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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四大社会法则
第一节 道德十戒 人的自由是件大事,既使整个国家的自由也是从个人的自由开始。人应该尊重自己、邻人与所有人的自由。一个人统治所有人和纠合很多人统治一个人一样,都是错误的。人的目的是为全人类服务,不是为一人服务,或伤害他人。没有对真理、对责任的尊重、对邻人的爱以及美德,一切都会遭到毁灭。文明首先就是一种道德事务,社会的道德是文明唯一的基础。道德法则非常明确,即使不动的律法的人也没有违反的借口。 一、戒食、色无度 1、不贪吃、不纵欲,全身养性,存天理、抑人欲。 2、1)饮食有节、性不可过度,是自然之理。2)生命有限,思想欲求也应有限,不以妄想害生命,不可脱离生命能力而强为。 3、反人性、反生命、反自然,是虚、是恶、是丑行。 4、{1}发扬古人修身养性之道,返朴归真做人,是千古真理。{2}在这方面,我们远不如古人明智呀! 二、戒贪婪 1、人的一切罪恶来自贪欲,来自不知足,得不该得的名、利、欲。 2、1)人能戒贪,则生活平安、快乐、知足、富有精神,可堂堂正正做人,坦坦荡荡处事,于己、于家、于国皆大利。2)贪是万恶之首,无贪心方无贪行,勿贪是做人的基本法则。 三、戒无信 1、1)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乱,社会无信则无文明。2)【1】行的根本在于立信、守信。【2】思、言、行一致,则个体精神充实,人与人之间关系和善,不成一盘散沙,社会才有根本的依托。 2、1)个体有信、国家有信、民族有信、人类有信,是人生和社会的大幸。2)有信、一信,则社会和平,即使战争也是文明之战。 3、1)信的内容、度有别,但人当有信当是绝对的。2)信,是人类的最伟大的宗教精神。 四、戒以强欺弱、以富欺贫 1、{1}友爱是人性的优点,强助弱、富济贫乃天理正道,每个人都应有这种公平之心。{2}人若反其道而行之,弱者造反、强者盗抢,则犯罪不止、战争无休,必然危害个体和社会的根本利益。 2、友爱、善、互助是国家和平、社会安定的前提。 3、1)压迫、剥削、欺侮、不公是社会动乱的根本原因。2)不以强欺弱、以富欺贫,这是最基本的社会规则之一。 五、戒欺诈与谎言 1、人性弱点的首害是“弱者”的谎言与欺诈,这是个体不成熟的游戏行为,它可引发无数罪恶。虚荣、不劳而获等不当观念,使人难为诚实。2、诚实待己比诚实待人还难,为人诚实因此是多么重要和难得呀! 六、戒不忠不孝 1、家国社会之根本在于“忠孝”,此乃维护社会秩序的精髓之一。 2、1)【1】无忠心,则家国社会永无统一安定;无孝心,则亲情人伦社会秩序必乱。【2】做人讲忠行孝,益国利家利社会,这是为人的基本责任。2)然忠不是唯上,孝不仅对长,一切以真、善、美为原则。 3、1)“大忠至孝”是爱国家爱社会爱人类的精神光大。2)传承人类精神的基本形式是“孝”心,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形式是“尽忠”,它具有相对的绝对性。 七、戒不仁不义 1、1)为人之根本在于要讲仁义,爱人之心、走人之路是做人的常理。2)无仁则无善行良言,非人当为;无义则无人气似兽行,人情道理不在,人际关系惟有利害、利己损人,公德不存,世态炎凉,精神颓废。 2、要全身但绝不可无仁义,生命是无价的,自由是无价的,仁义也是无价的,是绝对的理性精神。 八、戒偷窃抢夺 1、偷物、偷人、偷情、偷名…一切偷盗之行皆是逆社会秩序而动,是不光明正大的、可耻的行为。 2、无偷窃抢夺之念,则不会有非份占有,不会有抢劫,不会有窃国大盗,更不会有战争式的掠夺。 3、不劳而获是有罪的反社会行为,偷抢盗夺是绝对的恶因。 九、戒卖身玩人 1、个体身体和人格精神是无价的、尊贵的,任何人都不可有卖身玩人意识,卖身玩人是毁灭自身和他人尊严的反人类行为。 2、爱己方能爱人,当轻视自己和蔑视他人时,则人类也一钱不值。 3、一切类卖身玩人行为都是犯罪的诱因,是人类精神的彻底毁灭,是可怕的反人类意识的源泉之一。 十、戒奴役 1、人不可有奴性意识,不可为奴也不可奴役他人。 2、爱人、敬人是爱己、敬己,人人都要保持做人的尊严。 3、奴役意识不仅是不道德的种因,而且一切奴役行为本质上也都是反人类的犯罪行为。
