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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经》的法哲学思想探析(一) | |||||
作者:张树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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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道德经》之文是自然之象的表达,是对自然本质的深刻直观,内涵十分丰富,严格说只可意会、领会而不可阐释,因为一切阐释都不可能达到“道”本来之象。因此,它最重要的是告诉了我们一种活的方法,只有体会理解这种方法并自身亲自实践加以应用,才可达到与作者同一的体会、认识并有所发展。这正是常说的所谓言不尽意,惟有亲自体验。从思维方法来看,作者使用的的是现代人所说的意象性思维,在这里永远只有“此在”,认识也只是对“此在”的认识,因此“道”是绝对的。 《道德经》语言简练,蕴含丰富,这是古代汉语的共同特征。另外,其普遍性决定了其概括的准确性、科学性、真理性。老子的思维方式是整体象思,得道而发言。具有终极性的客观观察,与自然的最深处本质直接面对。这是一切其他认识的源泉、基础。用现代的语言说,它是哲学,是科学的,也是逻辑之母,原逻辑。大的来说,是一种大道逻辑。具体而言,包含许多内容(后面将介绍)。在中国,后世之学基本上停留在阐发上,无所发展,甚至将其局限在修炼上,学术界一直存在误解。倒是在西方有海德格尔对《道德经》有所理解,写出了不朽巨著《存在与时间》。 这里用道的思维看来历史上的意识形态之争好比“无、有”的关系,孰优孰劣?在大道面前一样。在私有化社会化,人与人竞争,不与自然竞争;在公有制社会人与自然竞争,人与人和谐。在大道中,人与人、人与自然都不竞争而是和谐至上。公有制社会不要政治集权,私有制社会不要政治霸权。但是,社会主义国家普遍曲解而搞阶级专政,霸权主义国家搞唯我独尊强力征服,都是错误的政治理念,也是反法治的。意识形态之争在法治社会意义不大。当然,现在的世界还没有走到法治社会。现在的世界是发展、动荡、不和谐的世界。有的国家国内搞政治集权,有的国家在国际上搞军事霸权,有的国家在国内搞经济垄断,有的国家在世界搞经济垄断。二者本质没有差别。而且这些做法和经济制度本身并没有必然唯一的联系。这些种种现象都是违反法治的科学理念和人道精神的的。世界需要的是主权者之间平等、自由、独立、自主的国际关系,个人需要的是自主、平等、自由、独立、幸福的人际关系。人与人、人与国家、人与全社会在法律面前都要平等。没有这种普遍的人性理念和人道精神,世界永无宁日。 关于《道德经》从古至今,中外学者多有阐述,其中不乏有真知灼见者,在政治、经济、文化、医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宗教领域都有所应用。受到《道德经》启发的人不计其数,方方面面的人物都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医学、哲学、文学、艺术、武术等等。其用也大,可想而知。不过在世界上,将其理论化应用于法学研究者还未见先例。在此,笔者将意欲有所作为。因为法治社会应是有道的社会。不可不关注《道德经》,而且笔者还将提出新的理解,以发展完善《道德经》和更好的理解四维法治学说。本文只在法哲学这个方面来应用《道德经》的思想和方法。目前只能是开始,期望开辟一个新的研究法学的领域,力图摆脱法学的纯主观性或所谓纯客观,期望法学走向真正科学法学阶段。 上篇 法之体 《道德经》可以分为上下两部分即《道经》和《德经》。《道经》属于道之体,《德经》可谓道之用,二者是统一体。本文首先介绍《道经》,并尝试应用于法哲学领域。相应地,作者将此部分内容称之为《法之体》。 第一章 法的本质 【原文】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无,欲以观其徼。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 【法哲学原理】所谓“非常”本意是指道、无、有的不具体性、而是普遍性、不变性。所谓“玄”就是精妙,真实、深刻而内在和谐的事物以及人的本质存在,不是通常理解的玄虚,虚假、虚无缥缈。“玄思”恰是求道的必经之途而已。《道德经》不是偏狭的世界观学说,也不是自然主义,而是高级精神文明的艺术,是科学哲学之父,可与《周易》互补,构成一种完整的科学哲学。 