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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绍章:采访收费、企业代言与学者的社会责任           ★★★★★ 【字体:
李绍章:采访收费、企业代言与学者的社会责任
作者:土生阿耿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4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采访收费、企业代言与学者的社会责任
                           土生阿耿
    本文标题所说的“采访收费”是指专家学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索要费用;“企业代言”是指专家学者为企业利益代言;“学者社会责任”是指专家学者作为专业技术领域之高级专门人才应该对社会、对民众承担的公益服务责任。本文试图结合这三个问题,零敲碎打出我土生阿耿的几个看法。

                                    一

    最近,著名性社会学家李银河以索取费用作为是否接受媒体采访的前提条件,引发了一些讨论。《新闻晨报》报道,据广州的一位当事记者回忆,他因关注“同性婚姻提案”欲采访李银河,采访前李银河的助手称:“采访15分钟内免费,一小时以上按每小时500元收费”。结束时,他问李银河采访时间多长,李回答:“一个小时多一点,就算一个小时吧”。“我每天要搞数小时研究,但天天都有媒体排着队来采访,我的时间和精力为什么就应当无偿付出?为什么我的劳动应当是无偿的?这和稿费是一个道理。你可以不登我的稿子,登了就要付稿费嘛。我为自己的言论要稿费没什么不好意思的。我理应提出这样的要求。BBC(英国广播公司)采访我是5分钟50英镑,凤凰卫视是15分钟500元,且都是税后”。并且李银河学者还声称“我没有接受采访的绝对义务”。

    从报道中李银河学者的观点来看,支持她收费接受采访的理由有四:一是时间和精力之付出必须进行有偿交易,而不能“无偿付出”;二是接受采访、回答记者提问是一种劳动,媒体需要支付采访费用;三是采访收费和稿酬一个道理;四是接受采访收费有法理根据,那就是专家学者没有接受采访的“绝对义务”,既然没有法定义务,那么接受采访就类似于民法中的“无因管理”,作为“受益人”的媒体当然应该支付接受采访的专家学者相应的费用。

    就李银河学者所提出的四点收费理由,我看一个都不能成立。学者的劳动与普通劳动大众的劳动,就机会而言是平等的,但就劳动价值而言,在许多情况下,可能会因为学者自身所具有的地位、身份以及社会影响,会比普通劳动大众获得更多的劳动机会,获取更多的劳动回报。但是否在所有的场合都要因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而主张获取金钱待遇呢?我看并不能一概而论。学者可以有偿演讲、有偿提供社会服务,在发表了作品之后也有权获得应得之著作财产权,包括接受媒体采访,只要自己的观点被记者撰稿采纳,也有权依法获得稿酬,但如果以媒体是否支付采访费用来决定是否接受媒体采访,那就不只是“有点小气”了,而是一种对社会责任和人民大众利益的亵渎,尤其作为“名人学者”,不仅不应当以“索取”、以“是否有报酬”、以“是否有费用”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条件,而且应当无偿为社会、为民众奉献自己的信赖义务。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具有“责任”与“义务”的性质,履行责任与承担义务本身就是一种“负担”而不是一种“利益”。当一个学者成为社会和民众所普遍期待和信赖的非官方话语权掌握者时,该学者不应当利用或者滥用这一身份撅取社会和民众的利益,而应当尊重学者身份、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利益,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社会义务。另外,收费接受采访与稿酬压根就不是一个概念,两者不能等同。稿酬是一种著作财产权的体现形式,是一种事后行为,即在作品创作完成并经发表或者使用之后依法或者依约获得的著作财产权益,版权人可以放弃,也可以主张。但收费接受采访则是一种事前行为,是以此作为是否接受采访的前提条件的有偿交易行为,不仅违反新闻伦理,也不符合新闻业国际惯例。这种做法一旦流行起来,会导致“高致病性流感”,扰乱新闻业从业秩序,有有损学者在社会公众中的良好形象。土生阿耿认为,学者可以“忙”、“没时间”、“不便表态”为由拒绝接受采访,但要是以是否给付“采访费”为由决定其是否接受媒体采访,则是在制造一种“交易秩序”,“有钱就干”,“没钱就不干”,这不是一种赤裸裸的“话语与金钱的交易”吗?李银河学者向某记者所说“一个小时多一点,就算一个小时吧”,这话让我听起来无论如何都觉得不舒服,感觉像是在做生意,“打折优惠”色彩十分明显,如果这种风气盛行开来了,那么今后在接受采访时,当一个小时到点时,是不是还企求媒体记者“要不要加钟”呢?!

