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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陷入了悲剧性的退化之中,却以为在享受文明的硕果。这是一种可怕的景象,人类必须反思了。现代人应当从人类祖先、大自然那里探寻生命的本原、本质,否则,人类的一切文明成果可能不是造福我们,而是在加速人类的灭亡。人类应当返朴归真,回归自然,停止与自然的抗争,重建人类的精神家园。 法律人应深刻把握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坚信“道德”理想,参天地之精神,知人类历史之演变。 法律人应探求科学之“道”,求“道”为根本,把握人类生生不息的内在无限潜力,以法理为中心,不以民意为导向,不以人为本,朔本求源,不顺潮流,顺天理,逆人情“恶”,求真扬善显天地人间之大美。 法律人应追求本质、内在、理性、有序和光明的人类新生活。 第一章 法律人及其团体 国家之稳定发展未必与社会发展进步相统一,为此,首先需要国家权力必须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这是避免、减少腐败、暴力、专制、低效率等诸多弊端的有效制度机制。其次还需要形成高素质的法律人团体,才能使法治社会实践成功。唯如此,国家与社会(全体公民的集合)才达成统一、和谐,国家的文明进步才与社会的文明进步相一致。 惟有公意能促进国家稳定,最佳形式当属人民民主,人民主权、当家作主,但是公意未必代表真理。民众公意的基础本质上是一定人群的共同情感,而非理性,甚至可能是反社会的野蛮暴力活动。因此,必须由法律人来制定科学的法律,通过全民立宪,将国家权力立于人权的基础上,将平等建立在暴力之下,理性之上。 法律人实在是国家公民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和谐的沟通者,是制度文明的建设者。 第一节 法律人含义 一、基本含义 法律人指法律学习者、法律研究者、法律职业行为者等一切法律理论学习、研究和实践者,包括全世界的法学院学生、法学学者、法律教师、律师、立法者、司法者、行政执法及监督者、法律爱好者。 二、两种分类 1、社会人分类 全体社会公民可以划分为法律人、准法律人、非法律人。 三类社会人地位平等,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换类别。 2、法律人分类 法律人可以划分为高级法律人(法学学者、法律专家、教授)、中等法律人(国家公务员)、普通法律人(法律服务者、律师、学生、法律爱好者)。 三类法律人地位平等,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换等级。 三、成员范围 1、从事立法、司法工作者; 2、从事执法、监督工作者; 3、从事法律学习、传播、交流、帮助非法律人、使用法律维权者。 四、成员标准和基本要求 1、法律人是政治中立者,是社会正义的化身,是人类和平的使者,是法律的守护神,是社会的公仆,是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的楷模,是自由的道德人。 2、学生应热爱法学、信仰法治,学者要以独立精神从事学术研究,立法者要是和事求是,司法者要公正,执法者要严格,律师要尊重法律和事实。 五、最高纲领 人不能胜天,还有未知的世界,或然的灾难等等,永恒的太平盛世是幻想,所以,法律人的最高纲领是,珍惜并追求自由和平等是人类平等的权利,任何人(个体、民族、集团、国家等)都有权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专制、压迫、不公正和暴政,并为追求和平统一的人类联合世界而努力!为实践法治社会理想而奋斗! 第二节 法律人团体 一、法律人团体含义 法律人自治,全世界法律人可以形成统一的法律人社会共同体,建立世界法律人协会。 二、法律人团体章程纲目(建议稿见后附件2) 1、根本宗旨 推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权理念,追求世界和平,以实现人类与自然和谐的生活方式为最高目标。 2、基本任务 致力于法治理论传播、交流、发展,为法治社会的实践而工作。 3、团体组织 1)三人以上可以建立地方或区域性团体组织。 2)可以建立国际组织,属于不分地域、国家的开放性民间组织。 3)会员条件:一切热爱法学,正义,公平,有强烈的法治信仰的法律人都可加入。 4、会员纪律 自愿加入、自愿退出、严格自律,一旦发现违反法律人基本义务而被除名者不得复入法律人组织。 5、网络管理 1)实行无经费免费网络活动,网络站长管理,发起人任首任站长。 2)法律人推选挑选第二任站长,竞争上岗。 3)1年换届,可连任,连续任职不超过3届。