一、本体论 1)世界的本体是“太一”。 《道德经》首先是对世界真实本体的科学认识,开篇就讲这个世界的本体问题。在老子看来,只有明确了世界的真实本体,才有对其的正确把握并与之契合。这是人类认识的大前提,也是社会实践成功的前提。 2)“无”是世界的时间开始。 3)“有”是世界的空间开始。 二、认识论 1)老子认为,人可以进入与天地万物合一的境遇而直达事物本质。 世界不仅是可以认识的,而且人与世界可以沟通、合一,甚至直接倾听所谓的天籁之音。认识完全是个体化的。由此可以推出人的自由的必然性以及绝对的精神自由的存在。这时的人完全独立自在,进入非社会化世界。不反对社会但可以不参与而超然卓立于世。这种人才是真人,真道德者。他绝对无害于社会,而且社会可以从其得到多多。 2)“无、有”相生,“无、有”相依。 “无、有”的交融变化之中蕴含着大道,大道的表象是有,本质是无。“无、有”一体,也就是现代人说的四维时空观。 三、方法论 1)入静。 这是基本的一种一级性初始化方法,通过忘我而得道。 2)玄思。 玄思,即排除一切偏见、干扰,包括主观和客观的,达到一种纯粹的认识境界,这是产生准确、本源认识的前提条件,是二级性契合方法。主动求道。 四、实践论 1、求道(法之真)。 法哲学原理——社会需要法的依据在于社会有道,无道则无法。道是无偏无私的,取之不竭,用之不尽。它是法治的无尽生命之源。 2、常无(法之美)。 法哲学原理——确立普遍价值。“无”,也就是虚,法也先虚而后实。这种对法的精神的虚的虔信和追思,达到一种内在个体化信仰,而不是外在强加的,是法治不朽于人心的首要要求。这种信仰的普世化是人类走向法治社会的基本第一的精神需要。在此基础上的法制(“有”),才是生机勃勃的,无往而不在的,成为社会的必需,成为自由的保障。 3、常有(法之善)。 法哲学原理——探究具体法制技艺,也就是通常说的法律之科学。通过“有”不断的实践而反过来体现无的精髓,法治的内在本质切入人心深处。 4、求玄(法之在)。 不断地探求玄(法)理,是法治思想日益还原到真理本身的的重要途径。法制之母就是法理。它不是自然的,也不是人为的。道就是道,是实践的,其不朽是在具体中可以体现的。这是伟大的科学理性精神的体现。 第二章 法治的相对性 【原文】 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後相随。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焉而不辞,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夫惟弗居,是以不去。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它告诉我们,对法治之道来说,法治的大美境界也就是要追求处无为之事,最大限度使公民守法,实现法的自由,人们社会规则做事。 二、“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它告诉我们,善恶是大善大恶,可以说是一种绝对的善恶。它不是表象的小善小恶。于法而言,就是要善法,不要恶法,恶法非法,扬善抑恶。善法只能是科学的法制,只能是建立在人道公德上的法制,只能是仁爱的法制,只能是顺应民心自然而无为不干涉民众,公平、正义的法制,只能是保障人类自由的法制,只能是世界和平,人类社会和谐的法制。也就是说,只有法治社会才是大美大善真实的人类自由社会。 三、“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後相随”,它告诉我们,事物的自然性是普遍现象,法治的自然性在于人不要任意妄为,顺应自然和人心的法,使社会和谐的法制。 四、“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它告诉我们,执法者(广义)勿自为民之师,只要默默做所当作之事,尽职尽责就是守道。法治最忌扰民,更不容许害民。执法者(广义)不居功而无为,依法办事而已。 五、 “夫惟弗居,是以不去”,它告诉我们,执法者(广义)无功可居,因为法不过是道的体现、表象,所以执法者必须与道同在而不朽。 第三章 法治是方法 【原文】 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知智者不敢也。为无为,则无不治。 一、 “不尚贤,使民不争”,它告诉我们,人要反对一切恶性争斗,这是一种超越的法治。法治需要以法律为界限,要求公民不争的素质,需要反对恶性竞争的和谐社会为前提。 二、 “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它告诉我们,要反对价值不实,法要名副其实,实事求是,是是而非非。 