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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大局立足本职  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 【字体:
围绕大局立足本职  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作者:肖敏耀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3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这是党中央统揽全局、着眼长远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我们在当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必须担负和完成的一项重要历史使命。全党全社会都要关心、支持和参与到这项伟大的建设工作中来。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离不开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检察机关必须主动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这项工作大局,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立足本职,把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服务人民、促进和谐作为服务大局的根本途径,充分发挥新时期检察工作独特的功能和优势,把检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树立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强化三种意识:
一、强化“维护稳定”意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建设稳定平安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和保证,保持社会稳定是顺利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必要前提,也是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加大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一是严厉打击农村地区多发易发的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等严重影响农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坚决打击称霸一方危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乡霸”、“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切实维护农村安定的生活秩序。
二是严厉打击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经营、生态环境和破坏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特别是非法占用耕地、盗伐滥伐林木、破坏生产经营、集资诈骗、传销等犯罪。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与联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互动的工作机制,密切关注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农机产品,销售劣质食品、药品等坑农害农、危害农业生产事件的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监督立案、严厉打击,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三是对农村的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确有悔改表现的轻微刑事犯罪,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捕可不捕的尽量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尽量不诉,缩小社会对立面,减少社会矛盾,努力维护农村的社会政治稳定。
二、强化“两头兼顾”意识,坚持打防并举,建设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检察机关服务大局,要讲究打击与预防的有机结合,讲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只有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才能充分发挥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功效,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主体是农民,关键是广大基层干部。检察机关必须依靠各级党组织,主动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既重视打击职务犯罪,又重视预防职务犯罪,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是严查与“三农”密切相关的职务犯罪。集中力量查处乡镇、村组和“七站八所”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用于道路、水利、饮水工程、电网改造等专项资金,扶贫、救灾救济等特定款物,土地、林地征用以及退耕还林、公益林补偿金等财政性资金的职务犯罪案件;严格办理在土地转让、拆迁安置、矿产、林业、水利资源开发、行使民主权利等方面的职务犯罪案件。全力挽回经济损失,消除不良影响,努力营造农村良好的社会管理环境和服务环境。
二是加强与纪检监察、行政执法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协调,不断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新途径、新方法。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经常性的预防工作,反腐警钟长鸣,使乡村干部树立立廉洁守法意识,做到“不想犯罪”;及时处理违法违纪苗头,打击犯罪行为,使乡村干部做到“不敢犯罪”;同时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查漏补缺,使乡村干部做到“不能犯罪”。
三是积极开展对涉及“三农”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国家将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文化事业等领域投入大量资金,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种涉农项目资金的监管,不断提高预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涉及“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四是在严肃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加强对发案原因、特点、规律以及预防对策等方面的调查研究,通过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及时为各级领导预防职务犯罪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加强综合整治,促进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营造农村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强化“综合治理”意识,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建设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并不是哪一个部门就可以做好的,必须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协调一致,运用各种方式和手段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和谐离不开广阔农村的和谐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检察机关通过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减少农村不稳定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一是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的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参加党委政府组织的社会治安大清查、矛盾纠纷大排查等各种专项治理活动,务求取得实效;健全落实各项制度,防止减刑假释解教人员脱管失控,落实好帮教措施;在批捕起诉等环节,对发生在农村的民转刑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原因、规律进行分析,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对策措施,加强综合治理,共同做好农村治安防范工作。
二是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部门的“窗口”和“桥梁”作用,认真处理农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细心文明疏导,消除矛盾纠纷,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要指明解决途径或主动联系相关部门,畅通群众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让群众真切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是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抓好涉农诉讼纠纷申诉案件的受理和调查。检察机关对这些诉讼纠纷的申诉要做到热情接待、细心解答、化解矛盾、搞好调查、杜绝隐患。对确属法院判决裁定不当的,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予以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再审;对判决裁定正确的案件做好息诉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是与有关部门联动起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倡导农村乡风文明。深入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结合检察业务和农村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和“法律进村”等活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农民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五是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检察工作特点,开展挂点结对、帮扶共建等工作,为农村农民提供经济、物质、法律等各种力所能及的援助和支持。
总之,检察机关树立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强化“维护稳定”“两头兼顾”“综合治理”三种意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高效公正的法治环境。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肖敏耀  刘天兵  稂时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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