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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百年学术精粹·法学卷》序           ★★★★★ 【字体:
《山东大学百年学术精粹·法学卷》序
作者:谢晖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4
  百年山大,可谓中国现代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历程之见证;亦为百年中国学术发展事业之缩影。其中,法学教育及学术研究在民国时期的山大校史上仅昙花一现。公元1980年代初,因中国法制建设之需,山大法学教育得以恢复,法学专业得以重立。1984年,法律系创设,是为山大正式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创立之标志。越十年,法学院成立,开辟迄今为止山大法学教学、科研之佳期。 

  教学、科研共举,学生、文章并重,乃德国儒者、柏林大学创始人洪堡先生为高等教育之遗训,亦为当今世所公认之高等教育主原则。无论一大学之兴衰、一院系之成败,其关键所系,即在于斯。山大法律系、尤其法学院成立以还,“科研为基,教学为本”为其始终坚持之标准。如此积十数岁之发愤图强,山大法科学子,已遍布神州;法学研究,为世所垂注。其中法学史、人权、法哲学、法律解释学及民法学诸科之研究,尤为宇内法学学人所称道,且已深深融入山大文科功底扎实、学理深厚之特色中,构成如今山大文科学术不可或缺之一环。 

  是书所载诸文,为法学院教师十余年来学术研究之菁华。选文内容,大致为刊载于学界、特别法学界公认权威学术刊物之文章。编者深知,文章是否菁华,与所载刊物之“高”、“低”并无必然关联。法学院师生发表于它刊之文,未必不是精品。然为使精品之标准易于成为大家共识,本书所收文章,在标准上只能选择其一,难以面面俱到。此所谓一,即秉持形式的标准。或许此一形式标准自可操作性言,要胜于任何对文章的实质性论评。因之,编者在此选取形式标准,并非乐于就一低标准,实为选择一普遍标准。这对知悉马克斯·韦伯关于法律之“形式合理性”论述的习法者言,当不难理解。尽管如此,本书所收载的,仅为法学院师生部分精品之作。即使在编者框定的形式标准范围内,不少论文仍因篇幅所限,未能收入。此为特别需要解释者。 

  在山大百年华诞之际编辑是书,既出自学校统一筹划与安排,也因于法学院对自身学业成果之回顾与检验。考诸中外,学术之蔚为大观,全赖滴水成渊、聚沙成丘。倘无薪火相传,协力接递,既有学术成果只有销声匿迹一途。数千年来,由孔圣开启之中国“杏林”传统,由柏拉图创设之希腊“学园”精神,皆赖学人前赴后继、一以贯之,光大其日月精华、拓展其金石品质,终成东、西方民族文化之骨梁。盖一学校、一院系之蜚声学坛,莫不如此。缺失自身独特学统,则无以卓然而立足于学林。当今之世,尚公平而崇竞争。尚公平则正义出,崇竞争则效率随。此皆关乎法学者。故法学学人,尤应兢兢业业、孜孜以求,鉴往昔而开未来。编辑此书之目的,于此可知。 

  梁公启超先生曾谓:“学术乃天下之公器”。“文章既出,作者则隐退”,这也为当下声名鹊起之哲学诠释学所阐明。编者为天下学人献出本书,既求方家指点之,更冀后生超越之。如此,则山大法学院发展幸甚!本书编者亦幸甚!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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