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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手段重于目的           ★★★★★ 【字体:
惩罚,手段重于目的
作者:谢晖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4
   

  因为“非典”病毒的肆虐,人们得以再次领略和检验我们这个庞大民族的一些劣根性:曾几何时,大江南北,长城内外,纷纷效法岭南人“生猛的”吃法,于是乎,天上珍禽、地上野兽,恨不得个个尝遍,一吃而光。街头巷尾,垃圾遍地,公园广场,痰迹斑斑。于是乎,各地借鉴海外经验,不约而同地想起了重罚公民的此类不文明行为。而新闻媒体,不失时机地抓住这难得的新闻机会,竞相报道。这本来是令人拍手叫好的事。然而,不无遗憾的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新闻媒体,在报道完一些地方的举措后,总要画蛇添足地来上这么一句:“当然,惩罚不是目的……”,言外之意,惩罚仅仅是手段,无关轻重。 

  我不知道这是新闻媒体自己的断语,还是其替报道单位传达着某种声音,作为一介普通公民,总觉得这种结论给人那种家长打孩子的架势:手掌高高举起,却轻轻落下!这种“慈父心理”的意图也许是要说明:惩罚只是不得已的一种手段和举措,惩罚的目的还是要求每个公民能自觉地遵守、运用法律,并最终实现我们追求的更高目的——文明。 

  然而,我们所面对的却是一个文明行为早已不再,人们为竟名逐利不择手段的时代。至于一团小小的口中秽物,吐了就吐了,还值得什么大惊小怪、动刀动枪的?那不是“窃国者侯,窃钩者株了”吗?于是,廉耻之心就这样被这种小巫见大巫之类的比较“优势”中渐渐化解,文明的崇高目的还是游离于主体行动之外。一阵风过后,人们的文明素质仍原地踏步。 

  其实,我们这个民族向来不缺乏崇高的目的,十六年前,当我在撰写《理想的悲哀》时,就体识到,我们今天的崇高理想追求,在“天下大同”、“道法自然”、“均贫富、等贵贱”、“无人不均平、无人不饱暖”等等口号中早已隐然可现,然而,直到如今,它仍然是我们所奋力追求的目的。这不禁使我想起了那句充满诗性思考的结论:人,永远行进在路上。因此,过程性的手段比终极性的目的显得更实在有效,更合乎目的。 

  惩罚作为法律理性的表现之一,它和法律一样,是人类文明的制度结晶。法律自来就被人们从形式、手段视角所理解,因此,康德称其为和“纯粹理性”相对的“实践理性”;马克思称其为和“经济基础”相对的“上层建筑”;韦伯称其为和“实质合理性”相对的“形式合理性”;罗尔斯称其为和“实质正义”相对的“形式正义”……不过,在这些西方人眼里,从来不忽视作为形式、手段的法律,反之,在其实践中,对作为制度的法律的关注,胜过对其他一切目的的形而上思辨。因为法律是一个社会特定时期的文明结晶。 

  而在中国学术和制度史上,一以贯之地则是温情脉脉的道德关怀。在这里,和道德相比,法律从来就是手段,法律自身从来也没有摆脱“道义”的制肘。更重要的还在于:我们根深蒂固的文化基因是:只要目的正确,手段错误无关紧要。这点,自从周公把罪犯在主观恶性上分为“眚”和“非眚”那时起,似乎就已经开始。因此,尽管曾有柳宗元驳斥陈子昂既要惩办因复仇违反刑律的罪犯,又要嘉奖该罪犯替乃父复仇的“义举”这种不能自圆其说的学术事实,但以德败法的现象屡见不鲜,且至今依然。于是,社会文明常因软性的“道德”过度浸泡,失去了法律的刚性判断机制,其结果反倒走向文明目的的反面。 

  稍微了解现代法治文明的人们,都应知道法律自身作为一种“道义体系”的价值。法律不仅构成了现代人行动的准则,而且成为人们心性修养的标准。“以法为教”是现代社会道德心性建设的普遍良方。因为法律的普遍规范,使得法治文明构成现代社会文明的主旋律。在此之下,法律成为普遍社会正义的形式根据和唯一尺度。具体到行为层面,人类行为的四种不同选向——追求自由选择的权利行为、安排集体秩序的义务行为、实现崇高道德的奉献行为、攫取卑鄙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悉数被纳入法律调整的麾下。法律对第一种行为的调整方式是放任;对第二种行为的调整方式是倡导;对第三年种行为的调整方式是奖励,对第四种行为的调整方式是惩罚。可见,法律的每种调整方式都以促进人类或一个社会文明的进步为基本使命。因此,它们是通向文明目标,达到文明目的的不可或缺的方式。缺乏法律——制度文明标志的沟通,物质文明不会进步,精神文明不知所措。 

  还有,所谓目的,从来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如果说法定的秩序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所追求的目的的话,那么,上述法律调整方式就是实现法律秩序的手段。如果说目的在法律上就是法律对待不同行为的必然结果的话,那么,对权利选择行为而言,放任它就是目的;对义务履行行为而言,倡导它就是目的;对道义奉献行为而言,奖励它就是目的;对违法犯罪行为而言,惩罚它照例是目的。因此,惩罚既是法律上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然结果,也是具有目的意义的国家行为。这就更进一步说明法律惩罚作为手段和空洞的目的——陈词滥调的“道德”说教、言之无物的“精神”文明相比,要重要的多。因为在这里,我们才能对所谓目的有一个大体明晰和准确的期待。 

  人类文明的每一点进步,都需要扎扎实实、切实可行的操作技术的进步,口号尽管能够激发人们的激情,但激情从来是转瞬即逝的。与其如此,我们还不如老老实实坐下来研究一下,为什么像新加坡那样文明的国家,还要对随地吐痰之类的违法行为进行重罚,并且惩罚起来从来不遮遮掩掩、羞羞答答?它们难道没有我们那么美妙的文明理想和文明境界吗?但为什么人家的国民在冷面重罚之下文明斐然,而我们的国民在温情说教之下野蛮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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