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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全球化:百年未竟的事业            【字体:
法律制度全球化:百年未竟的事业
作者:贺卫方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
受访者 贺卫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北大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记者 谢春雷

  记者:加入WTO,我国的法律体系要与国际接轨,那我们与国际上的差距是什么时候显现的?

  贺卫方:差异已经存在了几千年,但直接的冲突却是180年前的一个案例。1821年,美国商船艾米力号在珠江口岸卸货时,恰遇一名中国妇女落水身亡,中方指责是美国的一名船员用瓦罐将妇女砸死的,而美方争辩他们的船员只是将瓦罐递到妇女手中,当时的广东省番禺县县令上船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美方提出传唤有利于他们的证人,要求有辩护的权利,并要求案件公开审理,不料这令番禺县令勃然大怒、拂袖而去,临走还丢下话:如果不交出“凶犯”,就要扣押船长。美方被迫交出嫌犯。几天后番禺县单方审判后照会美方,“凶犯”已“供认画押”,并已被绞死。美方立即发表声明,提出强烈抗议。
  这一事件给以后中西方交往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记者:当时的差距体现在哪里?

  贺卫方:从西方对当时中国法律制度的不满可以看出差距所在:一、当时的秘密审判制度让西方人难以接受,中国古代的法官没有接受严格的法律训练,因此没有严格依法裁判,案件的判决运用“月朦胧,鸟朦胧”式的诗化语言,西方人不能忍受这种看上去非常美妙但很模糊的判决。
  二、司法程序的缺陷。虽然当时中国判案也有一定的法定程序,但在西方人看来是相当粗陋的,而且经常得不到严格的遵循,官员断案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
  三、专职律师的空缺。律师制度在当时的西方已相当普遍,律师是保障人权非常重要的一种职业。虽然中国从宋代开始就有讼师,但在官方的眼里他们总是以“害群之马”的形象出现,令主流意识形态反感。

  记者:这种现实是否客观上迫使中国的法律制度走向国际化?

  贺卫方:确实如此。1902年晚清就开始大规模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成立专门机构,主持对整个法律制度的修改,最初学习的是国力最强盛的英国,但后来经过考察发现,英国的法律卷帙浩繁,几乎要求法官成为历史学家,而且英国的法律内在地有一种崇尚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传统;美国是一个总统共和制国家,都不适合中国。反过来对照法国、德国的法律制度,就好像按图索骥,是很机械化的操作,只要把它翻译过来就行,可以速成。况且,日本也是这样走上富强之路的。因此,中国最终走上了学习欧洲大陆法系的道路。

  记者:但历史证明这种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并没有成功。

  贺卫方:是的。上个世纪中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我们的法律全面走向社会主义道路,法律体系也受到强烈影响,比如说司法过程中的群众路线、大众化、反专业化等。1952年我们开始了一场司法改革运动,但当时的社会状况不大有利于建立一个法治国家,主要是领袖人物被神化,你没有办法去想象还要建立一个法律制度来限制政府的权力,再加上计划经济也排斥法律,结果中国不是要用法律而更多的是以“运动”的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但走到极端(如文化大革命)时,社会反而走向了完全的动荡,人人自危。直到改革开放,我们才知道,离开法治不可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记者:那么加入WTO后我们重提法律制度全球化是基于什么背景?问题在哪里?

  贺卫方:我们可以注意到,在APEC会议上,中国政府向与会国家代表承诺,我们要修改我们的法律体系,要跟国际接轨。这好像是100多年前我们应该做的事情,今天又提出来了。当然,背景完全不一样,但是在法律的改变上,我看不出有太大的区别,我们仍然在完成100多年来没有完成的事业。对照WTO对其成员的要求,我关注的是中国的司法体系能否符合这样的准则。
  比如说,WTO要求各成员的法院要独立地审查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司法审查的约束,政府如果违法的话,法院应该独立地将这种违法行为加以审判、纠正和惩罚,这是对政府权力很大的制约。但我们的法院有这样的权力吗?我想,着眼于WTO的要求,我们要迅速使司法与地方的权力脱钩,我在考虑,我们是否可以建立一种与行政区划不一样的司法区划,否则没办法杜绝地方保护主义,也不能解决打官司的“主客场”之别。
  另外,观察今天的司法制度,司法过程的不公开、不透明依然存在。WTO要求建立一个公开的、透明的司法体系,所谓公开和透明,首先要求依据的法律准则必须是公开的、清晰的、明确的,但我们现在有时提一些很奇怪的口号,比如最近很流行的“在司法过程中既要讲法律效果,又要讲社会效果”,我不知道什么叫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觉得,对一个法官来说,严格依法裁判,是最重要的社会效果。
  公开、透明还体现为法官个人审判的独立性,但现在我们法院审案的行政化倾向很严重,法官说了不算,要经过领导审查。还有审判委员会制度,严重不符合司法公开制度,往往决定案件判决的是审判委员会合议的结果,而这个过程是不公开的,这还严重损害主审法官的尊严。还有卷宗制度,法院判案分正卷、副卷两套,律师和当事人只能看到正卷,但决定案件判决的证据往往在副卷里,而这些是当事人和律师看不到的。
  加入WTO还要求司法部门严格遵循司法程序来办案。但严格地审视我们的司法过程,程序意识还不是那么充分,甚至经常发生违反法律程序的事件。在我看来,宁可放过一个罪犯,也要维护程序的尊严。
  此外,中国是缺少律师职业传统的国家,直到今天,律师在保障公民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以及参与政治上都是非常缺乏的。我觉得具有独立地位律师的存在,是维持社会稳定的一股不可或缺的力量,他们的存在可以让公民看到一种希望,发生问题时去求助于律师,而不是上访或是“上梁山”。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zm/20011129/tt/200111290367.asp

  上传时间: 2001/12/4  文章来源:南方周末200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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