第二节 法制十规 当我们接受与服从虚伪、粗暴的法律,我们便既不能建立世上的真理,也无法对抗谎言。 一、民主立宪,联合政府,分权制衡 1、1)国家权力来自人权,适当集中有合理性,但非科学化制度,实乃因天下为公,立法产生于客观需要,执法是立法的必然结果,司法则要求立法合宪,执法公正。2)个人或全体公民都不宜直接管理国家,执政者权力不能集中统一。3)【1】法制是国家的支柱,没有法律国家不成为国家,只不过是暴民组织而已。【2】法制水平是国家文明的标志,国家根本大法应科学制定,司法审查,民主决定。 2、1)人民一旦授权给某一国家机关,它就脱离人民而独立存在,若没有其它权力相制衡,它要么毫无效能,要么是暴君式的专制,不能为人民效力,甚至成为人民的对立面,反而侵害人民、压迫人民,祸乱社会。2)只有有效控制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障。3)【1】对国家权力的分解,是打破权力神话、制约、监督权力的不二法门。【2】分权制衡是基本法理,三权分立是反对人治、独裁、暴政的科学制度设计之一,是法制的制度性标志,但也不是完美无缺的。 3、1)人治需要绝对权力的支撑,有不受监督的权力,所谓人民民主不过是幻想,是变相的皇权,建立在对掌权者的善的信任基础之上,现实往往与愿望相反。2)【1】{1}任何性质的都国家权力没有天然的神圣性,都既可以维护人民的利益,又可以成为压迫人民的工具。{2}因为一切掌权者都会破坏权力本身,而且一个凡人不可能道德完美、智慧超人。【2】{1}正义的天平在人民心中而不是在有权者手中。{2}掌权者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的学生,不是人民的老爷,也不是人民的领袖。3)【1】法制是建立在对掌权者的恶的假设上,对掌权者的不信任是法制的前提,它只相信法律理性的权威,不相信任何个体的权力的权威。【2】{1}有效的法制必然要求权力分立,相互制衡、监督,无绝对的权力,只有法律的权威。{2}但是,法制国家的法律权威具有相对性,法律也不是绝对的权威,不变的人权宪法才具有绝对的神圣性,法制国家应演变为法治社会。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1)【1】人与自然合一,人无不同,人人平等是天赋法则,但平等是相对静止,平等具有非同时性。【2】平等性决定于人类的存在时空,决定于人类的发展极限,但是,人无不死,人类并非不朽,所以,绝对平等观无疑是超验的、也是无外在证实性的。 2)【1】“人人平等”是最广义的、开放的范畴,是法治社会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还是一种制度理想、理性信念。【2】{1}平等是权利对等,是机会均等,而非人人拥有相同的权利。{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个体(民族、种族)、组织、团体、国家、社会等等的权利受压迫、不公正待遇时最有力的对抗武器;是人类不移的理念和社会不朽之公理,它与人类精神同在。{3}正是在这一理性精神的感召、调整下,法制才不断的发展,法治社会才不断地在为人类行动所接近。 3)【1】{1}因为人权的实现对个体、人类都是有限的,所以,人权才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至上价值,人类才珍惜、追求平等、自由,坚决反对国家暴力和一切专制、压迫、暴政。{2}国家权力止于人的尊严(人权),当人权受国家权力压迫时,个体有权对抗,并求得司法救济。{3}个体成为社会不可分割的一分子时,孤立的个体向国家挑战的唯一合法舞台就是法庭。【2】{1}恶的合法性与善的不法性都是合理性存在,无绝对不法、绝对恶。{2}冲撞意志也是生命强力的表现,异端、乃至犯罪都是相对的。【3】异端的权利是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人权是人类共性的,也是个体化的,对个性化人格应给予充分的尊重。 2、1)【1】如果只承认局部标准而无视普遍标准,任何罪行都可找到堂皇的借口。【2】{1}法律就是将特殊性融于普遍性的理性存在,在法中特殊性于普遍性不是对立而是统一的:它不与法律基本信念相冲突,是公平、正义的表达。{2}法的精神排斥一切偏见、立场、特殊性的决定作用,法律不代表永恒,但法律的精神是永恒的。{3}法治的本质是排斥任何特权、特殊活动和一切绝对性的,任何人都不能因任何理由而享有他人不能享有的权利而不尽其应尽义务。 2)【1】{1}法所表达的意志只能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稳定性的人们的意志。{2}在一定时期可能是少数人的意志,但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2】立法者必须超前,但仍然需要违宪审查。用法者必须民众选择,在宪法范围内活动。【3】法治必然需要宪政,树立宪法至上的信念是法治社会的首要任务,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前提。 