第二章 法律人信念—— 树立四维世界观 法律人在观察、对待自己和社会时,必须有参照,必须抛弃人类的幻想,知道不知道,止于止。每个人无法不朽,我们必须死。生死大法则人类无法超越,这是不能选择的悲剧。 求“道”是顺应万物而自化,化腐朽为神奇,至公至正无为无害的,是持久、健康、利人利己利万物的探索真理的伟大活动。 求“道”的行为是难得的,是利己益人的行为,是至善的。 求“道”之简单、宁静的个体修养方式是更佳的、更符合人的本性的,是通过“忘我”而达到我之最完善。 一切尊重、热爱、追求法治社会的法律人都应树立起四维世界观,努力探索自然与探索自己,追求大“道”,最终归于忘我、忘人、忘万物与自然万物和上帝和谐同在。 第一节 四维“存在—意识”世界 一、世界是“我”的工具 人择原理认为:“我们看到的宇宙之所以这样,乃是因为我们的存在。”每个人的认识都是独立的,世界只是他在生命期限内认识到的世界,无绝对抽象的客观世界,只有我知道的主客观统一的世界,世界是相对的,而非先验的客观存在,个体“我”才是世界的真正主人。世界怎样完全有个体感受而知,人心与自然相通,感悟越多,世界越大,越永恒、越真实。世界是“我”的工具,我创造世界而不是世界创造“我”。认识也是感悟、回忆,不仅仅是对物质世界的反映,人心与自然(天)都是客观的。 二、客观存在“一分为三” 除了自然科学技术可以认识到的物质存在之外,客观存在有科学技术探测不到的无意识领域;还有第三维反存在(客观理性),即中立的排除意识(主观理性)的倾向性、物质的局限性和无意识的模糊性的“裁判”存在。这就是所谓的客观存在“一分为三”:反存在、无意识、物质是客观存在的三维客观存在,其中,反存在是对物质(有)、无意识(无)对立的中立“裁判”者。只有存在反存在,个体差异才完全丧失,到达大光明世界,此时人的能量是最大的,才会带来真正的正义、公平,体现人的神圣性(天人自然合一)。 三、四维“存在—意识” 身体、无意识、反存在(死亡意识)构成我的存在三维空间,生命意识是时间,不可离开对方而存在。也就是古人说的,我不存道亦不存,我与天地同在,我与人类同在。“存在—意识”统一体构成四维存在,即反存在、无意识、物质三维客观与一维主观意识的不可分离性,形成四维“存在—意识”世界,这就是四维“存在—意识”世界观。 第二节 物极必反,“无、有”守恒 一、物极必反 一切“有”,即各种基本社会关系都存在紧张关系,保持必要的紧张是有益的,在“无、有”中也即物质、无意识中,通过反存在相互转化,生生不息,遵循物极必反律。“无”不是虚无,是对过去的整合,是人的潜能的开发,使无序变有序,可以对人产生巨大的物质和精神力量。这“无”是“有”的本源,这“无、有”是人的真正本质。 二、“无、有”守恒 宇宙归“无、有”,万物归“无、有”,人从“无”中来,还要回到“无”中去。 文明是有为,转瞬即逝。不朽的唯有灵魂、无为、自然,“无”、“空”即是人类的归宿和不朽的灵魂。 绝对的“无”,相对的“有”,“无、有”守恒。 三、自然无为 自然与社会有协同性,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人类向内在发展——归于自然或向外发展——挑战自然,谁是进步的?进步、倒退本质相通,在平等人权观中都对。 人的相互竞争是有为,自然则无为。健康的社会应始终保持一种动态的守恒、平衡状态。修“道”之无为是不朽的真理,是人类超越自身与宇宙自然协同合一的追求。 现代所谓文明社会实是野蛮社会啊!假如回归自然,我们远不如古人,文明未必不是反自然的退化啊!
第三章 法律人行为的指导思想 真理无国界、科学无国界、法学无国界。 法律人爱国家、爱人类,法律人是国家公民,也是世界公民。 法律人在国家的唯一武器就是其国家人权宪法。 法律人最强大的武器就是《世界人权宣言》。 法律人共同体组织只有一部法律——世界人权宣言(全文见后附件1)。 第一节 人权观是法律人的灵魂 集体利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往往是抽象的,而个人利益却是具体实在的——不可比拟,质不相同。很多时候个人利益远重于公共利益,不尊重个体的特殊性是在摧毁人类的一般性、整体性。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不能无条件的以所谓公共利益为重而牺牲个人基本人权—生命、财产、自由。 一、人权的本质是指某种价值观念或道德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道德是人们关于善恶、是非、正义与否等等的观念、原则、规范。人权就是人们从这些价值、道德观念出发而认为作为个人或群体的人在社会关系中应当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另外,人权是广义的,有个体的人权,集体的人权,民族的人权等内容。