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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与国家建设:纪念北大法律教育100年           ★★★★★ 【字体:
法律教育与国家建设:纪念北大法律教育100年
作者:强世功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4
  一个民族的伟大,不在于其领土的广阔,也不在于其历史上的文化奇迹,而在于一套成熟的政教制度能将广阔领土上复杂的文化凝结为一种稳定的文明形态。 

  中华民族的伟大就在于儒法合流的政教传统塑造了几千年的东方文明。这个古老的文明在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法律不可避免地成为重建现代国家与复兴中华文明的纪纲。法律教育不仅为塑造现代国家提供重要思想依据和制度建设,而且培养了承担国家重建和文明复兴之重任的栋梁之材。北大法学院百年的法律教育就是我们这个伟大的民族试图以法治为纪纲来重建文明国家的见证。 

  北大法学院的百年,也是现代中国风雨飘摇的百年。其间,社会变迁,国家转型;政权更替,山河易色;革命、割据、战争、运动、改革,在中国处于前所未有的大变局之中,法律教育也随之一波三折,但是,现代法律也正是在这种巨大的变迁中显示出维系现代国家的巨大力量,从而深深地嵌入到现代中国的重建之中。 

  一、 

  从现代法律进入中国的第一天起,法律就不是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来理解的,而是作为一个文明体系试图理解世界的一种方式。作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前身的京师同文馆开设的第一门课程就是丁韪良的《万国公法》。法律成为我们这个文明帝国理解世界关系的窗口,通过这种窗口,清王朝在缓慢地改变着自己在世界中的角色,通过“约法”把自己从一个想象中的天朝帝国变成现代世界秩序中的民族国家。法律成为约束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意味着现代世界秩序中的民族国家必须通过法律建构为一个国际秩序的主体。因此,法律成为塑造现代国家的重要手段。 

  用法律来驯服君主。这是法律塑造现代国家的第一步。戊戌变法中要变得就是重建政治统治关系的法,君主立宪就是现代法律对新型政治统治关系的建构。然而,现代法律在这个民族的土地上刚刚萌芽,它的力量太稚嫩了,它还来不及成长就被扼杀了,不过法律的种子播种在了京师大学堂。法律在成为一种政教纪纲之前,首先必须要作为一个知识、一种思想、一种观念、甚至一个文化而被传播。 

  1904年,张之洞等人拟定《奏定大学堂章程》,规定大学堂分科大学事宜,法律学为十种专业之一,从此法律学始终成为我国大学教育的专业学科,北京大学的法律教育也由此发端。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张之洞可能没有意识到,多少年之后,法律正是在“体”与“用”的张力中探索自己的定位。 

  1917年,蔡元培出任国立北京大学校长。秉持“思想自由”的蔡元培最初主张把法科从大学中分离出去,办成专门的法政学校,后因遭到普遍反对而作罢。这样的想法是我们这个民族对法律的普遍误解,因为在儒法的政教传统中,法律仅仅是解决具体问题之“术”,它不可能成为真正之“学”,因此也不配享受“大学”的名声。但是,传承洪堡教育思想的蔡元培有没有真正想过,法律对于现代人的自由究竟意味着什么,法律教育对于建构现代国家真正意味着什么。 

  当然,蔡元培对法学专业的排斥与其说是由于蔡元培对法律的误解,不如说是由于法律教育的现实让蔡元培倍感失望。当正式的西方法律教育引进中国的时候,法律教育被看作是新的科举机制,成为选拔官吏的阶梯。这样的法律教育丧失了对法律思想和精神的把握。正因为如此,蔡元培有计划地改造法学,设立了旨在研究学术的法科研究所,内设法律门、政治门和经济门。这样的思路显然是为了摆脱狭隘的职业法律教育,把法学置于更为包括的背景之上。即便在法律门内,北大依然开设大量的与职业教育似乎无关的课程,比如王宠惠的比较法,康宝忠的中国法制史,王景歧的中国国际关系及各种条约,陈长乐的美国宪法之研究等等。更为重要的是,蔡元培把法律教育定为人文教育的四年制,以利于对法律理念的整体把握,而不是当时普遍流行的法律职业培训的三年教育。 