三、司法中立 1、1)司法行为是权力活动,也是体现理性规律的非政治行为,是法治实践,还是捍卫科学真理的制度化活动,不能为任何利益、权力所左右。 2)【1】司法行为是权力与权利的统一,司法组织是半国家、半社会化组织:其强制性本质上是权威而非暴力。【2】司法行为的权威性根本上来自社会、人类理性化的程度,是国家权力与社会以及个体公民之间的中介。 3)法治社会终将使其变为一种社会化权利——在人权和国家权力之外的权威。 2、【1】{1}司法权不属于个人、不属于国家、而是属于社会——效力于社会的文明、秩序,这是它的终极目标。{2}这种司法权属于宪法法院,即它不受政党领导,不受立法干涉,不受行政干涉,它是开放的、民主的社会组织——代表正义、公平、理性、科学、自由、平等所有价值。{3}法治社会需要这种前提——中立的宪法法院存在,宪法法院是维护宪法至上所必须。【2】所以,司法权是独立、中立的社会权力,应当是个体与国家矛盾的协调者、仲裁者,应完全尊重、保障司法权。 3、{1}法律的客观性、规律性表现在其中正性、不依附性,如,不是政治活动的工具,相反,一切政治活动应在法律范围内活动。{2}阶级性受制于物质有限性,团体的意志只能在法律制约下发挥作用。{3}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必须以司法中立基本前提,法治社会当如是。{4}所以,司法者是法律专家,是法律精神、制度、程序的弘扬者,是社会最终权威而非任何政治团体的工具。 四、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1、法治理性的精神立足于科学、制度、程序的规范化,法制科学意味着宁可放纵一次犯罪,绝不可制造冤假错案。 2、一切受到惩罚的犯罪都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在法律面前人权有绝对的价值。 3、判例或类推定罪是罪刑法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违宪必究,任何人都有宪法控诉权 1、任何享有宪法性权利者都是自然、社会、国家的主人,所以,任何人的宪法性权利受到侵犯都有权控告。 2、国家或社会应有违宪审查机构,立法权力并非完全绝对化权威,个体的尊严、权利具有绝对性、优先性,但它不是表现特权,而是平等、公正的体现。 六、严守诉讼时效 1、{1}权力是民众赋予的,从属于人权,不可滥用。{2}即使反对派也不是绝对的“专政”对象,也有基本人权,无证据他有权保持沉默。 2、诉讼期限必须法定且不得非法延续,这是对人权的尊重,也是维护法制尊严和人类理性所必须。 3、法律反对任性和不确定,当断则断,疑罪从无,违反诉讼时效的行为是对法治的严重破坏。 4、犯罪具有相对性,罪犯也享有民主权利,一个人不能因嫌疑有罪而被无限羁押或追诉,使其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任何罪犯或犯罪嫌疑人都不能被无限追诉。 七、有告必理,诉讼机会均等 {1}任何独立主体,不仅拥有起诉、自诉、反诉、应诉的形式上均等的机会,还应拥有实质上均等的机会。{2}他人、社会、国家应尊重、保障这种机会均等性,这是法制健全的应有状态。{3}一切与之相反或破坏这种状态的行为都是不法的,不能实现这种状态是法制的欠缺,能力的不足,而非制度的应然状态。{4}这种法治精神是对健全法制的指导思想。 八、律师独立,保障辩护权 1、{1}任何独立诉讼主体都有权利充分为自己的任何行为进行辩护,并有权请求律师最充分的帮助。{2}这种诉讼权利应有形式和实质上的充分满足,他人、社会、国家有义务帮助其行使这项权利。 2、剥夺、限制辩护权,无法治可言,不过是暴政而已。 3、律师的权利和尊严是法治精神文明的标志,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地位完全平等,权利必须对等。 九、有侵权就有救济,一切违法行为都应有最终司法救济 1、一种权利既然为法律所肯定,则对此权利的侵犯必应有法律的纠正。 2、{1}救济被侵权者既应有形式上、程序上的保障,还应有实质上、实体上的保障。{2}法制应有此功能,国家、社会应创设实现侵权救济的条件。{3}社会制度、国家政府、文化思想、道德、经济要统一协调促进它的实现。{4}司法救助、社会援助、个体帮助也是国家、社会的责任,公民的义务。 十、司法独立 1、1)法行为是权利或权力的体现,即为法律所调整,必应有法律责任或义务。2)权利(力)与责任(义务)是统一的,滥用权利(力)必应追究行为人责任,从而实现法制公正、社会正义。 2、司法独立,意味着人们确信法官应该服从理性和法律科学而不是任何权力,这是对法官人格的最高确信和必然要求。 3、1){1}法官是不能服从任何权力的,同样,法官也必不能损害任何权利。唯如此,法官才享有科学家一样的权威,才是独立、公正的化身。{2}舍此,要么屈从于权力,要么屈从于权利,不是侵犯人权,就是危害国家、社会公益,不可能实现人权与国家权力之间张力的平衡协调,法治理想就会崩溃。2)当然,法官权威也是有条件的,它永远不代表绝对真理,绝对公正。