    狂妄地说,我土生阿耿作为一名青年学者(但不是教授)、作为一名网络作家(兼职纯粹作家),[1]我是坚决反对学者以收取费用作为接受媒体采访的条件的!不是因为我本身是一名学者而故意与圈内人过意不去,而是因为我作为一个“人”,持有的是基本的社会伦理常识。这个价值判断,仅仅代表我个人的一己之言,至于其他学者持有什么观点,完全是他们个人的意思自治。但即便是意思自治,也有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问题。也就是说,不同的意思自治内容总是有一个价值比较的。就收费接受采访而言,我认为,学者在媒体发表声音、论点,可以按照中国现行《著作权法》享受媒体支付的稿酬之著作财产权,但要是以“媒体是否支付采访费用”决定自己是否接受采访表达自己的学术论点,我认为这是一种“话语与金钱的交易”,违背了学者的社会责任。既然是一名学者,就应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为人民作出自己的理性话语“奉献”,而不只是向社会“索取”。研究员级或者教授级学者尤其应如此,他们有义务为非研究员级或者非教授级的学者作出表率作用,树立良好典范。

    事实上,学者的社会责任,首先是由其身份、地位以及社会影响所决定的。我本人从小时候就受父亲的影响,那时村里还没有通电,获取社会信息只能依靠收音机,当父亲听到媒体采访专家学者时,总是和我说长大要当教授、当专家、当学者。于是,从那时起我就对专家和学者有一种崇拜之情。认为他们拥有普通民众所没有的知识和智慧,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为民众所敬仰和信赖。长大以后,读了大学和研究生,对这些问题思考越来越多了,认为专家学者正是由于掌握了比普通人更多、更广、更深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先进科技文化,所以更应该为社会、为民众服务,多讲些有利于人民群众的话,多做些有利于人民群众的事。这大概是我所主张的“学者社会责任理论”的雏形。学者的社会责任,不是要求学者放弃个人利益,而是一种个人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理结合。我在网上发表文章时多次提到这一点,但总有人指责我是一个“禁欲主义者”。其实,只要仔细读一下我的相关文章,就会看得很清楚,我对“名利观”进行了很清楚的解读,[2]即我认为,一个人可以正当地、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但如果过分地滥用其权利理念,过度追求私益,而忽视了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不应成为我们容忍的一种结果。相反,我们应该及时提醒并且呼喊制止。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并不是一个“禁欲主义者”。如果非要界定一下我的话,我更愿意称自己为“合理求欲主义者”。因此,我认为,专家既然作为“家”,就应该有“家”的样子。专家承担社会责任是一条自然法则,而不是谁强加给他们的。如果觉得承担社会责任很重,是个累赘,可以抛弃“家”的帽子,拆散这个“家”。事实上,根据自然法则,如果一个专家不具备一个专家的样子,那么,即便他自己厚着脸皮不去摘下帽子,人民也自然会帮他“摘”下来的。

                                      二

    我曾撰写过《给不走人路的经济学家“戳”上一杆子》、《我也不赞成经济学家当独立董事》等文章,主张经济学家在给企业代言时、在担任独立董事时要讲社会责任。文章发表后,受到了不少网友的支持和称赞,但也有一些网友误读了我的思想,曲解了我的观点。其实,我在这些文章以及相关跟贴讨论中明确表达过我的意思,并非所有的(经济)学者都欠缺或者没有社会责任,有良心有责任感的人大有人在,我批判的仅仅是那些不走“人”路、不讲“人”话和不干“人”事的学者。这一观点十分鲜明。我文章仅仅说“也不赞成”,而没有极力反对,更没有说担任独董就是干坏事。其实,我文章尽管不是论述独立董事制度方面的专门文章,但只要一个细心的读者都会解读出我的一个意思,那就是:只要具备了我所认为的担任独立董事的条件,当然可以去做。所以,我也没有主张所有的学者都不能当独立董事。同时,一些经济学家或者法学家或者其他学家,给企业或者政府甚至给某个名人作“代言人”,我并不一概反对这种做法。但我却主张“代言人”不管要给谁代言,总要讲良心,讲责任,因为如果仅仅看到“代言人”给企业或者政府或者某集团或者某机构或者某人带来的所谓“利益”,我想这是“短视性”的积极效应;假如“代言人”遵循自然法则,在“代言”时真正考虑到更多的受众利益,我想其潜在的积极效应会更大,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之张力也是不可小觑的。后者是更长远、更全面的一种理念。我主张和极力推销的也正是这层含义。

