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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与法治:中国先进法律文化的前进方向
土生阿耿
“Ruling by Morality” and “Ruling by Law”:The Developing Trend or China’s Advanced Legal Culture
Tusheng Ageng
(China Eastern College or Politics &Law,Shanghai 200042)
[Abstract]:After the CCCPC puts forward the policy of “to construct the socialistic country by ruling with law ”in No.15 National Conference, it gives the policy or “ruling by morality ” which reflects a modern viewpoint of legal culture in members of CCP and represents the developing trend of China’s advanced legal culture.
[Key words]:Ruling by morality, ruling by law ,CCP,viewpoint of legal culture .
[摘要]: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资源有积极成分,也有消极成分。注重道德在法律秩序维持中的运用属于前者;过分依赖道德而轻视法律的作用属于后者。这种消极因素是导致我国法制建设走过条条弯路、遇到重重障碍的深层次原因。中国共产党的成长壮大过程,同时也是她跟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这些消极因素和消极影响作顽强斗争的过程。斗争的成果一个是“法治”,一个是“德治”。“德治”的及时提出真正透视出了共产党人的理性法律文化观,代表了一种先进法律文化的前进方向。它能够使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三个代表”并保持坚强的战斗力和顽强的生命力。认识到这一点,可以廓清对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法制建设问题上的一些歪曲认识。从而更加坚信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核心地位。
[关键词]:德治;法治;共产党;法律文化观
在中国共产党即将迎来八十周年华诞的前夕,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果断作出了“德治”的英明治国方略,及时确立了“以德治国”的崇高指导地位。这是我党在执政历史上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党在领导人民建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进程中不断发展壮大的必然结果。
从法律文化的视角观察,我以为,党在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之后现又提出“以德治国”,这种选择不仅仅体现治国的方略意义,更透视出共产党人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吸收与科学借鉴,同时也折射出了共产党人对现代法律文化的忠心关爱与卓越贡献。这种科学合理而又高屋建瓴的法律文化观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实践中结出的理论硕果,也是她能够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思想后盾。从“德法并治”中的 “德治”角度入手透视中国共产党人的法律文化观,挖掘中国共产党人的法律文化资源,对于更加坚定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更加坚定共产主义必胜的信念,都具有不可估量的深远历史意义与重大现实意义。
一
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精神文明的关键内容。它反映的是法律生活中存在的群体化思想观念、理想人格、行为趋势与情感倾向。从广义上讲,法律文化就是指“与法律有关的各种活动的创造性成果的积淀,包括物质和精神的两方面。”[1] 但狭义的法律文化,则主要是指“法律观念、法律心理、法律经验与知识、法律传统以及一些与它们直接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体系的部分。” [2]换句话说,法律文化首先涉及人们关于法律制度的知识、看法和行为方式。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核心应当是群体的法律观念与法律心理。[3] 鉴于此,笔者所述及的共产党人法律文化观,也主要是共产党人对法律的意识、感情、态度和信念。
我国的传统法律,在世界法律体系中,是一种独立的、有重大特色的法律文化形态。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历史上民族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儒家法律思想是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底蕴。从而,“德主刑辅”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共产党通过对这一法律文化的批判承与创造性发展,散发出共产党人的浓浓法律文化气息。
二
我国传统儒家法律文化,从民本主义思想出发,必然引申出“德主刑辅”的法律观,所谓“德主刑辅”就是在治理国家时,采取以教育为主,刑罚手段为辅。古代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即法、法即刑,因此“德主刑辅”其实质就是轻视法治、漠视权利。但它毕竟是包含有积极因素的,即在注重道德的同时并没有忽视法律;在轻视法律的同时又注重了道德。
尽管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这一思想优劣兼备,根深蒂固,影响也十分深远,但共产党人都在不断总结经验,深刻吸取教训,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的态度伴随着自身逐步成长而渐渐走向成熟。可以说,中国共产党的成长过程,同时也是她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因素以及消极影响不断进行斗争的过程。斗争的成果一个是“法治”,一个是“德治”。“法治”与“德治”密切结合的思想,是现代法律文化的精神脉络。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彻底肃清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封建主义遗毒,把法制建设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从立法上确保了有法可依。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可喜进展。尤其是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之后,共产党人又把市场经济提到了法治经济的认识高度,“法治”思想渐趋成熟。随后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依法治国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并载入了中国宪法。
三
如果说,“法治”是中国共产党同传统法律文化消极因素与消极影响进行不断斗争的第一项成果,那么,“德治”就是第二项成果,并且“德治”的法律文化思想渊源在我党历史上更为流长。
事实上,党在成立以来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始终没有忽视和轻视过道德建设,而是吸取了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因素,时刻不停地对党员、对人民群众进行道德教育,牢固党的思想长城。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了尊重科学、追求民主、热爱祖国、振兴中华、忠于人民、信仰共产主义等道德规范;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又形成了以共产主义为理想、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以“五爱”精神为基本要求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
在形成了道德规范体系的同时,党的三代领导集体也构建了我党的道德理论体系,毛泽东赞颂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 、雷锋精神;邓小平提出培养造就“四有”新人理论;江泽民倡导“64字创业精神”、“五种革命精神”。
今天,我党又从新的高度来优化党的灵魂,斩钉截铁的反腐败,大张旗鼓的倡兼结,从1996的江总书记倡导“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 ”[4]到世纪之交的“三讲”教育、“三个代表”学习,都有力地佐证了我党在有效吸收传统法律文化的同时也不断地进行“德治”理论体系完善。
随着我党道德规范体系的渐趋完善以及道德理论体系的不断成熟,她又及时地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这标志着我党在治国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的成熟治国理论。而这一治国理论恰恰是对“德主刑辅”传统法律文化积极因素的合理吸收。
四
任何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策略,都会折射出一定的社会文化观,尤其是法律文化观。而这种法律文化观又往往是执政党权威的象征,更是执政党在广大人民中保持威信的重要保证。那么,中国共产党“德治”方略的提出透视出了共产党人怎样的一种法律文化观呢?
