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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法的视角看我国法官收入            【字体:
从比较法的视角看我国法官收入
作者:张晓蓬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7

从比较法的视角看我国法官收入[i]

 

[摘要] 提高法官收入、改善法官待遇是当下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学者对此关注颇多,笔者拟从对比的角度探讨这一问题。首先,通过与洋法官收入的横向比较,以及与我国同级行政人员收入的纵向比较,得出我国法官待遇较低的结论;其次从多个层面分析了洋法官实行高薪制的原因;最后进一步探讨我国实行法官高薪制存在的制约因素,期望能为解决法官待遇问题提出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法官;收入;高薪

 

一、对比的视角—国内外法官待遇情况比较

(一)高薪优待:洋法官收入情况

各国法官的工资待遇一般由专门的立法规定,美国法官的工资由宪法予以保障,在日本专门的《法官工资法》对法官的待遇做了明确规定。意大利立法明确规定法官工资要高于其他公务员,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与普通公务员相比,法官在本国均属于高薪阶层,工资较高,待遇优厚。具体情况如下[1]

1.高额薪俸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工资与副总统的工资相等,最高法院其他法官的工资比首席大法官略低,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年薪与国会议员相等。英国高级法官的工资高于内阁大臣,并规定法官被任命后,对其薪酬和其他职务条件,任何机关不得做出不利变更 。泰国最高法院院长的工资与总理、议长相等;最高法院高级法官,其工资与副部长相等;最高法院普通法官,工资与事务次长、曼谷市长相等。

2.优厚待遇

法官除享有较高的工资外,还享有全薪退休、住房补贴、医疗保险、出差费用不受限制等各种优惠待遇。美国联邦法官有丰厚的退休待遇,退休法官参与退休后的任何涨薪计划。其他国家的法官也享有优厚的待遇,如印度最高法院法官可以免费使用公宅一处,享受带薪假期,免费食宿和旅行其他津贴;墨西哥每个大法官配有两部汽车,并享有医疗补助,法官工资免交所得税。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洋法官较高的收入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工资比同级公务员高。第二,工资的绝对数较高。以2002年美国联邦法官的年薪为例,上诉法院法官的工资大约是美国2002年人均国民收入的4.5倍,地区法院法官的工资大约是人均国民收入的4.2倍。第三,在退休待遇、医疗保险、住房补贴、交通补助、年度休假等方面享有各种优惠。第四,实行定期增资制度或者根据通货膨胀比率适时提高法官薪水。

(二)收入低、待遇差:我国法官现状

由于缺少全国各个不同地区法官收入的具体统计资料,再加上法官的收入与地方财政状况有直接的联系,而在我国东部与中西部、大城市与小县城的经济状况存在显著差异,所以要对中国法官收入的高低做出一个直观且准确的判断就变得十分困难。本文主要通过与国外法官以及同级行政人员收入的对比,试图展示我国法官收入低的表现状态。

1.法官待遇没有专门的立法加以规定

法官的工资待遇基本由公务员法调整,虽然大陆法系也将司法官员纳入公务员系列,但通常会为法官制定单行法律,规范他们的工资待遇。与其他国家规定任何机关不得任意降低法官工资不同,我国公务员法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法官的工资福利;法官到一定年龄必须退休,法官基本不享有全薪退休的权利,不能参与涨薪计划;法官的住房、医疗补助、福利保险十分有限。

  2.法官被纳入公务员系列,但收入却低于同级行政人员

在我国,法院的财政完全由地方政府掌握,法官的福利待遇却远逊于同级行政人员。人民法院在地方国家机关中,充其量只是地方政府的局级设置,法官的工资于同级政府人员相比处于中下等地位。国家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相比较,法官的经济待遇增加相对较慢。

3.法学院毕业生的流向显示法官待遇状况

苏力曾指出法官目前对绝大多数法学院毕业生来说,并不是一个很具吸引力的工作。尽管近几年情况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把法院作为一个比较好候选目标,但这些法院仅指大中城市市区的法院、偏远省区的高级法院;全国各地的县级法院是不包括在内的。而正是基层法院的法官构成了中国法官的主体。再者,近年来法官转行做律师的比比皆是,一些法院在职法官通过司法考试就当律师了。这种现象不仅发生在西部地区,而且在中东部发达地区也时有发生。