三、“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它告诉我们,人类要反对过度追求物质精神文明,更不要破坏自然和人性而追求所谓的自由和文明。如人妖、核战争等等,自然要报复人类的张狂。人不要企图超越自然,最高境界不过是天人合一罢了。法治是要维护社会和世界持久和谐的。 三、 “使民无知无欲,使夫知智者不敢”,它告诉我们,要保持人的虚心,不妄求乱为。法要求人自律,和谐来自人的虚心,而不是智力的角逐。法治宁人心而不求一味的发展而发展,要在发展和停止之间平衡。法的至公大理在此,所以可以不朽,所以才是科学。合道德大法简单。合道的大法和谐。 四、“为无为,则无不治”,它告诉我们,“无为”是方法,也就是不违背自然人性基本规律而为,自由在达到真理的过程中产生,也就是在求道中才可达到,即通过“无为”达到自由。用现代语言来说,就是要通过法制控制任性乱为而实现普遍的和个体的真正自由。 第四章 法与社会同在 【原文】 道冲而用之或不盈,渊兮似万物之宗。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湛兮其若存,吾不知谁之子,象帝之先。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道冲而用之或不盈,渊兮似万物之宗”,它告诉我们,“无、有”是时空统一体,则道可以理解为无时空性、超时空性、或超验性。这是个体对自我和自然万物本质的内视,是一种内在存在,是超越主客体的,或者说,是天人合一的存在状态。 二、“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它告诉我们,“道”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但不占据空间,无可满盈。法无所不在,不侵害于人。法也含“道”,则法的本质也是先天超验的。 三、“吾不知谁之子,象帝之先”,它告诉我们,法至少是与人类社会共在的。法绝不是国家的产物,而是国家建立在法的基础上。无法谈不上国家,即使绝对主权国家消亡,法也不亡。 第五章 法的绝对中立性 【原文】 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天地之间,其犹橐乎?虚而不屈,动而愈出。多言数穷,不如守中。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它告诉我们,大仁不为不害。法不是统治工具,不是人的枷锁。绝不是因为惩罚而产生,而是有序理性、社会秩序的需要。惩罚是法制的副产品。法是自由的保护神,而不是束缚自由。 二、“多言数穷,不如守中”,它告诉我们,人应少言处中。执法者(广义)要少说空话、废话,才保持客观中正,法治的根本在于此。 第六章 法治的根源 【原文】 谷神不死,是谓玄牝,玄牝之门,是谓天地根。绵绵若存,用之不勤。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玄牝之门,是谓天地根”,它告诉我们,天地有源,为人之一切之根本,法治的根源也在其内。 二、“用之不勤”,它告诉我们,法律具有实用性。 三、“绵绵若存”,它告诉我们,法理的恒常不变性,这也是世界需要立普世宪法的依据。 第七章 法的永恒性 【原文】 天长地久。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是以圣人後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耶?故能成其私。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 “天长地久”,它告诉我们,无道无法,法治的不朽性在于其合道,含有道性,也就是“大道”是法治的本质。 二、“非以其无私耶”,它告诉我们,法的公正性,这也是司法公正的依据。 三、“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它告诉我们,执法要有据,依法办事。 第八章 法治的巨大功用 【原文】 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所恶,故几於道矣。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动善时。夫惟不争,故无尤。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它告诉我们,法治要求人不争,在于确定性、明确性而无差忒。