第三节 民主十则 一、阳光政府、政治民主 1、{1}政治就是为谋求最大社会公益而存在的,从来不是一人、一族、一组织、一党派、一国家之事。{2}否则,就是压迫人的暴力行为,暴政是没有生命力的。 2、1)政治的不文明就在于个别人的意志成为国家意志,冒充社会、民众意志,无法制、不民主、无道德、不公正,是野蛮的、非理性的政治行为。2)政治应是法制的工具、民主的外衣、道德的学生、人权的奴仆。 3、1)一切政治活动都应纳入民主的范畴,无民主则无政治。2)民众有参政议政权,有权监督、罢免国家、社会公务人员。 二、多党执政、政党民主 1、1)政党民主化、法制化是文明政治的标志,政党与国家权力绝不可合一,必须保持张力。 2)政党在国家、社会权力之下,法律之内,民众手中。 3)【1】一切合法政党都应有公平执政的机会,任何执政党应与非执政党平等协商国是。【2】执政党内当行法治,不得行人治,反对所谓领袖权威。 2、1)【1】政治民主不允许一党执政,不允许中央集权绝对化,多党联合的政府是才是理性、文明、合理的。【2】{1}议行合一下的民主集中制或集中民主制都有根本的局限性,无论民主集中制还是集中民主制,实质都是人治。{2}前者个人权力决定,后者多数人决定,本质无差别。2)政治决策应决定于部分人的意志和客观存在统一的法律。 三、民主政府、执法民主 1、1)【1】国家权力,包括主权在内,都是来自于人权,不可能不受法律制约,国家代表不了人民本身。【2】个体、国家(集体)都可以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人权至上,国家权力最多与人权相等,绝不可能凌驾于人权之上。 2)法理不来自权力,而来自人的理性精神,科学观念、道德信念。法治的源泉在于同公民道德的一致,少数精英立法、执法、司法,人民大众决定社会发展方向。 2、1){1}法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是真理性的表现。{2}没有真理性,法治徒有其名,决无生命力可言。2)人权与国家权力之平衡根本上是凭借法权威而非个人权威。 3、1)必须建立责任政府、民主政府、法制政府,政府的权力在法律之内,法外无行政。2)政府规范化行为应接受司法审查,而无当然立法权。3)【1】行政必须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暗箱操作。【2】{1}执政者即是执法者,必须忠于法律,为民执法,做民众的公仆。{2}任何执政者都应在辖区内竞争上岗,不是仅仅对上级领导负责,更要对法律负责,最终对被服务、管理的民众负责。【3】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无特权,更不可压迫、剥削、侵害被管理、服务的民众和任何对象。 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1)【1】立法的科学性、专业化,要求法学家是当然的立法者,而非议员或行政官。【2】立法是从高而严肃的科学事业,绝不可立法庸俗化、大众化,立法者是不能服从任何权力的。 2)立法的准确、有效来自于对民众情况的真实把握,民主的调查方式是必要的。 3)要防止立法成为一种压迫民众的工具,成为特权、成为政治的奴仆。 五、公正司法、民主司法 1)司法应尊重民情,顺民心,保障人权,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绝不体现暴力,而应是文明的标志。 2)【1】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中立性、社会性权力,赋予国家权力的形式不是必要的。【2】司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要保持必要的张力,应走社会化道路,以协调社会关系为根本,直到使人自然归真为终极目的。 3)法官应来自民间,由社会或国家认可,是神圣宪政的维护者。 六、平等守法、守法民主 1)一切独立主体平等守法是守法民主的首要原则,任何人都应无例外的遵守法律,无不守法的特权,不论其地位、身份、性别、民族、区域等外在条件如何。 2)【1】守法是一切人的义务、责任,是理性特征,意味着独立主体的法治信仰,法律至上权威。【2】守法当内化为人类自觉行为,成为人类公德,是自我强制而非他律,法律终应当道德化。 