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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如何实现中立           ★★★★★ 【字体:
司法如何实现中立
作者:谢晖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4
  “性本恶”:利益纠纷之源 

  可以说,人类关于任何社会纠纷的处理机制,都是以人类现实的利益冲突为前提的。人是一种利益的动物,以至于有些人这样概括人类交往关系的基本特征:“没有永恒的友谊,只有永恒的利益。”也许这种说法确实太显市侩了,但它却是对人们之间社会交往关系之现实状况的真实总结。然而,人类既然是利益的动物,就免不了利益冲突和纠纷,但人类能动性不会放任利益冲突,于是,选择恰当的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就是人类所面临的更为现实的任务。  

  力、智、理与第三方裁断:四种解决机制 

  纵现人类对利益纠纷的解决机制,大体上有如下四类: 

  第一种解决机制是以力服人。简言之,在利益冲突的双方或多方主体中,谁有力量,谁就在冲突的解决中占有优势。这在生活中的表现主要是黑社会组织之间的“黑吃黑”。它所奉行的基本原则是“强权即真理”。虽然,它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单持某种秩序,但从长远的视角看,它不利于人类对须臾不可分离的生活秩序的追求。 

  第二种解决机制是以智服人。也就是说,在利益冲突的双方或多方主体中,谁的智商相对高,谁就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从而取得对他人的更多的支配权。虽然,通过智慧制服利益冲突中的他方,总比赤裸裸的力拼要文明得多,然而,智慧的较量倘没有必要的规范的制约,其基本原则只能是“尔虞我诈”,这在所谓“文明社会”中我们似乎经常可见。 

  第三种解决机制是以理服人。它是指在利益纠纷的双方或多方主体间,通过互让互谅,即相互协商、对话的精神以解决利益纠纷与冲突。显然,这是一种人类利益冲突的相当文明的解决方式。然而,其缺点却在于它的过分理想。 

  第四种解决方式是第三人裁断。即利益冲突的双方或多方自己不直接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而由与该利益冲突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来裁断、解决这一冲突。俗云:“当局者迷,旁观者清”。请第三人介入两者(或多者)的利益纠纷中,就是要使其发挥这种“旁观者清”的作用。 

  中立:司法作为“最后的正义”的原则 

  不过,第三者对人们纠纷的裁决,须遵循基本的原则,即“裁判中立”原则。这一原则是指作为第三方的裁判者,在裁判之前,不倾向于两者中之任何一方。其进行裁判的基本立足点是他能认定的证据和事实,而裁判的标准是众所公认的规则。以第三者裁判方式来解决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自然需要人们对裁判者怀有真诚的道德信任,但这种信任的前提是裁判者自身具有良好的职业水准和道德修养。尽管如此,对于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而言,第三人裁判具有其它利益冲突解决方式难以企及的优势。 

  第三人裁判有许多种,从大的方面说,就有作为正式制度的第三人裁判和作为非正式制度的第三人裁判,仅就正式制度而言,就有行政裁决、第三人仲裁以及司法等多种样式。 

  如果说中立是所有第三人裁判机制的共同特点的话,那么,对司法而言,中立就显得更为重要,这是作为“最后的正义”之必然要求。当利益冲突通过其它途径解决利益纠纷,而把最后的希望给予司法时,司法在两者之间保持必要的中立态度,既是对司法者的基本道义要求,也是人们信任司法、并请求司法判断的基础。 

  然而,实践中的司法中立,却每每有两种不同的表现:其一是在我们这里所司空见惯的“吃了原告吃被告”。从表象上看,它可能会导致法官在判决时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但在骨子里,它已经渗入了法官的先入为主。可见,这时,法官已经是这一纠纷的当事人,他在这里的“中立”,是以自身利益为标准的。其二是在冲突和纠纷裁决之前,法官不倾向于任何一方,而只以事实说话,只对法律负责。这种中立的实现,显然不仅取决于法官的道德,而且更取决于有关法院和法官的制度。可见,合理的制度设计是司法保持中立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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