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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编 自然法思想的进化 第一章 以国家、法律为中心的客观自然法 第一节 君权无限论 第二节 自然法至上学说 第三节 神化自然法 第二章 从人性论出发的主观自然法 第一节 中国人性自然法学说 第二节 西方人性自然法学说 第三章 国家、法律起源的学说 第一节 中国的国家、法律起源说 第二节 西方的国家、法律起源说 第四章 自然法是自然规律的实践学说 第一节 礼是最高自然法则 第二节 自然法是客观理性 第三节 公有制是自然秩序 第四节 上帝等同于自然法论 第五节 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第五章 自然法的权利学说 第一节 天赋人权论 第二节 天赋民权 第六章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 第一节 个人权利世界与公共权利世界 第二节 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 第三节 正义论 第七章 自然法方法反思 第一节 自然法学方法论 第二节 中西方自然法方法比较 第二编 走向第四世界 第八章 再探社会运动发展的一般规律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四维世界观 第三节 基本假设 第四节 自然法的体系 第五节 十条定理 第六节 七个推论第七节 结论 第九章 四大社会法则 第一节 道德十戒 第二节 法制十规 第三节 民主十则 第四节 人权十条 第十章 法治观 权力观 政体观 第一节 四维法治观 第二节 四维国家权力说 第三节 政体新论 第十一章 第三条道路 第一节 自由、宗教与政治 第二节 走向第四世界 第三节 关于中国政体的三个案例分析 第三编 倦鸟知返 皈依自然 第十二章 关于法治社会的三十六个问题 结语
走向法治社会 前言 文明显著、根本的标志在于给予异端表达自我思想观念、不服从政治、宗教、法律的专制统治之自由。异端享有自由思想的基本权利,任何统治者都无权剥夺、压制异端之自由思想的权利,并应保障异端之自由、独立思考的时空。 首先作者在重新审查了西方自然法思想发展演化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法制史上也存在着另一种类型的自然法理论,认为它和西方自然法学说、观念具有互补性。其次,作者对社会现象中的最基本价值观念及其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再思考,认为自由、平等、人权、法制、道德、民主等都具有相对性,人类社会不会无限发展;同时对宗教精神重新考察,认为人类社会还有一种新的生存发展方向,即开发个体潜能,重视个体修养的自由道德社会状态。其三,作者在肯定至高无上的、无所不在的“道”是宇宙自然的规律,“德”是人生和社会的规律这一基本观念的前提下,以新的四维“存在—意识”观来审视社会发展运动的基本问题,认为历史上各种社会治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资本主义(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道德化共产主义社会)是两极化社会,法治社会不仅是现实化的常态社会,而且还是人类走向自由社会的标志。最后,作者提出了关于法治社会的36个基本问题,并从宏观上展望了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趋势。 爱因斯坦认为,物理学中没有任何概念是先验地必然的,或者是先验地正确的,他曾提出了两条建立科学理论的原则:①对应原则——在一个理论的基础上创立更为全面的理论时,原来的理论作为一个极限情况继续存在下去;②逻辑简单性原则——在一个新的理论中,不定义的概念与推导不出的命题,应该比原有的理论更少。本书企图以此原则建立一种自然法理论学说,来探讨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三条道路——走向法治社会(在资本主义道路和社会主义道路之外)。 本书是作者的自由沉思、也是一种新思维和一种独特的解说人生及其社会发展的方式、还是对个人、国家、社会及人类存在的自然、悟性的体验认识;作者还企图追求一种真、善、美合一的自然法社会理念,并期望以此能给思考社会、国家、人权等基本法治问题和中国法治建设及国际社会和平与发展的法理问题的人们有所启发。
第一编 自然法思想的进化 希腊雅典是西方法理学的先驱,也是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源地。罗马法的发展是与希腊自然哲学分不开的,从法哲学角度看,罗马自然法具有三大特点:第一,法律以公正、正义为概念,而公正和正义是人人有份的;第二,公正和正义来源于自然法,而非基于公理原则;第三,国家立法机关随时可以变化,但立法的最后根据则以人民为依归。 中国则早在2500年前以另一种方式在探索着治理国家的法律问题,其自然法思想发展缓慢,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末期。 中西方以两种不同的途径和不同的思维方式发展着人类自然法思想,它们分别建立在两种不同的认识论假设基础上,整体来看具有互补性、等价性,殊途却可同归。