法看似柔弱文明,其实强大无比,胜过刀枪和千万大军。法治是保持社会持续和平以及世界和谐的真正“核武器”。 二、“处众人所恶,故几於道矣法的广泛性”,它告诉我们,平等包容众人、人类乃至万物,平等对待善人、恶人和万物,没有偏私爱好倾向选择,大度胜佛。 三、“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动善时。夫惟不争,故无尤”,它告诉我们,法具有普遍的社会功能,含有效治理社会的科学工具价值。 第九章 法律需要责任 【原文】 持而盈之,不如其已。揣而锐之,不可长保。金玉满堂,莫之能守。富贵而骄,自遗其咎。功成名遂身退,天之道。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金玉满堂,莫之能守”, 它告诉我们,执法者(广义)不可贪恋物欲。 二、“功成名遂身退,天之道”, 它告诉我们,执法活动(广义)要有责任制,反对执法者(狭义)终身制。 三、“富贵而骄,自遗其咎”,它告诉我们,执法者(广义)应不以权力为上,不可自以为是而有偏见,只对法律负责。 第十章 玄德之法 【原文】 载营魄抱一,能无离乎?专气致柔,能如婴儿乎?涤除玄览,能无疵乎?爱民治国,能无为乎?天门开阖,能无雌乎?明白四达,能无知乎?生之畜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爱民治国,能无为乎?”,它告诉我们,法治以民心为本。 二、“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它告诉我们,法律是不完美的,法律之本在道德,法制是开放的。法治本无暴,法治是治国之正道。 三、“载营魄抱一,能无离乎?”,它告诉我们,法治坚守“一道”,内外兼修,即内追求大道,外追寻民心。 第十一章 法律之作用 【原文】 三十辐共一毂,当其无,有车之用。埏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凿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室之用。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 【实践法哲学原理】 “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它告诉我们,法律的精髓,即法律是科学规则,不要求人们触犯它而受罚,而是要求为了明理而使人遵循法律达到有秩序的、平等、公正的自由。 第十二章 法律要求实 【原文】 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田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是以圣人为腹不为目,故去彼取此。 一、“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田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它告诉我们,执法者(广义)要有三不为,即不为外物所动,不为矫情所惑,不为利诱所迷。 二、“圣人为腹不为目”,它告诉我们,执法者(广义)不要过渡追求形式,法的正道在于执法者(广义)只尊重事实和法律,而不管外在的各种力量是什么。这也是法制的神圣本性所在。 第十三章 法以道为本 【原文】 宠辱若惊,贵大患若身。何谓宠辱若惊?宠,为下得之若惊,失之若惊,是谓宠辱若惊。何谓贵大患若身?吾所以有大患者,为吾有身,及吾无身,吾有何患?故贵以身为天下者,则可以寄於天下;爱以身为天下者,乃可以托於天下。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及吾无身,吾有何患?”,它告诉我们,法不唯上,法不唯下。不管权力有多大,不受情绪化暂时的不合理的民意所左右,坚决护法,坚持正道。 二、“以身为天下者,则可以寄於天下”,它告诉我们,法治的大义在于天下的和谐,在于同人心的本质正道而得其和。 三、“爱以身为天下者,乃可以托於天下”,它告诉我们,执法者(广义)如能以天下大义为己任,天下可安矣。 第十四章 法的继承性 【原文】 视之不见名曰夷,听之不闻名曰希,搏之不得名曰微。此三者不可致诘,故混而为一。其上不皎,其下不昧,绳绳兮不可名,复归於无物,是谓无状之状,无物之象。是谓惚恍。迎之不见其首,随之不见其後。执古之道,以御今之有,能知古始,是名道纪。