需要我们必须服从?这是最本质的关于法的追问,也是必须的。否则,我们都无异于自我束缚。人类也可以不要法,停留在人性的任意之中。但是,这是无法让人的理性所满意的,也是无法让我们对法治产生信仰的。法不仅是必须的,还要是不朽的,最好是科学的。那么?怎样才能使这些要求同时满足我们的共同要求?如何实现法自身的内在明晰和谐统一?这是首要的,也是困惑法学家的最大难题。

法治的最高境界也在无言之道中,法治反对纯主观,也反对纯客观,处中,即实践中和、和谐、平衡的状态,生生不息的循环波动。它可以通过高超的执法(广义)技艺体现出来,实现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与自然万物本质与人性的最深切的和谐统一。执法(广义)的低级阶段是法制科学的实践,高级阶段是法的艺术化,是真善美的最佳和谐一体的仁爱的艺术。法律是“人德”的表现,法治是“大道”本身。法律“无德”不成为法律。法律“无道”不可能实现法治。客观法律是僵死的,主观法律是虚妄荒谬的。只有“道德”的法律,即仁爱之“道”的法律是有“德性”的,真实的、科学的、不朽的高级艺术化的法律。其中,我们由《道德经》看到了一般的法理,然后我们看到了法律实践的记忆,这完全是对法之“道”的具体运用。它要求法律人不可拘泥而用之,需要法律人的实践感知。它需要人类的智性的真正恢复和“大道”一致的出发点。唯如此,世界上的法律才成为真正的科学,成为人类共同的追求,从而消除法治制混乱,人类社会不和平的根基,走向法治社会。这将是一个新时代,使宗教和科学握手,使人类走出意识形态的对立,走出法律工具主义时代,走向自由的法治社会。

【法治公理】法之“道”与法之“德”的反相关,即法“道”越深越微小,则法“德”越简越大;法理越简单(无化),法制越复杂精细(有化)。

【推论】

1、“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即存在的“阴、阳、气”可以达到一种合和的状态,告诉我们法治之道和合为上。

2、“不道早已”,即“无道”的法制不可能持久维持,只可适用于一时一地。

《道德经》强调知行合一,这就是所谓的“上士闻道,劝而行之”之意,是其技术哲学的核心思想,唯其如此才有真知可言,这是往往被忽视的问题,但是在社会关系及其对世界的认识中这一点却是最重要的。尤其是要说明的是,中国古代文明因法治社会的到来而得以真正发扬光大,为人类社会的文明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中国人的骄傲,也是人类的骄傲。人类社会的未来与历史,与现实达到了高度的和谐一体,实现了人类的智慧的大同。人类可以因此而有了共同的科学理想的社会,从此共同追求一种可以实践的持续和平的世界。

下面阐发的法之心,也可以说是法之灵魂、精神,即“道德”之表象。在《道德经》下可以建立立法二级三层机制:1、普通法(道)(一级,法学家发现的普遍社会法则);2、实践法(德)(二级,转化律)。这又可分三层:一是司法造法(下限、主动);二是行政立规(中间,中立);三是监督自立规范(上限、积极)。这里的关于法治之“道”的一些阐发也许不是十分准确,但不要紧,它只是一种启示,方法,需要人类的共同努力。它只是开启我们的法治智慧,不言说现成的绝对真理,可能会使读者不满意,可能会因此而轻视它。但作者要说明的是,法治之“道”需要我们去探知,可以轻视作者的说法,但不可无视法治之“道”的方法。我们都要相信法治的科学性存在,并努力去发现法治之“道”,这是最主要的,也是作者期望的目的。探索法治之“道”可以是法治社会中法律人的共同的科学选择之一,法的本质可以属于“无”论,“大象”,是法“道”之“体”,是“无形”的,而其用无穷。

存在主义认为人就是要企图成为上帝而用不可能的,人是无用的激情。人永远在冲突中存在。而求“道”恰是解决人的最深层冲突的根本出路。天人可以合一,冲突是相对的,自由是绝对的。

第一章 法的存在

【原文】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无,欲以观其徼。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