最后,人权还具有民主的价值观念,公正必然要求民主,要尊重每个人的意见、愿望、要求。为了实现公正、保障人权,就必须尊重社会规律,走人道。反映社会公道、民主要求的规律的科学就是法学,它与现实社会、国家、个人的具体情况结合就形成法律制度。 二、人权的核心是道德,没有独立人格就没有人权可言,没有法制就没有现实的人权或有效的民主活动。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自由以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为界限,这就需要道德的自律、法律的界定。每一个人都应遵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人权的本质特征。 三、人权价值目标,是社会运动变化的速度标准,是不可逾越的极限,具有不变性、绝对性。人类的自由、能力、发展、存在时空都是有限的,任何人的权利都不比他人多,任何人都应为社会存在尽应尽的义务,所以,无健全的法制就会产生特权、强制性义务,直至侵犯人权。人是生物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体,重视人的自然权力并不是把它推向极端化,那样,就谈不上人的价值,丧失了社会性,就不是人权而是动物的权利罢了。 四、人权的相对性在于自我的认知或自我的弃权。人权与法不可分离,法律保障人权,追求公道。人权以道德为本,没有道德不是完整的人,也就无人权可言。每一个人都是自我的主人,都是独立自由的,地位平等、权利对等。个体可以不服从任何人,不是任何人的工具、奴隶,侵犯公民权利是对人民主权的破坏,公民个体与社会整体同等重要。个体没有为公共利益牺牲自己权利的义务,集体利益什么时候也不重于个人利益,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都是极端化权利意识。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自由以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为界限,这就需要道德的自律、法律的界定。 五、人权的绝对性是对人类整体而言的,不是局部的、个别的绝对性,具体人权总是相对的,受制于公德,民意,法律。完全不受制约的人权,绝对的自由主义,是对人权的毁灭而非维护。法律的社会化形式是民主化,人民民主是民主的广阔天地,为平衡个体自由与社会集团的关系而形成的制度、规范、理论就是法治的实践目标。 六、人权至上仅在于法治内的人权至上,而非抽象的人权。是现实的,而非理想化的,舍此而谈人权是孤立的、个体化的、自然的,非社会化的,非理性的,非文明的,是人性的退化。每一个人都应做人,这是人权的前提,也是人权的核心需要。重视人的自然权利并不是把它推向极端化,那样,就谈不上人的价值,丧失了社会性,就不是人权而是动物式的权利罢了。 第二节 人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 现代社会中,人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人人自由、平等的公平机会,是法律上的权利,既是法律上被保护的利益。 一、为了实现公正、保障人权,就必须尊重社会规律,走人道,反映社会公道、民主要求的规律的科学就是法学,它与现实社会、国家、个人的具体情况结合就形成法律制度。 二、人权高于实在法,但人权仍然是法权。法律保障人权,追求公道。人权以道德为本,没有道德不是完整的人,也就无人权可言。公正必然还要求民主形式,要求尊重每个社会人的意见、愿望、要求,但绝不是多数人压迫少数人。 三、无论人与人的沟通还是人与人之间的斗争,都要遵守做人的原则,人权既是做人的权利又是做人的义务。人权本质上反对特权,与特权完全不相容。人权承认差别,但完全讲公正、平等——我的权利绝不大于你的权利。
第四章 法律人的共同纲领 在不同参照系中,生命大小不同, 人之不朽的是精神是与天道合一的境界,人在此境界中,时间变慢,最自由,心灵可以光速运动。人无不同、人人平等是天赋法则,也是社会公理,不可违背,人类有共同宿命——人无不死,所以,必须尊重每个自由人的意志,虽然社会可以不按其意志运行。 第一节 理论约定 社会发展观、人的价值观不可极端化、绝对化、单一化。 一、人类会灭亡,社会发展有极限 1、社会运动发展是相对的 人不是上帝,人类的能力是有限的,人类社会终将灭亡;人类社会不可能无限发展,人类社会发展存在于(0,1)或者说“无、有”之间,有极限;人类不会不朽,所以不能破坏人的本性而发展,社会发展不得超越、侵害个体的自由,自由的时空以道德为界。 