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执古之道,以御今之有,能知古始,是名道纪”,它告诉我们,法的继承性,法的历史性,人不可随意更改法律。也同样不可随意颁行法律。这些都是非常专业化的、严肃的科学发展过程。法律不是什么执政者意志的表达,更不是统治者暴力统治的专政工具。 二、“迎之不见其首,随之不见其後”,它告诉我们,法的精神意象需要潜心把握,熟练的适用法律是一个较长的磨练过程,法治之道的实践对法律人的素质要求是很高的。 三、“无状之状,无物之象”,它告诉我们,法治的本质是大象之道,需要通过一种本质直观的方法发现、领会,可以意会体验,难以表达,但却是真实可靠的不变科学。法之道不知其来但只其去,体现了法制的继承与发展的统一性。 第十五章 法的发展 【原文】古之善为士者,微妙玄通,深不可识。夫惟不可识,故强为之容。豫兮若冬涉川,犹兮若畏四邻,俨兮其若客,涣兮若冰之将释,孰兮其若朴,旷兮其若谷,浑兮其若浊。孰能浊以澄静之徐清?孰能安以久动之徐生?保此道者不欲盈,夫惟不盈,故能敝不新成。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夫惟不可识,故强为之容”,它告诉我们,法律的艺术性。 二、“夫惟不盈,故能敝不新成”,它告诉我们,法律的科学性,执法者(广义)不自以为在言说完全绝对之真理,法治始终是开放运动发展的系统。 第十六章 大公之法 【原文】 致虚极,守静笃,万物并作,吾以观复。夫物芸芸,各归其根。归根曰静,静曰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 一、“夫物芸芸,各归其根”,它告诉我们,反归人本自然为法之大道。 二、“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它告诉我们,法律探寻人的共性规律,反映社会发展的规律,从而成为人们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三、“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它告诉我们,法律必须表达社会公正理念和科学不变的制度,才可成为无冕之王,保持其永恒性。也才可成为人类精神的可靠家园,才能使人类社会健康持续和谐存在或发展。 第十七章 法要守信如一 【原文】 太上,下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犹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信不足,焉有不信焉”,它告诉我们,守信如一,不乱求变化是法律的本质要求。 二、“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它告诉我们,法律与自然一体相通,绝不强加于人。公民自愿遵守是法律的最高形式。法律外刚内柔,因其自然无偏,犹如天地之无私。 第十八章 法律的功利性 【原文】 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 【实践法哲学原理】 “国家昏乱,有忠臣”,它告诉我们,国家乱固然需要法治之道,但这是法治的低级形式。法治在社会和谐的时候更加需要。法制实在是社会的骨架,否则就没有社会的制度文明了,人类还将会退回野蛮时代。法治就是这样维持着社会的平衡。法制虽然可能与发展的社会有些冲突,甚至制约着社会的盲目变化,制约着人(尤其是执法者)的意志,但却使人类更加理性、文明、真实、和谐,还将是人类社会保持永久的和平,消除争斗和战争的科学机制。 第十九章 法律的自然性 【原文】 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此三者,以为文不足,故令有所属,见素抱朴,少私寡欲。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它告诉我们,理性是人的本性,非理性也是人的本性,有道之法中立处之,制约平衡和人本心,大家必信服口服而心悦之。法律贵简明,自律为本,要求人的节制,帮助人节制自己。它不鼓励争斗,不求一味发展变化。所以,自然法是万法之宗,人定法不得违背自然法。而自然法的最高境界就是“有道”之法,返璞归真朴素之法,符合人情民心的简单大法,是人人可以遵循操作也必须遵循的大道。 二、“见素抱朴,少私寡欲”,它告诉我们,执法者(广义)应当真诚自然,节制私欲,减少功利之为,才可以成为合格的执法者。 第二十章 法的本源性 【原文】 绝学无忧。唯之与阿,相去几何?善之与恶,相去何若?人之所畏,不可不畏。荒兮其未央哉!众人熙熙,如享太牢,如登春台。