通过比较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现阶段作为一个整体的中国法官的收入是偏低的。

二、原因透析:洋法官缘何高工资

既然给法官较高的薪俸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作为整体的中国法官的收入又是偏低的,那么是否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应该提高法官收入。这样的推理或许有人会提出质疑:为什说法官应该享有较高待遇?一千元左右的工资尽管不多,但总比下岗工人、普通农民多吧,这样的质疑是值得思考的,就有必要分析一下国外给予法官优厚待遇的原因。
     (一)任职资格严 

为保证法官的高素质,各国一般都对法官的任职资格做出严格的规定,法官的任职资格都比普通公务员高,甚至高于其他司法人员。一名法官获得任命必须经过近乎残酷的筛选,法官群体基本上属于社会精英。

美国联邦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任职资格,但在实践中除要求法学学士以外,还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且已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在德国,取得法官资格必须通过两次国家考试。日本法官任职的基本资格是,四年的法学部学习毕业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者进入司法研修所接受一年半的培训;进修结业前进行一次毕业考试,考试合格并获得法院任职资格者,才能被分配到全国各地的地方法院做判事补(助理法官),通常情况下十年后才能升任判事(法官)。

经过层层筛选最终成为法官的人,基本属于社会的精英群体。美国学者将法官的特点概括为年长、经验、精英。他们不仅具有丰富的理论修养,还有优良的职业道德、丰富的审判经验、深刻的社会阅历、崇高的社会地位,是社会的良心、正义的保障,具备这样素质的认识有理由享受丰厚的待遇的。

(二)司法独立和公正的需要       

在法官的物质保障方面,应当正视法官个人的正当需求,这也是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要求。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曾提出了需求层次论学说,这些需求层层递进,当人的某一级的需求得到最低限度满足后,才会追求高一级的需求。法官除了具有公职角色外,还有作为自然人的个人角色,不可对其一味作理想化的角色定位。

正如汉密尔顿所说:最有助于维护法官独立者,除使法官职务固定外,莫过于使其薪俸固定。有必要在社会资源能够承担的条件下,给予法官在任职期内适当甚至较高的收入。高工资保证法官优厚的生活条件,以俸养廉,从而利于保证法官独立,秉公执法。《世界司法独立宣言》规定,法官的薪金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以与他的地位、尊严、职务、责任相适应。

(三)与法官从事的高智力工作相称 

 司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是一个依靠理性和知识做出公正判断的过程,是一件关系人们的权利、是为权力划定界限的事业,这就要求法官具有不同于普通人的“神圣”的一面,这种神圣性不是天生的,而是制度赋予的,必须使法官的职业待遇与法官的职业地位相称。大法官柯克说:“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这体现了法官职业需要较高的智力和特别的训练,法官要处理纷繁复杂的纠纷,通过严谨的法律思维和严密的法律逻辑推理,作出判断。正如前文所述,法官不仅要具有丰富的理论修养,还有优良的职业道德、丰富的审判经验、深刻的社会阅历等。

三、理性反思:提高法官待遇的冷静思考

针对我国法官待遇偏低的现状,提高待遇是必须的。但问题的复杂程度远非一个简单的“加薪”可以解决,主要存在以下制约因素:

(一)法官待遇地区差异大

作为整体的法官工资水平是偏低的,但我国法官工资是由地方财政控制的,因此不同地区的法官收入差别很大。这就并不排除某些地方法官的工资是合适的,甚至是非常高的。以北京市朝阳区法官的工资为例,月薪可达8000多元,工资并不低。而在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法官的月工资普遍在1000元上下,一些法官不过六七百元。