   《我也不赞同成经济学家当独立董事》一文,主要是从实然角度来讲的,并且我还提出只要具备了我所主张的担任独董事的条件且忠实履行担任独董的职责,我还是不反对学者当独董的,但在现实的情况下,我不认为允许学者当独立董事是一件有利于公司利益、社会利益和推进市场经济的上策,不排除个别学者有能力、有素养担任独立董事,但个别现象不能足以给我赞成学者当独董的充分理由。学者当独立董事的弊端已经暴露出来,无论是从选任机制还是董事过程当中对独董职责的履行角度,都存在着一些问题。但作为一名民商法研习者,我还是在很认真地去留心这些公司法问题的,不然我对此不会这么轻巧地就提出这个问题。

    我甚至顺带指出“民商法学家或者经济学家也不适合当独立董事”,这个观点我曾经在文章和跟贴中做过一些解释,归纳一下的话,我的这个观点之要点是:(1)不赞成经济学家(学者)当独立董事并不意味着反对经济学家(学者)当独立董事,我这里的“不赞同”有“不提倡”之意;(2)并非对所有当独立董事的经济学家(学者)个体都持不赞同或者反对态度,我不赞同的是学者当独立董事的制度化或者惯例化,而不是一把抓住所有的经济学家(学者)不放甚至否定所有的学者当独立董事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实际意义;(3)不赞同经济学家(学者)当独立董事的适用之空间效力是中国大陆(香港、台湾地区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之现状,我资料尚未来得及查询),时间效力是中国现阶段或者说转型时期。换句话说,我不赞同中国学者担任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并不意味着我不赞同外国学者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不赞同现阶段当独立董事,并不意味着将来不赞同当独立董事;(4)之所以不赞同经济学家(学者)当独立董事,其原因我在文章也说过,从理论上来讲,学者,尤其是作为高校教师的那些学者,其本职工作是教学、科研、育人。如果把一部分精力拿来再去做独立董事甚至做好多家公司的独立董事,其教学质量之提高、科研水平之提升、育人职责之履行都会因为精力的耗散而使担任独立董事的学者至少在时间、精力甚至心思投入上受到客观影响。相应的,其要是在教学、科研、育人等本职工作上做得相当出色,那么必然要付出相当的能量成本,那么,其当独立董事的职责之履行的尽职尽责程度也会受到冲击,我不排除有人精力会相当充沛,以至于把两者能够巧妙地出色完成,但这样的人我相信肯定会是少数,更何况这些能当独立董事的学者往往是教授、研究生导师,有的甚至是名人,其其他社交活动可能还有很多,那样就会更影响其身兼数职的职责之良好履行。

    另一方面,从实际运作角度来讲,在中国现在的独立董事刚刚引入实施还没成熟之际,学者担任独立董事已经暴露出好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仅是学者自身的原因(比如社会责任意识、执业能力、品行资质等),同时与公司、与整个社会人文环境等也都有关系,更何况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尚不完善,选任机制如何培育?独立董事实际执行业务如何操作?怎样强化其实际执行业务以使董事名副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在学者担任独立董事方面,哪些学者可以担任独立董事、具备什么条件、履行什么义务、报酬制度、专职还是兼职、退出机制怎么操作等一系列问题尚无完善法律规定,因此,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学者担任独立董事制度化甚至法律法律化,我看是不合适的。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学者担任独立董事可以带去一些新理念这一个或者再多上几个理由而将其草率制度化、合理化。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更提倡独立董事先主要从实务界中选任,让他们用自己的经验和理论为上市公司更为成功,也就产生了我的那个很谨慎的观点:不赞成经济学家担任独立董事。

    在企业代言和担当独立董事这个问题上,有人为了维护企业家利益,提出观点认为“农民工自然是弱势群体,而企业家常常也是被压迫的对象”。通说意义上的社会三大弱者是劳动者、消费者和中小企业。诚然,农民工和企业家相对于强大的政府力量和大企业力量来说,自然属于弱势群体,但我认为,即便在弱势群体这个圈内,也有一个弱势程度之大小问题,也有一个倾斜保护的价值取向问题。企业家需要代言人,这也是一条经典的企业管理法则和经商之道,我并不反对,但我们不能由此忽视那些比企业家更需要关爱的弱势群体,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之根本利益不能因为企业家的存在而受到冷落,更不能让企业家和学者联合起来增强他们的“凝聚力”,来蚕食广大消费者、劳动者的利益。

