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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就是法治”,“法治就是判刑” | |||||
作者:谢晖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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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饭后习惯散步的我正怡然自得地在楼下小径转悠,忽然身后传来两位山东大汉高声大嗓的、如说双簧般的对话声。甲说:“他们那样做要法治,是违法。违法就是法治!”乙紧接着说:“法治就是判刑”。也许这话传到一般人的耳中,根本就习以为常,算不得什么事情;又也许这话是街头走卒饭夫所言,也不伤大雅、无关轻重。然而,遗憾的是:听者鄙人是个不大不小的法学教授;而两位说者也是这所名牌大学的“博导级”专家! 今回要讨论的,是人们已经通过“普法”讲了近二十年的老话题——国人的法律观念。论者常沾沾自喜地认为,经过这么多年的“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我国公民的法律观念有了长足的进步。然而,这些从大学教授——我们这个时代号称最先进、最有知识的人——口里道出的“法律对白”,却令我如此惆怅:法治之途荆棘遍地,我们如何才能走过? 在近代以来的人类发展史上,法律作为治国方略,倍受统治者和被治者们的共同青睐,它如同自由、民主、人权、平等、博爱一样,成为政治—社会领域中的世界性潮流和六大主要观念。如今,我们这个崇尚“权治”的国度已经在法律上肯定了建设“法治国家”之为目的追求。不过这种对法治的宪法定位,并未进一步升华为主体的应有理念。于是,那种在我们听起来并不陌生的、似是而非的论调——“法治就是判刑”的“市场前景”,还颇为看好呢。不仅如此,我们还经常能听到一些官人要人在面对“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时的“重要讲话”中总忘不了说句“你们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之类的话,以说明这些机关之重要……怪不得还没搞几年“法治”,那些深谙“徒‘刑’不足以为政”的高明之士们就要急急忙忙拿什么“X治”与“就是判刑”的“法治”相结合。 一个常人也应该明白,把那判刑、刑罚和“刀把子”作为治国方略写入宪法,该产生何种结果;在法治的口号和旗帜下创造了辉煌灿烂之文明成果的西方世界,如果祭起的是刑法、刑罚和“刀把子”的大纛,还有什么值得那么多人嘉许的文明和进步?然而,偏偏在这基本的常识问题上,我们的学者,还有,我们“很负责”的一些官员却常常犯晕说混。 毫无疑问,这种情形的产生,需要从梳理中国固有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开始。我们知道,在古典之中国传统中,法律与刑法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存在。虽然当下的一些学者们希望按照西人的传统和理念,把古典社会中的“礼”纳入法律的麾下,然而,事实上,在中国固有法律观念主导的氛围中,这只是法学家们的自作多情、一相情愿而已。在传统观念影响之下,法学家们的理念对民众的影响甚薇,更兼之传统与现实中治理方式的“人治”(“权治”)偏好,加速了法律与以高压、强制和命令为特征的刑法的联姻,而弱化了法律的其他内容以及由此所致的主体对法律的亲和感。这种本土文化的固有惰性,直接妨碍着法治精神在中国的养育。于是,我们不得不以政府的名义祭起圣人般德性之大旗,企图实现“以德化民”,重温那旧文化的迷梦。 法律是我们日常生活秩序的安排和规范,法治就是要以法律来安排和规范我们的日常生活秩序。这样,就只有把法律搭架在我们日常的物质、文化、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才能较好地收到法律对社会治理的良好效果,才能显出法律的管理和协调力量。那么,如何才能使法律的安排与我们的日常生活之间紧密关联,从而使人们产生对法律的亲合感?这既涉及法律自身的德性,也涉及民众对法律的认同。 早在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特别强调“良法”之于法治的关键作用。“良法”所强调的,就是法律的德性。虽然在实践中,我们经常能够发现一些恶法之存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恶法就能够代表人们的日常生活,哪怕那些借着某种道德光环而推行的所谓法律。我们知道,希特勒就是借着对日尔曼人的人种优越论和道德优越性(相应地,在他的谬论中,犹太人则缺乏这种优越和德性,因此是“劣等民族”)而推行他的法西斯“法治”的,但终究因其并不符合在一个开放性社会中不同民族和不同文化的合理交流(人们的生活经验)而遭到“武器的批判”和否定。我们在“文革”中煽起的群众热情,也是借着对某种道德理想的追求而粉墨登场的,但“天天斗”终因违背人们的生活常识而遭历史唾弃。所以,法律的德性并不是某些(个)圣哲的启示,而是人们生活日用的需要,它根植于人们的生活关系中。一部法律是否“良法”,端在于人民的生活需要以及基于此的法律认同,而不是法学家们、政治家们基于某种理想的设计。 目下我国法治存在的问题恐怕恰恰就在这里:一方面,政治家和法学家们基于一种现实使命和道德热诚设计法治、呼唤法治;另一方面,对民众的现有规范生活方式却严重地忽视。于是,尽管“普法”活动已到了“四五”,但直到目前从一般公务人员到普通群众,都把法律当作身外之物,只要不违法、不犯罪,法律就与自己无多大关联。这大概就不能简单地怪罪于传统的法律观念了,它需要从我们这个时代的“精英阶层”们对法律的态度中寻求原因,因为不论在任何时候,“精英阶层”对普通民众的影响、风化和感召都不容忽视。然而,精英们的感召力量,同样只有建基于公民的生活日用中时才真正有效力,否则,就只能煽起某种运动,而无以达致对人们生活的支持、规范和关照。 可以说,我国法制建设发展到今天,就像运动员爬山到半山腰,进则可达山顶,极目远眺、风光无限;退则跌入谷底、井底观天、前功尽弃。而进退之间,关键在于政治家和法学家能否站在民众既有之规范生活的立场上,培植其规范意识、法律情感。如果能做到此,则作为“服从规则治理的”法治事业将会因民众的推助而达泰山极顶;反之,倘若做不到此,则法治事业只能因民众对法律的漠视、怠忽而沦落为轰轰烈烈的口号,从而陷入哈耶克所担心的那种“法律越多而秩序越少”的尴尬境地。 再回到本文开头的说法。值得设问的是:包括一些“高级知识分子”在内的民众之所以把“违法”、“判刑”等等和法治等同起来,难道与我们在媒体上已经司空见惯的官人要人们所谓“违反党纪的要按党纪处理、违反政纪的要按政纪处理,违反法律的必须交由司法机关处理,毫不手软”这类似是而非的模式化了的套话不相关联吗?当我们的官人要人们把党纪、政纪等从法律当中稀释出来,而在法律的世界只留下刑法的位置时,我们如何能够要求民众的法律观念必须是“现代”的?进一层的是:我们如何能够仅仅拿着刑法而搞法治呢?即使搞了,它与商鞅、韩非的以刑罚高压的法治还有何种区别?这又如何不令人想念导之以善、怀之以德的“德治”和施之以恩、播之以惠的人治呢?不是笔者危言耸听,法治的理想如果缺乏从上至下的根植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意识,即使我们有再多的相关规范,其实践效果也只能是“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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