【法哲学原理】所谓“非常”本意是指“道、无、有”的不具体性、而是普遍性、不变性。所谓“玄”就是精妙,真实、深刻而内在和谐的事物以及人的本质存在,不是通常理解的玄虚,虚假、虚无缥缈。“玄思”恰是求道的必经之途而已。《道德经》不是偏狭的世界观学说,也不是自然主义,而是高级精神文明的艺术,是科学哲学之父,可与《周易》互补,构成一种完整的人的存在的科学哲学。

一、本体论

1、世界的本体是“太一”。

《道德经》首先是对世界真实本体的科学认识,开篇就讲这个世界的本体问题。在老子看来,只有明确了世界的真实本体,才有对其的正确把握并与之契合。这是人类认识的大前提,也是社会实践成功的前提。

2、“无”是世界的时间开始,意识虚无化,时间性维度。

3、“有”是世界的空间开始,人的世界,空间化。

二、认识论

1、老子认为,人可以进入与天地万物合一的境遇而直达事物本质。

世界不仅是可以认识的,而且人与世界可以沟通、合一,甚至直接倾听所谓的天籁之音。认识完全是个体化的。由此可以推出人的自由的必然性以及绝对的精神自由的存在。这时的人完全独立自在,进入非社会化世界,不反对社会但可以不参与而超然卓立于世。这种人才是真人,真“道德”者。他绝对无害于社会,而且社会可以从其得到多多。

2、“无、有”相生,“无、有”相依。

“无、有”的交融变化之中蕴含着“大道”,“大道”的表象是有,本质是无。“无、有”一体,也就是现代人说的四维时空观。

三、方法论

1、入静。

这是基本的一种一级性初始化方法,通过忘我而得“道”。世界虚无化,无知、损而还原,谦虚而虚无化他人,否定而绝对自由,不选择而自主不为奴。

2、玄思。

玄思,即排除一切偏见、干扰,包括主观和客观的,达到一种纯粹的认识境界,这是产生准确、本源认识的前提条件,是二级性契合方法,主动求“道。这是非理性的非认识的本体论之“知道”,既是还原又是虚无化世界乃至自我的活动、自我实现和生成的不息生命过程。

四、实践论

我们为了阐释方便而有以上本体论和认识论区分,实际上,“道”是综合的整体的虚无化,放弃一切而达真理的大智慧,是非理性的,但不是反理性,而是理性的依靠、源泉。

1、求道(法之真)。

法哲学原理——社会需要法的依据在于社会有“道”,无“道”则无法。“道”是无偏无私的,取之不竭,用之不尽。它是法治的无尽生命之源。

2、常无(法之美)。

法哲学原理——确立普遍价值。“无”,也就是虚,法也先虚而后实。这种对法的精神的虚的虔信和追思,达到一种内在个体化信仰,而不是外在强加的,是法治不朽于人心的首要要求。这种信仰的普世化是人类走向法治社会的基本第一的精神需要。在此基础上的法制(“有”),才是生机勃勃的,无往而不在的,成为社会的必需,成为自由的保障。

3、常有(法之善)。

法哲学原理——探究具体法制技艺,也就是通常说的法律之科学。通过“有”不断的实践而反过来体现无的精髓,法治的内在本质切入人心深处。

4、求玄(法之在)。

不断地探求玄(法)理,是法治思想日益还原到真理本身的的重要途径。法制之母就是法理,它不是自然的,也不是人为的。“道”就是“道”,是实践的,其不朽是在具体中可以体现的。这是伟大的科学理性精神的体现。

第二章  法的特征

一、法的中立性

【原文】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天地之间,其犹橐乎?虚而不屈,动而愈出。多言数穷,不如守中。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它告诉我们,“大仁”不为不害。法不是任何主体的统治工具,更不是人的枷锁。绝不是因为惩罚而产生法律,而是有序理性、社会秩序的需要法律。惩罚是法制的副产品,法是自由的保护神,而不是束缚自由。