3)遵守法律是一个民族理性、科学精神的觉悟,不可能是一种强迫行为,否则不会有秩序的文明,不可能有普遍的自由,不可能有人权的根本保障。 七、监督独立、监督民主 1、监督权独立不可侵犯,应形成监督手段的多样化、开放式,社会化系统机制。 2、1)权力与权利监督并重,直接监督与间接监督相结合。2)内部监督制度化,外部监督重程序。3)以执法监督为中心,责任追究司法化。 八、多元经济、经济民主 1)【1】各种经济形式并存,公私所有制并重,公平竞争。【2】{1}经济活动要非政治化、非权力化,则政治权力必须与经济利益分离。{2}国家不能直接管理经济,有产者不能执政,所谓权钱分离、不可互易是经济民主的基本要义。 2)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追求经济的最大范围的整体平衡发展,走向共同富裕,是经济民主的根本目的。 3)工人(广义)权利受法律保护,工人有择业、休息、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安全保护、建议、罢工权利。 九、思想自由、精神民主 1)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需要公民互助、社会援助、国家保障。国家、社会应为实现精神自由提供条件,从而为一切人提供实现精神自由机会均等。 2)精神自由权利及于家庭、单位、行业、地域、国家、全社会,应尊重独立主体的思想、感情、意志,意识形态多元化,反对专制、反对文化一元化,言者无罪。 3)精神的高尚、文明,来自自由的表达真、善、美。 十、生活民主、私生活自由 1)个人私生活神圣不可侵犯,干涉个体私生活是不道德、非法的,破坏、侵犯个体私生活自由要负法律责任。 2)生活方式应多元化,家庭、学校、社会、国家应尊重任何个体的生活方式并积极助其实现自由。 3)人人可以自由、平等、协商、自愿组织个体生活单位,无性别、种族、民族、财产、宗教、文化、政治等各方面的不平等差别和歧视。
第四节 人权十条 何谓人权?人权最基本的含义是做人的自由,有道德的个人之自由,是自立、自尊、自信、自由人的基本权利。它遵守人的价值规律:人的价值体现在人权保障中,司法公正是人权保障的必要条件。这包括两方面内容:做人的基本权利和做人的基本义务。它是个体权利与义务的波动式的统一,自由的存在,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自愿履行义务。自由行使权利,完全自律的个体是人的潜在特质,是从人产生到死亡都存在的权利,在不同形态的社会中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在人治社会中,人权最小;在法治社会,人权居中;在道德社会,人权最大。真正有道德的人才是社会的独立细胞,才是真正的人,才能享有人权的全部内容。当社会上绝大多数人享有人权时,法治才有切实的基础,这也是实现道德社会的前提。生产力发展日益缓慢,生产关系日益多元化,上层建筑复杂化,个体自由不断增大,人权范围、程度日益完善,渐趋平等,人权成为个体的本质而非追求。不存在无人权的个体,无人权者享有人权,人权面前人人平等。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平等性要求,个体无权侵害国家,国家也无权压迫个体。异端的权利是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人权是人类共性的,也是个体化的,对个性化人格应给予充分的尊重。 一、生命保障权 1、有限的生命,生命无价,太值得珍惜,生活需要激情,社会需要秩序。 2、1)【1】任何人(包括国家)都没有权利(力)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生命权具有绝对的价值。【2】只有自然死亡,而无法定死亡,更无其他剥夺个体生命的应然方式。2)生命权是唯一绝对的、人人平等的天赋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最基本的人权,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就是生命权的保障。 3、生命权不仅是自然天赋的权利,还是当然的社会权利,社会的不可分割的基本构成单位是有生命的个体,因此,生命权应绝对给予尊重和保障。 二、精神自由权 1、精神自由对个体的其他自由而言,具有最高和绝对的价值,精神自由不能非法限制和剥夺。 2、精神自由无差别,人人平等。一切无害于他人、国家、社会的精神活动都应给予充分的保护。 3、1)精神自由的形式、内容应是不断扩大、开放的。2)个体有权自我限制或发展其精神的自由,不应受任何干涉、强制和歧视。 三、人格平等权 1、包容任何个体的个性、心理特征,充分保障每个人的人格是国家、社会的责任,完全尊重他人的人格是每个人的道德义务。 