2、社会发展极限速度是不变 社会发展速度越来越慢而不可能越来越快,当社会发展速度为零或速度不变时,法治社会演变为道德社会。 在国家权力、社会利益、个体自由的三大价值中,坚持人本主义,以人为中心,是社会的最高文明状态。在此态的人权宪法中,社会发展速度是不变的:极限为零。 二、个体价值与其道德水平、社会运动速度、个体自由度成正相关 1、个体自由越大,社会运动发展越慢;个体越发展能量越大,个自由越小。 2、利他忘我而致无己,人类社会越发展,社会公共道德水平越高,自律增强。 3、社会高度发展,将是日益走向人性化的社会,是不断走向道德化的最高理想社会。 三、人无不同,各种形态的社会也同样优越 1、人无不同 任何人都不是自然的主宰,但任何独立自主的个体都是社会的主人,这与社会条件、政治制度、经济文化等差异无关。伟人和凡人的价值都是相对的,每个人都有不符合社会规范的自由,这是理性精神决定的、也是非理性现实。个性化是个体自由、充分发展自我的需要,人权的现实化使个体的内在能量日益增大。个性化可以是逆反社会化的行为,这是个体的自由权利。通过反社会化机制催化社会化行为重新个性化,恢复个体自然本性。个体的差别,个性的弘扬,极端化就是个人主义、个人中心。社会化的极端性抹杀个性,人齐则无差别,它蔑视一切个体,个体共性化,个性消失,极端化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心,最极端的就是国家主义。个人主义蔑视他人,社会主义轻视个体我。其实,个性化与社会化是互补的,我与你、他在人类面前是一样的,人权的极限等于道德的极限,人的终极社会价值是等同的,虽然有不同的社会标签价格。 2、社会制度同样优越 道家个体化的社会理想与道德社会的**主义式的理想是等价的,殊途同归,同样优越。发展可能是倒退,自由恰是不自由,平等恰是无平等,道德恰是无道德,个体的发展有限,社会发展也是有限的,不同模式、不同方向都是一样的正确。 四、人类社会不是单向向前进步的,是多向性与外进内退的统一 1、社会发展具有循环性、多方向性、复杂性。在超微观视域中,社会进步的标准变短,社会表面的进步实是内在的退化,进实际未进,退实质是进。人类一般向适宜的方向自然变化运动而非一定向某一方向发展,各向同性,基本价值与多重价值的选择自由是不变的规律。 2、进化、文明之极归“道”;求“道”之极文明、进化。进化、文明动,求“道”静,殊途可同归,两种境界,两重天,是等价的。 第二节 法律人的自由 生活中人们通常认为的自由,就是随心所欲,这是个体自然性、非社会化意义的自由——个体身心自由的最大化、绝对化观念;宗教意义的自由,即信仰的自由;哲学意义的自由观认为,人活着不仅是为了吃穿,人的自由更在于其精神的自由,人的精神决定人的生存意义,没有精神自由,人生变得毫无意义。吃穿为了生存和享受,是生命的基本需要,但生命对自我而言不是绝对的,人总是要死,精神才具有不朽性;法理意义的自由观认为,生死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活着就要做人,做一个独立、自主、自由的人。宗教的自由是中立的反自由,哲学的自由、法的自由是理性的自由,个体自由是非理性自由,因此,理性自由、非理性自由、反自由是自由的客观三维。 1、有限自由 人的生命和人类的时空有限,非理性自由就需要理性自由调整,主观自由就必须与客观自由相协调。自由以自律为前提,以他律为保障,有限自由,自由有度,自由“度”的重要性也就是不言而喻的了。道德之外无自由,法外无自由,自由只能是在公德、法内的自由。 法的自由必然有限,不存在无限自由,无限自由是不可想象的。法的自由应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由,是公平的自由。 2、法的自由 法的自由是自由的本质与形式、应然与实然的真实统一,但法律、道德都可能是不法的,因此,法的自由不同于法律、道德中的自由。也就是说,真正的自由就是法的自由,也就是有限的法治化自由,它是主观精神自由与客观现实自由的统一、协调,关注法的自由是十分必要的。 3、法律人的自由 有限自由理念最后应是法律人共同的理性信仰,法律人心中只有法的自由。 第三节 法律人的法治信仰 人类没有绝对的自由,人类不可能无限发展,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是有限的,人不能与自然、宇宙合一,人不是神,生产力不可能无限发展,人类不可能永存,但相信永恒的存在恰是人类精神的特质,所以,人类要节制欲望——这是不朽的人类宗教精神,也是法律人的宗教情结。 一、宗教情结 1、宗教不可僵化 是宗教禁忌创造了文明,禁忌启示我们人类的存在和人类的能力都是有限的,人不是万能的上帝。但非法律人常常把禁忌僵化了,宗教不可僵化,以信而始,以疑而变,再以信而结束。人类智慧是知与不知,道德与非道德的统一。 