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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评说叶利钦交权事件谈起           ★★★ 【字体:
从评说叶利钦交权事件谈起
作者:胡旭晟    文章来源:《法学家茶座》第一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24

在上个千年的最后一天,也就是1999年12月31日,要说地球村里最具轰动效应和震撼力的事件是什么,人们恐怕都会想到俄罗斯:叶利钦总统在“玩”够了换总理的过家家游戏之后,突然将最高权力移交给普京。这一惊人之举在事前似乎毫无征兆,匆忙之间,正处在新千年门槛之上的世界各国,都不得不手忙脚乱地对这÷重大政治事件做出表态或加以评说。

翻开2000年1月l号的《人民日报》,在头版便可见到我们中国的表态——对叶利钦总统的辞职“表示惋惜”。这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外交辞令,既平常也正常。并且,在关注中俄关系的人们看来,这种措词也决不仅仅是外交场合的套话和例行公事,它更多地凝聚着中国人民对于叶利钦总统的真实情感,因为在叶氏任职期间,中俄关系的确相当融洽,或者说,叶利钦对咱们中国确实相当友善。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当我看到中国的上述表态时,心里并无异样的感觉,似乎一切都在情理之中,自然而又亲切。然而,几天之后,我又在《人民日报》上见到了美国的评论,他们在声明中指出:“这是叶利钦对俄罗斯宪法做出的贡献。”再回头稍加比较,中美之间的差异便凸显出来,我的种种联想也油然而生。

面对同一个事件,在不涉及政治立场的前提下,为何中美之间会有风格如此不同的表态或评说?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思索的问题。也许有人会首先想到中美两国最高领导人之间知识背景的差异——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系律师出身,而中国最高领导层则无人拥有法律的专业背景——我不排除这种因素可能存在的影响,但我在总体上不赞同这种思考问题的方式,当然也不同意这样的结论,理由在于,第一,依据常识,类似上述表态的文稿不大可能由一个国家的最高领导人来亲自起草,而只可能由其秘书班子去协商、拟定(最高领导人多半只是过过目而已),由此也可推定,此类文稿所表达的是集体的思想,显现的是群体的思维(在中国的政治机制下尤其如此);第二,假如我们能够肯定这样的表态是一种审慎的理性的政治行为——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个国家的立场,并可能产生外交上的某种后果——那么我们就不应当首先地和主要地将其前因后果归之于某位领导人的个人因素,而应当在一个更加广阔的背景中去思考问题。

如果我的上述两个理由能够成立,那么我认为,中美两国针对叶利钦交权事件所做的不同评说,在根本上反映了两国在文化传统和思维方式上至今犹存的重大差异。中国的表态在思维倾向上是将社会政治事务(事件)置于人际关系和人情往来、情感交流之中加以考量,这正是数千年来中华民族一以贯之的传统思维方式。美国的表态则不同,它的思维趋向是将社会政治事务(事件)置于制度(特别是法律)和规范之中加以考量,这又正是近代以来西方社会主流的思维方式。在这里,中美两国在无意之间显露出来的差别,实质上是法治思维的差别,它们源自于历史,虽然历经社会的种种巨变,却一直延至今日。

一个民族的传统思维方式为何会历经社会变迁而长期延续,这是一个需要长篇论著来细加分析和解说的学术问题,我无意于在此做纯学术性的论证,而只是想强调一点:一种思维定势一旦形成,它就会以其特有的惯性向前演进,并在不知不觉中,悄悄地影响乃至决定着人们的思虑和言行。个人如此,群体(尤其是民族)更加如此,因为群体的思维惯性乃是个体思维惯性无数倍的放大。

思维惯性带给我们的影响自然会有好有坏,但我以为更需要引起人们注意并重视的,还应当是它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比如说“法治”,在我国,自“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即又写进《宪法》修正案)以后,“法治”成了举国上下流行的政治口号乃至政治追求。然而,高喊“法治”和“依法治国”的人们,他们心中所想的、行动中所做的,是否真的是法治的东西?这又是一个需要我们正视的现实问题。

当然,我这里所指的,并非人们主观上的口是心非,而是人们在客观上可能遭遇的障碍,尤其是自身思维方式上的障碍。因为,所谓“法治”,它在根本上首先是一种思维和观念,这种思维和观念要求人们习惯于、也擅长于将社会政治事务纳入法律和制度的轨道中来加以思考、分析和处理,换言之,它要求人们(特别是各级官员)能够像法律家一样思考问题。记得19世纪的法国有位著名的思想家叫托克维尔,他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中说,在美国,法学家的语言和思维方式已经走出法学院,走向社会的各个角落,成为了一种社会的语言和思维方式。我想,这或许是美国的法治之所以能够达到今天这样一种水平的根本原因之一。而美国总统对叶利钦交权事件的评说则为此提供了一个生动的例证和说明。

那么,当前中国法治建设的症结在哪里?问题无疑是多方面的,但可能有一个根本性的因素一直没有引起我们足够的关注和重视,这就确良是:我们中国人至今依然不习惯于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来思考和处理社会政治问题,或者说,我们始终缺乏一种自觉的制度思维、法律思维,我们所习惯的仍旧是人情、关系、道德等等非法治的、甚至是人治的思维方式,所以,就连“打官司”(诉讼)——这是再纯粹不过的法律问题——在当今中国也往往被人们当成了“打关系”。这种根深蒂固的思维习惯在现代中国的各个领域普遍存在着,并且正在有效而又悄悄地支配着人们的思想言行,也从根本上消解着我们对“法治”的正确理解和追求,使得我们在走向法治国家的路途上,常常是自身的言行在不知不觉中背叛了我们自身的目标。这是我们时刻都会遭遇的一大障碍,它来自于我们自身,类似佛家所谓心魔,既不易察觉又难于克服。我们必须对此时刻保持高度的警醒。

前面提到思维惯性的好处与坏处,这又使我想起了中美两国对于叶利钦交权事件的评说。在我们中国人看来,美国的表态自然过于刻板,有些不近人情,显得冷冰冰的。但我想,这毕竟不是一般的人情往来,它是一个外交事件,也势必引发一定的外交后果。那么,同样是表态,它们各自在外交场上的得分将会如何?凭借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思想言论自由,我对这一问题做了一番真正的胡思乱想。或许这番胡思乱想根本不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但也可能会有助于我们去理解人治(人情)思维的缺陷和法治思维的好处。

我的假想有两个前提:其一,假设叶利钦与普京都会参与评分,而且每人给出的最高分为3分,最低分为1分;其二,假设普京是一个有点小肚鸡肠的普通人。于是,面对中国的表态,叶利钦欣喜满怀:“你看,我辞去了总统职务,中国这样一个在国际上举足轻重的大国依然不忘友情,恋恋不舍,真是难得,给3分!”可普京的反应就大不相同,他在心里暗暗嘀咕:“他叶利钦下台你们十分惋惜,那是不是对我普京上台也十分遗憾?只能给1分。”再面对美国的评说时,叶利钦同时是那么兴高采烈:“你看看,在我政治生涯的最后一天,我还为俄罗斯宪法做出了一大贡献,至少在美国人眼里,我可以名垂青史了。给3分!”而普京这回也是满面春风了:“你瞧,我的上台多光荣,那是俄罗斯宪法的胜利!给3分!”其结果,这外交场上的得分及其含金量便立刻显出了高下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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