(二)“多言数穷,不如守中”,它告诉我们,人应少言处中。执法者(广义)要少说空话、废话,才保持客观中正,法治的根本目标在于此。

二、法的永恒性

【原文】天长地久。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是以圣人後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耶?故能成其私。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 “天长地久”,它告诉我们,“无道”无法,法治的不朽性在于其“合道”,含有“道性”,也就是“大道”是法治的本质。

(二)“非以其无私耶”,它告诉我们,法的公正性本质属性,这也是司法公正的依据。

(三)“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它告诉我们,执法(广义)要有据,必须依法办事。

三、法的人道性

【原文】绝学无忧。唯之与阿,相去几何?善之与恶,相去何若?人之所畏,不可不畏。荒兮其未央哉!众人熙熙,如享太牢,如登春台。我独泊兮其未兆,若婴儿之未孩,乘乘兮若无所归。众人皆有余,而我独若遗。我愚人之心也哉!沌沌兮!俗人昭昭,我独昏昏;俗人察察,我独闷闷。忽兮其若晦,寂兮似无所止。众人皆有以,我独顽且鄙。我独异於人,而贵求食於母。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绝学无忧”,它告诉我们,这反映出法治的宗教意义,追求终极价值。法学家要探寻知识的本源和不朽的社会真理。执法者(广义)的品行要求也是独立、不随人、明理而追求公道。

(二) “人之所畏,不可不畏”,它告诉我们,法治要关心尊重民意。

(三)“众人皆有以,我独顽且鄙”,它告诉我们,司法者好像讷于言,不明俗事,独立不移,大智若愚,恰是得法之“大道”的表现,正是司法者最重要的素质,唯其如此,才可做到不为内外各种力量所困扰、干涉,保持中立客观的裁判理性,使裁判结果划入不朽的案例之中。

(四)“我独异於人,而贵求食於母”,它告诉我们,公民的个性人格需要充分得到尊重和法律的保障。执法者(广义)要平等对待任何法律关系主体,明白人之本归一,人无不同,人人有平等人格的道理而指导一切执法(广义)活动。

四、法的简单性

【原文】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弊则新,少则得,多则惑,是以圣人抱一,为天下式。不自见故明,不自伐故彰,不自是故有功,不自矜故长。夫惟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古之所谓曲则全者,岂虚言哉!诚全而归之。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是以圣人抱一,为天下式”,它告诉我们,法律也可为天下式,法律要简单统一,反对复杂多变。否则、疑惑、争执不会止息,法治也就失去了真理性、可信性、权威性,更不可信仰之。

(二)“曲则全、枉则直”,它告诉我们,法也是具有循环性的,完满的司法是一个往复循环的过程。就是说,法的一得之于“曲”,即不争,这是对司法者的要求。这看似宽容实因真理在胸,唯法是从。司法者要反复斟酌、听取双方的辩论(好像曲、枉)而达到辨明是非(全)的结果,从而做出正确唯一(直)的裁判。

(三)“不自见故明,不自伐故彰,不自是故有功,不自矜故长”,它告诉我们,法不独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虽立而要依它而为。法本无为,千载需要,功不可没。

五、法的普遍性

【原文】不出户,知天下;不窥牖,见天道。其出弥远,其知弥少。是以圣人不行而知,不见而名,不为而成。

【科学法理】“圣人不行而知,不见而名,不为而成”,

→{法治定理1}法治“合道”在于法理的深刻、普遍。

【证明】1法理是法治之“道”。2、执法者(广义)要做君子(圣人),修养自己,充实智慧,求“道”之“德”,懂得法理;3、所以,法治之下无为而无不为,法律可以发挥其最佳作用,实现法治最高境界。