                                      三

    关于类似话题,我还曾写过一篇《想招余秋雨先生攻读我的研究生》的文章,有人指责我文章里充满了“人身攻击”,但我不认为这是对余先生进行“攻击”,我文章中无论从构思、创意、语言、观点、表述、结构、语气等各方面来看,丝毫不能认定为这是在“攻击”余先生。其实,批评者也不能滥用批评权,这一点,我向来很重视,每写一篇文章,我都很注意批评的严谨性,保证对“事”不对“人”。但请各位读者注意,“事”是“人”做出来的,所以批评“事”时,肯定会涉及到做事的“人”。但不能因此就随便给作者扣上“攻击”的帽子。事实上,我这一篇文章是很“温柔”的,是我棒喝类文章中技术处理的最满意的一篇,为什么呢?因为我并没有直白的对余先生进行对口批判,而是迂回到对学者社会责任的角度来委婉批评余先生袒护那些表面上是“代言人”实质上是“说客”的部分经济学家之容忍(放纵)行为的,且我在文体上采取了夹叙夹议的文论方式,在构思和表现手法上采取了“招余先生为研究生”的写作技巧,侧面地表达了我对余先生观点的批判。显然,这不是您所说的“侮辱”其人格。说实在的,如果真要“侮辱人格”之类的东西,论能力,我自信比一般人都强;但我坚决不会去做。相反,我会在尊重被批评者人格的前提下进行疏导、帮教,其实我是在做一个“帮教社工”的角色,本质上是为被批评者好,而不是把被批评者一棍子打死。我不求被批评者对我感谢,只盼望这些人在做一些事情的时候能够改良即可。如果连这点很宽松的要求都被讨论者诋毁为“侮辱人格”、“攻击”的话,我只能说讨论者自身仍然处于麻木思维之中,还没“上路”。

    有人引用的我的话“在生活上,我也会时常关心他的健康成长,以亲情般的关怀让他快乐生活,‘我会轻轻在你耳边对你说,我爱你,爱着你,就像老鼠爱大米’”,你觉得这是在侮辱人格吗?我很不理解,学了那么年民法、呐喊了那么多年民法理念,但我还是不理解,不明白,为什么这样的温情脉脉的说法竟然成了“侮辱”?!本文通过“想招余秋雨先生攻读我的研究生”这一作品标题,这是一种讽刺性表现手法在作品中的运用,这种手法不是我的原创,而是文学理论尤其是写作理论中固有常规表现手法之一种。古今中外,运用讽刺性表现手法来表达作者对事物的批判者枚不胜数,如果连这种“文学表现艺术”都不允许使用的话,那么“讽刺性文学表现手法”存在的合理性哪去了?我的这篇文章的基调就是批判余秋雨先生的,我难道在行文中必须赞美他不成?写作原理告诉我们,作品的表现手法、语言运用、语气选择等形式的东西都是由其作品的内容和作者想要表达的思想决定的。我选择了批判余秋雨,就不可能赞美他;反之,我选择了赞美一个人的作品主题,我也不会去批判他,否则就是言不由衷、文不对题。如果把讽刺性表现手法都看作一种“人格侮辱”,我想,这是抹杀讽刺性批判作品的文学市场,更是在扼杀作者的合理表达自由。另外,作者有选择文风的自由,同样是批判文章,有的人可能不愠不火,有的人可能诙谐幽默,有的人可能犀利泼辣,有的人可能尖刻讽刺,有的人可能温柔缠绵,都是作者的一种风格选择自由。就兄弟我而言,这几个方式我都会,也都有代表作品。就《想招余秋雨先生攻读我的研究生》这篇文章而言,我认为我选择的是“尖刻讽刺+温柔缠绵”型,通篇其实是具有强烈的尖刻讽刺意味的,但在有些语句运用上,我又选择了“温柔缠绵”,所以才有了“在生活上,我也会时常关心他的健康成长,以亲情般的关怀让他快乐生活,‘我会轻轻在你耳边对你说,我爱你,爱着你,就像老鼠爱大米’”。其实,即便批评过激,作为“公共知识分子”余先生也有容忍社会公众合理批判的义务,而不是玩“小肚鸡肠”。

