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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与权力 | |||||
作者:张树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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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拉布拉的假设:1)个体可以自在自为自存。2)两个人的组成的单位则可以确立自由、平等、互助、友爱关系;三人以上的组织单位就可发生统治关系,遵循秩序,可以建立集体道德关系;更多的人组成的团体集合,则要遵循人道,可以建立民主制度关系;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则要遵循法理,可以建立法律关系。以上社会关系都可以为人治社会关系所涵盖。3)人类社会要遵循基本人权,可以建立法治社会关系。 哈拉布拉认为,人类可以改变传统对立的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树立新型人类社会历史观,重建人类法的精神文明制度化的演变史。 哈拉布拉认为,权力意志至上,法律制度至上,法理精神至上的进化史是社会关系的一方面(主观);公民权利-人民权利-国家权利-人类权利的权利意志和自由的演变史是社会关系的另一方面(客观);社会治道的循环关系是人类制度演变的不变历史规律的第三方面(中立、科学、实践)。 哈拉布拉的问题: 权利和权力的基本关系是什么?人治和法治的基本关系是什么? 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个自由法律人哈拉布拉是怎样解说人类社会治道中法治和人治的关系以及哈拉布拉的权利-权力系统观。 一、三权(利)鼎立 ——哈拉布拉关于权利的追问 你说,法治社会首先关心的就是每一个自然人。 他说,每一个尊贵的自然人都是法治社会的主人。 我说,自然人是享有自主、自在的权利的存在。 众人说,自然人是量子化个体,是不连续的个体,是完全独立的个体,并不消融于他人、家庭、国家、社会。 哈拉布拉认为,在法治社会,在人人平等的前提下,自然人权利内容是可以假定的。 你说,自然人不人为可毁灭。 他说,毁灭个体就是在毁灭人类。 我说,每一个自然人都是偶然的生命,是大自然可爱的骄子。 众人说,自然人权利的现实化是不断的社会进化过程,是文明的标志。 哈拉布拉认为,从现在开始的权利,从个体觉醒之日开始。在此意义上,可以说不知道权利者无权利,权利是现实化的。 你说,自然人不是绝对自由的个体。 他说,自然人自然所以要自律。 我说,自然人反对唯我独尊,要社会公德平衡。 众人说,自然人的自律是不完善的,权利自律失败则要他治。 哈拉布拉认为,自然人的权利是广义人权,包括自然权利、公民权利、人民权利,是绝对权利,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有限的权利。 1、自然人(世界人)的权利 —世界公民的绝对权利 你说,自然人权利的基础是个体生命的产生后而具有的绝对性权利。 他说,自然人权利就是所谓的天赋人权,自然人首先得是自由存在,自由是自然人的最高权利。 我说,世界是每个个体我的世界,由此个体自由诞生。 众人说,每个自然人都有自我管理权利、自我选择权利、自我完善权利。 1)自我选择权利。每一个体都可以自主选择生活的国家和社会,选择存在的社会集团的自由和组建社会集团的自由是自然人权利的升华,属于自然人的积极自由权利。 2)自我完善权利。生活自由权利。维持生存的权利和性权利,繁衍和快乐的权利,自然人性爱自由都是自由权利的基本保障所必需的权利。居住、迁徙自由权利,行动的自由权利是自然人权利的保障,逃离社会的权利,属于自然人的消极自由权利。 3)自我管理权利。自然人的权利是公民自我管理权利的前提,个体自治的权利能力是一样的。自然人可以享有同样的权利,但是同样得到完全的不能实现,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同,人的差异不可忽视,而且人类的能力也是有限的。 哈拉布拉认为,自然人为了生存,它需要生命保障,生命权是最基本自然权利,是其自由权利的基础;还有特殊自然人的特殊权利(不要忽视弱势群体:身体残疾者、精神残疾者、老而无养者、少而无育者、服刑人员等等个体)是自然权利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他人、国家和社会的辅助。