  正是由于蔡元培对法律教育的这种改造,法学在中国呈现出了新的气象。法学不再是对职业的培训或官员的选拔,而是对法律精神的探索。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课程设置就可以看出来。北京大学法律系1920年给一年级本科生所开课程包括:宪法、政治学原理、民法、英国法、法国法、德国法、罗马法、刑法总则、拉丁文、经济学原理和法院编制法。从这些学科就可以看出当时法学研究的学术趋向。正是由于这种对法律知识和法律精神的学术追求,北大法律系吸引了当时全国知名的一大批法学精英,成为法律教育的领导者。 

  二、 

  尽管北京大学法律系把追求法律知识和法律真理的学术研究作为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研究由此呈现出繁荣的景象。但是,法律不仅仅是一门纯粹的知识,而是服务于国家需要的实用知识,法律知识的这种特殊性导致法律知识对于现实具有很强的制度建构性。正因为如此,法律教育如何建构国家制度,如何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就成为法律教育中不可避免的根本性问题。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就在北大法律教育刚刚成型的时候,法学界就展开了一场关于法律教育的大讨论。这场大讨论,是在法律学科完全独立以后,法律教育者和研究者们对法律教育的目的、方法论等层面的探讨,表明中国近现代法律教育已经达到相当的成熟阶段。当时的法律学家们纷纷著书立说,阐述自己对法律教育的观点。 

  北大法律系的著名教授燕树棠在《法律教育的目的》一文中,一开头就直接指向问题的核心:“我们为什么要办法律教育?造就什么样的法律人才?”他认为法律教育必须随着时代的演进而前进。为了适应急剧变化的现代社会,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培养出“法律头脑”。这种“法律头脑”至少要包含四个条件。 

  其一,社会的常识。合格的法律人才并不在于神乎其神地卖弄一些专有名词,必须通达社会人情。因为法律解决要解决“人事”,大到国家大事,小到孩童争吵,解决这类“人事”必须具有社会经验。 

  其二,剖辨的能力。从事法律职务的人必须具有一般人不具备的判断是非曲直的能力,而这种能力是要通过科学的分析方法加以培养和训练。学习法律的人得不到这种能力,没有形成科学分析的习惯,就等于没有受过法律训练。 

  其三,远大的理想。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往往接触琐事和争端,常常与坏人接触,常常与坏事接触,耳濡目染,容易堕落。因此,对于法律人才而言,比如既要办理俗事,又要具有超俗的思想。 

  其四,历史的眼光。法律是社会之一组成部分,法律问题亦是社会问题之一种。不明社会的过去,无以明了社会的现在,更无以推测社会的将来。因此,学习法律的人只有把眼光放得更远一些,才能实现自己的理想。 

  这样的法律人才既通宵法理,又明了实践。这意味着法律教育既要学习西方的法律,又要解决中国的问题,正如当时著名的法律教育家孙晓楼所说的,要“为改善中国法而研究外国法而不是为标新立异而研究外国法的。” 

  正是怀着改造中国法的目的,北京大学法律系的师生并不崇尚困在象牙塔里空谈法理,而是积极参与到建设现代国家的伟大事业中。1930年,长期担当北大法律系领军人物的黄右昌先生出任南京立法院委员。1936年南京召开“全国司法会议”上,北大法律系的戴修瓒先生以及其他知名教授起草了完整的改革司法方案。 

  然而,在政治风云变幻,国家命运艰难的近代,这样的司法改革事实上难以实施,当国家还无法建立的时候,讨论司法不仅多余,而且有点奢侈。因此,北大法律系的师生首先关心的国家命运。尤其是在日本侵华的岁月中,北大师生更多地投入到保卫国家的伟大斗争中,而不是仅仅关心那些具体的法律知识。 