我独泊兮其未兆,若婴儿之未孩,乘乘兮若无所归。众人皆有余,而我独若遗。我愚人之心也哉!沌沌兮!俗人昭昭,我独昏昏;俗人察察,我独闷闷。忽兮其若晦,寂兮似无所止。众人皆有以,我独顽且鄙。我独异於人,而贵求食於母。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绝学无忧”,它告诉我们,这反映出法治的宗教意义,追求终极价值。法学家要探寻知识的本源和不朽的社会真理。执法者(广义)的品行要求也是独立、不随人、明理而追求公道。 二、 “人之所畏,不可不畏”,它告诉我们,法治要关心尊重民意。 三、“众人皆有以,我独顽且鄙”,它告诉我们,司法者好像讷于言,不明俗事,独立不移,大智若愚,恰是得法之大道的表现,正是司法者最重要的素质,唯其如此,才可做到不为内外各种力量所困扰、干涉,保持中立客观的裁判理性,使裁判结果划入不朽的案例之中。 四、“我独异於人,而贵求食於母”,它告诉我们,公民的个性人格需要充分得到尊重和法律的保障。执法者(广义)要平等对待任何法律关系主体,明白人之本归一,人无不同,人人有平等人格的道理而指导一切执法(广义)活动。 第二十一章 法治的模糊性 【原文】 孔德之容,唯道是从。道之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其中有象;恍兮惚,其中有物。窈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自古及今,其名不去,以阅众甫。吾何以知众甫之然哉?以此。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道之为物,惟恍惟惚”,它告诉我们,所谓恍惚,指在主体进入一种直接和自然、自身最精微态的合一境界时的感受。这是一种本质直观。当然,感受随着个人的观察悟觉能力有差别。但它绝不是虚无飘渺的乌有,而是最真实的,可以实践的,可以反复的,千年不变。为如此,人可达于真理。返璞归真,回到事物的本然本质之处,才谈得上认识的发展——实际是回到事物的本质。这种过程说明我们所谓的事物本质是我们发现的,本质的相对性在此,存在先于本质也是力图表达着个意思。本质先于存在是一种僵化的、完全绝对的假定,如此我们永远不可达到真理的不朽,我们永远处于不可知的状态之中,因为我们的真理都不是事物的本身,只是所谓的镜像而已,主体与客体永远处于分离之中,不可统一、结合。 二、“惚兮恍,其中有象;恍兮惚,其中有物。窈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它告诉我们,法学要成为真正的科学,就必须走发现法的本质,表达人性自然的社会本质规律的真理,以其不朽性而使每个人真实的信仰法治而不疑。使人们做到自愿唯法是从。非法受罚。 三、“自古及今,其名不去,以阅众甫”,它告诉我们,法之道的“名”也是古今未改,其质未变,是人人可知可感可益万物之父。 第二十二章 法的简单性 【原文】 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弊则新,少则得,多则惑,是以圣人抱一,为天下式。不自见故明,不自伐故彰,不自是故有功,不自矜故长。夫惟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古之所谓曲则全者,岂虚言哉!诚全而归之。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是以圣人抱一,为天下式”,它告诉我们,法律也可为天下式,法律要简单统一,反对复杂多变。否则、疑惑、争执不会止息,法治也就失去了真理性、可信性、权威性,更不可信仰之。 二、“曲则全、枉则直”,它告诉我们,法也是具有循环性的,完满的司法是一个往复循环的过程。就是说,法的一得之于“曲”,即不争,这是对司法者的要求。这看似宽容实因真理在胸,唯法是从。司法者要反复斟酌、听取双方的辩论(好像曲、枉)而达到辨明是非(全)的结果,从而做出正确唯一(直)的裁判。 三、“不自见故明,不自伐故彰,不自是故有功,不自矜故长”,它告诉我们,法不独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虽立而要依它而为。法本无为,千载需要,功不可没。 第二十三章 法以诚信为本 【原文】 希言自然。故飘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孰为此者?天地。天地尚不能久,而况於人乎?故教从事於道者,道者同於道,德者同於德,失者同於失。同於道者,道亦乐得之;同於德者,德亦樂得之。