它们都是自然人神圣不可侵犯的完全绝对的权利。 哈拉布拉认为,自然个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他人却无权剥夺自然人的天赋权利。 哈拉布拉认为,自然人权利最简单的概括是就是自由,是公民个体自由行为的需要。 哈拉布拉认为,自然人觉醒,建立国家,走向现实化国家,则产生国家公民,于是产生了公民权利,走向相对权利,在此之前只有自然人的天赋权利,是绝对权利,权力还未产生。 2、公民(社会人)的权利 ——社会公民的相对权利 我说,人与人的关系产生,道德诞生。 你说,规定道德的法则首先是一个国家宪法的任务。 他说,世界是他的世界。 众人说,我们爱自由。 哈拉布拉认为,法治社会的物质精神基础是人类的情爱需要。 哈拉布拉认为,众人愿望是非理性要求,众人产生,则有了公民权利,它是律法权,是现实化而非抽象的存在,是国家内部社会集团划分的结果。 哈拉布拉认为,公民享有劳动权利、教育权利、休息权利、婚姻权利、生育权利、婚姻家庭、繁衍后代、财产权、言论权利、隐私权利。 哈拉布拉认为,个体为了发展,他需要自由权利;为了享受生活,他需要财产保障。这些都是公民权利的要求。如此普通公民变为一个国家的法律人。律法是普遍的,主体是全体国家公民。国家公民都要守法。在任何国家,任何人都要遵循律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所以,律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的最根本权利,同时是其所在国家的基本义务。 3、人民(国家人)的权利 ——国家公民的相对绝对权利 哈拉布拉认为,法治社会的制度保障是是依法管理国家,统治和非统治者权利在人权宪法面前完全平等、在国家律法面前完全对等。 你说,规定人民权利是一个国家政治宪法的重要任务。 他说,人民主权的国家要求民主诞生。 我说,世界是人民和非人民集合的世界。 众人说,人民享有政治权利,享有国家管理的主体的权利,享有各种社会集团的对等权利,享有选择国籍权利,享有选择国家的权利,从而都可以演变为平等的政治人。 哈拉布拉认为,公民权利的发展就是人民权利和非人民权利的共存,它不仅是人民的自由权,否则就是是反理性的专制权利。 哈拉布拉认为,人民与非人民同在,非人民是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和非人民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相互依存、相互转化。 哈拉布拉认为,人民主权是人民的基本权利,但要反对人民权利专制,反对国家暴力,保障非人民的权利,任何国家权力都需要社会监督,任何国家都必须建立宪法法院,以实现社会的法治文明。 哈拉布拉公理之一:自然人的权利是每个人来到世界上的天然权利,是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剥夺的权利,自然人有权反对剥夺个体权利、压迫自己、伤害生命等的任何侵害。 哈拉布拉定理之一:所有自然人都可以达到认识的一致。 论证: 1)人类客观理性精神的一致性,人类的精神传统,超越时空。例如:古代人和现代人可以发生思想共鸣;不同国家的人可以发生思想共鸣;不同种族、民族的人可以发生思想共鸣。 2)众人信念的一致性,宗教信仰的普遍性。 3)人性的共性,生死的一致性。 4)人无不同,共同宿命,个体可以恢复其生命的本来面貌。 5)科学知识和技术的普遍性、可逆性。 哈拉布拉的定理之二:个体内在价值的增值,开发潜能,可以产生巨大的内能。 论证: 1)每个生命个体都有内在潜能。 2)内在潜能可以开发。 3)个体外在开发还可内向开发。 4)内在潜能是巨大的。 5)古代人就是开发个体内在潜能的先例。现代人同样可以开发个体内能。达到个体内在价值的增值。 6)证据:A、现代生命科学成果。B、大量可见生活个案。 二、四维权力 ——哈拉布拉关于权力的追问 1、对等的国家权力 你说,法治的发展是特权法向普通法的转变,尤其需要独立司法裁判,需要违宪审查制和宪法控诉制,根本不存在什么绝对优越的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 他说,国家机关内部分工是效率的要求,科学化体现;分权是民主的需要,合作是道德的必然。 我说,世袭、专制、独裁是一元化绝对权力的本质属性。 众人说,他治的权力只能来自法律。 哈拉布拉认为,有效的法制必然要求权力分立,相互制衡、监督,无绝对的权力,要追求法律的权威。 哈拉布拉认为,三权分立意味着权力的法制化、世俗化、民主化,制约化,可以说是权力法制的最高形式。 