因此,对于每一个具体的法院来说,法官的薪水加与不加是一个需要具体衡量的问题。由于各地消费水平、货币购买力相差迥异,不存在完全统一法官收入的可能。笔者认为,既然我国的地方法院法官由各级人大产生,那么法官的工资福利也应该由人大来主导,从而改变这种法院经费单纯依靠地方财政拨款的做法,实行全国法院系统的经费由各级人大批准,财政统一拨款,并立法保障司法经费。未来中国法官的收入应该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基本收入,全国同级法官应该相同;另一部分为地区差异平衡收入,这部分收入应该根据不同省份、市县的消费水平、货币购买力,通过一个科学的指标体系来计算。

(二)法官绝对数多,相对数少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法官绝对数多。美国联邦法院法官9人,日本最高法院共有法官15人,英国上医院法律议员加上常任法官人数也仅有30余人,而我国最高法院法官有几百人,加上去年收回死刑核准权,法官人数仍将增加。2004年7月最高法院公布了一组数字显示:到目前为止,中国法官人数已达到21万。要给这么庞大的法官群体加薪并非轻易而举的事情。但另一方面,与其他各国相比,我国的法官数与人口总数的比例却很低,33在有些基层法院几百人才有一个法官。美国法官所占人口比例为1.2万/2.8亿,德国为2.1万/8000万,日本为0.2万/1.2亿。

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就是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在国外,一个法官有众多的辅助人员,判决前的诸多程序是由助手进行,只有占5%到10%的案件由法官审判进行,使审判真正成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终极途径,人数少加薪易。20057月,受最高法院委托,部分学者起草了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建议对法官的专业化知识和经验予以特殊规定:增加了“初任法官”,要求初任法官必须有五年的见习期,见习期满,经考查成绩合格者,方能转为实任法官。对法官、司法辅助人员的设置和员额做出了规定,改变了原组织法对法院内部人员没有明确加以分类的做法,明确规定法院内部人员是由法官、司法辅助人员构成,突出法官在法院内的主体地位。

(三)法官任职资格低、素质差

应当承认,目前中国法官的整体素质还不尽如人意。如前所述,国外的法官任职资格严格,“过五关斩六将”,最终成为法官的大多是社会的精英。而在我国要成为法官却相对容易:首先进入司法系统的门槛低,参加司法考试的主体资格仅限于本科毕业,对大学期间是否学习法律无要求。通过司法考试后,到法院担任书记员两年即具有法官资格,法官并非均是高素质人才。因此,在考虑给法官加薪的时候,我们必须对如下问题作出回答:是先提高法官素质再加薪,还是通过加薪实现法官职位候选人充分竞争进而逐步提高法官素质?毫无疑问,前一种主张更容易被社会大众接受。有人认为在依法官目前的素质而言,盲目增加工资将产生很大的负面效应,实质上是变相承认了法官是特殊公民,而这与法官当前的威望地位是不相符的。也有人认为,与普通的工人、农民相比较,法官的的收入很高,如果加上各种‘灰色’他们的收入,他们的收入是相当可观的。因此,在法官素质不高、司法威信低、收入不透明的情况下,贸然给法官增加工资,还缺乏足够的民意支持。

 

Subject: On the Incomes of the Judge by Comparing 

Author: Sun Ji-Ping Guo Xiao-yan ,(Law school, Shandong university, Shandong Yantai,264005) 

Abstract: It is an important task to improve the incomes of the judge in the judicial reform. Scholars pay much attention to the matter. The writer in the article tries to discuss the problem from the angel of comparison.  Firstly , compared with incomes of foreign judges and executive personnel of the same peer in our country, we can see the treatment of Chinese judges is very bad. Secondly ,the writer analyses why foreign judges get higher incomes. Last, it is discussed that the factors limit the improvement of Chinese judges’ treatment. Through the article, it provides a useful suggestion to solve the problem. 

Key words: the judge; income; high wages

 



[i]张晓蓬,山东省莱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法学学士。郭晓燕,烟台大学2004级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       ]

[1]参见胡建华.法官的级别和工资待遇——外国法官制度简介之五[J].人民司法,19945,45

 

1 本文所提到的收入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既包括基本工资,也包括各种补助、津贴、福利待遇。为行文方便,本文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薪水、薪俸、收入、待遇等词

2 与洋法官收入的比较是指相对收入水平而非绝对收入水平,因为后者受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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