第一章 以国家、法律为中心的客观自然法 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国家,近代以前的自然法观念都从人性论的角度出发,根本上都是为了维护国家、社会秩序而寻求治理国家的法律方法。 中国法律思想家普遍认为法律产生之前社会混乱未有文明,社会需要以国家至上、君主为绝对权威来维系;西方法律思想家普遍认为社会在国家产生之前是理性、文明、有序的,社会需要以法律为绝对权威、通过限制君权来维系。 第一节 君权无限论 自然法还有另一个方面,那就是处理国家和个人关系的国家、集体至上的观念,这样的自然法观念在古代中国就已存在着,也是中国传统自然法的主流思想。 中国古代自然法思想肯定国家的绝对合理性,有国家、民众而无个体、有君权无人权,缺乏普遍正义和人民民主思想,国家、家族、男性至上;社会人际关系自家族开始,以血缘纽带贯穿始终,国家自然化,一切立足于治理国家,法律、国家一体,仁义礼法道,人性善恶无不如此;法律决定于国家需要、完全工具化,反之亦然,国家也工具化,成为君主实行统治的手段。 中国自然法的法律观始终是法制、道德合一,这是我们应当注意的。如仁法、道法、博爱互利法,都十分强调道德规范的重要性,所谓以家国天下为先,舍生取义,自我牺牲。 一、周公制礼 1、【1】西周初期,相传“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2】{1}它始终贯穿着这样几个原则,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也。”{2}“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必须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就是要下级服从上级,必须做到不许犯上,不许违抗。 2、周公认为,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加强自我克制,实行以“亲亲”、“尊尊”为原则的礼治,推行德政。 二、仁论 1、【1】{1}孔丘提出,治国执法必须从“修身”开始:“修己以安人”。统治者“身正”即能以身作则,他的政令便可通行无阻;反之,“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政令便无法贯彻。{2}孟轲也认为法律关系首先是上行下效的关系,君主的道德维系天下的纲带,“身正而天下归之”,“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2】孔丘自称“述而不作,信而好古”,赞扬周公之德,其可谓至德也”,因此以“克己复礼”为己任。【3】孔丘认为,“仁”是最高尚的道德,最完美的人格。{1}君子时时刻刻都不能违背“仁”的要求,无论遇到什么情况、在任何场合都要坚持“仁”。{2}仁的基本精神是重视人,仁的基本含义是“爱人”。将“爱人”用之于处理家庭关系,就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用之于处理政治关系,就是“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用之于处理统治者内部关系,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用之于处理君子与小人的关系,即使“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会则足以使人”。{3}“爱人”必须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由己及人。 2、以“爱人”为中心,以孝悌为根本,以“克己”、“忠恕”为手段,以恢复和完善礼治为目的,这就是孔丘“仁”论的实质内容,也是他自然法思想的主要结构。 三、兼相爱,交相利 1、墨子说:“子墨子置立天志,以为法仪”。他认为,天(自然或上帝)最公正无私,他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而没有丝毫偏向,它给人们吩咐的恩泽却不要求感恩戴德,它的权威普及四方经久不衰,所以圣王治理国家应该效法这种“天志”来制定法令和政策。 2、用“天志”作为测定是非善恶的客观依据,作为衡量人们言行的最高标准,是因为,1)“天志”爱人,“天”是为了庶民百姓的利益而造就世界万物得。2)“天”具有主宰人间赏罚的最高权威,君主也必须按照“天志”办事。3)“天”兼有万物,一视同仁,“天志”的公正无私是普遍和永恒的。4)“天”是人类的良知和正确认识的总根源。 3、1)“兼爱”和“交利”是墨家用来消除混乱,改造社会,实现理想的总纲领。