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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法律职业共同体            【字体:
呼唤法律职业共同体
作者:贺卫方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0


  20年来,中国曾经发生过若干次关于法治抑或人治的讨论,影响所及,法治的正当性几乎成为整个社会的意识形态。人们相信,法治不仅可以给社会生活以规范,而且使得社会更加有序。政府的权力必然受到制约,任何政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公民的权利定能得到保护,因为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便是违法行为,公民可以通过诉讼,在法院里“讨个说法”,最终使自己的权利得到恢复,并给予侵权者以应得的处罚,使得全社会的人们都意识到,法律的尊严是不可玷污的,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是有确凿保障的。这样一来,人治论者还有什么市场么? 

  当然,人治论者并不一定把人治等同于专制统治;儒家主张“为政以德”,主张任人唯贤,倡导“惟仁者宜在高位”,因为“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柏拉图主张“哲学王”,认为治国也需要专家,《理想国》里用了那么多的心力仔细地讨论如何培养治国专家,仔细读来,哪里是被今人简单化了的那种人治论? 

  实际上,法治人治两极化的观点本身就大可疑问。那种自动售货机式的司法过程只是理论家构想的产物,永远无法兑现于人类社会的实际生活。也许可以说,所谓法治,不过是那些受到严格法律训练的人们对社会生活的管理和调整。由于法律知识以及表达这种知识的法律语言的稳定性,由于法律推理技术的稳定性,由于法律职业伦理规则的稳定性,由于法律职业者决策过程的通常表现出的公开性,从而导致这种决策具有相当的可预期性,从而克服了其他统治类型不可避免的恣意妄为的特征。因此,如果我们不能够造就一大批尊重规则、追求正义的法律家(lawyers),并且使这样的法律家来操作法律的程序,那么,制定再完备的法律规范,设置再合理的司法制度,最终的结果仍将是徒劳无益的。 

  在过去的20年间,我们的法律家群体在数量上有了长足的增长。由于法律教育的快速发展,受过正规高等法律教育者的数量明显增多。但是,我们也面临着法律家群体中背景驳杂不一的问题。在1995年《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之前,我们的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是分离的;也就是说,一个要担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人并不必须以受过法律教育为前提。因此,在现在的法律家群体中,人们可以看到各种各样不同背景的人正是毫不奇怪的事情。例如,行政官员,工会干部,复转军人,乃至法院中的打字员、司机等辅助人员都可以成为法官。法律职业的这种选任制度带来的后果相当复杂。或许它有助于我们司法制度的平民化或大众化,抑制司法界与社会生活脱节的倾向,然而,负面的效果却是,司法界不再是一个同质的集团,相反,构成一个行业的人们相互之间语言不通,对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则理解不同,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分裂状态的出现,削弱法律家的力量,从而对法治进程起到阻碍作用。 

  最可警者,如此驳杂的群体会带来伦理与纪律执行机制的缺乏和无力。在法制建设开展20年后的今天,我们突然面临着司法界的腐败似乎愈来愈加剧的势头。本来肩负着惩治腐败职能的司法机关自身却走向腐败,无疑会在已有的社会矛盾之上平添新的矛盾和冤情。对此,许多人寄希望于大众传媒、权力机关或检察院等更严厉的监督,但是,在我看来,更重要的是来自职业内部的监督机制。在司法职业中,人们对伦理规则的理解各不相同,加之选任方面的低标准导致人们名节感和荣誉感的匮乏,要确保司法界的廉洁和公正,真正是断无可能的事情。 
 
【出处】
  原载《粤港信息日报》1998年5月17日,增订稿载《中外法学》同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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