同於失者,失亦樂得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天地尚不能久,而况於人乎?”,它告诉我们,天地万物在变化,人也在变化,但最内在的道不变化,自然(人性)本身不变,变化的只是自然(人性)的表象。 二、“同於道者,道亦乐得之;同於德者,德亦樂得之。同於失者,失亦樂得之”,它告诉我们,诚信于自然者,默默与之契合,不多言语,躬体力行,与法同在,法治精神理念不易,才可达到法的大道之境界。 三、“信不足焉,有不信焉”,它告诉我们,法的信仰亦然,唯有坚定内化,公平正义在胸,不假外求,独立不改,以身作则,身体力行,严肃认真,才可正确判断,不发生迷惑。执法者要信,一切社会成员都要信,一则诚信做人,二则诚信守法,三则诚信做事。如是则人无不立、事无不成、法无不在。 第二十四章 法不自是 【原文】 企者不立,跨者不行,自见者不明,自是者不彰,自伐者无功,自矜者不长。其在道也,曰余食赘行。物或恶之,故有道者不处也。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企者不立,跨者不行”,它告诉我们,法律不自足,法律与自然万物不可分,还和主体人不可分。法治因此不能只是客观的反映,也不能只是主观的意志强加。 二、“自见者不明”,它告诉我们,法治要求与其内在联系的存在必须统一,才可独立不移。才可立于世而不朽。就是说,有关法治的基本要素必须一体化,不可完全分离乃至对立,即法律的实践离不开主体素质,离不开现实条件,这是法治相对性的宏观层次;另外,法律离不开社会公德的支持,离不开民众的意愿,离不开人权的保障,这些法治要素是统一不可分的,这是法治相对性的内在层次,微观层次。 三、“自是者不彰,自伐者无功,自矜者不长”,它告诉我们,法律不自为权威,而在实践中被推演到权威的位置而已。法的大道在于分而后合,忘而后知,无我而后唯我是从,即最终达到服从法律裁判的效果。 第二十五章 法法自然 【原文】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处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一、“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它告诉我们,人性的不变性(人道),法之道亦然。 二、“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它告诉我们,法法人,以人为本。 三、“域中有四大,而人处一焉”,它告诉我们,(自然)世界中人与天、地、道统一、平等、不可分割。这是一种“三真一假”的四维性道之世界,是法治社会的一种形式,但却是世界的表象,绝对的只有道。世界的本质是“三假一真”的道性世界,即道的三维(道德时间三维或空间三维,可以实践的、具体的、普遍的、相对的)与人(天地万物合一、精神不朽的人、绝对的是人的精神)的一维统一体。 第二十六章 执法者的超然素质 【原文】 重为轻根,静为躁君,是以君子终日行不离辎重;虽有荣观,燕处超然。奈何以万乘之主,而身轻天下?轻则失臣,躁则失君。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重为轻根,静为躁君”,它告诉我们,执法者(广义)要知轻重,宁心智,保持最高的理性和最正的心灵。 二、“君子终日行不离辎重”,它告诉我们,执法者(广义)要知位重和言重,似“君”主,担负实现天下公平正义之大任,必须保持超然无争的心态和位置。 三、“虽有荣观,燕处超然”,它告诉我们,天下大理决于司法,不可不慎,司法者要超然司法。 第二十七章 法的科学性 【原文】 善行,无辙跡;善言,无瑕谪:善计,不用筹策;善闭,无关键而不可开;善结,无绳约而不可解。是以圣人常善救人,故无弃人;常善救物,故无弃物,是谓袭明。故善人,不善人之师;不善人,善人之资。不贵其师,不爱其资,虽智大迷。是谓要妙。 一、“圣人无弃人”, “无弃物”,它告诉我们,要求人爱万物自然与自然和谐,要求法的主体是全社会一切成员。 二、“善闭,无关键而不可开”,它告诉我们,法制要讲科学性,要重视社会的运行机制,这是法制建设的任务。 三、“善人,不善人知师”,它告诉我们,法为善而不言,因为法本身就是道德的存在,没有这个大善本质,就没有法的存在依据。后人本末倒置,以律废德,实在可谓“虽智大迷”。 第二十八章 法的系统性 【原文】 知其雄,守其雌,为天下溪。为天下溪,常德不离,复归於婴儿。知其白,守其黑,为天下式。为天下式,常德忒,复归於无极。知其荣,守其辱,为天下穀。为天下谷,常德乃足,复归於朴。朴散则为器,圣人用之则为官长。故大制不割。