2、不仅任何人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是不道德乃至违法的,而且任何组织、国家、全社会都无权做出有损于个体人格的言行。 3、1)没有人格,就没有做人的基本尊严。不尊重人格是反人类的,反社会的。2)法制是人格保障的有力制度工具,政治民主、经济富裕是重要条件,道德意识是最根本的保证。 四、私有财产权 1、私有财产是个体独立、自尊、自信、自由的基本物质基础,财产公有不能从根本上保证这些个体能力。 2、个体的充分发展有赖于个体私有财产的较大积累,而非分享他人、国家、社会财产的结果。 3、1)保护私有财产是个体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的条件,任何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无偿占有他人私有财产或无偿剥夺个体私有财产。2)私有财产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 五、住行自由权 1、个体在世界各地居住、迁徙、行动的自由是个体充分发展的前提。 2、1)没有行动自由的人是未被充分尊重的,每个人都应有均等的机会和条件满足它。2)法律应提供无差别的程序保证,对此的侵害,公民有宪法控诉权。 六、政治自由权 1、国家属于每一个公民,不是属于一党、一阶级、一集团、一民族或某一人或部分人的,公民对所在国家的政治有管理、参与、决定、建议的权利。 2、公民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国家应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法律保障。 3、1)政治自由是其他人权的重要保证,舍此,人权是不完整,很有限的。2)对政治自由而言,民主政治是必要的,但不是充分的。 七、经济自由权 1、1)个体自立的基础是私有财产,私有制来自个体的经济行为。个体发展、提高生活质量需要财产的积累,所以私有制经济活动自由是必要条件。2)【1】个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国家、社会应保证的,但以何种形式组织企业、公司、生产方式,可以由个体在竞争中决定。【2】任何形式所有制企业的员工,都有充分的行使就业、择业、建议、罢工等经济民主、自由权利。 2、1){1}个人财产的最大化可以给他带来最大的行为自由,但带不来精神财富,带不来道德的提升,带不来最大快乐,带不来健康和幸福。{2}『1』因为,那是建立在剥夺他人占有财富的均等性之上的,牺牲了别人的劳动,是不法的。『2』同样,智力的角逐而占有他人财富和劳动也是不法的。{3}惟有智慧的修养,发掘自我潜力,以个体付出为代价而获得的财富才是完全合法的利益。{4}因此,市场经济虽然带来了生产的迅速发展和个体财富的快速增长,却本质上是不法的。2)自然经济、等价交换才是根本上合法的。 3、社会的自然化、个体的自然化、经济的自然化,才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之正道。 八、个人隐私权 1、1)个体在道德、法律、社会习俗之外的非社会化行为,是个体释放自己的自由方式,属于隐私行为。2)个人隐私是个体最基本的自由行为,是内行性的,阴暗的,不宜暴露的活动。 2、1)每个人的光明面、尊严,来自其私自的整合,个体的缺陷、反省都包容在隐私中。2)不仅应尊重、不侵犯他人的隐私,国家、社会尚有责任保护个体隐私,这是人类社会和谐的最基本的前提。 3、对个体完全的尊重就是尊重其隐私权,它是对人格的最高、最彻底的尊重和信任。 九、获得帮助权 1、这不是慈善行为,而是法律的责任,也是社会最大的公平,更是人类道德的升华。 2、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等各方面的竞争促进了个体、国家、社会的文明、进步、发展,但也给失败者、弱者带来了灾难,全社会都有义务救助他们。 十、友爱互助权 1、1)互爱、互助是人类自然关系的升华,社会文明的标志。残酷的竞争、斗争之外还有友善,这是人性道德的体现。2)人不是动物,情谊是无价的,和平、和谐相处才是人类生活的真谛。 2、个体有权利行善、助人,社会应支持,国家应帮助,人与人应互相理解与尊重人的友爱之心与言行。 3、人权的完整性、终极性在于人不仅仅是为自己而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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