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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职业化的制度保障 | |||||
作者:信春鹰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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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一个职业的形成需要诸多社会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对专业化知识的需要。而社会对于专业化知识的需要又是和社会成员的认识能力相适应的。例如,在一个经济和文化极度不发达的社会里,人们找巫医看病,请有力气的人盖房子,找长者裁决纠纷,这里不涉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矛盾和纠纷亦日益复杂,法官就从这样的社会需要中分离出来了。法治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就是看法官是否能够独立仲裁所有的社会纠纷,或者说,法官仲裁社会纠纷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了一个社会法治的程度。 与这样的社会使命相适应,法官必须专业化和职业化。专业化要求专业知识和技能,职业化要求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技术,职业形象,职业保障。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法官职业化的目标,将其作为法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的、长远的战略性措施,这是一个突破,是法官自我意识和社会角色意识强化的结果。有意识比没有意识要好,但光有意识是不够的,必须要进行制度改革。法官不是官,是一个职业,有自己的职业标准和规则,从这个角度来看问题,可能困扰司法改革的很多问题都能够解决了。 法网原创作品,未经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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