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大制不割”,它告诉我们法治的统一性、系统性的必要性。历史上一切德治方法或法制主义等都是割裂了法之大道的不当做法。 二、“圣人用之则为官长”,它告诉我们,天下社会的秩序存在永远需要人的管理,也是国际权力存在的依据,是天下大同需要超国家权力社会存在的理由。 三、“知其白,守其黑,为天下式”,它告诉我们,法就是要黑白分明,方可为“天下式”;法就是要知荣辱,方可为“天下谷”,容纳万物,归于自然本源。用之则为技艺,即“朴散则为器”,有利于人之行。 第二十九章 法律是天下神器 【原文】 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不得已。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凡物或行或随,或噓或吹,或强或羸,或载或隳。是以圣人去甚、去奢、去泰。 一、“为者败之,执者失之”,它告诉我们,法律不主治,不得已而用之。法律乃社会之神器,但消极性是其本质。法以守静重德为上,以法治国不可为也。 二、 “去甚、去泰、去奢”,它告诉我们,执法者(广义)要不走极端、不求显达、不求奢华,以朴素为本,万不可有过于功利之心之为。 三、“天下神器,不可为也”,它告诉我们,法律不得已而行罚,执法者(广义)以少罚不罚为上,要寓惩于教,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高级的法律和执法者(广义)是顺应人情的,与人性不悖,与民心相通,与自然合一。 第三十章 法律不以惩罚为目的 【原文】 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强天下,其事好还。师之所处,荆棘生焉。大军之後,必有凶年。故善者果而已矣,不敢以取强。果而勿矜,果而勿伐,果而勿骄,果而不得已,果而勿强。物壮则老,是谓不道,不道早已。 【实践法哲学原理】 “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强天下,其事好还”,它告诉我们,战争是最大的惩罚,是法律的极限,不是目的,只要大道威慑的效果即可。法治因此要求废除一切侵略战争,要求废除国家常备军队。只可建立国际警察和统一权力机关维护世界的持久和平。这是社会的最高理性状态。这是法治社会的最正之态。这是大道社会的要求。这也是可以实践的、现实的、科学的社会状态。 第三十一章 不杀人为上法 【原文】 夫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恶之,故有道者不处。是以君子居则贵左,用兵则贵右。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为上,胜而不美;而美之者,是乐杀人也。夫乐杀人者,不可得志於天下矣。故吉事尚左,凶事尚右。是以偏将军处左,上将军处右,以丧礼处之。杀人众多,以悲哀泣之。战胜,以丧礼处之。 一、“夫兵者,…有道者不处”,它告诉我们,法治社会反对任何主动的战争。国家之间也如此。 二、“夫乐杀人者,不可得志於天下矣”,它告诉我们,大道也反对死刑,这是法治社会对国家权力的最后限制,即国家之内同样要废止死刑。任何人(广义)都没有杀人的权力(权利),国家(社会)亦然。如果说佛不杀人,那么道亦不杀人,道中人物不同,与天地齐,这是绝对理性的表现,人性的极致。万能的上帝(基督教)也可能杀人,所以上帝(基督教)意志处于道的低层次。 第三十二章 法律限制自由 【原文】 道常无名。朴虽小,天下不敢臣。候王若能守,万物将自宾。天地相合,以降甘露,人莫之令而自均。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所以不殆。譬道之在天下,犹川谷之於江海。 【实践法哲学原理】 一、“知止所以不殆”,它告诉我们,有所限制所以人才可自由,这是法存在的必要性之依据。 二、“道常无名”,它告诉我们,道虽然精微,却无人可在其上。这恰如法的精神无所不在于社会,人不可不依靠它保证人的自由、平等、幸福、和谐,再无可其右者。 三、“候王若能守,万物将自宾”,它告诉我们,执法者如坚守法治大道,那么社会将实现最终的有序,追求人人都希望守法而得到大治文明的理性社会状态。 第三十三章 法律是自律的补充 【原文】 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知足者富,强行者有志。不失其所者久,死而不亡者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