2)【1】墨家强调谋求公利、众利,即“百姓之利”、“万民之利”,坚决反对之为一己一身而损害他人的私利,即“亏人自利”。【2】墨子说:“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将以为法乎天下,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 四、无为之法 ,道法自然 1、1)老子认为,最理想的社会是“天下有道”的社会,而判断是否“有道”的关键在于是否合乎“自然”。2)【1】老子指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里的“法”是效法,遵从的意思。“自然”就是自然而然,听任万物自由发展,没有任何人为或者强迫的成分。【2】老子把“自然”当作一切事物的起点和归宿,作为支配和决定一切事物发展的规律。 2、老子的自然法观念主要表现:1)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正是这无所不生、无所不有的道,化生和主宰着宇宙和人类社会。2)【1】道充满与天地,普遍而且公正无私。【2】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道乃久”,“天网恢恢,疏而不失”。“天道无亲,常与善人”。“生而不有,为而不持,长而不宰”。“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3)道“独立而不改,周兴而不殆”。“反者,道之动”。“其中有精”、“其中有信”。老子认为“道”是客观的。4)老子说:“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礼”,“大道废,有仁义”,只有道菜是最高的准则。5)老子说:“天之道不争而善胜,不言而善应,不召而自来,燀然而善谋”。因此,“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 3、老子说:“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处无为之是,行不言之教”,“孔德之容,唯道是从”,即人类最高的德行,就是真正地按“道”行事。总之,人定法要服从“道”。 第二节 自然法至上学说 西方古代自然法学说,从自然哲学角度论述自然法高于人类制定的成文法,并认为它是自然界的普遍法则;中世纪的自然法,从神学的角度论证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的体现。从诞生之日起,西方自然法思想就缺乏民权意识,重国家和个人之分,乏民众、集体的整体社会观念。 一、绝对正义 古希腊智者以“自然”这个概念为前提,论述自然法,认为“自然”就是真理或称为“实在”。自然法才是公正的,“绝对正义”是自然法的最高表现。{1}安提芬曾经认为,城邦所制定的法律只是根据“意见”或“习俗”,遵守这种法律是毫无用处的,是不能防止受侵害的,也是违背自然的。希腊人把所有外来的居民看作“野蛮人”的那种偏见是没有道理的,因为“野蛮人”和希腊人都同样自然具有人类的特性。还说法律是少数人制定的,这种法律不反映奴隶的意志;雅典城邦的法律并不公正,而是暴力;奴隶是人所制定的法律所造成的;雅典并不民主,因为外来居民和努力都不能参加公民大会。{2}欧里庇得斯认为,根据自然的法则,奴隶和自由民应该是一样的,奴隶是这会制度和城邦法律所造成的。因此,认为人定法并不代表正义,只有自然法才是公正的。{3}阿基马丹说:“神让一切人自由,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 二、至高无上的法则 1、斯多葛学派宣传自然法是普遍存在和至高无上的法则,它的效力远远超过人类领袖所制定的法律。由于它代表理性,遍及世界万物,它的命令就体现着公正、客观。所以,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那种代表理性的、统治者全世界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 2、斯多葛学派主要观点:1)认为个人是自足的主张。2)【1】人是有理性的,上帝也有理性,上帝与人一样,也是这个世界国家的一个公民。世界国家以正当的理性为其根本法则。【2】换句话说,正当的理性,就是自然法,它是人类的普遍法则,是永恒不变的,上帝、一个国家的恶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受这种普遍法则的统治。3)认为人们应该是平等的。【1】他们认为,一个国家的公民资格,是以理性为前提,而理性又是人人所共有的。【2】他们还认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都具有两种法律:一种是自己城市国家的法律;另一种是这个世界的法律。前一种法律属于习惯法,后一种则是属于理性的法律。其中,理性的法律权威高于习惯法,各个城市国家的习惯法虽然不同,但人类理性只有一个。 三、最高理性 1、西塞罗说:“理性,只有当它充分发展和尽善尽美的时候,才能真正称作为智慧。