  1931年12月,在北京大学三十三周年纪念会上,法学院教授陈启修先生发表题为《第二个“五·四”》的演讲。他认为“五·四”之后的中国社会天天在变坏,因此,他认为要想负担起拯救中国的任务,必须以救国为前提,单单读书是不对的。如果想做了爱迪生才来救国,那时恐怕早已无国可救了。因此,他号召必须改正先读书后救国的思想,必须自己行动起来,争取爱国的自由权,读书的自由权,和大学自治权。 

  在这个演讲中,陈启修先生把法律中的权利概念与爱国、救国密切联系起来。正是在这种爱国思想的感召下,北大法律系的教授们学生们以各种方式参与爱国救国运动。1934年徐辅德先生主讲“国际关系及国际组织”课程的三道期末考试题都直接围绕“九·一八事变”,其中第三题为:“国联盟约第十六条,对违约国有经济制裁之规定,何以自东北事变以来,未能以之制裁日本,试论其原因。” 

  这样的问题已经不再是对知识的考察,也是对学生关心国家和民族命运的激励,回答这样的问题不仅需要理解国际法知识,更主要是要理解国际法背后的国家政治力量。“读书不忘救国,救国不忘读书”成为北大法律系法律教育的宗旨。 

  正是在这样的宗旨中,北大的法学家们在西南联大的艰苦岁月中用爱国心支撑了整个国家的法律思想。 

  二十九岁就执教于北大法律学系的燕树棠先生被推举为联大法律学系教授会主席,他带领联大法律学系渡过了那段最困难时期,其擘画经营,贡献尤多;戴修瓒先生在联大法律系教员最为缺乏的时候,身兼重任,一人同时为开设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债权分论和刑事诉讼法六门功课,可谓殚精竭虑,诲人不倦;蔡枢衡先生成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见证人,在抗战结束,联大分校时,法律学系教授只有蔡枢衡先生坚持到了最后;费青先生精通大陆法,也烂熟英美法。他于1941年9月忍痛将自己的藏书出售,以筹集治病资金。燕树棠先生得知后,即以北大法律研究所名义将所有书籍买回,既解决费先生的燃眉之急,也可保费先生心爱的书籍。 

  在西南联大艰难的岁月里,法律系的教授们不仅传播法律知识,而且也积极参与到反对内战、民主建国的政治运动当中。而在随后迁回北京的日子里,随着内战的到来,法律系的教授们以法律为武器,积极参与到反对国民党专制统治的政治斗争中。 

  1946年由沈崇事件引发的反美军暴行的政治斗争中,燕树棠、赵凤喈、李士彤、蔡枢衡、费青和纪元六位法律系教授组织了法律顾问委员会,负责代被害人搜集法律证据。然而,在这种卖国专制的背景下,对施暴者的法律惩罚只能由美国海军部长核准和实施。因此,要捍卫法律的尊严首先必须建立一个独立强大的民主国家。 

  在1948年的纪念“五四运动”之际,费青、楼邦彦和王铁崖等先生提出创造一个新的“五·四”,即坚持追求民主科学同时,同反动势力作不懈的斗争。5月5日,北京大学学生自治会召开“民主与科学”演讲晚会,王铁崖、费青等先生到会演讲。王铁崖先生发表“再谈新五四运动”的演讲,他说“今天我们应该发扬光大五四的精神,发动一个新的五四运动,反传统、反权威、反压迫,追求真理,以争取个人人格和大众福利。……我们不要忘记五四的近因是外交,是日本的侵略政策,如果今天需要一个新的五四运动,那么今天的对象,该不该就是我们的所谓友邦的美国?” 