【法律实践的技艺】

(一)“不出户,知天下”,

→{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权力遵循“不出户,知天下”之德,其一是要求立法必须把握一种绝对性真理,它不变的,不随时空变化,不随主体变化的不朽真理。这就是万世不易的人类社会之根本大法。这就是世界人权宪法的立法依据。其二是司法者应当把握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实质,懂得万变不离其宗的道理,并加以应用于司法实践。天下万事不过是非问题,是是而非非即可,任何时候和地方都不可改变这个原则,永远伸张正义,维护社会人道之公平。其三是执法权力法定,职责法定,人人明确,法制统一,自然达到不出户而得治的状态,这是一个方面;还有执法无为简单也可达此结果;再有技术进步也可以达到这个效果。总之,执法机关和执法者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能力和素质,可以公正高效实施执法行为。其四是监督权力是以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其他权力机关发生越权或滥用权力之时才启动的,这是一种宪法性权力(利)的保障机制。监督者是准司法者,享有最高的否决权。所以,好比“君王”之权,作用大而且不可变易,监督者因此可以实现不出户而定天下,权力与法制之道同一。

(二)“不窥牖,见天道”,

→{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权力遵循“不窥牖,见天道”之德,其一是立法工作要能够反省,入静感悟大道真理,将其纳入法制体系,作为指导性原则性法治思想。立法者不看天外而知天道就是说,天道与人心同一,人性之极与天道合一,因此何须“窥牖”?天道在己心中而已。立法者非修道君子怎可为之?君子人人可做,但实则不多,立法需要法学精英,专业化的必要性。立法者要排除一切外在干扰(不窥牖),政治、宗教、民族、社会多变的情况而立法,才能“见天道”,立不变之制。其二是司法活动也是要求排除一切外在干扰(不窥牖),保持独立,无偏见,做出公正裁判,实现法律与诉讼的最佳结合,达到符合法治之道的状态(见天道)。司法者也是重要的法学精英,与立法互动。达到可以立法的程度是司法的最高境界。此时的司法者可以进入立法机关立法。其三是执法机关最难做到“不窥牖”,因为面对的是具体多变的现实,而要排除上级、同级、民众等诸多因素的干扰,严格执法,尊重法律,考量民情等等,实在很难。这需要法治社会体制存在,权力(利)必须在法制之内运行,政府职能要简化,民众要有一定的自律。需要执法者较高的法律修养,做到法律与实情的有机统一,结合,达到执法目的,服务社会和民众。若执法者完全能达到执法公正,可以进入司法机关作司法工作了。其四是保持监督权力的独立,保持监督者的自我独立。监督权力必须是独立的国家(社会)权力,在权力机关和社会之间保持张力,无所倾向,不向外看(不窥牖),才能中正无偏,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达到法治之道(天之道)。监督者能如是,则可以做立法者,可以做司法者,可以做执法者。当是最高水平的法学精英了,堪称才德兼备的大君子了。

(三)“其出弥远,其知弥少”,

→{权力(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运作的技艺}权力遵循“不出远而知多”之德,其一是立法不要过于理想化,也不可经验化,务必从实际当下出发。其二是司法不可脱离法律,不可脱离事情,否则就是滥用司法权力。也就是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违背法治精神,不侵犯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权利。其三是执法权力不可超越法律规定,自由裁量权力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法外无行政。严格依法办事,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是执法活动的最高准则。不可随意立法,就是说无绝对立法职能。其四是监督权力只在权力与权利或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时启动,不可远离职权范围,不可不尽职责,不可无事生非,不可干涉其他权力的运作,不可不尊重民意。积极作为在于预防而非惩罚。保持权力(利)的自治、自律,自我调整为上,处于中立地位,独立行使权力,自我要保持自制平衡,才能正人(广义)。

六、法的社会性

【原文】道冲,而用之或不盈,渊兮似万物之宗。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湛兮,其若存,吾不知谁之子,象帝之先。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用之或不盈,似万物之宗”,它告诉我们,“无、有”是时空统一体,则道可以理解为无时空性、超时空性、或超验性。这是个体对自我和自然万物本质的内视,是一种内在存在,是超越主客体的,或者说,是天人合一的存在状态。

(二)“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它告诉我们,“道”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但不占据空间,无可满盈。法无所不在,不侵害于人。法也含“道”,则法的本质也是先天超验的。

(三)“吾不知谁之子,象帝之先”,它告诉我们,法至少是与人类社会共在的。法绝不是国家的产物,而是国家建立在法的基础上。无法谈不上国家,即使绝对主权国家消亡,法也不亡。

第三章 关于法

一、玄德之法

【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