2、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在宗教信念中 宗教性知识是灵感或回忆,意识具有不变性,几千年前人类的意识今天的人仍然可以产生共鸣,科学发现往往是人奈抟馐兜脑傧帧R馐毒哂谐叫裕凸畚抟馐毒龆ㄎ颐堑氖澜纭? 宗教就是肯定无矛盾的存在,是对绝对性的假设,如天道,佛,上帝等。但不存在人间的神,那是对神性的反对,而不是宗教的非理性存在,也就不可理性化。 3、社会发展需要科学,个体法律人精神必须有宗教信仰 社会本质上是个体的集合,宗教可以社会化。在此意义上,没有宗教就没有人类社会的文明,宗教理性与科学理性具有一致性,热爱宗教与科学都是人类的正常感情。 科学也要讲道德,宗教正是科学的道德理性的最佳表达形式。 宗教的发展离不开科学、人类理性。科学的发展也离不开宗教、人类非理性创造。宗教教人做自然的奴隶而自我限制、奉献自己,科学教人向自然索取、企图征服自然。宗教使人在时间面前感到自由,科学使人在空间中获得自由感,科学与宗教是不可分离的人类不朽的精神统一体,所以,法律人既不迷信宗教,也不迷信科学。 二、“道德”理念 1、个体之道既是人类之道 宇宙中唯一完全绝对的存在是个体感悟之“道”,个体之道既是人类之道。“德”是“道”之显,“道”为无为静为内,“德”为有为动为外。“道、德”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人类智慧的终极参照系。 2、终极的人类生存法则 按“道”之视域,人类已离“道”太远,已经出显示反人性、反自然的本质。无为、悟道是人向内自我发展的潜力与自然万物合一的更优越的生存方式,是终极的人类生存法则,这是一种逆向的开发个体生命最大潜能,是人归于自然、天、宇宙的一种选择,是完全不同于现代发展观的新视域。 3、“道”是最高的法律理念 “道”属于自然法范畴,“道”是最高的法律理念。我心至极是道,民心的至极也是“道”,“道”为个体和社会的最高权威。求公德、顺民情,道在人心中。明法不足,理以济之,明理不足,民情济之,民心不可违背,社会秩序以民心稳定为根本。 法治是法之道德形式,法治即法之道。道德越深,法制越简单。法律以道德为理想,以人人平等为前提,我的自由代表着人类的自由。法律、民心皆可变化,一切以平衡、和谐为目标,不拘死法,因时间、地点、人事而变化。法可逆民情,但绝不逆民心而是达民意。法律尊重人权,也是让个体增大内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人权的法治化,道德的义务化,权力的民主化,都是必要的。 三、法治信仰 1、道德信仰宗教化 宗教代表人类精神的自然、非理性、传统。宗教是法学的母亲,法学来自宗教的养育,法学需要宗教。爱自然,忘我,回归自然的怀抱中,虚人之心,自然无心,与自然相通。人当自律,否则不成为人,不要企图战胜自然了,这是宗教的深刻启示。道德信仰宗教化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前提,法治精神应宗教化、信仰化,是宗教对法治的意义。 每一种治道都暗含着一个宗教化的价值信念,如神、道德完人、至高无上的权力、人权等绝对化价值,信仰自由则是法治包含的基本宗教精神。法治社会是人治国家向道德社会转化的必由之路。 2、打破对信仰的神化 虽然法治不是万能的,但是法治简单、有效、公平,在法治社会中,人不可无信仰,而且人人在信仰面前平等:坚决打破对信仰的神化 3、各种宗教世界观是法治最深刻的认识源泉 一切与法典相容的宗教都应当被容许,而一切与法典不相容的宗教都应当被禁止。宗教信仰者可以自救自助还可助人,法学助人不能自助,宗教精神与法学的科学精神不可分割,应当统一、结合,因此,每个国家都应由一部道德法典,或说公民信仰法典,在肯定方面它应该包括每个人都必须承认的社会准则;在否定方面它应该包括每个人都必须加以拒绝的不宽容的准则。 第四节 人人平等的法律人 法律人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人人生而不同,却殊途同归——人无不死。如果人生而不平等,但在死亡面前却得到了的公平。人类不可超越自身的肉体,也超越不了自身的精神,人在死亡、消亡之前永远是人。每个人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在自然面前没有谁比谁更高贵。 时间是最公正的裁判——人无不死,死者不能复生,生命的轮回不是个体生命的重演。所以,一切外在的形式诸如权力之类的东西,都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也都是可以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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