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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的评选 | |||||
作者:贺卫方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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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要说点自己的经历。1995年中国法学会举办第一次评选时,要求各分支学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推荐候选人。当时的比较法学会推荐了我,沈宗灵会长很认真地希望我能够提供材料上报。不过,后来的情况证明自己没有多少竞争力——最后获得了一个提名奖。此后我就坚决不再参与这个奖项的评选了。因此,我对这个话题说三道四把握不好分寸,一定会有“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的嫌疑。 俗话说“雁过留声,人过留名”。古来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荣誉的分配就是一件很重要的环节,因为在世俗功利的社会里,荣誉往往与财富以及权力具有密切的关连;荣誉分配的不合理可能直接影响到财富和权力的分配格局。如果一个社会中人们对这三者的分配普遍不满的时候,社会动荡也就为时不远了。不过,虽然分配荣誉很重要,但是,名至实归的境界却很不容易达到。谁主持相关奖项的分配,以怎样的方式获得有关候选人的真实信息,在程序上如何做到透明公正,在“著名的”和“杰出的”之间如何保持合理的平衡,凡此种种,都需要进行认真的思考和制度建设。我们甚至可以将能否长久地维护一种奖励的高水准作为衡量社会治理或专业发展合理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来看待。也许今天中国社会的大弊病之一就是许多评奖开始时轰轰烈烈,但几届下来便江河日下,难以吸引优秀人士关注和参与,甚至干脆半途而废。 “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的评选已经举办了三次,共30名学者当选,其中的确包括了不少法学才俊,他们取得了公认的学术成就,理应当选。不过,无庸讳言,也有个别人虽然也有一定的成绩,但是却算不上杰出,担当不起“杰出法学家”的名号。另外,比当选者更优秀的学者却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当选。这样的状况持续下去无疑将削弱这项荣誉的公信力,导致ddm“可以休矣”那样的议论的越来越多。 问题出在哪里呢?首先是选才范围不够广泛。奖项由中国法学会评选,名称也经常宣传为“中国的……杰出法学家”,于是不明就里者就会误认为这是在全国范围的法学界内选才。其实,上面说过,推荐候选人的机构是中国法学会下属的各个分支学会和各省级法学会,这些推荐机构也只是在本会的会员里选择。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学学者都隶属于上述学会;中国法学会之外还有独立的法学研究学会。更有一些优秀学者根本就不参加任何官方学术团体的活动。我的同事朱苏力教授前些年就不大参加各种学会,邓正来先生被朋友戏称“文化个体户”,连个“单位”都没有,季卫东教授虽然法学研究成绩斐然,但是却在神户大学任教(仍然是中国国籍),类似的情况还有一些,这些“体制外”的学者就不大有机会进入候选人行列,“山野有遗贤”的情况经常发生也就不足为怪了。 第二个原因是评选者往往过于注重“著名”,而对怎样才是杰出缺乏认真的考虑。既然是杰出法学家,那么考量的标准就应当侧重一个学者是否在学术和思想方面具有原创性的成就。当然,这样的衡量对于评选机制有更高的要求,评选委员们要能够将候选人的学术成果放在学术历史的谱系中去称量其斤两,否则就难免盲人摸象,良莠不辨。眼下评选的问题便是过于注重“名气”,而所谓名气往往是因为候选人担任某些官职,例如担任法学院院长或副院长的候选人比起只是一个教授者更容易当选,副教授比起教授来当选的难度要大(实际上,目前不少副教授甚至年轻的讲师要比许多教授更杰出)。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另一种交易,即有权者就容易获得更大的荣誉。“纱帽底下好题诗”;官职高,“学问”也就大,也就不能不“杰出”了。 操评选大权者中的一些人权威性缺乏是第三个原因。既然是评选杰出法学家,自然应当由资深的杰出法学家来评选。我不十分了解评选委员会的具体组成人选,但是,我知道中国法学会的一些主事者自己压根儿称不上是法学家,他们中的不少是退居二线的高官。评选委员中这些人就占了相当的比例。以外行评内行,以非学者评学者,怎么能够让人服气?即使有高额奖金,也将造成“贤者避世”的后果。这样的评委构成,能够评出真正优秀人才,那反而是一种意外的后果。 子曰:“笃信好学,守死善道。危邦不入,乱邦不居。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夫子讲的不就是这样的情况么? 发了一通议论,网友们也许早已感到其中的盎然醋意了。说句套话——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最后说一句,这类议论本身说明咱们还是希望这个奖项能够名副其实,“哀莫大于心死”,我们属于“人还在,心不死”之类,是所谓更可哀的人也未可知。 2003年2月9日
“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的评选活动可以休矣!
【彭扬武】 2003-2-4 22: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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