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网首页 | 法学论文 | 法学思辩 | 评书札记 | 名家案例 | 法学讲座 | 法学人生 | 法学教育 | 普法学社 | 法网论坛 | 法网博客 | | |
| 您现在的位置: 法网 > 法学理论 > 文章正文 |
|
|||||
| 法律制度全球化:百年未竟的事业 | |||||
作者:贺卫方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 ![]() |
|||||
|
□记者 谢春雷 记者:加入WTO,我国的法律体系要与国际接轨,那我们与国际上的差距是什么时候显现的? 贺卫方:差异已经存在了几千年,但直接的冲突却是180年前的一个案例。1821年,美国商船艾米力号在珠江口岸卸货时,恰遇一名中国妇女落水身亡,中方指责是美国的一名船员用瓦罐将妇女砸死的,而美方争辩他们的船员只是将瓦罐递到妇女手中,当时的广东省番禺县县令上船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美方提出传唤有利于他们的证人,要求有辩护的权利,并要求案件公开审理,不料这令番禺县令勃然大怒、拂袖而去,临走还丢下话:如果不交出“凶犯”,就要扣押船长。美方被迫交出嫌犯。几天后番禺县单方审判后照会美方,“凶犯”已“供认画押”,并已被绞死。美方立即发表声明,提出强烈抗议。 记者:当时的差距体现在哪里? 贺卫方:从西方对当时中国法律制度的不满可以看出差距所在:一、当时的秘密审判制度让西方人难以接受,中国古代的法官没有接受严格的法律训练,因此没有严格依法裁判,案件的判决运用“月朦胧,鸟朦胧”式的诗化语言,西方人不能忍受这种看上去非常美妙但很模糊的判决。 记者:这种现实是否客观上迫使中国的法律制度走向国际化? 贺卫方:确实如此。1902年晚清就开始大规模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成立专门机构,主持对整个法律制度的修改,最初学习的是国力最强盛的英国,但后来经过考察发现,英国的法律卷帙浩繁,几乎要求法官成为历史学家,而且英国的法律内在地有一种崇尚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传统;美国是一个总统共和制国家,都不适合中国。反过来对照法国、德国的法律制度,就好像按图索骥,是很机械化的操作,只要把它翻译过来就行,可以速成。况且,日本也是这样走上富强之路的。因此,中国最终走上了学习欧洲大陆法系的道路。 记者:但历史证明这种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并没有成功。 贺卫方:是的。上个世纪中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我们的法律全面走向社会主义道路,法律体系也受到强烈影响,比如说司法过程中的群众路线、大众化、反专业化等。1952年我们开始了一场司法改革运动,但当时的社会状况不大有利于建立一个法治国家,主要是领袖人物被神化,你没有办法去想象还要建立一个法律制度来限制政府的权力,再加上计划经济也排斥法律,结果中国不是要用法律而更多的是以“运动”的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但走到极端(如文化大革命)时,社会反而走向了完全的动荡,人人自危。直到改革开放,我们才知道,离开法治不可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记者:那么加入WTO后我们重提法律制度全球化是基于什么背景?问题在哪里? 贺卫方:我们可以注意到,在APEC会议上,中国政府向与会国家代表承诺,我们要修改我们的法律体系,要跟国际接轨。这好像是100多年前我们应该做的事情,今天又提出来了。当然,背景完全不一样,但是在法律的改变上,我看不出有太大的区别,我们仍然在完成100多年来没有完成的事业。对照WTO对其成员的要求,我关注的是中国的司法体系能否符合这样的准则。 上传时间: 2001/12/4 文章来源:南方周末2001-11-29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 【论坛讨论】【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 2005 Copyright 法网 fawa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站长:法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