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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的评选           ★★★ 【字体:
关于“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的评选
作者:贺卫方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
 看了ddm网友题为“‘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评选可以休矣”的发言,我也颇有些感触,跟上谈点自己的一些想法。
  先要说点自己的经历。1995年中国法学会举办第一次评选时,要求各分支学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推荐候选人。当时的比较法学会推荐了我,沈宗灵会长很认真地希望我能够提供材料上报。不过,后来的情况证明自己没有多少竞争力——最后获得了一个提名奖。此后我就坚决不再参与这个奖项的评选了。因此,我对这个话题说三道四把握不好分寸,一定会有“吃不到葡萄说葡萄酸”的嫌疑。
  俗话说“雁过留声,人过留名”。古来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荣誉的分配就是一件很重要的环节,因为在世俗功利的社会里,荣誉往往与财富以及权力具有密切的关连;荣誉分配的不合理可能直接影响到财富和权力的分配格局。如果一个社会中人们对这三者的分配普遍不满的时候,社会动荡也就为时不远了。不过,虽然分配荣誉很重要,但是,名至实归的境界却很不容易达到。谁主持相关奖项的分配,以怎样的方式获得有关候选人的真实信息,在程序上如何做到透明公正,在“著名的”和“杰出的”之间如何保持合理的平衡,凡此种种,都需要进行认真的思考和制度建设。我们甚至可以将能否长久地维护一种奖励的高水准作为衡量社会治理或专业发展合理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来看待。也许今天中国社会的大弊病之一就是许多评奖开始时轰轰烈烈,但几届下来便江河日下,难以吸引优秀人士关注和参与,甚至干脆半途而废。
  “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的评选已经举办了三次,共30名学者当选,其中的确包括了不少法学才俊,他们取得了公认的学术成就,理应当选。不过,无庸讳言,也有个别人虽然也有一定的成绩,但是却算不上杰出,担当不起“杰出法学家”的名号。另外,比当选者更优秀的学者却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当选。这样的状况持续下去无疑将削弱这项荣誉的公信力,导致ddm“可以休矣”那样的议论的越来越多。
  问题出在哪里呢?首先是选才范围不够广泛。奖项由中国法学会评选,名称也经常宣传为“中国的……杰出法学家”,于是不明就里者就会误认为这是在全国范围的法学界内选才。其实,上面说过,推荐候选人的机构是中国法学会下属的各个分支学会和各省级法学会,这些推荐机构也只是在本会的会员里选择。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学学者都隶属于上述学会;中国法学会之外还有独立的法学研究学会。更有一些优秀学者根本就不参加任何官方学术团体的活动。我的同事朱苏力教授前些年就不大参加各种学会,邓正来先生被朋友戏称“文化个体户”,连个“单位”都没有,季卫东教授虽然法学研究成绩斐然,但是却在神户大学任教(仍然是中国国籍),类似的情况还有一些,这些“体制外”的学者就不大有机会进入候选人行列,“山野有遗贤”的情况经常发生也就不足为怪了。
  第二个原因是评选者往往过于注重“著名”,而对怎样才是杰出缺乏认真的考虑。既然是杰出法学家,那么考量的标准就应当侧重一个学者是否在学术和思想方面具有原创性的成就。当然,这样的衡量对于评选机制有更高的要求,评选委员们要能够将候选人的学术成果放在学术历史的谱系中去称量其斤两,否则就难免盲人摸象,良莠不辨。眼下评选的问题便是过于注重“名气”,而所谓名气往往是因为候选人担任某些官职,例如担任法学院院长或副院长的候选人比起只是一个教授者更容易当选,副教授比起教授来当选的难度要大(实际上,目前不少副教授甚至年轻的讲师要比许多教授更杰出)。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另一种交易,即有权者就容易获得更大的荣誉。“纱帽底下好题诗”;官职高,“学问”也就大,也就不能不“杰出”了。
  操评选大权者中的一些人权威性缺乏是第三个原因。既然是评选杰出法学家,自然应当由资深的杰出法学家来评选。我不十分了解评选委员会的具体组成人选,但是,我知道中国法学会的一些主事者自己压根儿称不上是法学家,他们中的不少是退居二线的高官。评选委员中这些人就占了相当的比例。以外行评内行,以非学者评学者,怎么能够让人服气?即使有高额奖金,也将造成“贤者避世”的后果。这样的评委构成,能够评出真正优秀人才,那反而是一种意外的后果。
  子曰:“笃信好学,守死善道。危邦不入,乱邦不居。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夫子讲的不就是这样的情况么?
  发了一通议论,网友们也许早已感到其中的盎然醋意了。说句套话——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最后说一句,这类议论本身说明咱们还是希望这个奖项能够名副其实,“哀莫大于心死”,我们属于“人还在,心不死”之类,是所谓更可哀的人也未可知。
  2003年2月9日


