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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绍章:理性化解导师“搭便车”的尴尬           ★★★★★ 【字体:
李绍章:理性化解导师“搭便车”的尴尬
作者:土生阿耿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3-25

土生阿耿教育夜话系列网文:  

                       理性化解导师“搭便车”的尴尬 

                               土生阿耿 

  最近一段时期,有关“教授剽窃”、“导师挂名”等学术腐败现象又有所抬头,以至在学界掀起了一些波澜,一场关于导师是否可以在研究生论文上“挂名”的讨论成为不少媒体上的“热炒货”。 

  应当说,作为导师指导研究生的一种形式,师生共同撰写或者发表合作作品是无可厚非的。导师真正付出努力细心指导研究生进行学术研究并创作学术成果,不仅不应当反对,反而应该大力提倡。从版权法原理的角度来看,作品按照作者的人数不同,可以分为单独作品和合作作品。其中,合作作品是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共同版权。合作作品也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所认可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作者完全可以共同创作,共同享有对作品的著作权,师生之间当然也不例外。问题的关键在于,合作作品强调“合作性”,即合作各方必须都有智力投入,并且智力投入的结果在作品中有效体现出来进而成为作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导师指导学生这个环节上,如果完全是由学生自己独立创作完成,导师在没有投入任何可以转化为智力成果的脑力劳动的情况下予以“署名”,那么,这种情况严格说来不能称之为“署名”,而是一种单纯的“挂名”,这种现象属于作品创作和发表中的“搭便车”现象。此类作品从形式上看是合作作品,但在实质上还是属于单独作品,而不能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合作作品。 

  研究生独立创作出来的作品,导师却来“搭便车”,这种现象在国内为数并不少。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其目的具有多样性。从研究生的角度来看,可能是学生为了取悦于导师,把自己独立创作的成果的一部分“无偿赠送”给自己的导师;可能是学生为了方便发表,署上导师的名字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提高作品含金量,以增加发表机会,尤其是增加在更高层次刊物上的发表机会;还有可能是学生迫于导师此前施加的压力或者某种暗示,不得不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导师的名字。从导师的角度来看,有的导师为了完成单位要求的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于是“图个省事”、“搭个便车”,在自己学生的作品上署名;有的则可能是纯粹出于好意,为了帮助学生发表作品;还有的可能是出于名利考虑,让自己的学术成果清单上多一些统计数据或者宣传材料。 

  透过这类现象,我们首先需要对当前研究生教育体制进行反思。目前的研究生教育实行导师直接培养制,即导师对学生的学术成长、思想进步进行指导。不容置疑,这种制度的设计初衷是良好的,导师指导研究生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学术指导,而研究生进行学术研究,就不可能离开成果的创作和产出。此时,一位负责任的导师都会对自己指导的研究生进行充分的学术训练,包括撰写学术论文的训练。在这个过程中,导师和研究生完全可以就共同感兴趣的课题进行共同创作,双方投入智力劳动,产出共同的学术成果,这就是师生之间的学术合作,合作的作品成果在版权法上就是合作作品。但是,基于前文所指出的各种原因,在当前的研究生教育过程中,个别导师却不能真正负起“有效指导”的责任来,反而把研究生独立创作的成果署上自己名字变为合作作品,有的甚至直接占为己有。从学术的角度来看,这其实是一种有悖于学术伦理、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从研究生培养的角度来看,则是一种有悖于研究生导师培养职责的职业道德问题。它暴露出了研究生教育体制中对这一问题的管理疏漏或者管理失范。可以说,直到目前为止,在这个问题的解决上,基本上还是靠师生自身的“自律”,尚未见规范而有效的调控和监督措施。 

  其实,从“教育消费观”上来看,研究生其实就是教育消费者,有权享受导师给予的优质指导。如果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的指导,反而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版权会随时受到导师的“失当干扰”,那么,这无疑意味着作为教育消费者的研究生,在教育消费权益方面并没有得到培养单位的充分尊重和有效保障。导师在研究生作品创作和发表中的“搭便车”行为,其实就是对研究生版权利益的一种蚕食,它打乱了平等秩序下的培养格局,把自己的研究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任意支配和使用,研究生变成了导师对某些利益“不劳而获”的工具。显然,这与现代教育消费观是不相吻合的。 

  因此,要改变这一研究生培养中的不正常行为,除了师生共同自觉遵守学术纪律和学术规范之外,还必须在我们的研究生教育体制上动动“手术”,即如何在导师对研究生进行学术指导的过程中确立一定指导规范和指导纪律,既要尊重师生之间合作研究的自由,又要防止导师“搭便车”的行为。在具体操作上,要反对两种错误倾向:一是硬性规定研究生发表论文导师必须署名,二是禁止师生合作。这两种做法的不可取之处在于,前者是对研究生作品版权的直接戗害,并且因缺乏共同创作而单纯“搭便车”之后一旦酿成“车祸”,则会因“学术丑闻”而给双方带来诸多尴尬;后者则既是对版权法允许共同创作之意思自治的的干涉,也会挫伤导师指导研究生的积极性,给研究生的培养埋下了又一块“绊脚石”。可见,在学术研究和作品创作及发表上,不能过分夸大师生合作的弊端,也不能把师生合作一概曲解为“导师搭车”,更不能因为有人出了“车祸”而就此主张绝对禁止师生合作。应该充分尊重师生之间的共同创作自由,但必须认识到,合作作品创作出来之后不仅产生共同版权,也会产生共同责任。同时也必须承认,是否真正有合作关系,存在举证上的技术性困难。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建立并推行“合作作品版权与责任声明”机制,要求师生合作的作品要由双方共同签字认可,这样既能表征合作作品的创作者,也能谨慎防止因导师“搭便车”而带来的责任风险。应该说,这不仅是尊重版权法的体现,更是学术规范的内在要求。推广开来,对化解这类尴尬,有利无害。 

                         2006年3月18日深夜于上海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 

作者联系方式: 

QQ号码:68190161 

电子信箱:tsageng@sina.com 

法律博客:http://tsageng.fyfz.cn

(本文原载《科学时报》,2006年3月21日“大学周刊”版“大学评论”栏目。发表时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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