由于无其他物比理性更为美好,并且由于它存在于人和上帝两者之中,所以人和上帝的第一份共同的财富就是理性。因为正当的理性就是法,所以我们必然认为人与上帝共同具有法。共享法的人,也比共享正义。因此,就应把共享法和正义的人们看作是同一国家的成员。” 2、1)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既不能废除,也不能取消。自然是正义的本源,自然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2)西塞罗说:“最渊博的学者决定从法的定义着手,看来他们是正确的。若根据他们的定义,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的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所以,他们认定法就是理智,支配正当行和禁止错误行为就是法的自然职能。他们人物为法的这种性质,在希腊是从每一个人自身假定的概念中取得法的名称的,而在我们的语言中,我认为法是从选择的概念而得名的。因为,他们把公平这一概念归因于发这个词,所以我们给予法以选择的名称。其实,严格的说来,假定的概念都属于法。”3)西塞罗又说,“十分清楚,当把原来的民族惯例用文字写出来并予以实施,人们就称之为‘法’。从这个观点出发,就会欣然理解为各国制定了坏的和非正义的成文法的人,是违背诺言和契约,他们所实施的东西也就根本不是‘法’。‘法’这一术语的绝对定义,实质上包含选择了正当的和真实的概念和原则的。法是正义与非正义事物之间的界限,是自然与一切最原始和最古老的事物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它们与自然的标准相符并构成了对邪恶予以惩罚,对善良予以捍卫和保护的那些人类法。” 四、真善美合一 塞涅卡认为真理、美、善都可以在自然法中去寻求,自然法是永恒的。 第三节 神化自然法 中世纪西方的神学家们将自然法披上一件神学的外衣,在“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上帝”的思想支配之下,自然法则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教会法的制定者们,甚至把自然法等同于圣经的旧约和新约中所揭示的戒律。 一、神定自然法 1、【1】奥古斯丁说:“生命有限的人与永恒的上帝之间的和平,是一种有秩序地服从上帝的丝毫无误的被忠实执行的永恒的法律。人与人之间的和平是一种互相协调;一个家庭的和平是在各成员间一种有秩序地同孩子与服从。一个城市的和平是在公民之间一种有秩序的命令于遵守。”【2】他在这里强调秩序、统治与服从、命令与遵守等,就是要求于自然法密切相关的普遍和平,或者说就是执行永恒的法律。 2、1)奥古斯丁还说,在这种国家与法律之上还存在一种为神所制定的自然法,这种自然法又是刻划在人类的心坎上的,所以,自然法也就是自然的道德规律,人类自然了解其原理,并可以付诸实施。2)奥古斯丁继承了希腊罗马法律思想家关于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的思想以及自然法高于国家发的法律观点。 二、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法律 1、1)阿奎那将法律划分为四种: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2)永恒法是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神法是主宰人类的法律。3)【1】他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动物,能在某种程度上理解深的智慧,并由此产生一种热爱自然的倾向,来为人类谋福利。【2】{1}他说:“这种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2}自然法也就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法律,人法是从自然法而来的。 2、阿奎那从人类习惯的作用中提出这样的论断,{1}说一切法律都是从立法者的理性和意志中产生的。{2}神法和自然法从上帝的合理意志中产生,人法则从受理性支配的人的意志中产生。