<center><b>附:绿竹幽径论坛上的讨论</center></b>

“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的评选活动可以休矣!
【ddm】 2003-1-29 23:58:46
  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已经评选了三届,共计三十位“杰出”人物。但是仔细思考一下,这类评选的意义何在?是为了奖励他们的贡献吗?似乎不是,因为并没有像诺贝尔奖那样的巨额奖金发放。前两届好像只是发了个证书;这一届搞得动作大些,也不过是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发布会(招待会?),发了一个特制的奖牌(有无奖金发放,俺还不清楚)。
  “十杰”的具体评选规则好像没有对外公布。从其操作过程来看,大致是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给若干推荐名额(当然是北京的名额多些,其他地方少些甚至没有),至于推荐过后,谁有投票权,如何计算票数等等,俺还没有搞明白。
  不过,每看到评选“十杰”之类的消息时,俺总有两个联想:一是,好像不少的“全国十大优秀企业家”后来都落马了,有些黑社会人物也曾经当选过当地的“十大杰出青年”什么的。二是,周星驰好像在几部电影里扮演过“香港十大杰出青年”的脚色,是令人发笑的噱头。虽然法学界的“十杰”和这两者并不一样,但是俺仍然对其存在意义生疑。从评选的结果来看,有众望所归的人物当选,也有并不知名的人物当选(俺怀疑可能是出于照顾政策的考虑,例如照顾老少边穷、无知少女等等),由此必然导致无谓的纷争。曾听张卫平教授调侃地说过,第一届评选时,年龄定在40岁以下,那时他已经43岁(42?),正好在线上,失去了评选的资格。第二届评选时,年龄上限放宽到45岁,但是他已经46岁了,又没有赶上。唉!真是一步误,步步晚呀!
  其实,谁的水平怎么样,学界自有评判,既不会因某人当选为“十杰”而使人对其学术水平刮目相看,也不会因某人不在其中而认为其技不如人。既然这样,还评选“十杰”作甚?
  俺怀疑,这可能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故意挑起法学界的人事纷争,人为地列出上中下三六九等,使法学界混同于官场政客。
  俺建议,以后不必再评选什么“十杰”了。如果要评选,就划分每个学科分别由各该学科的专家进行,并考虑民意,而且最重要的是,对当选者一定要奖励个三、五十万元。这样才能体现出对知识和人才的尊重。


【野荷濡月】 2003-2-3 12:15:32
  刚刚看了贺先生的帖子,联想到《从程序角度看“长江读书奖”的缺陷》那篇文章。对于评奖而言,程序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而太多的评奖又往往重在兼顾利益的平衡,比如,参加辩论赛,一般来说把最佳辨手的荣誉给负方;选手参加一个由打分决胜负的比赛,往往是庄家轮流坐。“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的评选也体现了这种利益平衡的倾向。而且其中又涉及到门户的问题。且不说“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学者的价值要由历史衡量,但是在法治的理念下,程序的缺欠足以危及到当选的荣誉。
  程序有时候,是显得有些冰冷无情。比如,我接触的赵晓力老师,他是我所见的极为坚持程序和原则的人,开始觉得他冷酷无情,后来我在未名BBS上看到他对于北大老教师西二旗住房发的一贴,他说,那里也有他的导师,希望学校不要苦了他们。寥寥数语,我却感到了他的热情与正义。其实他的程序理念也受到了沈先生的影响,在他考博士的前几个月,沈先生便不让他再与导师联系了。其实,程序正是为了保证更大范围内对个人的尊重,而当我们还不习惯于程序思维时,便会对坚持程序的人产生感情上的误解。我们会理所当然地以为,导师应当呵护自己的弟子,却忘了在自己的弟子之外,他还有更多的学生。
  正如贺先生所说,“如果大家都视功名如浮云、贱货利如粪土,那么根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设立这奖那奖的。”即使闲云野鹤也很难“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而在目前制度下获胜的人,只是适应这个制度的人,不一定是最优秀的。但是目前利益的机制到底是在树立程序理念,还是在摧毁人们对程序的坚守呢?   
 

【彭扬武】 2003-2-4 22:19:47
  很多官方的评选活动总是让人难以信服,好像是缺乏一个明确的标准,自由心证的东西比较多。
  记得汤用彤先生的作品被政府嘉奖后,他很不高兴:我的东西为什么需要他们来评价!
  如果“长江读书奖”的程序更加公正的话,我觉得许多人都愿意更多这种奖项出现的。


【ddm】 2003-2-5 22:39:13
  中国的各类官方或者准官方操办的评奖评优总让俺感觉怪怪的。程序不透明,过程不清楚,结果看不懂,重精神奖励,轻物质刺激,等等。这样的评奖是能够促进学术研究呢,还是挑起了无谓的攀比、争论、拉帮结派、勾心斗角?俺觉得似乎后者更为严重。
  中国法学会下属的各种法学研究会会长、副会长以及正副秘书长等等职位,已经把某些学科的学者们搅得心烦意乱、四分五裂了,“十杰”评选是否也会落得如此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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