  王铁崖先生所追求的新五四精神包含了反对美帝国主义的精神,那么,费青先生所说的新五四精神就是反对国民党专制的精神。在题为“起码的权利”的演讲中,费青先生指出民主、科学与法治三者有一个共同的基础,那就是看清了事实,并且把他说出来。“如果连把事实说出来的权利都没有,中国将不成其为国家了。”为此,他专门批判了国民党统治下反法治的专制本质。 

  北大法学院教授们所提出的新五四精神,意味着独立、民主的共和国的到来。随着新中国的成立,1949年4月,钱端升出任法学院院长,这预示着法律教育的新时期已经到来。 

  三、 

   

  新中国的成立意味着用法律来建构政治和社会生活成为可能。然而,恰恰是一个新国家迫切需要法律来保卫人民民主的胜利果实,保卫国家的生存。从法理上来说,建国还未完成,法制如何可能?因此,北大的法律教育就面临这个一个前所未有的新任务:用来法律来保卫新生的人民共和国。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必须履行根据人民民主专政的“刀把子”职能。这样一种新的法律理念意味着法律教育的转型。 

  1955年,北大法律系明确规定法律教育的任务就是“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适应国家建设需要与社会发展之前景,以新民主主义为领导思想,培养了解当前政策法令及新法学的为人民服务的法律工作干部与师资。目前主要是培养一般的司法干部。”法律教育与其说是为了探求法律之学理,不如说为了培养新生共和国所需要的政法人才。正因为如此,在法律系的课程设置上,增加了马克思主义原理的课程,原来强调法律一般原理性的课程让位于对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讲解。 

  由于国家政治的全面转型,法律教育中强调对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而丧失了对法律一般原理的学术探索,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法学研究开始转向衰落。随着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进行,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知识丧失了学习和研究的意义,“皮之不存,毛之焉附”。我们的法律必然变成“单向度的法律”,即法律仅仅是执行阶级镇压职能的刑法,而少有保护平等基础上的公民权利的法律。这种“单向度的法律”与整个国家制度的建构密切相关。 

  尽管如此,这个时期的北大法律系聚集了一批精通马克思主义原理的新式法律精英。法律专业的沈宗灵、宪法专业的龚祥瑞、法律史专业的张国华、民法专业的芮沐、国际法专业的王铁崖、刑法专业的杨春洗。他们成为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的栋梁,是他们在国家政治最动荡的岁月中,将法律的星星之火保存下来,成为70年代末期法律复兴的动力。 

  随着“文革”的结束,国家的政治革命也告结束,从此国家进入了和平稳定的经济建设时期。这个国家政治任务的转型也带动了法律的转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背景下,法律成为政治治理的“金质纽带”,把中国逐步带入一个民主宪政的法治国家。这意味着法律必须被用来重新建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正是在这种背景上,北大的法律教育真正进入了繁荣时期,法律思想、法律理念、法学方法和法律知识都用了全面的提升。法律从作为履行社会职能的工具发展到保护公民权利的手段,由此带动了民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大发展。而这个发展意味着法律的主要目的在于制约国家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由此在规范社会生活的同时,也在规范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今天,在北大法律教育百年之际,就像在100年前一样,我们的民族再一次处在一个关键时期。国家与社会的新型关系意味中国进入了用法律来重建国家政治生活的宪政时期。法律如何被用来建立一个强大的宪政民主国家,不仅依赖理论的思考,也必须来自对中国政治现实的考察。多党协商的民主政治、民族区域自治、一国两制、复杂多变的台湾问题和中国在多极世界中的崛起,所有这些现实的政治问题意味着法律的思考必须摆脱司法职业的思考,而变成一种面为未来重建文明国家的思考,有此使得法律成为国家政治的纪纲。 

  这样的思考必然对北大的法律教育提出新的挑战,这意味着我们不仅要把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作为自己的任务,而且更要的是把培养伟大的思想家和法律人政治家(lawyer-stateman)作为自己的任务。在北大法律教育发展100年之际,法律教育与国家重建再一次成为新一代北大法律人不可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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