哈拉布拉认为,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本质上都是相对稳定、静止、消极的不作为法律化权力,即法外无权。 你说,权力是只是为了限制权利,权力并不高于权利。 我说,权力是保障权利实现的需要,权力需要法制诞生,保障权力是法制国家的任务,法制国家是建立在文明之上的暴力。 他说,权力社会诞生,不平等社会产生。 众人说,任何个人、政党和国家机关都代表不了国家意志或国家权力本身,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等同于国家意志而强加于其他人、政党和国家机关。 哈拉布拉认为,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权力大于权利是普遍现象 2、必要的社会监督权力 你说,国家机关相互监督接受全社会监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要求。 他说,主人与公仆权利对等,真理不在主人或公仆手中,而在法中,双方都应依法办事。 我说,要形成一种社会化权力、民主的、非绝对国家化的权力机关,以人民意志为活动准则,民主现实化、社会化,只要在宪法范围内,必须尊重民意,法律不具有绝对性、国家权力不具有神圣性,从而形成一种统一的人民主权机制,实现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众人说,人类历史的国家都是建立暴力之上的文明,其权力是至上的。 哈拉布拉认为,如何更好的应用法律、尊重民意、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力,从而使国家可以实现最大限度的自我调整,达到一种社会的动态和平稳定是民主的重要内容。 哈拉布拉认为,权力来自于权利的让渡,权利与权力的分离,绝对权力导致权利的失落。只有相对法权,律法不得成为统治者的专用工具,要纠正权力的不公,要反对特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你说,国家权力建立在具体的公民权利之上,国家权力在人权面前必须止步。 我说,国家权力的本质是公共的,法治就是多数人的理性选择,是符合全社会各阶层公民的基本需要的选择。 他说,任何性质的国家权力和政治组织都没有天然的神圣性,都是既可以维护人民的利益,又可以成为压迫人民的工具。 众人说,一切掌权者都会破坏权力本身,而且一个凡人不可能道德完美、智慧超人,正义的天平在人民心中而不是在有权者手中。 哈拉布拉认为,人民主权真实含义应当是既然人民享有权利,就应尊重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不是由多数人或少数所谓的人民代表决定一切。 哈拉布拉认为,多数人意志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或利益的假设同样是不成立的,多数人总是正确的假定更加错误。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里,这与民主的多数人决定恰好抵触。 你说,少数人还是多数人执政的机会均等,谁拥有真理谁就享有权力,这是民主的本来的应有之意。 他说,民意虽然还是启动司法程序的重要途径,但司法不能依民意而裁判,要制约民意的非理性化,司法只服从法律真理。 我说,一切政治权利来自公民的人权,国家主权、国家权力都不是神圣绝对不可对抗的。 众人说,人人都有平等的监督权利,有告必理,但不能都单独行使这种权利,为了高效、专业化、权威化监督,设立代议制和宪法法院结合的监督机制是必要的。 哈拉布拉认为,国家意志的相对性体现在,国家意志或少数统治阶级的意志往往冒充人民意志,实质上国家法律与公民利益或意志总是存在紧张关系,国家意志不等于公民意志,国家颁行的法律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民意本身。 你说,国家发展有目标方向,人民意志(民心)统帅国家发展方向。 他说,往往存在大量法律违背民意,执法者违法的现象,破坏着民主本身。 我说,要打破国家权力意志绝对神圣化和公民权利绝对神圣化的神话,掌权者和人民意志都不代表真理,要将真理推行与暴力分开。 众人说,社会化民主的真意不是少数要服从多数,而是多数人要尊重、保护少数人的自由、独立、个性、意见,少数人与多数人的权利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 哈拉布拉认为,国家权力是动态的,一切非国家公务人员(非统治者非统治时)都是人民,双方的矛盾、紧张始终存在,不和谐的政治化社会。