    每个人的对自己的“人格尊严感”总有不同,肯定会使不同的个体对来自外来的语言、行为或者其他方式的交际内容产生不同的“感受”,不必说使用了“尖刻讽刺+温柔缠绵”的表现手法,即便是一句很平常的话,在有些听话对象那里,可能也会因为“误会”、“误解”而产生“受辱”的感觉,这就是所谓的人际交际(包括人际交易和人际交流,参见拙文《人际交际的分类规范及其蕴涵的契约理念》)中的人际交流之心理错位。比如,亚当和夏娃之间的人际交流过程中,亚当说了某一句话甚至使用了某个词,夏娃可能产生了“受辱”的心理反应,但是否真正构成行为人的“侮辱”,并不能单纯以夏娃的心理反应来判断,更不能仅仅以夏娃之“受辱心理感应”来判断亚当之语言构成了“侮辱”或者“下三滥的侮辱”。判断是否构成侮辱,不能依据一个孤立的要件,更不能以亚当和夏娃之外的某个第三人的判断为标准。比如亚当和夏娃的对话,被第三者秋娃、冬娃、春娃等人听到,如果秋娃、冬娃、春娃中的一个人(如秋娃)出来说,由于“个人喜好不同”、由于“腻味”,所以,我感觉亚当在“侮辱”夏娃,在这种情况下,也只能说明秋娃自己“感觉”亚当是在侮辱,而不能对亚当概括地冠以“侮辱”的名号。侮辱的主要特征在于行为人直接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行为直接指向他人的人格尊严,这里包括两个要点:一是行为人贬低了被侮辱人的人格或者损害了被侮辱人的名誉;二是行为直接指向的是被侮辱人的人格尊严。而这两个要点是否成立,不是单纯以“受辱人”或者某个第三者的“喜好”、“是否有腻味”来擅自界定的。

    其实,对待善意或者恶意的批评,好多被批评者要么“一笑了之”,要么“认真接受”,要么“做出回应”,这都是被批评者的自由,但丝毫不能以他是否做出了回应来判断批评者的善意与恶意。这是基本的人际交际常识,应该为绝大多数人所明白。我那句“老鼠爱大米”,我其实把自己比喻为老鼠(动物),把余地秋雨先生比喻为大米(植物),——其实,我没把他比喻为老鼠就已经很够意思了!

                                       四

    有人提到让那些愿意为“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代言的人站出来和那些为“代表企业家利益”的学者进行辩论,以辩论结果来决定到底该维护哪个群体的利益。这一点我很不赞同。如果刻意安排这样一场PK大战,我想,即便代表“其他社会成员利益”的那些代言人在辩论赛中输了,也多是输在“话语权大小”上,而不是输在“谁的利益更需要保护上”。在这一点上,我反对把对方辩手的人格事先否定掉,我更反对限制或者剥夺对方辩手的发言权。因为发言权不是某个人就可以剥夺的,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剥夺它就意味着违宪。辩论的客体也不应该是人格,而是围绕辩论主题展开对“事”不对“人”的非文革式讨论。——事实上,我反对采取辩论的方式来决定谁的利益更应受保护和代言。因为,我认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应受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始终应受到关爱,这是应成为每一个有良心、有道义人的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绝不能拿人民群众和弱势群体的利益当作辩论场上的游戏来玩弄!

    我还注意到有人提到“经济学家说的不一定是对的,有斤两的就挑他们的毛病,如果你觉得经济学家是在为企业家说话,侵犯了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那你也可以站在某个群体后面为他们争取利益,你们相互辩论就是了”,先质疑几个问题:首先,只有有“斤两”的人才能挑经济学家的毛病吗?这里的“斤两”是什么意思?达到经济学家的水平才算有斤两吗?才能挑他们毛病吗?如果以这个标准来衡量的话,我可以坦诚地说我现在没有“斤两”,因为我作为普通大众的一员,不可能为了去批判经济学家的良知和责任而去把自己深造成经济学家,即便自以为深造的差不多了,一旦再有一个丁学良教授之类的“较真”者再次出来说“真正意义的经济学家不超过5个”,那我不完了吗?好不容易修成了经济学家,但还是不能去挑经济学家的毛病!所以一定要解释一下“斤两”。我认为,如果一定要求批评者具备了一定的“斤两”才能去批评别人的话,那么无异于想堵住民众的嘴巴,扼杀民众的发言权和对他人的评价自由。其次,为什么批判经济学家的社会责任和社会良知、为广大人民群众说句话,就一定要求去辩论?辩论取胜才能去为维护“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怎么能够通过玩辩论游戏来取得?任何社会成员或者群体的合法权益都应由“法律”来“规定”,而不是通过“辩论”来“决定”。即便这种辩论是“公共辩论”,但我也认为在影响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的公共辩论也需要成熟的公共辩论环境和合理的公共辩论规则,我们国家有公共辩论的成熟环境吗?所谓的“这家”、“那家”愿意组织和参与这种公共辩论活动吗?尤其是那些欠缺社会责任意识、一心想望富豪怀里靠的公共知识分子愿意为你所说的“其他社会成员”辩护吗?我想,就是因为现实没有培育成这样一个公共辩论环境、形不成一个合理的公共辩论规则和秩序,所以,我才去给不走“人”路的那些经济学家戳上一杆子,才不赞成经济学家当独立董事,才敢于招余秋雨攻读我的研究生,才把有人所说的辩论理解为“PK”甚至达不到“PK”的层次的一种责任推辞。这里,我甚至想建议一下中国青年报和搜狐网再次做一个调研:到底多少经济学家敢于为“其他社会成员”做代言人并且愿意或者敢于和那些企业利益的代言人来一长公共辩论的“PK”大战?在中国现有的体制下,你又对“PK”大战中的毛腻了解多少呢?是不是真正做到“阳光下的辩论”呢?即便这样的辩论搞下去,最后的技术性、决策性、操作行赢家又是谁呢?