第二章 从人性论出发的主观自然法 西方自然法从人性论出发,以利己为目的,强调个人利益;中国自然法人物则有不同的观点,也是从人性论出发,以利民为目的,强调国家利益。 第一节 中国人性自然法学说 一、好利恶害 1、1)管仲认为,每个人都有“好利恶害”的本性,见到对自己有利的就来,见到对自己有害的就去。因此,管仲认为这种既包括生理需要有包括社会需要的“欲利”的力量,决定着法律的实行。2)管仲还认为,【1】物质利益不仅是人行所求,而且是人们遵守礼以法度的前提。【2】他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著名论断,同时指出:“民不足,令乃辱;民苦殃,令不行。” 2、法家认为,【1】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而避害”的本性,人的这种本性是不可改变的。因此,不能以道德论人,必须用利害关系察人。【2】在“好利恶害”的人性面前,仁义教化是无济于事的,只有法令赏罚才能凑效。 二、人性善 1)孟子认为,人生来就具有为善的天性,即所谓“四心”: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这“四心”的发扬光大,就是仁义礼智:“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因此,仁义礼智这四大伦理原则不是受外界影响而形成的,而是人生所固有的。只是由于“庶民去之,君子存之。”2)孟子认为,【1】“仁,人心也;义,人路也”。即仁是人们言行举止的动机,义是人们言行举止的规则。【2】“圣人”与“庶民”在人性上是一致的,只要认真的修养返性,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尧舜那样的“圣人”。3)孟子用“仁义”规范一切,衡量一切,视“仁义”为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使之成为中国古代自然法的第一原则。 三、人性恶 1)荀况认为,他认为人生来就有“目好色、耳好声、扣好味、心好利”和“不知足”的欲望;“生而有疾恶”,即生来就有嫉妒心和排他性;有“贵为天子,富有天下”,“名声若日月,功绩如天地”的虚荣心和权力欲等等。如果“纵人之情,顺人之欲”,那么人们必然会你争我夺,“犯分乱理”,是社会混乱不已。可见人都有“恶性”。2)荀况认为,圣人及其礼、法正是为了“化性起伪”、改造“恶性”而产生的。 第二节 西方人性自然法学说 一、人性是自然法之母 格劳秀斯说:“因为自然法之母就是人性,社会交往的感情就产生于此,并非由于其他缘故,遵守契约即为民法之母,而自然法又是从契约的约束力所生,因此可以说自然法是民法之母。但是,自然法是依靠功利加强的,因为造物主的意志务使人脆弱多欲,非合群不足以图安乐,所以法律的制定无不是由于功利的缘故。意志缔结同盟以合群,订立契约以定份,其始都是根据功利的缘故。因此,负责立法者,对于被统治者的利益不可不注意。” 二、利己主义 1、爱尔维修说,自爱,或者对自己的爱,无非是自然铭刻在我们心里的感这种感情按照股东人的各种爱好和欲望,可以在每一个人身上转化为罪过,或者转化但自爱的基本倾向则是趋乐避苦,保存自己,其实质是利己主义。人的感受性和自爱本性是自然赋予的,因而感受事物,保存自己便是自然权利。抛弃这一自然权利,人将不成其为人。而人人都要实现这一自然权利,特别是人们都要争获同样的对象时,就必然会引起纷争。人类曾经长期处于这种纷争状态,这就是自然状态或人类的初始阶段。 2、赫尔岑认为,1)【1】利己主义和社会交往是人类的天性。【2】他说:“……利己主义和社会交往——既非美德,也非缺陷——它是人类生活的基本自发力;没有它,就没有历史,没有发展”。但是,这种利己主义不能没有限制,如果没有发展的、有文化的、有思想的人的合理的利己主义,没有具有独立感和自尊感的个性,那么,“纯粹的”利己主义就会使人脱离集体而与人道主义对立,从而把人类降低到动物的水平。2)人作为社会生活的个体,是在与他人的交往中谋求个人和社会之间和谐的,国家的产生就是由于自愿协议而产生人们之间的社会联盟。 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1、霍布斯认为,1)造成人们互相争斗的原因主要有三种,即竞争、猜疑和荣誉。2)【1】人的这三种品性是和人类的“自然状态”相一致的,从而提出了“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的著名论点。【2】在这种状态下,没有任何生产上的进步,还会产生另一种恶果,这就是不存在是和非、公正不公正的观念,暴力和欺诈成为主要的美德。同时,没有财产,没有统治权,没有“你的”和“我的”之分。毫无疑问,这一状况对人类来说是恶劣的。3)霍布斯认为,对死亡的恐惧,对舒适生活的欲望,以及人们的理性,使人类有可能摆脱这种状态。这些能使人类竭力走出自然状态的条件,总称为自然律(即自然法)。 2、1)按照霍布斯的的观点,【1】自然法是建立在理性至上的普遍法则,用来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保存生命的手段,并且用来教人认为保存生命最好的行为。【2】自然法不是保护自然状态中每个人基于本性与本能的自然权利,而是限制这些权利,以便来维护和平与秩序。他把自然法的所有内容用一句话加以概括,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自然法的总的原则。2)他断定,自然法的原则和内容是能够被人遵守的,而且自然法永恒不变。因为自然法的根本原则和目的是“寻求和平”,而和平是满足自己欲望所必需的,是不可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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