3、权力系统 我说,国家属于全体国民,管理国家的精英不过是民众选择的公仆,而不是统治者或者享有特权者,少数人压迫多数人和多数人压迫少数人一样都是不法的。 你说,民主是阶层内部的要求,阶层合作是民主的必然发展趋势,但局部的民意不代表真理,民主是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必要机制,而不是发现真理的方式,也不代表真理,同样不能把民主神圣化、绝对化。 他说,民主不是在任何时间、任何问题都可使用的方式。没有自由就没有民主,社会各阶层合作是民主的必然发展趋势。 众人说,一切政治活动都是实现法治的工具,政治是为法律服务的,政治活动不得超越法律范围。国家是管理者的工具,也是被管理者的工具,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地位完全平等。 哈拉布拉认为,历史的国家建立在暴力基础上,但国家毕竟是人类理性化的产物,中性化应是其本质特征,维持人群的秩序需要国家,统治管理国家的代表与被统治被管理的民众之间的矛盾调和凭借的是国家理念国,国家与人类社会共消亡,与法同在,“无法无国,无国无法”。 哈拉布拉认为,法制就是建立在对掌权者的恶的假设上,不信任是法制的前提,它只相信法律理性的权威,不相信任何个体的权力的权威。 哈拉布拉认为,主观法律是统治者意志法,国家权力反对这种专制立法,要立法民主、科学,符合人性道德。 哈拉布拉认为,法所表达的意志只能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稳定性的全体社会公民的意志,虽然在一定时期也可能表现为少数人的意志。 哈拉布拉认为,国家起源于私有制,但发展方向是社会化,私天下必然让位于公天下,阶级压迫必然让位于阶层合作、公民自治,这同样是社会的进化。 哈拉布拉认为,集权制无疑过于信赖国家权力,以国家意志取代民众意志,国家权力一元化,权力特殊化,掌权者往往成为特权者、高于民众,导致专制或腐败,人治化最终侵害国家权力本身。 哈拉布拉认为,集权化人治不足取,三权分立的法制主义也存在本质上的缺陷,分权制衡和民主监督的统一是法治社会当是可以优先选择的国家体制的模式。 我说,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但权力运作本身脱离民众,有法律绝对权威化的危险,形成法律的专制,导致人权的自由过渡,超越人类基本道德底线,往往走向法制主义的极端而违背法治初衷,存在权力的完全对立以及民主的不真实和完全形式化。 你说,掌权者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的学生,不是人民的老爷,也不是人民的领袖;主人与公仆地位平等,权利对等;真理不在主人或公仆手中,而在法中,都应依法办事而已。 他说,在法治社会,政府只是现行法的实践者,完全可能出错,需要限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需要独立司法裁判;阻止强权立法,需要立法自治,专业化,为政府和民众提供可选择运用的良好法律;监督国家权力,需要违宪审查制和宪法控诉制度。 众人说,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三维法制化、刚性化的国家权力具体形式,一维监督权是民主化、现实化民权具体形式。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监督权系统平衡,从而达到国权和民权在宪法内的紧张或和谐,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最高的权力,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都不是绝对至上的,至上的唯有人权宪法。 哈拉布拉认为,法治社会应建立起四维国家权力机关这种完整的、系统的有效运行机制。国家权力必须走社会化道路,为此需要寻求国权和民权的有机协调统一,实现国权和民权的平衡。 哈拉布拉认为,监督权本质上属于社会性权力,既享有国家权力,又与社会直接结合,它是民主法制化的最直接体现,不是简单的“四权分立”。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监督权互相独立,相互制衡而且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都要受监督机关的独立监督,三大法制化权力——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的独立、制衡与一维民主化权力——监督权的统一,是国家(社会)权力的一个方面。其反演也成立。 哈拉布拉认为,三维国家权力(立法、执法、司法),即法制化权力与一维人权(社会化人的基本权利),即民主化社会监督权力统一系统;三维人权(自然人权利、公民权利、人民权利),即广义法制化权利与一维国家权力(单一国家公共服务权力),即道德化国家权力统一系统的循环转化、否极泰来、生生不息。 哈拉布拉公理之二:权力来自人权,即一切国家或社会的权力都来自人权。 三、统一之道