    关于推理,我也想说几句。是否做出回应或者作出什么样的回应,完全有回应者自己的来决定,回应者享有回应自由,但并不是说“不回应就意味着承认或者不回应就意味着接受”,也不是说“回应了就证明在某个问题上有理”,根本不是那么回事。有人喜欢醉心于所谓的“逻辑推理”,并且指望我也陪他们来“逻辑推理”,我觉得很可笑!我尊重合理的推理,但我更尊重客观的事实。我可以告诉这些朋友:有“事实”在的时候,我无需去“推理”,因为当客观事实已经很清楚地证明某个问题时,我更会去无条件地选择尊重“事实”,而不是去别有用心或者另起炉灶或者画蛇添脚地去“推理”。当然,如果想玩推理游戏,显示一下自己的“逻辑学”功夫,也未尝不可,但切记:逻辑推理游戏要玩好,要玩正确,要玩得让人赏心悦目,如果在推理过程中误用了推理规则,甚至故意的把前提弄错,我想,这样的“逻辑推理”严格说来不是“逻辑推理”,而是“滑稽推理”!

    千万要注意:一个人的逻辑推理能力不是靠看几本逻辑学教材可以培养和证明的,也不是靠学历考试中有一门逻辑课通过了来证明和显示的。在这个问题上,大可不必动用逻辑学,其实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常识尤其唯物辩证法的常识(说得好听一点就是“原理”)就可以了。以余秋雨先生抛出“经济学家做企业代言人是正常的”这句话为例,他说出这话后并没有做出解释,更没有针对那些不正当的代言丑闻进行批判,并且在他接下来的一系列回答新浪记者采访的言论,已经通过丁是丁、卯是卯的事实来印证了他的“思想”。这些思想只要稍微懂点辩证看问题思维的人,都会实事求是地认为这个人是在为那些经济学家包括那些只贪图获取利益代言而不关注民生的经济学家的一种辩解意见,或者说对那些不走“人”路的经济学家的行为的一个“谅解”,并且把强者对弱者的关怀看做是一种“施舍”,把义务源唯一地锁定为“博爱”、“道德”。作为一个社会文化名人,著名作家、知名学者,在一个企业家聚集的特殊场合,竟然在新浪网这个全球性大媒体上公开表白自己的这样一个观点,我觉得“很不合适”,“很不合其身份”。还是我那句话:他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的行使不能滥用,身份也不能滥用。

                                       五

    学者不同于律师。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有偿服务时,当然有收费的权利,有人通过这一交易关系否认“律师是正义的化身”,并以此为理由来说明学者可以在诸如接受采访、担任企业代言人等社会活动中收费。其实在我看来,从“现实”的角度来讲,这种推理或者借喻是没有什么可以推敲的,但是如果从更长远、更深层次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情况可能会截然不同。世俗是客观存在的,但世俗的眼光却是要不得的。我们极力改变的就是那些不好的世俗。“律师是不是正义的化身”,律师是代表当客户利益还是代表正义是一个存在已久的辩题,但我认为两者尽管有冲突,但并非没有任何联系。恰恰相反,维护社会正义和代表当事人利益可以协调好的,这也是我们所要追求的目标。凭什么律师就不能在代表当事人利益的同时维护社会正义呢?但是,在一个世俗的社会,我当然承认“拿了别人钱就要给别人说话”,但如果人人都有这种世俗的眼光或者世俗的思维,并且任其长期发展下去的话,我看一时可能可以看到一片和谐、一片繁荣,但从长远来看、从理性角度来看也并非好事。所以,才需要有人来呐喊、来推进。因为,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不能仅仅看到“利益”,而且还要看到“正义”。经典的法理学原理告诉我们,利益和正义都是法的价值,两者不可偏废。

