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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说禁放鞭炮之法 | |||||
作者:贺卫方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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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禁放鞭炮之法 “砰——啪——” 什么声音?鞭炮?不对呀,本市禁放鞭炮已经多年,人们似乎都习惯于安安静静地过年了。几年来,违反规定,燃放鞭炮的只是极其偶然的事情,对于居住在市区里的人来说,鞭炮声已是难得一听了。但是,刚才那一声分明是“二踢脚”的声音…… 正寻思着,猛听得外面鞭炮声大作,赶忙到阳台寻声望去,只见前面那片居民区里已经是响成一片,不仅有声响,而且还有光亮,五颜六色的烟花把个夜晚照得如同白昼一般。我家小儿兴奋异常,大喊大叫,又蹦又跳。说实在话,自己是法律职业者,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自当有本能的抵触,即便不去官府告发,总不应当有欣庆之感,但是,那天晚上,我内心的确颇有一丝快意。这当然是因为自己对这禁放鞭炮之法有些不同的看法。 本来我并不是一个燃放鞭炮的爱好者或赞成者。过年时节,漫步街头,脚边轰然一声,直把人惊得肝胆俱裂。空气里弥漫着浓浓的火药味,本来污染就十分严重,鞭炮的加入真正是雪上加霜。又常听说一些人给鞭炮炸去了手指、崩瞎了眼睛,无疑是一辈子的悲剧。更有消防队如临大敌,消防车嘶鸣着驰向烟花爆竹引燃的火灾现场……所有这些,都似乎表明禁放鞭炮之法确实是于国于民都十分有利的善政。 但是,让我们慢些下结论。冷静想来,这项立法也不是只有利而无弊。弊在何处?首先是我们中华民族最重要的节日中的最重要的一个特色失去了。“爆竹声中一岁除”,没有了爆竹声,沉寂寂的除夕夜,这大年与平常的一个大礼拜还有多大分别呢?不应小看这民间风俗;风俗礼仪原本是一个民族抽象理想的外显与寄托。有人会说,我们今天已经有了取代放鞭炮之类“陋俗”的新风俗,那就是每年三十晚上中央电视台的春节晚会。但是,且不说如今这晚会已经有强弩之末的势头,便是继续办下去,也难以取代鞭炮的功效。燃放鞭炮是一种室外活动,它是由参与人主导的、热闹的、“色香味俱全”的活动。而看晚会却是家家户户只缩在自家屋里、被动的和千篇一律的活动。 第二个弊病是使许多生产和销售鞭炮的企业失去了偌大一个城市市场,可能使得这些企业中的一些人失去他们本应有的经济利益和就业机会,当然也使得国家本应从这个行业获得的利税收入减少。赞成禁放鞭炮者或许会说,用人的手指、眼睛以及许多火灾损失换来的这份经济利益是不正当的。然而,这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经济利益的权衡问题。有谁仔细计算过鞭炮厂下岗工人的损失究竟有多大呢?鞭炮固然有可能造成危害,但是,可能对消费者产生危害的产品正多得是:香烟可致人死亡,酒类可令人借酒闹事,安眠药可以为失眠者安眠也可以让失意者长眠,汽车给生活带来方便却令数以万计的无辜者惨死轮下,充斥着有毒物质的废气不知让多少人患上肺癌。我们是否应当立法禁止生产香烟、酒类、安眠药、汽车呢?如果不应当,为什么唯独鞭炮获得这样的不公平待遇呢? 走笔至此,我似乎已经成了一个燃放鞭炮的赞成者。其实,我的立场与其说是反对或赞成禁放鞭炮,不如说是对于一些城市立法机关的立法方式不甚赞成。这是禁放鞭炮之法可能产生的第三个弊害。实际上,在现代社会中,通过立法对社会生活加以管理的过程便是各种利益本身不断地相互竞争和立法者对此加以权衡的过程。德国名相俾斯麦有言:“世上有两物,爱好者不当去观察其制作过程。两物者,一为香肠,一为法律。”虽然语近调侃,但也道出立法过程的一方面特点。实际上,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不同利益的竞争不见得只是一种无奈的现实,更是提高立法合理性的重要途径。这就是为什么在现代立法过程中,由立法所涉及到的利益集团和相关专家参加的听证会变得愈来愈重要的原因。例如,要制定禁放鞭炮之法,应当邀请反对燃放的市民代表、医生以及消防部门的代表到立法机关发表他们的见解,也应当邀请赞成燃放的市民代表、鞭炮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代表、民俗学家以及心理学家表达他们的看法。经过充分的辩论、计算、妥协,最后确定是禁止,是限制,还是放任。可是,在我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各个大小城市中,有几个城市的立法机关举行过这样的听证会? 不经过严格的论证,一项如此重要的风俗便遭到废除,这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既然过年放鞭炮的风俗可以禁止,下一步,我们的旧历年本身也未尝不可以废止——它的弊害同样明显得很。 1998年2月9日燕北园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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