——哈拉布拉关于社会治道规律的追问 1、权利至上 我说,以权利为中心,权力围绕权利转,这是人类人权宪法的基本任务。 他说,权利以人为本,权力以权利为本,人以自然为本。 你说,人类可以(而非必然)建立共同的道德信仰——人类社会的公德,实现人类自由和基本人权的充分保证。 众人说,在国家权力、社会利益、个体自由的三大价值中,坚持人本主义,以人为中心,是社会的最高文明状态。 哈拉布拉认为,铲除一切形式的特权,只有公平、平等、自由的人权是法治社会的根本使命。 你说,人治要无为,顺应民心、自然而已。 他说,法治要有为,尊重人权、自由而已。 我说,无论人治还是法治都体现人的素质与制度的关系这一基本社会问题。 众人说,在保障基本人权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实现人人自由、平等。人权既有独立性又不是完全绝对化的要求,法治的主体是全世界的公民。 哈拉布拉认为,法治的权威是人权,人权至上,人权本质上高于主权,主权不大于人权。 哈拉布拉认为,法治社会还包容“反社会”分子,尊重和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 2、权力为民 你说,民意体现的是国家意志、自由与个体意志、自由的统一。法律体现民意,但法律本质上是对人的约束,科学的约束,人人都可接受,是自由的航道,未必完全顺从民意。此时,法律的最高权威性高于个体的自由价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消除了个体心理的不平衡。 他说,在法治社会公民与国家、社会是平等的,不依法办事就是违法、犯罪,任何权力的神圣性都被打破,法律大于权力、制约权利,权力是为达到法律目的而存在。国家不过是个体实现其自由的有力工具之一而已。在政治国家,国家是部分统治者掌握的,实质上是少数掌权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治理国家,这是反法治理性的。 我说,非法治社会固然有法律,但权力高于法律,难逃集权专制的魔圈。传统集权制的权力集中只有局部的、暂时的合理性,但非科学化制度,而且与天下为公、人民主权理念本质上发生冲突。 众人说,民主局限于监督权力,民主的实质在于包容持反对意见者,而非决策是否有多数人做出,民主要求是法制现实化的外因,法律必须给予足够重视。 哈拉布拉认为,在法治社会,人民的共同意志就是法律,人民主权既不是国家权力至上,也不是人权至上,而是民心至上,让权力在法律面前黯然失色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3、法治系统 你说,人治需要绝对权力的支撑,存在着不受监督的权力,所谓人民民主不过是幻想,是变相的皇权,建立在对掌权者的善的绝对信任的基础之上。 我说,人治的最高阶段是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人治国家进化达到达法律至上的法制国家,则人治国家结束。 他说,权利他治(权力治)失败则法治,法治不同于人治(神治、德治、法律治等形式),法治不是法律治(即法律至上的,严格依法律办事)。 众人说,法制的运作需要社会公民的普遍化民主意志的支撑,在法治社会民主是完成国家、社会管理的工具、手段、形式。 哈拉布拉认为,法治本质上是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强制化、科学化的统一,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需要,是实现个体自由的基本前提。 哈拉布拉认为,人类社会公德、人民民主制度、中立科学法律动态(有为权力)的三维和人权(狭义人权)宪法不变的一维或三维权利(广义人权)和一维权力(无为权力)构成法治的四维。 哈拉布拉认为,理想法治只能在国际社会和平统一的前提下实现,法治社会具有超国家性、人类性。任何个人或全体公民都不宜直接管理国家。 