    我国《律师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该法规定的律师义务中有一点即是:不论担任法律顾问还是担任代理人,都必须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见,《律师法》规定律师的义务和职责之一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仅仅是“利益”,更不能说把这种“利益”属于合法权益还是非法利益的判断权交给律师!有人认为,“哪位律师使用的解释方法更高明,或者更能说服法官(假设排除非法勾兑的可能性),那么谁就更有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当事人的利益就成为了合法利益”,合法权益的判断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法”,而不是“律师对法律结实方法的高明程度”,更不是“律师是否能说服法官”,即便排除“勾兑”之添附方式,我认为合法权益的判断标准仍然不能交给律师。即便一定要说不交给法律判断而是交给人来判断,我觉得也只能交给法官来判断,让法官作为中立一方认定当事人的“利益”是否为合法权益,是否应受到保护,而不是交给律师,即便某项利益被律师师判断为“合法权益”,只要不符合法律,在应然角度上来说它仍然不会被认定为“合法权益”。当然,即便抛开《律师法》不谈,从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上来讲,也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笼统地说去维护、“争取”甚至袒护当事人的“利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的由司法部转发的律师职业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中也明确规定:“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可见,即便从律师职业道德上来说,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也是律师的第一职业道德规范,换句话说,“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和“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律师的职业道德,不知有人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声明“律师的职业道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量为当事人争取利益”,这不仅与《律师法》相违背,也与《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相背离。

    因此,律师在追求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要以维护社会正义为要旨。但律师还是不能等同于学者,在看到学者的社会责任时,不能拿律师来做简单地比较。比如,余秋雨先生作为一位著名学者,把关注弱势群体看作“从善良和博爱的角度来看,富裕的人们需要关注弱势群体”,显然,余先生把关注、保护和发展弱势群体的利益看作是富人给予的一种“施舍”了,想给就给,不想给也没辙。其实,我在有关文章中已经指责了余先生对中国现代法律基本常识的欠缺。关注弱势群体难道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或者 “道德要求”吗?显然不是。从传统进化论和竞争法则来看,强者是要“吃”掉弱者的,但从伦理道德法律等社会规范角度来看的话,强者照顾弱势不仅仅是一个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更是一个法律规则,现代法律都在昭示这一法则,并且形成了一系列部门法。

    当然,这里不能不提及有些学者不讲社会责任而引发的“民愤”。有学者认为:之所以产生“民愤”,那是因为民众一直把专家学者当做权威,现在失望了。这自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如果全面分析“民愤”产生的原因,我觉得从“民”的角度来讲,可以说确实有“希望与失望”的缘由,但那些专家学者为何让民产生了“失望”?这就要从“家”的角度来分析了。我认为,这些“家”之所以叫“民”失望,也应该反省反省自己的原因,其中,“旋风”和“摇滚”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就足以说明一些问题。而我的系列批判文章,也主要是从“家”的角度进行分析的。

                                         六

    去年的某一天,我去母校华东政法学院听了台湾一著名学者汤德宗先生的宪政讲座,从独立检察官讲到台湾宪政改革,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但他自己也承认这些观点是少数派,得到响应尚需时日,付诸改革也是难上加难,除非他做了总统。听完后我和友人砝码先生饮酒小聚了两个小时,谈到学者或者一些思索者的观点对社会的推动作用时,也有一个共识,那就是:尽管有些观点、有些做法可能不被主流所认可,但我们还是要发出声音。不能因为顺应者少而去保持沉默。因为你考虑过的东西,不管是否成熟、不管在别人看来有多垃圾、多书生气、多愚蠢、多不合世俗,但我感觉还是要大胆说出去的。不对的,别人可以批评。其实,我抛出来的好多观点,当时未必成熟,但经过广大网友批评指正之后,也可能会在以后更多的思考中予以修正,这样的例子可以说并不在少数。

    我主张观点不同者可以为伍,这就是我向来主张的学人之间的宽容与共生问题。学界的好多“怪事”我还是要慢慢批判的,比如,“学者相轻”问题,我是非常憎恨学者的这种“臭毛病”的。再比如,以观点不同来划分队伍,甚至拉帮结伙,把与自己观点不同的人批得一文不值,最近一批老大不小的文学评论家抓住所谓“80年代作家”不放,恶意攻击他们的文学性,甚至根本就否认这些年轻人的文学性。我就在纳闷:为何一定要划分出一个所谓什么什么年代作家而有意去对立呢?我毫无条件地认为,这根本不是厚道的学者。我在网上喜欢写写博文、网文,但讨论的终极目标不应是仅仅为活跃网络论坛或者网站博客人气,而是在一个共同目标上寻求一个共识,观点可以有差异,甚至在一段时间内可以保留,但我想,只要大家向着一个共同目标,就不会产生对“人”的一些猜测或者“挖私货”、“玩猛料”。我们讨论问题就是讨论问题,要主要针对“作品”而非“作者”。但我依旧很纳闷:为什么有些人看问题一定要偏袒地站在某一立场呢?我相信一个人格优秀的人是不会介意别人的善意批评的。比如,我认识一些当独立董事的教授、博导,每次我很耿直地问他们:你能对公司企业了解多少?你为什么不去做企业家,你的研究生你见面的频率多少?他们竟然有些回答:“现实社会,能过得去就过得去了”。我说“我要写文章批判你们”。所以,我很珍惜个人独立而自由的思想,而一般不会去考虑被批判人的“感觉”,至少我个人,我要在思想的表达上尽力实现“绝对超然”。绝不会因为某人是我的什么什么人而有丝毫地让步和妥协,因为我是土生阿耿。