(一)“德治”透视出共产党人信仰法律但又不迷信法律的法律文化观。
“德治”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目标和治国基本方略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又一创举。因此它透视出共产党人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精神的向往,是人们对法律理念的追求,是人们对法律功能的信任,也是人们对法律价值的期盼。我党在明确提出“以德治国”的前夕,正是基于对法律的信仰旗帜鲜明地选择了“法治”的方略。
然而,尽管法律与法制有着道德所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价值,但它毕竟有着许多自身不能克服的局限性。比如,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唯一手段:“徒法有足以自行”[5] 等,所以,江总书记说:“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没,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6] 这表明:共产党人在信仰法律的同时,并不一味迷信法律,这反映出了我党成熟的法律信仰,也透视出了我党法律文化观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相反的,假如共产党人迷信法律万能,那么,这种迷信法律的所谓“法律信仰”最终会导致“法律虚无”,显然是十分危险的。因为执政党迷信法律会导致人民群众对法律迷失方向,不知所措,甚至厌倦了法律。这种法律文化的结构是残缺不全的,历史也告诉我们,“凡是只用德治或只用法治的王朝,都会走向衰亡。战国时期的鲁国和齐国单纯用‘德治’,很快被吞并;秦国‘专任刑罚’,则二世而亡。” [7]
(二)“德治”透视出共产党人信赖道德但又不依赖道德的法律文化观。
中国共产党把“以德治国 ”确立为治理国家又一项基本方略,这反映了我党对道德的信赖。道德信赖来源于道德价值。道德价值的存在为“德治”的提出提供了理论根据,同时,也正是由于道德价值魅力使 “德治”具有非常深远的现实意义:它有利于全社会正确估量道德的社会作用,进一步增强全党全国重视道德建设自觉意识;有利于在新形势下调整社会关系特别是调整社会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加强正确的“三观”教育和塑造,改善党风和社会风气,清除腐败现象。我党“德治”方略及时出台“承启了现代文明与传统文明融合,密切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结合,催化了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聚合,加固了道德制约与权力制衡的契合。” [8]
然而,道德不是目的,它仅仅是达到目的的手段。“以德治国”的基本含义就是把道德作为治国的一种方略,使人们的行为与社会关生活费的运转模式建立在道德理论基础之上,所以,它强调“自律”。另一方面,道行本身也受其调整范围及约束力大小的制约而有着天然的缺陷。由此决定了它不能被过分依赖。共产党人正是看到了道德的这一局限才将其“德治”表述为“以德治国”而非“依德治国”。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信赖道德但不依赖道德。从法律文化的角度讲,这种对待“德治”的成熟态度可以透视出共产党人的理性法律文化观。
这种理性法律文化观可以简要总结为:信仰法律但又不迷信法律,因为共产党人不拒绝道德;信赖道德但又不依赖道德,因为共产党人不排斥法律。
需要指出,中国共产党的这一理性法律文化观具有相当的感召力。它是一种先进的法律文化,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一方面,在党的法律文化观的形成和树立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既尊重道德,又守护法律;另一方面,在党的法律文化观构建成熟以后,党的模范带头作用又必将会使广大人民群众既信赖道德,又信仰法律,一个健康、成熟、稳定、协调的法律文化终会形成,并以其强大的群体优势反过来积极地响应党的号召,使党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结 语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领路人,“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9]她无愧于时代赋予的任务,无愧于自己八十年的历史,这段光辉的历史证明:党已经成为并将永远成为“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 。[10]今天,党在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过程中,高瞻远瞩,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无可辩驳地显示出了执政党伟大战略眼光和远大治国前途。“德治”的及时出台透视出了共产党人理性法律大化观,它与“法治”紧密结合,相辅相成,既好比车之两轮,可以辗出美仑美奂的法律文化轨迹;又恰似鸟之两翼,可以飞起更加光辉灿烂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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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何勤华:《法律文化史论》,法律出版1998年版,第1页。
[2]参见李楯主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9页。
[3]参见[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6页
[4]《中国共产党大典》(下卷),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2627页。
[5]《孟子·离娄上》。
[6]《人民日报》,2001年1月11日。
[7]郝铁川:《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载《求是》2001年第6期,第33页。
[8]唐明:《论以德治国的指导地位》载《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3期。
[9]引自《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1997年9月18日通过。
[10]引自江泽民总书记2000年2月21日在广东高州市领导干部“三讲”教育会议上的讲话。
2001年5月初稿
2001年6月定稿
(本文发表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党政论坛》200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