你说,没有对于法治的基本道德信仰,法治是无源之水。 他说,社会公德是法治的要素之一,是法治社会的基石,社会公德还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内在力量。 我说,公民的民主是法治社会的有力调节机制,没有民主的调节,法治就没有现实的生命活力。客观稳定的法制是法治社会正常运行的轨道、方法、保障。 众人说,法治就是依法办事;法治就是依法治国;法治就是法律至上,遵守基本的法律原则,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法治就是实行宪政;法治就是人权至上,限制公共权力;实现人权与国家权力平等的社会存在形式,它追求的是社会的动态平衡;实现社会秩序的最优化就是法治等等。 哈拉布拉认为,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以保障人权为目的,以一定地域内全体公民必守的社会公德为基础,反映人民普遍意志的民主制度和治理社会的科学的法律制度以及他们之间关系的有机统一体,即此社会的法治状态。 你说,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于对科学反映的社会运动规律的尊重,遵守自然法,而非仅指遵守现行法,相反,有时现行法是可以对抗的。 他说,法律无论怎样发展,都不能超越道德规范,不得与道德相抵触,不道德的法律不是法律。 我说,法是中正的理念,内依道德外制民主,平衡双方,公正无偏。 众人说,道德是对宗教、传统的尊重,是自然性、本能性、绝对化、不变性,道德净化是法治的目标之一,道德是对自由的基本限制。 哈拉布拉认为,民主、道德都具有不法性的实质,法治就是要将二者的合法内容与中立的法律协调统一起来,使三方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保持法治统一体的动态平衡。 你说,律法是限制权力和权利的需要。 他说,法理即社会公理,法的原则是绝对法权,是绝对公理。 我说,法治就是法的理性意志的现实表达,没有健全的法制,就没有法治可言。 众人说,法律是法治的主体结构,民主是法治的必要途径,道德是法治的本质内容,人权是法治的归宿。 哈拉布拉认为,法治没有社会公共道德就没有内在灵魂,没有人民民主制度就没有外在形式,没有科学法律就没有客观内容,没有人权保障就没有存在的依据。 哈拉布拉认为,人民民主制度是公意和民心的表达方式,是情感的强制制约力量;法律是中立的、科学的,是对理性与情感的平衡;民主、道德都具有不法性的实质,要将二者的合法内容与中立的法律协调统一起来,使三方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法治是理性与非理性的结合形式,权力再大不得越法,道德再严,不得压迫人性,民意再强,不得侵犯人权;法治社会是人性公德、法律制度、社会法理和基本人权的和谐统一。 你说,国家、国际组织、政党、各种社会自治团体等等,都是法治的主体形式之一,不具有特权性,和公民一样之平等的法律主体,都应依法办事,遵守法律。 他说,法治社会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宪法的至上性,其中,人权、国家权力都是法权,都不可能是完全绝对化的权利或权力。 我说,法本质上是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强制化、科学化的统一,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公德、人民民主、法制与人权保障的统一要宪法的保证。 众人说,要建立尊重民意,人民主权的共和国;要颁行人权不受侵犯的最高人权宪法;国家权力内部要相互制衡、外部要统一于主权。 哈拉布拉认为,法治的发展不依赖于国家的进步,不依赖于民主的政治,而根本上依赖于民族素质的提高和法律制度的科学发展,法治是社会的事业,是人类的自由需要,是人类的可以共同追求的社会理想。 哈拉布拉认为,法治社会力求在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从而达到权利与权力德动态平衡,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最大稳定、和谐化,即达到社会秩序的最高理性。 我说,国家、社会的治理尽管需要法律、规章,但是任何完备的法律总是会存在许多照顾不到的地方,仅仅有法律,即使是好法律也不能保证结果就好,还必须有贤人和能人来运用法律。 