    在一个“讲城府不讲单纯”的社会里,我的已经自成体系的文章风格和观点必然会遭遇许多人给我一个“偏激”的评价。这很正常,我也很理解。这些年,我就是这么被评价过来的,但为了追求一些本应共同的东西,我还要继续“偏激”下去。有人认为“学者和专家并没有天生就处在超然的地位”,确实是这样的,从天生的角度来看,不管哪个行业哪个专业的“家”,其“超然地位”不是天生的,我们也欠缺这样一个遗传基因,更欠缺这样一个文化传统。所以,我们才来努力弥补这一天生的缺陷,喊破嗓子的呼吁专家、学者启蒙社会责任意识,承担社会责任。至于为什么要承担社会责任、培养社会责任感,我认为这其实是一种“自然法则”,本无需别人来提醒甚至叫喊。可惜,事实上不是这样简单。——这就是“人”。

    有些网民在批评时很愤慨,有的也表现出了不冷静和不理性,甚至想企图搞臭某人,这是我反对的。我向来不主张甚至很反感讨论问题“以人为论”而不是“以文为论”。我也注意到一些网友在劝我,劝我“不要太较真”,“社会是复杂的”、“中国人是浆缸里的蛆”之类的安慰话,奉劝我“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往往认为抛出一些很“冲”的观点是与现代“社会人性”不合拍的。要充分理解现实社会的“世俗性”。其实,我赞同在某种程度或者某个角度上鼓励世俗,即:在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时、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之时、在符合社会公共道德之时,这种情况下的世俗我们是鼓励的,我们也期盼这样的“世俗社会”之发育形成并且茁壮成长起来。但是,假如在一个充斥着满街“利益”的“世俗社会”,这样的“世俗社会”,我看还是不去鼓励的好,这种世俗,压根就是一个贬义词,不值得提倡,反而应去批判。当然,除了上述良性世俗和恶性世俗之外,还有中性世俗,比如人们的生活通常之生活内容、生活习惯、行为方式等,比如 “吃饭睡觉”之例即是此种。因此,对待“世俗”我们也要区别对待。

    基于上述洋洋万言,我尽我最大肺活量,声嘶力竭地呼吁那些专家学者——不管是接受采访硬要收费的,不管是做独立董事的,还是否给企业代言的,我们都不能仅仅盯住个人利益,还要为社会利益和民众多多考虑,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走“人”路、干“人”事,就必须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设身处地地想一想中国还有多少农民连买一斤食盐还要跑了东家跑西家地借钱!设身处地地想一想中国还有多少百姓患了病就只好躺在坑头上忍痛等死!设身处地地想一想中国还有多少孩子因为交不起学费而无可奈何地含泪辍学!设身处地地想一想中国还有多少市民一家老少几口挤在一间小旧房里,几十年如一日!设身处地地想一想中国还有多少上班族天还没亮就起床挤公交车!设身处地地想一想中国还有多少股民的利益被大鲨鱼屡屡蚕食!设身处地地想一想中国还有多少下岗待业或者根本就没有工作可做的普通民众在一个贫富悬殊的有差别的世界中生死挣扎?!

    尽管语气激烈,激情四射,语言和逻辑也存在诸多缺陷,但我仍然傲慢地认为:这是一篇非常理性的好文章。[3]

                           2006年3月26日深夜于上海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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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最近我准备就此写篇文章,写作背景有二:(1)有些媒体在采访我或者发表我的作品时称呼我为“教授”,已经有好几家媒体这么做过,我很不自在,我要为此在网上撰文公开声明一下“我不是教授,我仅仅是一名助教”;(2)最近作家韩寒在与其他几个著名作家、文学评论家、艺人在新浪博客论战,我一直在细致观察,也一直在给“作家”下“定义”,观察和定义的结果就是:“我也是一名作家,纯作家”!因此,我打算为此专门写文章。
[2] 参见土生阿耿:《名利响叮当》,载《成长》,2005年第2期。
[3] 这是我第一次在公开场合对我的文章进行自我夸奖,但我觉得这并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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