他说,人治是法治的低级阶段,在遵循法理的前提下,努力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而已。 你说,社会的最佳统治方式是客观法律治,就是一切人都要按照既定的普遍为人们知晓的规则办事,不违背已经确定的规则,不凭着个人的主观看法行事,防止执政者滥用权力,即使是最高管理者也是如此。 众人说,法治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是理性化社会,人性化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飞跃。 哈拉布拉认为,没有人权基础,便无国家权力存在;无国家权力,人权无保障;无宪法化法制,国家权力都不能合法存在;没有民众统一的意志,一切权力(利)都无现实性。人权与社会公德、人民民主、宪法化法制,缺少任何一维都不构成法治社会,都不可能完全实现社会的最大和谐和平衡发展,都会破坏社会的内在有序性、破坏社会的动态自我调节能力。 你说,人治社会,在权力为服务性质之时,国家公务人员应是人民公仆。 他说,法治社会,在权利平等之时,人权至高无上。 我说,“二权”要合一,人治与法治两种社会治道可以统一。 众人说,人类一般向适宜的方向自然变化运动而非一定向某一方向发展,各向同性,循环转化,否极泰来,生生不息。 哈拉布拉认为,法制国家的法律权威具有相对性,不变的人权宪法才具有绝对的神圣性,法制国家(人治社会)应演变为法治社会,即人治社会结束,则法治社会诞生。 哈拉布拉认为,法治社会的发展是特权法向普通法的转变,法治必当保障人权、服从民心、限制国家权力。反演也成立。 你说,一个社会的最佳治理方式必须是适应该社会发展需要,必须是为人们社会生活所需要的。 我说,法治社会要将主观性法与客观性法统一起来,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最充分实现人的自由,最充分的保障人权。 他说,法治的本质是排斥任何特权、特殊活动和一切绝对性的,任何人都不能因任何理由而享有他人不能享有的权利(力)而不尽其应尽义务(责任)。 众人说,人治本质上还在法治的范畴内,也可以说是法治的低级阶段,现实法与自然法完全可以统一。 哈拉布拉认为,基本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参照系,人民民主制度是实现法治的必经途径,人类公共道德是法治的本质,国家法律是法治的科学表达形式,四方面统一不可分割,构成法治四维的一个方面。其反演也成立。 哈拉布拉认为,三维法制(公德、民主制度、法律)与人权至上的统一系统;法治精神与三维权利(自然权利、公民权利、人民权利)的统一系统,即三维权利与一维权力或三维权力与一维权利系统可以相互转化,自然人到“法”人的进化或反演,循环不已,生生不息。 哈拉布拉公理之三:人类社会公德是法治建设的一种理想参照系,所有的参照系同样优越。 哈拉布拉定理之三:人民民主的内涵随公德范围增大而增大,法律作用随公德增大而不断减小。
论证: 1)法治社会全体公民都享有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均等机会。 2)社会公德的范围越广,人民民主越真实,越符合民心本然。 3)践行社会公德者越多,自律者越多,自觉守法者越多。 哈拉布拉定理之四: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道德标准,随法治主体自由的增大道德越自觉,与社会公德逐渐趋于统一。 论证: 1)社会公共道德好比社会运动的节奏,有始有终,社会公德日益内化,变小,单一,即有德则法简。 2)个体越自由,自我制约能力越强,道德水平就会得到真实的提高。 3)自由主体越多,社会公德越容易推行,从而使全社会形成共同的道德意识。 哈拉布拉定理之五: 在法治动态平衡的系统中,民主主导时为民主主义社会,法治主导时为法治主义社会,道德主导时为道德主义社会,某一主导形态社会的极限发展,必会转化为另一主导形态社会。 论证: 1)绝对的法理,法律是相对的权威。其中,宪法至上,法律权威是法治的基本精神。 2)有限的权力,有限的权利,权力与权利具有同一性,可以相互转化,遵循物极必反律。 3)以人为本的法治社会可以建立世界联合政府,则人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是相互转化的,遵循物极必反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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